《表1 1949年7月1日起上海市暂行电力价格标准》
资料来源:《公用事业核定新价》,《解放日报》1949年6月30日,第1版;《公用局公布六项办法,公用事业价格今起调整》,《解放日报》1949年11月17日,第1版;《电价比较表》,《上海市公用事业划一价格讨论资料》(1949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号:B1-1-1228,第16页。
6月30日,军管会公用处公布了公用事业暂行价格(见表1),并称将在7月1日开始的抄表工作完成后实行。其中,按用途差别价格标准是以工业生产用电价格(电力电价)为基准的:电灯电价为120%;同业趸售及公用事业用电价格为80%,超过限度部分照电力价格(100%)计算;市政机关、部队及路灯用电价格为60%。
图表编号 | XD00102314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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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高明、纪小乐 |
绘制单位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