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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3

第一编 民事权利3

第一章 民事权利3

第二章 尊重人之身体4

第三章 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6

第一编(二) 法国国籍7

第一章 通则7

第一节 依亲子关系而为法国人9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9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10

第三节 共同规定10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12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12

第一目 依亲子关系取得法国国籍12

第二目 依结婚取得法国国籍12

第三目 依出生与居住在法国取得法国国籍13

第四目 依提出申请取得国籍的声明而取得法国国籍16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17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某些方式的共同规定19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20

第四章 丧失、剥夺与恢复法国国籍22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22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24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24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证书25

第一节 申请取得法国国籍的声明25

第二节 行政性决定27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的登记27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程序28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28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29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30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转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31

第八章 有关海外领土的特别规定32

第二编 身份证书33

第一章 一般规定33

第二章 出生证书35

第一节 出生申报35

第二节 更改姓、名38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的承认证书39

第三章 结婚证书40

第四章 死亡证书44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48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证书50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51

第三编 住所53

第四编 失踪55

第一章 推定失踪55

第二章 宣告失踪56

第五编 婚姻60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60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64

第三章 对婚姻的异议66

第四章 婚姻无效之诉68

第五章 婚姻产生的义务71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72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76

第八章 再婚77

第一目 依夫妻双方共同请求而离婚78

第一节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78

第六编 离婚78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78

第二目 由配偶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79

第二节 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79

第三节 因过错而离婚80

第二章 离婚的程序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81

第二节 和解82

第三节 临时措施83

第一节 离婚效果产生的期日85

第四节 证据85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85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86

第一目 一般规定86

第二目 不同情况下离婚的结果87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88

第四目 离婚后的救助义务91

第五目 住房91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92

第四章 分居94

第一节 分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94

第二节 分居的后果95

第三节 分居的结束96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分居的法律冲突96

第七编 亲子关系98

第一章 有关婚生与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共同规定98

第一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98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99

第三节 有关确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100

第四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101

第二章 婚生子女102

第一节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102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据104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资格105

第一目 因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106

第二目 依法院裁判,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107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108

第一节 非婚生亲子(女)关系的效果以及确立此种关系的一般方式108

第二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109

第三节 请求确认父子(女)关系或母子(女)关系的诉讼110

第四节 为取得补助费的诉讼112

第八编 收养子女115

第一章 完全收养115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115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119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121

第二章 单纯收养121

第一节 单纯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121

第二节 单纯收养的效果122

第九编 亲权125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125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126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129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131

第四节 亲权之全部或一部撤销133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135

第十编 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137

第一章 未成年137

第一节 有必要实行法定管理或监护的情形138

第一章 监护138

第二节 监护的组织140

第一目 监护法官140

第二目 监护人141

第三目 亲属会议142

第四目 其他监护机关144

第五目 监护应负的责任145

第三节 监护的运作148

第四节 监护账目与责任153

第三章 解除亲权155

第十一编 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157

第一章 共同规定157

第二章 受司法保护的成年人159

第三章 受监护的成年人161

第四章 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164

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167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167

第一章 不动产167

第二章 动产169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171

第二编 所有权172

第一章 对物之所生物的添附权172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连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173

第一节 与不动产之物有关的添附权173

第二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权176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179

第一章 用益权179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179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182

第三节 用益权的消灭185

第二章 使用权与居住权186

第四编 役权与地役权188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188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190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190

第二节 某些建筑应当留有的距离与中间设施194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194

第四节 檐滴195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196

第一节 对财产可以设定的各种役权196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197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198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199

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201

总则201

第一编 继承202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人占有遗产202

第二章 继承应当具备的资格203

第三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2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4

第二节 代位继承205

第三节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206

第四节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206

第五节 旁系继承207

第六节 由非婚生亲子关系产生的继承权208

第七节 健在配偶的权利211

第四章 国家的权利212

第五章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213

第一节 接受遗产213

第二节 放弃继承214

第三节 有限责任继承、其效果以及有限责任继承人的义务215

第四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218

第六章 遗产的分割与返还219

第一节 遗产的共有与分割遗产之诉219

第二节 向有继承权的人赠与物的返还、列入与扣减233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238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240

第五节 分割的取消241

第二编 生前赠与及遗嘱242

第一章 一般规定242

第二章 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生前赠与及遗嘱处分的能力244

第三章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及其扣减247

第一节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247

第二节 赠与及遗赠的扣减249

第四章 生前赠与251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251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255

第五章 遗嘱处分257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257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259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一般遗赠263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264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265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266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267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268

第六章 允许为赠与人或遗嘱人的孙子女或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的利益而进行的处分270

第七章 由直系尊血亲进行的财产分割274

第一节 赠与——分割275

第二节 遗嘱——分割276

第八章 以夫妻财产契约向配偶以及婚后出生的子女进行的赠与277

第九章 夫妻之间,或者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在婚姻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278

第三编 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282

第一章 预备性规定282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283

第一节 同意283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285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286

第四节 原因287

第三章 债的效果287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7

第二节 给付之债287

第三节 作为与不作为之债289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290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292

第六节 契约对第三人的效果293

第四章 质的种类294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294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294

第二目 停止条件295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296

第三目 解除条件296

第三节 选择之债297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298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298

第四节 连带之债298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301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301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302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的债303

第五章 债的消灭304

第一节 清偿305

第一目 清偿之通则305

第二目 代位清偿307

第三目 指定清偿308

第四目 提议清偿与提存309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310

第二节 债的更新311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312

第四节 债的抵消313

第五节 债的混同314

第六节 应给付之物灭失315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315

第一节 书证317

第一目 公证书317

第六章 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317

第二目 私证书318

第三目 尺码320

第四目 证书的抄本320

第五目 追认与确认义务的证书321

第二节 人证322

第三节 推定324

第一目 法律上的推定324

第二目 非法律上的推定325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325

第五节 宣誓326

第一目 决讼宣誓326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327

第四编 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328

第一章 准契约328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330

第四编(二) 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332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335

第一章 通则335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340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340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340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340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343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管理345

第三节 共同财产制的解除350

第一目 解除共同财产制的原因与分别财产350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352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除后的债务以及对债务的分担355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356

第一节 包括动产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制357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358

第三节 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先取财产的条款358

第四节 健在配偶对遗产的先取权359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360

第六节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制361

有关对第二章两部分的共同规定361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362

第四章 夫妻分享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364

第六编 买卖369

第一章 买卖之性质与形式369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370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371

第三章(二)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372

第一节 通则373

第二节 交付373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373

第三节 担保375

第一目 标的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376

第二目 对卖出物瑕疵的担保378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379

第六章 买卖的取消与解除380

第一节 买回权380

第二节 出卖人因低价出卖受到损失而取消买卖382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384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385

第七编 互易387

第八编 租赁契约388

第一章 总则388

第二章 物的租赁389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乡村财产租赁的共同规则389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394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396

第三章 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398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399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399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400

第四章 牲畜租养4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04

第二节 一般的牲畜租养405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407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407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407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408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409

第八编(二) 不动产推销契约410

第九编 公司412

第一章 一般规定412

第二章 民事公司(民事合伙)4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422

第二节 经营管理423

第三节 集体决定425

第四节 向参股人(合伙人)通报情况426

第五节 参股人(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426

第六节 公司(合伙)股份的转让427

第七节 参股人(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429

第三章 隐名合伙430

第九编(二) 关于行使共有权的协议433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433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437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439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439

第十编 借贷439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440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441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441

第三节 出借人的义务441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442

第三节 借贷人的义务442

第三章 有息借贷443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445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445

第二节 自愿寄托445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445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445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446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449

第五节 紧迫寄托449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450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450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450

第三节 讼争物寄托或裁判上的寄托451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452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打赌452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453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453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454

第十三编 委托456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456

第二章 受委托人的义务457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458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458

第十四编 保证460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460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461

第一节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461

第二节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463

第三节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464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464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465

第十五编 和解466

第十六编 仲裁468

第十七编 质押469

第一章 动产质权469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471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473

第一章 共同规定473

第二章 优先权474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474

第一目 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475

第二目 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477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479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480

第四节 如何保持优先权482

第三章 抵押权484

第一节 法定抵押权485

第二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486

第三节 约定抵押权486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488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488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492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493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4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499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500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力502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504

第八章 清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504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录的情况下,清除抵押权的方式507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507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511

第一章 不动产扣押511

第二章 债权人的顺位以及价金的分配513

第二十编 时效与占有514

第一章 一般规定514

第二章 占有515

第三章 阻止时效的原因515

第四章 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原因516

第一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516

第二节 时效停止的原因518

第二节 三十年时效5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519

第三节 十年时效与二十年时效519

第五章 时效期间519

第四节 若干特别时效520

第六章 对占有的保护522

第五节 通行权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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