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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诉讼1

第一编 基本规定(1-12)3

第二编 法院6

第一章 管辖权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20)6

第二节 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21-25)9

第二章 管辖权之延伸及变更(26-29)10

第三章 管辖权之保障12

第一节 无管辖权(30-34)12

第二节 管辖权之冲突(35-38)13

第一章 当事人能力(39-42)15

第三编 当事人15

第二章 诉讼能力(43-57)16

第三章 正当性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67)21

第二节 执行事宜上之正当性(68-71)24

第四章 诉之利益(72-73)25

第五章 在法院之代理(74-86)26

第二卷诉讼程序一般规定33

第一编 诉讼行为33

第一章 行为之一般规定33

第一节 共同规定(87-99)33

第二节 当事人之行为(100-103)36

第三节 司法官之行为(104-110)38

第四节 办事处之行为(111-116)41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公开及卷宗之查阅(117-125)43

第六节 行为之告知(126-138)46

第七节 行为之无效(139-154)49

第二章 特别行为53

第一节 分发53

第二节 传唤及通知58

第一章 一般规定69

第一节 诉讼程序之开始及进行(211-219)69

第二编 诉讼程序69

第二节 诉讼程序之中止(220-226)72

第三节 诉讼程序之中断(227-228)75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消灭(229-243)76

第二章 诉讼程序之附随事项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4-246)80

第二节 案件利益值之确定(247-261)81

第三节 第三人之参加85

第四节 确认资格(301-307)95

第五节 结算(308-310)98

第六节 回避(311-314)98

第七节 声请回避(315-325)101

第三编 保全程序102

第一章 普通保全程序(326-337)105

第二章 特定保全程序110

第一节 占有之临时返还(338-340)110

第二节 法人决议之中止执行(341-343)111

第三节 临时扶养(344-347)112

第四节 裁定给予临时弥补(348-350)113

第五节 假扣押(351-355)114

第六节 新工程之禁制(356-361)115

第七节 制作清单(362-368)116

第一章 一般规定(369-370)118

第四编 诉讼形式118

第二章 宣告诉讼程序(371-373)119

第三章 执行程序(374-375)120

第五编 诉讼费用、罚款及损害赔偿121

第一章 诉讼费用(376-384)121

第二章 罚款及损害赔偿(385-388)123

第三卷普通宣告诉讼程序127

第一编 通常诉讼程序127

第一章 诉辩书状127

第一节 起诉状(389-402)127

第二节 答辩131

第三节 原告之反驳及被告之再答辩(420-424)136

第四节 嗣后之诉辩书状(425-426)137

第二章 诉讼程序之清理及准备(427-432)139

第三章 诉讼之调查1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3-449)142

第二节 书证(450-476)145

第三节 透过当事人陈述之证据(477-489)152

第四节 鉴定证据155

第五节 勘验(513-516)161

第六节 人证(517-548)162

第四章 案件之辩论及审判171

第五章 判决177

第一节 判决之作出(561-568)177

第二节 判决之瑕疵及纠正(569-573)179

第三节 判决之效力(574-580)181

第六章 上诉1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1-599)182

第二节 平常上诉190

第三节 非常上诉207

第二编 简易诉讼程序(670-676)211

第四卷普通执行程序217

第一编 一般规定217

第一章 执行名义(677-685)217

第二章 执行之初步阶段(686-694)219

第一节 传唤及反对(695-703)222

第二编 支付一定金额之执行222

第一章 通常程序222

第二节 查封225

第三节 对债权人之传召及对债权之审定(755-764)243

第四节 支付247

第五节 赎回(806-809)261

第六节 执行之终止及撤销(810-815)264

第七节 平常上诉(816-817)265

第二章 简易程序(818-820)266

第三编 交付一定物之执行(821-825)266

第四编 作出事实之执行(826-836)268

第一编 推定死亡之宣告(837-845)275

第五卷特别程序275

第二编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846-860)278

第三编 关于文件及卷宗之程序282

第一章 文件282

第一节 债权证券之撤销(861-866)282

第二节 文件之再造(867-870)284

第二章 卷宗之再造(871-878)285

第四编 提交帐目287

第一章 一般帐目(879-886)287

第二章 特别帐目(887-889)290

第一章 提供担保(890-900)291

第五编 关于债之特别担保之诉讼程序291

第二章 债之特别担保之加强及代替(901-910)295

第三章 抵押权之消除及优先受偿权之消灭(911-919)297

第六编 提存(920-928)299

第七编 有关不动产租赁之程序303

第一章 勒迁之诉(929-937)303

第二章 租金之存放(938-945)306

第八编 共有物之分割(946-952)308

第九编 诉讼离婚(953-957)310

第十编 扶养之特别执行(958-962)312

第一章 一般规定(963-975)314

第十一编 财产清册314

第二章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声明及利害关系人之反对(976-981)319

第三章 财产之罗列(982-988)321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会议(989-1000)328

第五章 财产之出价竞投及评估(1001-1010)332

第六章 分割(1011-1023)337

第七章 分割之订正及撤销(1024-1027)338

第八章 特别情况下之财产分割(1028-1030)340

第十二编 财产之清算340

第一章 为本地区利益对无人继承之遗产作清算(1031-1033)340

第二章 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作清算(1034-1042)3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43-1046)344

第三章 为债权人利益作清算344

第二节 避免宣告破产之方法345

第三节 宣告破产及透过异议表示反对(1082-1094)357

第四节 破产之效力362

第五节 保全财产之措施(1117-1120)369

第六节 破产财产之管理(1121-1128)370

第七节 资产之清算(1129-1139)372

第八节 负债之审定及财产之返还与划分(1140-1160)374

第九节 对债权人之支付380

第十节 破产管理人之帐目(1171-1174)382

第十一节 中止破产程序之方法(1175-1182)383

第十二节 破产对于破产人所产生效力之终止(1183-1184)384

第十三节 无偿还能力(1185-1194)385

第十三编 共同海损之理算(1195-1198)387

第十四编 对澳门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之审查(1199-1205)390

第十五编 非讼事件之程序392

第一章 一般规定(1206-1209)392

第二章 人格权之保护(1210)393

第三章 失踪人或不能作出行为之人之财产保佐(1211-1215)393

第四章 已消灭法人之财产之给予(1216-1218)395

第五章 给付或价金之确定(1219)396

第七章 物或文件之出示(1230-1231)400

第六章 通知行使优先权(1220-1229)400

第八章 期间之订定(1232-1233)401

第九章 由共有人以法定多数通过之决议之取代(1234)401

第十章 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据位人之任命及免职(1235-1236)402

第十一章 同意之取代(1237-1238)402

第十二章 家庭居所之确定或变更(1239)403

第十三章 承担家庭负担(1240)404

第十四章 使用姓氏之批准或姓氏使用权之剥夺(1241)404

第十五章 两愿离婚(1242-1248)406

第十六章 家庭居所之给予(1249)406

第十七章 对成年或已解除亲权之子女之扶养(1250)407

第十八章 对某些行为之许可或确认(1251-1253)408

第十九章 亲属会议(1254-1256)409

第二十章 待继承之遗产(1257-1259)409

第二十一章 许可转让受信托处分拘束之财产或在该财产上设定负担(1260)410

第二十二章 遗嘱执行人之推辞或撤职(1261)410

第二十三章 股东或合伙人权利之行使410

第一节 对公司或合伙之检查(1262-1267)412

第二节 公司或合伙机关据位人之委任、停职及解任(1268-1270)413

第三节 公司或合伙机关职务之授职(1271-1272)414

第四节 对公司或合伙合并及分立之反对(1273)414

第五节 债权证券之附注及转换(1274-1277)415

第六节 股东或合伙人出资价值之评估(1278-1279)415

第二十四章 有关船舶或其货物之措施(1280-12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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