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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2

目录2

序编 法律之颁布、效力与适用2

第一卷 人2

第一编 民事权利2

第一章 民事权利2

第二章 尊重人之身体3

第三章 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4

对人进行鉴别4

第一编(二) 法国国籍5

第一章 通则5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8

第一节 依亲子关系而为法国人8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8

第三节 共同规定9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10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10

第一目 依亲子关系取得法国国籍10

第二目 依结婚取得法国国籍10

第三目 依出生与居住在法国取得法国国籍11

第四目 依提出申请取得国籍的声明而取得法国国籍13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14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某些方式的共同规定16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17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18

第四章 丧失、剥夺与恢复法国国籍18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20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20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证书21

第一节 申请取得法国国籍的声明21

第二节 行政性决定22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23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23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程序23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24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25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转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26

第八章 有关海外领土的特别规定27

第二编 身份证书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28

第二章 出生证书30

第一节 出生申报30

第二节 更改姓、名33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的承认证书34

第三章 结婚证书35

第四章 死亡证书39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43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的44

身份证书44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45

第三编 住所46

第四编 失踪48

第一章 推定失踪48

第二章 宣告失踪49

第五编 婚姻52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52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56

第三章 对婚姻的异议57

第四章 有关婚姻无效之诉60

第五章 娇姻产生的义务63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64

第八章 再婚68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68

第六编 离婚69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69

第一节 因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69

第一目 依夫妻双方共同请求而离婚69

第二目 由配偶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70

第二节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70

第三节 因过错而离婚71

第二章 离婚的程序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72

第二节 调解73

第三节 临时措施74

第四节 证据75

第一节 离婚后果产生的期日76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76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77

第一目 一般规定77

第二目 不同情况下离婚的结果77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78

第四目 离婚后的救助义务81

第五目 住房81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82

第四章 分居85

第一节 分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85

第二节 分居的后果85

第三节 分居的结束86

第一章 有关婚生与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共同规定87

第一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87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分居的法律冲突87

第七编 亲子关系87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88

第三节 关于确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89

第四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90

第二章 婚生子女91

第一节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91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据93

第三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95

第一目 因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95

第二目 依法院裁判,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96

第一节 非婚生亲子(女)关系的效果以及确立此种关系的一般方式97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97

第二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98

第三节 请求确认父子(女)关系与母子(女)关系的诉讼99

第四节 为取得补助费的诉讼101

第八编 收养子女103

第一章 完全收养103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103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107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108

第二章 单纯收养109

第一节 单纯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109

第二节 单纯收养的效果109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111

第九编 亲权111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112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115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118

第四节 亲权的丧失及部分撤销119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121

第十编 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122

第一章 未成年122

第二章 监护123

第一节 有必要实行法定管理或监护的情形123

第一目 监护法官125

第二目 监护人125

第二节 监护的组织125

第三目 亲属会议126

第四目 其他监护机关128

第五目 监护任务130

第三节 监护的运作132

第四节 监护帐目与责任137

第三章 解除亲权139

第十一编 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140

第一章 共同规定140

第二章 受司法保护的成年人142

第三章 受监护的成年人144

第四章 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147

第一章 不动产150

第二卷 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150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150

第二章 动产152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153

第二编 所有权154

第一章 对物之所生物的添附权155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连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155

第一节 与不动产之物有关的添附权155

第二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权158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160

第一章 用益权160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161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164

第三节 用益权的消灭166

第二章 使用权与居住权167

第四编 役权与地役权169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169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171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171

第二节 某些建筑应当留有的距离与中间设施175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175

第四节 檐滴176

第五节 通行权176

第一节 对财产可以设立的各种役权177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177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178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179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180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的各种方式182

总则182

第一编 继承182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人占有遗产182

第二章 继承人应当具备的资格183

第三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1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4

第二节 代位继承185

第四节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186

第三节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186

第五节 旁系继承187

第六节 因非婚生亲子关系产生的继承权188

第七节 健在配偶的权利190

第四章 国家的权利192

第五章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193

第一节 接受遗产193

第二节 放弃遗产194

第三节 有限责任继承、其效果以及有限责任继承人的义务195

第四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197

第六章 遗产的分割与返还198

第一节 遗产的共有与分割遗产之诉198

第二节 向有继承权的人赠与物的返还、扣减及减除213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217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219

第五节 分割的取消220

第二编 生前赠与及遗嘱221

第一章 一般规定221

第二章 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生前赠与223

及遗嘱处分的能力223

第三章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以及扣除226

第一节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226

第二节 赠与及遗赠的减少228

第四章 生前赠与230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230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233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235

第五章 遗嘱处分235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238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一般遗赠242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242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243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244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245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246

第六章 允许为赠与人或遗嘱人的孙子女或其兄弟姐妹的248

子女的利益进行的处分248

第七章 由直系尊血亲进行的财产分割252

第一节 赠与—分割253

进行的赠与254

第二节 遗嘱—分割254

第八章 以夫妻财产契约向配偶以及婚后出生的子女254

第九章 夫妻之间,或者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在婚姻256

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256

第三编 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259

第一章 预备性规定259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259

第一节 同意260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261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262

第四节 原因262

第二节 给付之债263

第三章 债的效果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3

第三节 作为与不作为之债264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264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267

第六节 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267

第四章 债的种类268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268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268

第二目 停止条件269

第三目 解除条件270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270

第三节 选择之债271

第四节 连带之债272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272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272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275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275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276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之债276

第五章 债的消灭277

第一节 清偿278

第一目 清偿之通则278

第二目 代位清偿280

第三目 指定清偿281

第四目 提议清偿与提存282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283

第二节 债的更新283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285

第四节 债的抵消286

第五节 债的混同287

第六节 应给付之物灭失287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288

第六章 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289

第一节 书证290

第一目 公证书290

第二目 私证书290

第四目 书证的抄本292

第三目 尺码292

第五目 追认与确认义务的证书293

第二节 人证294

第三节 推定296

第一目 法律上的推定296

第二目 非法律上的摊定296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297

第五节 宣誓297

第一目 决讼宣誓297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298

第四编 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299

第一章 准契约299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301

第一章 通则302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302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306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306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306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306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308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管理310

第三节 共同财产制的解除315

第一目 解除共同财产制的原因与分别财产315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317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除后的债务以及对债务的分担320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321

第一节 包括动产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制322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323

第三节 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先行提取财产的条款323

第四节 健在配偶对遗产的先取权324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325

第六节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制326

对第二章二部分的共同规定326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326

第四章 夫妻分享婚后取得共同财产的财产制328

第六编 买卖332

第一章 买卖之性质与形式332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334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334

第三章(二)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335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336

第一节 通则336

第二节 交付336

第三节 担保338

第一目 标的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339

第二目 对卖出物瑕疵的担保341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342

第六章 买卖的取消与解除343

第一节 买回权343

第二节 出卖人因低价出卖受到损失而取消买卖345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347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347

第七编 互易349

第八编 租赁契约349

第一章 总则349

第二章 物的租赁350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乡村财产租赁的共同规则350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355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357

第三章 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360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360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360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3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365

第四章 牲畜租养365

第二节 一般的牲畜租养366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368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368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368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369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369

第八编(二) 不动产推销契约370

第九编 公司371

第一章 一般规定371

第二章 民事公司(民事合伙)3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381

第二节 经营管理382

第三节 集体决定384

第四节 向参股人(合伙人)通报情况384

第五节 参股人(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385

第六节 公司(合伙)股份的转让385

第七节 参股人(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388

第三章 隐名合伙389

第九编(二) 关于行使共有权的协议390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391

的协议391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395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396

第二节 借贷人的义务396

第十编 借贷396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396

第三节 贷与人之义务397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398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398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399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399

第三章 有息借贷399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400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400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401

第二节 自愿寄托401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401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402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404

第五节 紧迫寄托404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406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406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406

第三节 讼争物寄托与裁判上的寄托406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407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打赌407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408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408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409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410

第十三编 委托410

第二章 受委托人的义务411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412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413

第十四编 保证414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414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415

第一节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415

第二节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416

第三节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417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418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418

第十五编 和解419

第一章 动产质权421

第十六编 仲裁421

第十七编 质押421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423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424

第一章 共同规定424

第二章 优先权426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426

第一目 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426

第二目 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428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430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432

第四节 保持优先权的途径433

第三章 抵押权435

第一节 法定的抵押权436

第三节 约定的抵押权437

第二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437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438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则439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442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443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4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9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450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标的物452

的第三人的效力452

第八章 消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454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454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457

消除抵押权的方式457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457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459

第一章 不动产扣押459

第二章 债权人的顺位以及价金的分配462

第二十编 时效与占有462

第一章 一般规定462

第二章 占有463

第三章 阻止时效的原因463

第一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464

第四章 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原因464

第二节 时效停止的原因466

第五章 时效期间4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466

第二节 三十年时效467

第三节 十年时效与二十年时效467

第四节 若干特别时效468

第六章 对占有的保护470

第一卷 适用一切法院的通则471

第一编 序则471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471

目录471

民事诉讼法典471

第一节 诉讼472

第二节 系争标的472

第三节 事实472

第四节 证据473

第五节 法律473

第六节 两造审理474

第七节 辩护474

第八节 调解475

第九节 辩论475

第十节 克制态度475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475

第二编 诉权476

第一章 职权管辖477

第三编 管辖477

第二章 地域管辖478

第三章 共同规定479

第四编 起诉480

第一章 本诉480

第一节 争讼案件的起诉480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482

第二章 附带之诉482

第五编 辩护方法483

第一章 实体上的辩护483

第二目 上诉484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484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484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484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485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487

第五目 共同规定488

第二节 竞合管辖抗辩与联带管辖抗辩489

第三节 延迟程序抗辩490

第四节 无效抗辩490

第一目 书状因形式缺陷而无效490

第二目 书状因不符合实质规定而无效491

第三章 不受理492

第六编 和解492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交阅文件、字据493

第一副编 向法院提出的书证493

第七编 提出证据493

第二章 取得由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据494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据的提交494

第二副编 预审措施4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495

第一节 命令预审措施的裁定495

第二节 预审措施的执行496

第三节 无效499

第二章 法官亲自查证499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500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502

第一节 证明502

第一目 一般规定503

第二节 调查503

第二目 一般调查505

第三目 当场调查506

第五章 由技术员执行的预审措施507

第一节 共同规定507

第二节 勘验509

第三节 咨询510

第四节 鉴定510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511

第二目 鉴定活动512

第三目 鉴定意见513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514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515

第一节 核对字迹515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515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核对字迹516

第二节 伪造文书516

第一目 附带提出对方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516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对方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516

第二章 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517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517

第一目 附带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属于517

伪造的申明517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518

第四副编 裁判上的宣誓519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519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520

第九编 参加诉讼521

第一章 自愿参加诉讼521

第二章 被迫参加诉讼522

第一节 对各种通知参加诉讼的共同规定522

第二节 对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522

第九编(二) 法院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523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525

第一章 自行回避525

第二章 申请回避525

第三章 移审527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移审527

第二节 因对多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528

第三节 依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529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529

第一章 诉之合并与分离529

第二章 诉讼中断529

第三章 诉讼中止530

第一节 延期审理531

第二节 注销案件531

第四章 诉讼消灭532

第一节 诉讼因逾期间而消灭532

第二节 撤回诉讼533

第三节 传唤失效534

第二目 撤回上诉或撤回对缺席判决的异议534

第一目 撤回起诉534

第四节 认诺535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535

第十三编 检察院536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536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537

第十四编 判决538

第一章 一般规定538

第一节 辩论、评议与判决538

第一目 辩论538

第二目 评议540

第三目 判决540

第一目 对席判决543

第二节 缺席543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544

第二章 特别规定546

第一节 实体上的判决546

第二节 其他判决546

第一目 中间判决546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547

第三目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548

第三章 最后条款549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549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549

第三章 假执行551

第二章 宽限期551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553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554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途径555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556

第一节 上诉权556

第一目 允许上诉的判决556

第二目 当事人557

第三目 其他规定558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559

第一目 转归效果559

第三节 最后规定560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560

第二目 提审560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途径562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562

第二章 再审之诉565

第三章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566

第一节 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提出566

第二节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568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送达与通知送达571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571

第二章 执达员文书的形式572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573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573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的文书通知576

第四节 有关判决通知的特别规则577

第三节 律师间的通知577

第五节 有关国际间通知的特别规则578

第一目 向外国人为文书通知578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580

第六节 通知地点581

第七节 其他规定581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582

第一章 费用负担582

第二章 由法院书记室应收费用的结清583

第三章 对费用的审核与收取584

第四章 有关未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俸薪586

与垫款的请求与争议586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587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587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588

第一章 国内委托办案588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589

第一节 向外国国家或对外国国家的司法委托589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589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591

第二卷 各种法院之特别规定592

第一编 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592

第一副编 大审法院之程序592

第一章 争诉案件之程序592

第一目 法院受理案件593

第一节 普通程序593

第二目 提交庭审594

第三目 审前准备法官进行的审理595

第四目 共同规定598

第二节 定期程序599

第三节 共同诉状600

第二章 非讼案件的程序601

第三章 独任法官601

第四章 其他规定602

第二副编 院长的权力602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602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603

第一章 选任律师与理由陈述603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603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604

第三章 书记室605

第四副编 依据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606

第二编 初审法院之特别规定606

第一副编 普通程序607

第一章 事先试行和解607

第二章 依当事人为任何目的提请传唤进行的程序608

第三章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609

第四章 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声明610

第二副编 紧急审理裁定610

第四副编 依据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611

第三副编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611

第三编 商事法院之特别规定612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612

第一节 起诉612

第一目 当事人传唤612

第二目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613

第二节 诉讼613

第一目 独任法官613

第二目 一般规定614

第二章 法庭庭长的权力615

第一节 紧急审理裁定615

第二节 依申请作出裁定615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受理616

第六章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程序616

第四编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特别规定616

第三章 其他规定616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助理与诉讼代理617

第三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对案件的受理618

第四节 调解庭619

第五节 审理报告员621

第六节 判决622

第七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紧急审理程序623

第八节 判决的执行625

第九节 一般规定与其他规定625

第十节 有关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产生之纠纷的特别规定627

第二节 上诉途径的设置628

第一节 管辖628

第七章 管辖与上诉628

第三节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629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629

第五节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630

第六节 一般规定630

第八章 回避630

第五编 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630

第一章 普通程序630

第二章 紧急审理裁定632

第一目 普通程序633

第一节 强制代理诉讼之程序633

第一章 争讼案件之程序633

第六编 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633

第三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633

第一副编 合议庭之程序633

第二目 定期程序637

第三目 依共同诉状提出上诉638

第二节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639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程序642

第三章 共同规定642

第二副编 第一院长的权力643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643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644

第一章 选任诉讼代理人与理由陈述644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644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645

第三章 法院书记室645

第七编 最高法院之特别规定646

第一章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646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649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651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中选举人名单登记的争议651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651

第四章 共同规定6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655

第一节 增加期间655

第二节 撤诉655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656

第三节 申请回避656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657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后受移送法院的658

特别规定658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660

第一编 人660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660

第二章 身份证书662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662

第二节 改名663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664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664

第四章 失踪665

第一节 推定失踪665

第二节 宣告失踪666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6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667

第二节 关于分担婚姻负担的特别规定667

第五章 离婚与分居668

第一节 般规定668

第一目 管辖668

第二目 家事法官669

第三目 请求669

第五目 补偿性给付670

第四目 社会调查与有关行使亲权的决定670

第六目 离婚判决的公告671

第七目 辅助措施的变更671

第二节 依夫妻之共同诉状申请离婚672

第三节 由一方配偶诉请离婚675

第一目 共同规定675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678

第三目 因过错而离婚678

第四节 配偶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接受离婚678

第五节 分居680

第六节 由分居转为离婚6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682

第二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682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补助费682

第七节 其他规定682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683

第四节 补助费683

第五节 公证书684

第七章 有关被遗弃儿童的申报684

第八章 收养685

第一节 同意收养685

第二节 收养程序685

第三节 有关撤销单纯收养的程序686

第九章 亲权687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687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688

第三节 委托亲权、丧失亲权与部分撤销亲权692

第一节 监护法官693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693

第二节 亲属会议694

第三节 共同规定695

第四节 有关由政府收养的弃儿的特别规定696

第十一章 成年人的保护制度6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697

第二节 司法保护698

第三节 监护699

第四节 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702

第二编 财产702

第二章 交账与果实的清算703

第一章 所有权诉讼703

第三章 用益权人经法院允许订立的租约704

第四章 属于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受监护的成年人的704

不动产与商用营业资产的出售704

第三编 夫妻财产制、继承与赠与706

第一章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财产制度706

第一节 批准与授权706

第二节 紧急措施707

第三节 对管理权的裁判转让以及对参与性债权的提前清算707

第四节 裁判分别财产707

第五节 对变更夫妻财产制的裁判认可708

第一节 继承开始后采取的保全措施709

第一目 封签709

第二章 继承与赠与709

第二目 其他保全措施712

第三目 共同规定713

第四编 债与契约714

第一章 指令程序714

第一节 支付指令714

第二节 作为指令718

第二章 支付提议与提存719

第三章 恢复被毁文书720

第四章 文书与登记簿复印本的提交720

第五章 有关订立某些工程合同的争议721

第一章 仲裁条款723

第一编 仲裁协议723

第四卷 仲裁723

第二章 仲裁协议724

第三章 共同规则724

第二编 仲裁审理726

第三编 仲裁裁决727

第四编 上诉途径729

第五编 国际仲裁731

第六编 对在国外作出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732

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732

第一章 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732

的承认与强制执行732

第二章 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733

提起上诉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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