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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运送1

(一)铁路运送3

货物运送规则及补则3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办理12

第三章 运价与杂费50

铁路商务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细则52

第一章 总则52

第二章 货件损害的名称及意义54

第三章 顾主得认为货件减少的时期55

第四章 顾主赔偿请求权的根据56

第五章 铁路对货件损害的责任56

第六章 铁路赔偿责任的免除56

第七章 铁路免除赔偿责任的确定59

第八章 重量不足的审查60

第九章 损害赔偿款额的计算61

第十章 利息的计算63

第十一章 领到赔款后的货件领取权63

第十二章 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间64

(二)海上运送80

海上货手运输合同80

海事处理暂行办法85

附:交通部对于承运货物发生海事之赔价责任范围圈的规定91

一九五○年约克安特华普共同海损规则92

(三)汽车运送104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04

十二信贷结算123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125

中国人民银行放款总则137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放款章程141

中国人民银行质押放款办法143

中国人民银行埠际押汇办法14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灾区提倡借贷工作的指示152

人民银行调整存款放款利率155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157

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163

十三保险165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67

中央财政部关于财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通知168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169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177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182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条例189

火灾保险条款193

车运输保险条款199

个人人寿保险办法202

团体人身保险办法208

十四发明213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215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设的决定22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223

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230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有关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238

十五婚姻法245

(一 )总类247

中华人发共和国婚姻法24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254

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30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301

关于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305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307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309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315

(二)结婚325

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325

天津市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暂行办法327

武汉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公告329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331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的指示信335

最高人民法院函覆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的问题336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338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云南省人民法院大理分院关于重婚案件处理原则的批覆339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示与农民结婚问题的解答340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未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批覆341

(三)离婚343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343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应即准予离婚的批覆344

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徒刑犯之家属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指示345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347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34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瘫痪、白瘫、声哑者离婚问题的批覆348

西南司法部对云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奸怀孕提出离婚准不准问题的批覆350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妾」提出离婚的处理意见351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被告在台湾离婚问题的处理原则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35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对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带走土地问题的函覆35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关于执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355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去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与女方生活费的答覆35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覆356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覆357

(四)亲子间的关系359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的几点意见359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覆360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指示361

(五)革命军人婚姻问题363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363

中南分院对江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在县大队服务人员已取得军籍应视为再役革命军人的指示3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一意见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366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发布对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368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山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覆371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现役革命军人童养媳提出解除童养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覆3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的三个问题373

中央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重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覆函376

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请参照办理37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联合通报382

中央司法部对云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判准革命军人配偶与在朝鲜战争中被俘、失踪或从下落不明之革命军人离婚或解除婚约案件应一律改判的批覆383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的处理办法384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处理问题的批覆385

(六)少数民族及外侨婚姻问题387

少数民族婚姻的情况介绍387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覆393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覆示394

中央要民政府内务部关于蒙、汉、回等民族的革命干部间可否结婚的批覆396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397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之外籍妻子取得中国国籍问题的解答401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华侨离婚问题的批覆402

中央司法部关于中日籍干部结婚问题的覆函403

十六继承405

中央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女子继承权问题的函覆407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覆二件408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院有关继承的三个问题411

中央司法部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有的批覆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工始继承的问题412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户人口增加分家时土地如何分法问题的批覆413

中央司法部关于土改后所生子女在家庭内是否有土地权及分家问题的批覆414

西北司法部关于嫁出之女能否返回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答覆416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断承岳父母财产的问题418

共同继承人各自持有的财产应否作为遗产的一部而分割419

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怎样处理419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民应否有效问题的批覆420

中央外交部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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