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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中华民国教育小史1

下篇中华民国二十年之教育法令32

一、总则32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32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37

教育设施趋向案38

整顿学风令39

出版法41

宣誓条例46

画一教育机关公文程式办法47

修正各机关及学校放假日期表48

革命纪念日纪念式48

禁烟纪念日纪念办法57

每年九月二十日为航空纪念日58

每年五月五日均应放假58

纪念国庆办法五项59

党员因公参加革命纪念时准作公假60

各机关学校举行集会时须照民权初步实行60

各机关来往款项汇兑应一律交由中央银行办理61

各机关建筑办公室可援引现行土地徵收法建筑宿舍时不适用62

禁止各机关及人民滥用洋文63

二、行政69

修正教育部组织法69

教育部部务会议规则72

省市督学规程72

县长市长(行政院直辖市除外)办理教育行政暂行考成规程73

领事经理华侨教育行政规程74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76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77

检定考试规程78

检定各级学校党义教师条例79

二十年度起一律停止各项考试81

各省市县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之任免办法82

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82

县财政局不得接收已经独立之教育款产84

捐资产学褒奖条例84

各县市设立中等学校程序86

未立案私立高中毕业生预试章程原则87

投考升学预试学生不限原有省市别88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88

修订教育用品免税章程89

检查电影规则90

附录(一)山西省教育厅组织条例92

(二)浙江省县教育局组织规程94

三、学校教育107

一、学校教育通则107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107

十九年度起不得再放寒假109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110

女教员在生产假期内代理人薪资得由学校支给114

各学校职员应缴所得捐114

各学校任用党义教师训育主任规则114

各学校应增设义务学额115

各级学校学生务须一律遵着制服116

全国各校於体育课程内酌增国术116

私立学校规程117

北京政府时未立案国民政府统洽后已停闭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资格之追认124

私立学校在立案以前毕业肄业生资格之追认及尚未遵章呈请立案者毕业生资格之承认办法124

未立案私立高中或同等学校毕业生升学办法126

创办私立学校应注意各法规中之各要点126

处置已停办或封闭之私校办法129

查察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130

勿投考未经教育部核准设立及立案之私立学校131

高中以上学校军事学课程不得排在课外训练131

各大学各中学酌设妇女职业班132

各级学校对於银钱收据须一律贴用印花132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133

华侨学校立案规程134

华侨学校应一律采用国语教授135

华侨学生回国升学办法136

待遇蒙藏学生章程136

优待新疆西康学生办法137

取销中等以上学校名誉校长138

学校毕业修业证书规程138

毕业证书学生相片上应由各校自行加蓋钢印140

旧历虚岁推算国历生日及实足年龄140

二、高等教育141

大学组织法141

大学规程144

修正专科学校规程149

专科学校组织法153

修正发给留学证书规程154

三、普通教育155

中小学教育通则155

国立大学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155

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156

中小学教员一律用国语为教授用语157

中小学增加工作科职业科及劳动作业158

各项普通集会运动中小学生参加办法159

中小学转学学生之限制160

华侨中小学规程160

华侨中小学校董会组织规程166

甲种实业学校更改名称办法167

提倡语体文办法168

规定各省市采用已审定与未审定教科用书办法169

未经审定之图书教育行政机关不得另行选择或呈请通令采用170

童子军各项组织条例170

中国童子军省理会组织条例171

中国童子军特别市理事会组织条例172

中国童子军县(市)理事会组织条例173

中国童子军海外各地理事会组织条例174

中国童子军团组织条例174

中国童子军登记条例175

学校办理童子军无须规定学分177

中等教育177

中学暂行条例177

限止设立普通中学增设职业学校及普通中学添设职业科180

中学及中学同等学校毕业生更名改姓应照普通人民例案办理181

修改高初中党义科学分183

高中入学资格184

高中师范科增设童子军训练184

旧制中学或师范毕业生插入高中肄业办法184

初中教科书除国文外一律须用语体文186

初级中学入学试验免试外国语186

初级中学除外国语教本外须一律采用中文教本186

与初中程度相等之职业学校命名办法187

初等教育187

小学暂行条例187

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及繁盛都市推广小学教育办法190

私小立案以市县教育局为主管机关192

私小校长专选任手续得由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核办彙报193

提高小学教员待遇案194

小学教员薪水制度之原则195

未立案私校毕业生非经检定及格不得充任小学教师196

小学无须教授英语或其他外国语197

小学校一律禁用宗教教科书197

限制小学歌舞剧198

省中附小证书应由所在地县教育行政机关蓋印198

初级小学修业证书应由所在地市县教育局验印199

小学毕业证书及初级小学修业证书均毋庸贴用印花199

四、社会教育205

自十八年度起社会教育经费应切实执行占全教育费百分之十至二十原案205

规定推行社会教育重要设施三项206

民众学校办法大纲206

民众学校毕业证书发给及验印办法208

体察地方财政状况酌量推广妇女职业学校及妇女夜校208

识字运动宣传计画大纲209

民众业馀运动会办法大纲212

图书馆规程214

五、教育学术团体217

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217

主管官署修正人民团体章程之办法三项废止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学术团体办法重定监督方法220

教育会法221

教育会规程225

华侨教育会暂行规程229

各级教育会应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筹备无庸另组筹备委员会233

教育会应先向党部申请许可233

党部指导教育会改组及组织办法234

市教育会产生方法235

县市及区教育会钤记应由县市政府判发235

县教育会系归县教育局统辖235

县教育会经费由各县自行酌定补助拨发236

教育会会员应以出席者为会员总数236

上级教育会大会举行会员大会时应由下级教育会选举代表出席236

选举教育会执行委员应由本人亲到投票不得委托代表237

民众学校教职员适用教育会规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社会教育机关人员论237

具有教育会会员数种资格者祇能加入一个区教育会为会员237

师范讲习所简易科毕业生不能援用教育会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加入为教育会会员238

文化团体组织原则238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238

学生团体组织原则239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239

教育局与学生自治会行文程式得援用教育局与教育会行文之例241

小学校学生团体组织要点241

公私立各学校所设学术团体如冠有学校名称者得由各该校自行管理242

取缔各学校同乡会之组织242

社会团体图记判制章程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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