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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典》关于公司的共同规定1

《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 公司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目录1

第二章 民事公司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

第二节 经营管理12

第三节 集体决定14

第四节 向参股人通报情况14

第五节 参股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4

第六节 公司股份的转让15

第七节 参股人的退出与死亡17

1978年1月4日第78—9号关于修改《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的法律19

第一章 一般规定21

关于实施修改《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的1978年1月4日第78—9号法律的法令(1978年7月3日第78—704号法令)21

第二章 适用于民事公司的规定28

第二部分 商事公司法35

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35

第一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运作规则37

第一章 合名公司37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43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45

第四章 股份制公司60

第一节 一般规定60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61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65

第一目 董事会65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76

第二目 企业的管理 479

第三目 共同规定85

第四节 股东大会86

1 增加资本95

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95

A)附认股证的债券102

B)转股债券107

C)兑股债券110

2 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113

3 资本分期偿还121

4 减少资本122

5 公司对其股票的认购,购买或出质123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126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137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137

第九节 民事责任139

第十节 股份两合公司140

第五章 股份制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143

第一节 共同规定143

第二节 股票145

第二节(B) 投资证书153

第二节(C) 参与性证券156

第三节 债券157

第四节 有权分派代表一定资本份额之证券的其他有价证券166

第六章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169

第一节 公司帐目169

1 会计表册169

2 公开招股公司专有的文件171

3 公开招股公司持有的表册171

4 分期偿还与准备金172

5 利润173

第二节 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受到控股的公司176

1 定义176

2 通知与提供情况177

3 集团结算181

4 相互参股185

第三节 无效187

1 一般规定190

第四节 合并与分立190

2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191

3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195

4 其他规定196

第五节 清算196

1 一般规定196

2 裁判决定适用的规定198

第七章 参股公司202

第二编 罚则202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违反行为202

第二章 与股份制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205

第一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违法行为205

第二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及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207

第三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违法行为208

第四节 与增加资本有关的违法行为210

第五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有关的违法行为213

第六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关的违法行为214

第七节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214

第八节 与不同类型的股份制公司共同有关的违法行为215

第九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215

第三章 与股份制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违法行为215

第一节 与股票有关的违法行为215

第二节 与发起人股有关的违法行为217

第三节 与债券有关的违法行为217

第四节 共同规定220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220

第四章 与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共同有关的违法行为220

第一节 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违法行为220

第二节 与子公司、参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221

第三节 与公告有关的违法行为223

第四节 与清算有关的违法行为223

第三编 其他及过渡性规定224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224

1967年3月23日关于商事公司的第67—236号法令233

序章 一般规定233

第一编 有关不同类型的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234

第一章 合名公司234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236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237

第四章 股份制公司2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5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46

第一目 董事会251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251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255

第四节 股东大会259

第四节(B) 无表决权优先股持有人专门大会272

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274

1 增加资本与雇员股份制274

2 资本分期偿还294

3 减少资本295

4 公司回购股票但不减少资本296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298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301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301

第九节 民事责任301

第十节 股份两合公司302

第五章 股份制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303

第一节 共同规定303

第二节 股票304

第三节 债券305

第三节(B) 参与性证券313

第二编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314

第一章 公司帐目314

第二章 子公司及参股317

第二章(B) 警告程序326

第三章 无效328

第四章 合并与分立328

第五章 清算3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332

第二节 裁判决定适用的规定333

第六章 公告3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335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335

第三节 章程的修改337

第四节 清算338

第五节 对股份制公司的特别规定339

第六节 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及其某些子公司的特别规定340

第三编 其他过渡性规定345

第三部分 破产法347

(一)破产警告程序347

1984年3月1日第84—148号关于预防企业困难及和解的法律347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347

第二章 财务及帐目情况通报349

第一节 与合名公司及普通两合公司有关的规定356

第三章 帐目监督与警告程序356

第二节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规定358

第三节 与各种公司有关的共同规定360

第四章 关于共同经济利益组合及合作社会计簿册,财务监督及警告程序的规定369

第五章 适用非商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的私法法人的规定369

第六章 某些公营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帐目监督371

第七章 经认可的预防性组合与和解372

第八章 对《劳动法典》的修改374

第九章 其他通报信息措施379

第十章 罚则380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380

1985年3月1日第85—295号关于预防企业困难及和解的法律的实施法令382

第一章 适用商事公司的规定382

第二章 适用共同经济利益组合的规定395

第三章 适用非商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的私法法人的规定396

第四章 适用某些公营企业的规定398

第五章 和解399

第六章 对《劳动法典》的修改401

第七章 公告措施403

第八章 其他过渡性规定403

1985年1月25日关于企业裁判重整与裁判清算的第85—98号法律408

(二) 裁判重整与裁判清算408

第一编 裁判重整的一般制度409

第一章 观察程序409

第一节 程序开始409

第一目 法院受理与裁定409

第二目 执行程序的机关411

第三目 特例412

第二节 企业社会经济总结与重整方案的制定413

第一目 保全措施416

第三节 观察期间的企业416

第二目 企业的管理417

第三目 受薪雇员的地位422

第四目 债权人的地位422

第二章 企业继续经营方案或转让方案426

第一节 确定方案的判决426

第二节 企业继续经营428

第一目 修改法人章程428

第二目 审核负债的方式429

第三节 企业转让430

第一目 一般规定430

第二目 实现转让的方式431

第三目 受让人的义务432

第五目 租赁—经营433

第四目 对债权人的效力433

第三章 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负债434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与接受登记434

第二节 某些法律行为的无效436

第三节 配偶的权利437

第四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与追还438

第四章 由劳动合同引起的债权的清偿439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439

第二节 受薪雇员的优先权440

第二编 适用某些企业的简易程序441

第三节 对由劳动合同引起的债权的支付保证441

第一章 开始裁判重整程序的判决与调查程序442

第二章 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443

第三章 企业重整方案的实施444

第三编 裁判清算444

第一章 清算人444

第二章 资产变现446

第一目 个人追诉权448

第二目 裁判清算所得的分派448

第一节 对债权人的清偿448

第三章 核查负债448

第二节 清算活动的终结449

第四编 上诉450

第五编 对法人及其领导人的特别规定452

第六编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事项454

第七编 欺诈破产罪及其他违法行为457

第一章 欺诈破产罪457

第二章 其他违法行为458

第三章 程序规则461

第八编 其他规定461

1985年12月27日关于企业裁判重整与裁判清算的第85—1388号法令466

第一目 依债务人申报立案467

第一编 裁判重整的一般制度467

第一章 观察程序467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裁定467

第二目 依一位债权人提请传唤立案468

第三目 法院依职权或应检察官诉状立案468

第四目 法院通知469

第五目 程序开始470

第六目 判决的公告471

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机关472

第三节 法定管理人的报告与建议473

第四节 观察期间的企业478

第一目 保全措施478

第三目 企业经营活动的继续480

第四目 受薪雇员的地位481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482

第一节 债权申报482

第二节 债权审核483

第三节 对劳动合同引起的债权的审核485

第四节 债权清单487

第三章 企业继续经营方案或转让方案488

第一节 有关方案判决的共同规定488

第二节 企业继续经营490

第三节 企业转让491

第二编 简易程序492

第三编 裁判清算494

第一章 清算人494

第二章 资产变现495

第一节 不动产的变卖495

第一目 通过不动产扣押或自愿拍卖方式出售495

第二目 由双方自愿议价变卖498

第二节 生产设备的变卖498

第三节 顺位程序498

第一目 顺位499

第二目 注销登录500

第三目 异议501

第三章 清算活动的终结502

第四编 上诉502

第五编 对法人及其领导人的特别规定505

第六编 其他规定506

第四部分 其他规定508

1984年5月30日第94—406号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簿的法令508

序编 一般规定508

第一编 应由申请人提出的申报510

第一章 应由自然人提出的申报510

第一节 为注册登记提出的申报510

第二节 为从属性注册登记与变更登录或补充登录进行的申报512

第三节 为注销进行的申报514

第二章 应由法人提出的申报514

第一节 为注册登记提出的申报514

第二节 为从属性注册登记与变更登录或补充登录进行的申报518

第三节 为注销进行的申请519

第三章 外国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的商务代表处或商务办事处应进行的申报520

第二编 在商事及公司登记簿进行登记520

第一章 依申报进行登记520

第一节 申报表的提交520

第二节 对申报表的监督与登记522

第一节 变更登录524

第二章 依职权进行登录524

第二节 注销登记528

第三节 共同规定529

第三编 向登记簿附件存交的有关私法法人的法律文书及材料529

第一章 总机构住所设在法国领土上的法人5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529

第二节 设立文件的存交530

第三节 变更文书的存交531

第四节 财会表册的存交532

第二章 总机构住所设在国外的公司的文件存交533

第一节 首次在法国设立机构的公司533

第二节 在法国公开招股的公司533

第一章 争讼534

第四编 与登记和文件存交相关的争讼及其效力534

第二章 与登记及文件存交相关的效力536

第五编 有关登记簿的公告537

第一章 登记事项与文书的通报537

第二章 登记事项的标示539

第一节 在商事用笺上标示539

第二节 通知公告539

第六编 最后条款542

第一章 有关费用的规定542

第二章 其他规定543

第一章 登记簿的组织544

序编 一般规定544

1988年2月9日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簿的条例544

第二章 协调委员会545

第一编 向登记簿提出申报546

第二编 在登记簿上登记546

第一章 依申报进行登录546

第二章 登记簿的运作548

第三编 向登记簿附件存交的文书与材料550

第四编 登记簿的公告550

关于惩罚商事登记方面某些违法行为的法令552

关于创立“民商事法定公告官方简报”的条例554

第一编 会计监察人名册的制定557

1969年8月12日第69—810号关于公司会计监察人行业组织与行业地位的法令557

第一章 在名册上登记的条件558

第一节 自然人558

第二节 公司559

第二章 在名册上登记的程序560

第二编 行业组织565

第一章 一般规定565

第二章 地区会计监察人理事会565

第三章 地区会计监察人协会全体会议569

第四章 全国会计监察人理事会570

第三编 会计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573

第一章 一般规定578

第四编 纪律578

第二章 纪律裁判权与程序579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执行583

第四章 其他规定585

第五编 工作日程安排及报酬585

第六编 会计监察专业民事公司588

第一章 公司的设立5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8

第二节 章程与公司资本589

第三节 公司注册登记及设立公告591

第二章 公司之营运592

第一节 公司管理592

第二节 公司股份的转让及转手593

第三节 参股人退出,新参股人加入596

第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596

第一节 解散之原因596

第二节 解散597

第三节 公司转型598

第六编(二) 专业民事公司之外的会计监察公司598

第六编(三) 所有会计监察公司的共同规定600

第一章 职业活动的开展600

第二章 纪律601

第七编 其他过渡性规定602

第一章 受薪雇员分享企业红利605

关于受薪雇员参与企业成果、分享红利及雇员股份制的法令605

第一节 受薪雇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实行的强制性制度608

第二章 受薪雇员参与企业经营成果,608

第二节 受薪雇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实行的非强制性制度614

第三节 有关新企业的规定615

第三章 企业储蓄计划615

关于受薪雇员参与企业成果、分享红利及雇员股份制的法令的实施条例618

第一章 共同规定618

第二章 受薪雇员分享企业红利619

第三章 受薪雇员参与企业经营成果620

第一节 受薪雇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实行的强制性制度620

第三节 其他规定628

第二节 向受薪雇员通知628

第四节 有关工人生产合作公司的特别规定630

第四章 企业储蓄计划631

1980年10月24日第80—824号关于向工商企业受薪雇员分派股票的法律634

第一章 股份制公司适用的规定634

第二章 其他规定639

1980年11月26日第80—935号关于向工商企业受薪雇员分派股票的法律的实施法令641

第一章 财务性规定641

第二章 对受薪雇员的通知与培训643

第三章 其他规定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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