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事管理法规-《人事管理法规汇编》之五》求取 ⇩

目录1

第一部分有关公务员的各种法规1

一、国家公务员法1

第一章总则(1—2条)1

第五章之二 中等专业学校(70条之2

第二章 中央人事行政机构(3—26条)4

第三章官职的基准(27—108条之7)12

第三章之二临床进修(16条之2—16

第四章罚则(109—111条)41

二、外务公务员法48

第一章总则(1—4条)48

第二章 职务、职称(5—6条)50

第三章任免(7—12条)51

第四章薪俸(13条)53

第五章效率(14—16条)53

第六章保障(16条之2—22条)54

第七章 回国休假(23条)57

第八章名誉总领事、名誉领事及外国人的任用(24—25条)57

第九章其他(26—28条)58

三、地方公务员法60

第一章总则(1—5条)60

第二章人事机关(6—12条)62

第三章 适用于职员的基准(13—56条)68

第四章补则(57—59条)91

第五章罚则(60—62条)93

四、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102

第一章总则(1—4条)102

第二章 职阶制的基本原则(5—11条)104

第三章 职阶制的实施(12—14条)106

第四章罚则(15条)107

五、恩给法110

第一章 总则(1—18条之2)110

第二章 公务员(19—71条)115

第三章遗族(72—82条)129

第四章 杂则(82条之2—之4)134

六、国家公务员、职员退职津贴法141

第二章 一般退职津贴(3—8条)141

第一章总则(1—2条)141

第三章 特别退职津贴(9—10条)148

第四章 杂则(11—14条)153

七、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168

第一章 总则(1—8条)168

第二章 补偿和福利设施(9—23条)172

第三章审查(24—25条)185

第四章 杂则(26—34条)186

八、关于灾害补偿实施的审查申请规则201

第一章总则(1—7条)201

第二章关于补偿实施的申请(8—27条)202

第三章有关福利设施使用的处置申请206

(28—35条)206

第四章 杂则(36条)208

第一章总则(1—2条)209

一、职员的任免规则209

第二部分有关职员的各种法规209

第二章任命权者(3—4条)209

第三章任用(5—28条)210

第四章考试(29—41条)222

第五章选拔(42—49条)226

第六章 任用候补者(50—70条)229

第七章 休职、复职及离职(71—74条)235

第八章 任免手续(75—80条)237

第九章 杂则(81—94条)239

二、职员的惩戒规则244

第一条总则244

第三条减薪244

第四条警告244

第五条惩戒的程序244

第二条 停职244

第六条对另一任命权者的通知245

第七条处分说明书副本的提交245

第八条减薪的过渡规定245

三、职员任职宣誓的政令246

第二条 权限的委任246

第一条 任职的宣誓246

第一条 总则248

第二条 平等对待的原则248

第三条休职248

四、职员的身份保障规则248

第四条 休职中的职员保留官职249

第五条休职期间249

第六条复职250

第七条 违反本人意愿的降职和免职250

第八条 临时职员的特例251

第九条 试用期职员的特例251

第十条 级别变更或修改的职员的特例251

第十一条专职休职者的特例251

第十二条处分说明书副本的提交252

五、关于许可职员兼职的政令253

第一条权限的委任253

第二条 占用工作时间的许可254

第三条 非常勤职员及临时职员的特例254

第一章总则(1—8条)255

六、职员灾害补偿规则255

第二章平均工资津贴(9—19条)258

第三章补偿(20—33条之9)263

第四章杂则(34—46条)277

七、一般职职员工资津贴法282

第二条人事院的权限282

第一条本法之目的与效力282

第四条俸给283

第三条 工资津贴的支付283

第五条补贴、补助284

第六条俸给表种类284

第七条 职员月俸的享受285

第八条 职务等级的制定或修改285

第九条俸给的支付287

第十条俸给调整额288

第十一条扶养补贴289

第十二条通勤补贴295

第十三条特殊工作补贴296

第十四条 一周的工作时间299

第十五条扣发工资300

第十六条加班补贴300

第十七条假日工资300

第十八条夜勤补贴301

第十九条 期末补贴、勤奋补贴等301

第二十二条非常勤职员工资津贴305

第二十一条审查的申请305

第二十条俸给的更正决定305

第二十三条休职者的工资补贴306

第二十四条工资津贴数额及比率的审核307

第二十五条罚则307

八、国营企业职员的工资津贴特例法333

第一条本法宗旨333

第二条定义333

第三条工资津贴的基本原则333

第四条工资津贴准则334

第五条 工资津贴总额334

第五条之二退职年龄334

第六条工作时间等335

第七条 其他法律不适用的规定335

第三条行政措施要求书337

第二条提交材料337

九、关于工作条件的行政措施要求337

第一条行政措施要求337

第五条 当事人就要求事项进行交涉338

第六条 要求的受理或驳回的通知338

第四条 行政措施要求书的审查338

第八条 证人的证据调查339

第九条 意见审查委员会的讨论339

第十条 意见审查委员长339

第七条 案件的审查等339

第十一条 意见审查委员会的职能340

第十二条要求的撤销340

第十三条案件审查的中止340

第十四条判定的方式等340

第十五条建议书的发送340

十、船舶职员法341

第一章 总则(1—3条)341

第二章海技从事者的许可及考试(4—17条)342

第三章船舶职员(18—23条)348

第三章之二小型船舶驾驶员考试机关(23条之2—23条之14)350

第四章 杂则(24—29条之3)356

第五章 罚则(30—33条)358

一、教育基本法372

第三条 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372

第二条 教育的方针372

第一条 教育的目的372

第三部分有关教育和教职员的各种法规372

第八条政治教育373

第四条 义务教育373

第七条 社会教育373

第六条 学校教育373

第五条 男女同校373

第九条宗教教育374

第十条教育行政374

第十一条补充原则374

第一章总则(1—16条)376

二、学校教育法376

第二章小学(17—34条)378

第三章初中学校(35—40条)382

第四章高中学校(41—51条)383

第五章大学(52—70条)386

至之8)390

第六章特殊教育(71—76条)392

第七章幼儿园(77—82条)394

第七章之二专科学校(82条之2至之10)395

第八章杂则(83—88条)398

第九章罚则(89—92条)400

三、私立学校法411

第一章 总则(1—4条)411

第二章关于私立学校的教育行政412

(5—24条)412

第三章学校法人(25—63条)419

第四章 杂则(64—65条之2)430

第五章罚则(66—67条)431

第一章总则(1—3条)438

四、教育公务员特例法438

第二章 任免、地位、惩罚及服务(4—18条)439

第三章研究与进修(19—20条)443

第四章 杂则(21—22条)443

五、教员许可法453

第一章总则(1—3条)453

第二章许可证书(4—9条)454

第三章证书的失效及没收(10—14条)458

第四章杂则(15—20条)460

第五章罚则(21—22条)462

第三条 国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的教育职调整金额的支付475

第二条定义475

六、关于国立及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工资津贴特别措施法475

第一条 宗旨475

第四条 将教育职调整金额视为俸给所适用的法令476

第五条 不享受教育职调整金额的教育职员月俸额的特例477

第六条人事院的劝告477

第七条 超过国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正规工作时间的工作477

第八条 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的教育职调整金额的支付478

第九条将教育职调整金额视为工资所适用的478

法令478

第十条关于对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478

员的替读478

第十一条超过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479

员正规工作时间的工作479

第四部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法规482

一、技术士法一482

第一章总则(1—3条)482

第二章考试(4—13条)483

第三章注册(14—23条)485

第四章技术士的义务(24—26条)488

第五章技术士审查会及技术考试委员会488

(27—35条)488

第八章罚则(40—41条)490

第六章 日本技术士会(36—37条)490

第七章杂则(38—39条)490

技术士法施行令491

技术士法施行规则494

按照技术士法施行规则制定的有关正式考试科目内容的条款499

关于免除技术士预备考试,规定在短501

期大学必须学习的理科系统课程501

的条款501

二、建筑士法(摘要)504

第一章总则(1—3条之2)504

第二章许可(4—11条)506

第三章考试 (12—17条)509

第四章业务(18—22条)511

第四章之二 建筑士会及建筑士会联合会512

(22条之2)512

第五章建筑士办事处(23—27条略)512

第六章建筑士审查会(28—34条)512

第七章罚则(35—38条)514

建筑士法施行规则(摘要)515

建筑士选拔标准519

第二章许可(2—8条)524

第一章总则(1条)524

三、医士法524

第三章考试(9—16条)526

条之4)528

第四章 业务(17—24条之2)528

第五章 审查会及医师考试委员(25—30条)530

第六章罚则(31—33条)531

四、牙科医师法533

第一章总则(1条)533

第二章许可(2—8条)533

第三章 考试(9—16条)535

第四章业务(17—23条之2)536

第五章牙科医师考试委员(24—28条)538

第六章罚则(29—31条)539

五、药剂师法540

第一章总则(1条)540

第二章许可(2—10条)540

第三章考试(11—18条)542

第四章业务(19—28条)543

第五章罚则(29—33条)545

第二章许可(3—9条)548

六、兽医师法548

第一章总则(1—2条)548

第三章考试(10—16条)550

第四章业务(17—23条)551

第五章兽医师许可审查会(24—26条)553

第六章罚则(27—29条)553

七、公认会计师法(摘要)555

第一章总则(1—4条)555

第二章公认会计师考试(5—16条之2)557

第三章注册(17—23条)562

第四章公认会计师及助理会计师的义务564

(24—28条)564

第五章 公认会计师及助理会计师的责任566

(29—34条)566

第五章之二 法人的监督(34条之2—568

34条之22略)568

第六章公认会计师审查会(35—42条)569

第七章 杂则(47—49条之3略)570

第八章罚则(50—55条之2)570

第六章之二 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43—570

46条之14略)570

第九章 公认会计师考试规则574

八、律师法(摘要)578

第一章律师的使命和职责(1—3条)578

第二章律师的资格(4—7条)579

第三章律师注册(8—19条)580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20—30条)583

第六章 日本律师联合会(45—50条略)586

第七章资格审查会(51—55条)586

第五章律师会(31—44条略)586

第八章惩戒(56—64条)587

第九章 惩戒委员会及纲纪委员会589

(65—71条)589

第十章关于办理法律事务的监督591

(72—74条)591

第十一章罚则(75—79条)592

九、税理士法(摘要)593

第一章总则(1—4条)593

第二章税理士考试(5—17条)596

第一条工作评定的意义602

一、工作评定的基本标准规则602

第二条工作评定应具备的必要条件602

第五部分有关工作评定和602

法纪的各种法规602

第三条工作评定实施的免除603

第四条根据工作评定结果采取的措施603

二、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程序与记录的政令604

第一条工作评定的实施规程604

第二条实施者604

第三条工作评定的种类604

第四条定期评定604

第五条特别评定604

第八条记录605

第九条委任总理府令的事项605

第七条评定的程序605

第六条评定期限605

三、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程序和记录的总理府令606

第一条变更工作评定的实施规程606

第二条变更定期评定日期的原因607

第三条记录书的形式607

第四条评定结果的记录607

第五条调整结果的记录607

第六条评语的附加及其基准607

第十条 同兼职职员有关的工作评定的特例608

第九条记录书的保管608

第八条记录书的效力608

第七条记录书的修改608

四、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程序及其记录609

关于“工作条件”和“劳动条件”的610

解释(参考)610

五、关于弹劾人事官员追诉之法律611

第一条国会的决议611

第二条国会代表611

第三条 起诉议员的指定及其权限611

第五条参议院议长之权限612

第六条追诉程序规程的制定612

第四条起诉议员指定的取消及辞职612

六、对不当处分的申诉613

第一节审查请求(1—10条)613

第二节代表者、代理者及代理人616

(11—15条)616

第三节公平委员会(16—24条)617

第四节审理程序(25—37条)619

第五节证据调查(38—51条)622

第六节判定(52—56条)625

第七节再审的请求(57—63条)626

第八节杂则(64—66条)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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