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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政务院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节录)4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的指示(节录)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节录)7

(二)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1.城市三项附加财政部关于工商税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11

财政部关于征收工商税附加问题的复函12

财政部同意从“增值税”中提取百分之一地方附加的复函…………………………………………(13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田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13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7

财政部复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范围问题21

财政部复关于代收公用事业附加的企业单位是否应扣收手续费问题22

财政部复化肥、农药厂用电不属于“农业生产用电”范围22

财政部对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几个问题的答复23

财政部复专业性建筑公司是否开征公用事业附加问题24

财政部复军队企业化工厂免征公用事业附加问题25

财政部复远离县城的工矿企业应否交纳公用事业附加的问题26

财政部复关于开征公用事业附加方面的几个问题27

财政部复关于在电费附加中提取城市低压配电线路改造和大修费用的问题28

财政部复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界限问题28

财政部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开征天然气附加问题29

财政部关于跨省、县的工矿企业的公用事业附加应由企业所在县征收的函30

2.国家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六十四个大中城市的房地产税划给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费用的通知31

财政部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处理办法的通知33

3.按工商利润计提百分之五的资金中共中央同意沈阳市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建设资金34

国务院关于取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资金办法的通知(节录)36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四十七个城市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的通知37

财政部关于四十七个城市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财政结算的通知41

财政部关于四十七个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电力工业利润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45

财政部复关于城市集体企业从税后积累中提取百分之五的范围问题46

4.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财政部、建筑工程部关于“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具体范围划分问题(节录)47

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节录)48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费使用问题的复函50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三项费用”使用范围的问题51

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电力附加费使用问题的复文52

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消防设施等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的复文53

5.资金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54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报告的通知(节录)54

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财政厅、物资局《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6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62

财政部复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及公房变价收入如何处理等问题63

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65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68

二、其他预算收入和支出(一)其他预算收入1.规 费财政部关于规费征收范围、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74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工商企业登记费收入的掌握和使用问题的通知75

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7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7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0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检发《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82

外交部领事司、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收认证费、邮费事的通知85

外贸部关于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并收取签证费的通知86

公安部关于户口簿、册、证件、表格的印制经费问题的通知87

公安部关于恢复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88

2.基本建设其他收人财政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89

财政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说明90

财政部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91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缴库的通知93

3.罚没和追回赃款赃物收入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9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7

财政部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101

财政部颁发《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02

财政部制发《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104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110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12

(二)其他预算支出商业部、财政部检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项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的联合通知113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改列事业编制的联合通知118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及其经费管理的通知119

财政部关于增加一九七七年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函121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各级统计部门所需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123

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抗震加固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124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看守所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的通知128

三、国库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一年国库券条例12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3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规定140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的会计帐务处理方法的通知147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认购国库券的会计处理办法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150

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二年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的通知15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5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二年国库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62

四、涉及个人财物方面的有关规定(一)过期公债还本付息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由人民银行继续收兑全国解放前苏区、解放区发行的公债的联合通知176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苏边区公债与折实公债计息办法的补充规定180

(二)退赔、定息、战争年代筹款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检发《关于收兑退赔期票的几项具体规定》的函181

财政部关于退赔期票兑付问题的答复188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节录)189

财政部、中央统战部转告关于原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已放弃定息的处理意见(摘录)190

财政部关于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仍由地方政府统一核实处理的通知191

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给付办法196

(三)挖掘、查抄、无主财物的处理国务院批复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挖掘的地下财物及地主、富农埋藏地下的财物或地主献出底财的处理意见的报告199

财政部复挖出地主浮财的处理问题202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试行)(节录)2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定发还巨额查抄存款利息计付办法的通知2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还查抄白银、银元、外币变价收兑差价问题的复函20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复“查抄存款”中几个问题的请示206

财政部关于在“文化革命”中查抄的财物和社员股金存款要求发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7

邮电部关于处理邮政收汇的支农、救灾、援外等款的通知2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战对象死亡户储蓄存款处理意见的复函209

财政部复国家职工死亡遗留的个人财物无人继承,可由单位证明上缴国库的函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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