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49年7月1日起上海市暂行电力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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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经济:中共接管时期的上海电价与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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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用事业核定新价》,《解放日报》1949年6月30日,第1版;《公用局公布六项办法,公用事业价格今起调整》,《解放日报》1949年11月17日,第1版;《电价比较表》,《上海市公用事业划一价格讨论资料》(1949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档案号:B1-1-1228,第16页。

6月30日,军管会公用处公布了公用事业暂行价格(见表1),并称将在7月1日开始的抄表工作完成后实行。其中,按用途差别价格标准是以工业生产用电价格(电力电价)为基准的:电灯电价为120%;同业趸售及公用事业用电价格为80%,超过限度部分照电力价格(100%)计算;市政机关、部队及路灯用电价格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