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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国家机关及其职权1

第一章议会1

第一节议会的性质及起原1

第一目议会的性质1

一 委托说2

二 代表说3

三 国家机关说4

四 各说的批评5

第二目 议会制度的起原6

第二节议会的组成8

第一目两院制与一院制的理论9

一 主张两院制者的理论9

二 主张一院制者的理论10

第二目两院的组成问题11

一 下议院的组成11

二 上议院的组成14

第三节议会的职权17

第一目 两院职权的分配17

第二目议会的立法权20

第一款 立法权的意义20

第二款立法程序21

一 法律案的提出22

二 法律案的讨论22

三 两院的协议23

第三目议会的监察权24

一 质询权24

二 查究权24

三 受理请愿权25

四 建议权25

五 弹劾权25

六 不信任权27

七 设立常设委员会权27

第四目议会的财政权28

一 预算案28

二 决算案31

第四节议员的特殊保障31

一 议员言论的保障31

二 议员身体的保障32

第五节 议会制度与反议会制度32

第二章行现机关36

第一节行政机关的组成36

第一目合议制37

一 合议制的意义37

二 合议制的理论37

三 合议制的实例38

第二目行政元首与国务员44

第一款行政元首45

一 行政元首的产生45

二 行政元首的任期48

三 行政元首的出缺50

第二款元首与国务员的关系51

一 总统制51

二 责任内阁制53

第三款国务会议57

一 国务会议的组成57

二 国务会议与元首57

三 国务会议的职权59

第四款 国务总理与国务员59

第二节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60

一 合议制60

二 总统制61

三 责任内阁制61

四 上述各制的批评63

五 独裁制64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权66

第一目 公布法律权66

第二目 命令权67

第三目关于制定法律之权70

一 法律提案权71

二 要求复议权71

第四目任免权73

一 国务员的任免73

二 一般公务员的任免73

三 考试制度74

第五目 军事权75

第六目外交权76

一 使节权76

二 缔约权77

三 宣战权79

第七目 荣赏权79

第八目赦免权81

一 赦免权的意义81

二 关于赦免权的理论82

第九目关于议会的集会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之权83

第一款 关于议会的集会开会停会及闭会83

第二款关于议会的解散86

一 议会解散权与责任内阁制86

二 议会解散权与非责任内阁制88

第三章法院90

第一节 法院职务的性质90

第二节法院的独立91

一 法官的任用91

二 法官的保障93

三 法院独立的其他条件95

第三节法院司法权的范围95

第一目宪法解释权95

一 何谓违宪95

二 否认与撤销的区别96

三 法院应否有否认或撤销违宪的法律之权97

第二目行政诉讼审判权101

一 行政诉讼的意义101

二 英美制与欧洲大陆制101

第四章联邦制度104

第一节联邦制的特性104

第一目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105

第二目 联邦与单一国的区别109

第二节联邦制的派别111

第一目 美制与坎拿大制的区别111

第二目 美制与欧洲大陆制的区别113

第三节几个特殊的联合组织114

一 苏联114

二 不列颠国协115

三 国际联盟117

第五编宪法的修改119

第一章宪法修改的可能性119

第一节 宪法的固定性119

第二节宪法修改的限制120

第一目 程序上的限制120

第二目 时间上的限制121

第三目 范围上的限制121

第三节 未规定修改问题的宪法123

第二章宪法修改的程序124

第一节提案程序124

一 提案权124

二 原则的决定124

三 草案的决定125

第二节议决程序126

一 由议会议决126

二 由特别制宪议会议决127

三 由地方团体复决127

四 由公民复决127

第三节 公布程序128

第六编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133

第一章清季之预备立宪133

第一节 立宪运动的发轫133

第二节清廷的措施136

一 考察宪政大臣的派遣及宪政编查馆的成立136

二 定期实行立宪及宪法大纲的拟定137

三 谘议局及资政院的召集138

四 十九信条的颁布139

第二章辛亥革命及北京政府时代的制宪142

第一节辛亥革命至国会成立142

一 辛亥十月十三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42

二 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43

三 关于制宪机关的法律145

第二节国会成立至国会解散146

一 国会中的政党146

二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织与程序147

三 二年十月四日大总统选举法148

四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完成150

五 袁世凯干预制宪及国会解散151

第三节国会解散至袁世凯之死153

一 民国三年五月一日中华民国约法153

二 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及其他155

三 君宪运动156

第四节国会恢复至宣统复辟157

一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续议157

二 国会的解散及复辟161

第五节西南护法至国会二次恢复162

一 西南国会之议宪162

二 新国会之议宪164

三 省宪运动165

第六节国会二次恢复至临时执政制度消灭168

一 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中华民国宪法168

二 民国十四年国民代表会议条修及中华民国宪法案171

第三章国民政府时代之制宪174

第一节中国国民党的宪法观念175

一 中国未来宪法的内容175

二 宪法颁布前的准备177

三 未来宪法制定的程序179

第二节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变迁179

一 民国十四年七月一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79

二 民国十六年三月十日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80

三 民国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国民政府组织法181

四 民国十七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81

五 民国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83

六 民国二十年六月十五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84

七 民中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85

第三节约法运动与立宪运动187

第一目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187

一 训政时期是否需要宪法188

二 太原中华民国约法草案189

三 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一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1

第二目颁行宪法的预备194

一 宪法草案的议订195

二 国民大会召集日期200

三 国民大会的选举202

第四章国民政府的机构205

第一节党治205

第一目 中国国民党的组织206

第二目政治委员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209

一 政治委员会的沿革209

二 政治委员会的权力213

三 国防最高委员会的产生215

四 国防最高委员会的组织及权力216

第二节国民政府217

第一目 国民政府主席218

第二目 国民政府委员会218

第三目 国民政府直属机关220

第三节五院及五权221

第一目行政院221

一 行政院与责任内阁221

二 行政院院长221

三 行政院会议222

第二目军事委员会222

一 军事委员会的组织223

二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224

三 军事委员会的职权225

第三目立法院225

一 立法院的组织225

二 立法院会议226

三 立法院的职权227

第四目立法程序228

一 法律与命令的区别229

二 法律案的提议230

三 法律案的议决230

第五目预算程序232

一 概算的编造233

二 概算的核定233

三 预算的拟定234

四 预算的审议234

第六目 司法院236

等七目 考试院237

第八目监察院237

一 监察的组织238

二 弹劾权238

三 审计权240

第四节国民参政会241

第一目 训政时期人民代表机关设立问题241

第二目国民参政会的组织243

一 参政员243

二 主席244

三 驻会委员会244

四 委员会245

第三目 国民参政会的权力及地位245

附录247

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发)247

二 十九信条(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248

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辛亥十月十三日公布民国元年一月二日修正)250

四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252

五 中华民国约法(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257

六 中华民国宪法(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264

七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民国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布)279

八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民国十七年十月八日公布)280

九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民国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284

十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民国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291

十一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296

十二 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过)310

参考书目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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