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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国民大会2

第四章 总统3

第五章 行政4

第六章 立法4

第七章 司法6

第八章 考试6

第九章 监察7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8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9

第一节 省9

第二节 县10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10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10

第一节 国防10

第二节 外交10

第三节 国民经济10

第四节 社会安全11

第五节 教育文化11

第六节 边疆地区12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2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2

法院组织法13

第一章总则13

第二章 地方法院13

第三章 高等法院13

第四章 最高法院13

第五章 检察机关15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15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16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17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17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17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18

第十二章 栽判之评议18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18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18

第十五章 附则19

中央法规标准法19

第一章总则19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19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20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20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20

第六章 附则20

请愿法21

戒严法21

国家赔偿法22

贰、民法及关系法规24

民法第一编总则24

第一章法例24

第二章25

第一节 自然人25

第二节法人27

第一款 通则27

第二款 社团30

第三款 财团31

第三章 物32

第四章法律行为33

第一节 通则33

第二节 行为能力34

第三节 意思表示3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38

第五节 代理39

第六节 无效及撒销40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41

第六章 消灭时效42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46

民法总则施行法47

民法第二编债48

第一章通则48

第一节债之发生48

第一款 契约48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50

第三款 无因管理51

第四款 不当得利52

第五款 侵权行为53

第二节 债之标的57

第三节债之效力60

第一款 给付60

第二款 迟延62

第三款 保全64

第四款 契约65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70

第五节 债之移转73

第六节债之消灭76

第一款 通则76

第二款 清偿76

第三款 提存79

第四款 抵销80

第五款 免除81

第六款 混同82

第二章各种之债82

第一节买卖82

第一款 通则82

第二款 效力82

第三款 买回87

第四款 特种买卖88

第二节 互易89

第三节 交互计算89

第四节 赠与90

第五节 租赁91

第六节借贷99

第一款 使用借贷99

第二款 消费借贷100

第七节 雇佣102

第八节 承揽103

第九节 出版106

第十节 委任107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11

第十二节 居间113

第十三节 行纪114

第十四节 寄托116

第十五节 仓库119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120

第一款 通则120

第二款 物品运送120

第三款 旅客运送124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25

第十八节 合夥125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131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32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33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35

第二十三节 和解136

第二十四节 保证136

民法债编施行法140

民法第三编物权140

第一章通则140

第二章所有权142

第一节 通则142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4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48

第四节 共有150

第三章 地上权153

第四章 永佃权155

第五章 地役权156

第六章 抵押权157

第七章质权161

第一节 动产质权161

第二节 权利质权163

第八章 典权165

第九章 留置权167

第十章 占有169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173

民法第四编亲属174

第一章通则174

第二章婚姻174

第一节 婚约174

第二节 结婚176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178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179

第一款 通则17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180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181

第五节 离婚183

第三章 父母子女185

第四章监护18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189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191

第五章 扶养192

第六章 家193

第七章 亲属会议193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195

民法第五编继承195

第一章遗产继承人195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197

第一节 效力197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19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19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20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01

第三章遗嘱202

第一节 通则202

第二节 方式202

第三节 效力203

第四节 执行204

第五节 撒销204

第六节 特留分20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05

公司法206

第一章总则206

第二章无限公司210

第一节 设立21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21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211

第四节 退股212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212

第六节 清算213

第三章 有限公司215

第四章 两合公司216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217

第一节 设立217

第二节 股份219

第三节 股东会221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224

第五节 监察人226

第六节 会计227

第七节 公司债229

第八节 发行新股231

第九节 变更章程233

第十节 公司重整233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238

第十二节 清算238

第六章 删除241

第七章 外国公司241

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243

第一节 申请243

第二节 规费247

第九章 附则248

票据法248

第一章通则248

第二章汇票25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251

第二节 背书252

第三节 承兑253

第四节 参加承兑254

第五节 保证254

第六节 到期日254

第七节 付款255

第八节 参加付款255

第九节 追索权256

第十节 拒绝证书258

第十一节 复本259

第十二节 謄本259

第三章 本票259

第四章 支票261

第五章 附则263

票据法施行细则264

海商法265

第一章通则265

第二章船舶265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265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267

第三章 船长268

第四章 海员269

第五章运送契约271

第一节 货物运送271

第二节 旅客运送275

第三节 船舶拖带276

第六章 船舶碰撞276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276

第八章 共同海损277

第九章 海上保险278

第十章 附则280

船舶法280

第一章通则280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281

第三章 船舶检查281

第四章 船舶丈量28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282

第六章 船舶设备282

第七章 客船283

第八章 小船283

第九章 罚则284

第十章 附则284

保险法285

第一章总则285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285

第二节 保险利益285

第三节 保险费286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287

第五节 复保险287

第六节 再保险287

第二章保险契约288

第一节 通则288

第二节 基本条款288

第三节 特约条款290

第三章财产保险290

第一节 火灾保险290

第二章 海上保险291

第三节 陆空保险291

第四节 责任保险291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292

第四章人身保险292

第一节 人寿保险292

第二节 健康保险294

第三节 伤害保险295

第五章保险业295

第一节 通则295

第二节 保险公司297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297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298

第五节 罚则298

第六章 附则299

保险法施行细则299

动产担保交易法301

第一章总则301

第二章 动产抵押302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303

第四章 信托占有304

第五章 罚则304

第六章 附则304

商业登记法305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07

叁、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310

民事诉讼法310

第一编总则310

第一章法院310

第一节 管辖310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廻避312

第二章当事人313

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313

第二节 共同诉讼316

第三节 诉讼参加317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318

第三章诉讼费用319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319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320

第三节 诉讼救助321

第四章诉讼程序322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322

第二节 送达32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325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327

第五节 言词辩论329

第六节 裁判332

第七节 诉讼卷宗335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335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335

第一节 起诉335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339

第三节 证据340

第四节 和解348

第五节 判决348

第二章 调解程序352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353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354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354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358

第四编 抗告程序360

第五编 再审程序361

第六编 督促程序363

第七编 保全程序36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366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368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368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370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371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37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374

强制执行法375

第一章总则375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380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383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386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387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388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388

第八章 附则389

民事诉讼费用法389

管收条例391

破产法392

第一章总则392

第二章和解392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392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395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396

第三章破产396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396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398

第三节 破产债权400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401

第五节 调协402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403

第七节 复权404

第四章 罚则404

公证法405

第一章总则405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407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409

第四章 公证费用409

第五章 附则410

非讼事件法410

第一章总则410

第一节 事件管辖410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411

第三节 书状笔录411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411

第二章民事非讼事件412

第一节 登记事件412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413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414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414

第五节 监督事件415

第六节 继承事件415

第三章商事非讼事件415

第一节 公司事件415

第二节 海商事件417

第三节 票据事件417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417

第五章 附则417

提存法418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420

刑法420

第一编总则420

第一章 法例420

第二章 刑事责任423

第三章 未遂犯426

第四章 共犯427

第五章 刑429

第六章 累犯431

第七章 数罪并罚432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435

第九章 缓刑437

第十章 假释438

第十一章 时效43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440

第二编分则441

第一章 内乱罪442

第二章 外患罪44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445

第四章 渎职罪445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44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450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451

第八章 脱逃罪45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453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45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456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459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460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461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462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464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66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46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469

第二十章 鸦片罪469

第二十一章 赌传罪47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471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473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474

第二十五章 遗?罪475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475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477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478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479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480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482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48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484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484

第三十五章 毁?损坏罪485

刑法施行法486

惩治叛乱条例486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488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489

惩治走私条例491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492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494

刑事诉讼法494

第一编总则494

第一章 法例494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494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廻避496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497

第五章 文书498

第六章 送达499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500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50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504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504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506

第十二章证据509

第一节 通则509

第二节 人证511

第三节 鑑定及通译513

第四节 勘验514

第十三章 栽判514

第二编第一审515

第一章公诉515

第一节 侦查515

第二节 起诉520

第三节 审判521

第二章 自诉526

第三编上诉530

第一章 通则530

第二章 第二审532

第三章 第三审534

第四编 抗告538

第五编 再审540

第六编 非常上诉543

第七编 简易程序544

第八编 执行544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546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550

少年事件处理法550

第一章总则550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550

第三章少年管训事件551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551

第二节 管训处分之执行554

第三节 抗告及审理555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555

第五章 附则556

羁押法557

提审法559

监狱行刑法560

第一章通则560

第二章 收监560

第三章 监禁561

第四章 戒护561

第五章 作业562

第六章 教化562

第七章 给养563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563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563

第十章 保管564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564

第十二章 假释564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565

第十四章 死亡565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565

第十六章 附则565

冤狱赔偿法566

陆、行政法规568

违警罚法568

第一编总则568

第一章 法例568

第二章 违警责任568

第三章 违警罚568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569

第五章处罚程序569

第一节 管辖569

第二节 侦讯570

第三节 裁决570

第四节 执行570

第二编分则571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571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572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572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573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574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574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574

行政执行法575

国家总动员法576

土地法578

第一编总则578

第一章 法例578

第二章 地权578

第三章 地权限制579

第四章 公有土地580

第五章 地权调查580

第二编地籍582

第一章 通则582

第二章 地籍测量583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583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585

第三编土地使用586

第一章 通则587

第二章 使用限制587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587

第四章 耕地租用590

第五章 荒地使用593

第六章 土地重划593

第四编土地税594

第一章 通则594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594

第三章 地价税594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595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596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596

第七章 欠税596

第五编土地徵收597

第一章 通则597

第二章 徵收程序598

第三章 徵收补偿599

平均地权条例601

第一章总则601

第二章 规定地价602

第三章 照价徵税602

第四章 照价收买603

第五章 涨价归公604

第六章 土地使用605

第七章 罚则608

第八章 附则608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608

第一章总则608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609

第三章选举609

第一节 选举人609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610

第三节 候选人610

第四节 选举区611

第五节 选举公告612

第六节 选举活动612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613

第八节 选举结果613

第四章罢免614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614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614

第三节 罢免投票614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615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616

第七章 附则617

诉愿法617

行政诉讼法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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