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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1

第一章民事诉讼1

第一节民事诉讼之意义与制度目的1

一、民事诉讼之意义1

二、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3

第二节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4

一、诉讼法律关系说与诉讼法律状态说4

二、诉讼法律关系之主体7

第二章法律纠纷事件与解决途径8

第一节各种法律纠纷事件之特性8

一、民事事件与刑事事件之区分8

二、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之区分10

三、民事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之区分14

第二节民事纠纷事件之各种解决途径17

一、私人和解18

二、政府机关或人民团体之调解、调处18

三、法院之调解、诉讼上和解20

四、仲裁21

五、民事诉讼审判31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32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历史沿革3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33

一、民事诉讼法之意义33

二、民事诉讼法之性质34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之解释35

一、民事诉讼法规之种类35

二、民事诉讼法之解释38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之立法主义与法律政策40

一、处分权主义40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42

三、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43

四、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46

五、言词主义与书面主义48

六、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49

七、公开主义与不公开主义50

八、并行审理主义与继续审理主义52

九、自由顺序主义与法定顺序主义53

十、对席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55

十一、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57

十二、本人诉讼主义与律师诉讼主义59

第五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各种程序61

一、现行德、日、奥三国之民事诉讼法编列体例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比较61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各种程序63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学70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之制度系谱70

第二节诉讼法与实体法之区分及交涉关系72

一、诉讼法与实体法之区分72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之相互交涉关系75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与诉权论76

一、诉权论之学说发展77

二、诉权学说理论之评价82

第五章国际民事诉讼84

第一节民事裁判权之豁免85

一、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对人之限制86

二、民事裁判权豁免之法律效果91

第二节民事诉讼之国际管辖权93

一、国际管辖权之概念93

二、国际管辖之决定标准93

三、我国专属之国际管辖96

四、国际管辖之合意97

五、缺乏国际管辖权之法律效果99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之竞合100

一、国际民事诉讼发生竞合之原因及其问题100

二、国际民事诉讼竞合之解决学说101

三、管见103

第四节外国判决之承认与执行104

一、外国判决之承认104

二、我国承认外国判决之要件107

三、外国判决之执行112

第五节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两者间之民事诉讼115

第二编诉讼主体117

第一章法院117

第一节民事法院之组织与权限117

一、法院之意义117

二、法院之审级与权限118

三、法院之组织与裁判之评议118

第二节法院职员之回避119

一、自行回避120

二、声请回避123

三、经法院院长许可之回避127

四、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127

第三节法院之管辖127

一、管辖之意义与种类127

二、第一审法院之土地管辖131

(一)普通审判籍131

(二)特别审判籍133

三、审判籍因牵连或竞合情形之解决方法140

四、合意管辖与应诉管辖141

(一)合意管辖之要件141

(二)应诉管辖之要件143

(三)合意管辖与应诉管辖之效力143

(四)国际合意管辖之法律问题144

五、指定管辖146

六、诉讼之移送146

七、管辖权之调查与无管辖权之效果149

第二章当事人151

第一节当事人之概念与确定151

一、当事人概念之基本问题与其意义151

二、当事人纯粹为诉讼上之概念152

三、双方当事人对立之原则154

四、当事人之确定155

(一)概说155

(二)确定当事人之学说155

(三)法院诉讼实务之处理157

每二节当事人能力158

一、当事人能力之意义158

二、有当事人能力之主体159

(一)有权利能力者159

(二)当事人能力之扩张情形160

1.非法人之团体161

2.最高法院判例及民刑庭会议认为有当事人能力者162

3.德、日、奥学者著作认为有当事人能力者162

4.若干具体情形之讨论162

三、法律人格之否认与诉讼当事人地位164

(一)法律人格否认之理论内容164

(二)法律人格否认之法理在民事诉讼上之适用165

四、当事人能力欠缺时之处理及法律效果166

第三节当事人适格167

一、当事人适格之概念167

二、何人有当事人适格之判断标准169

(一)通常情形有当事人适格之人169

(二)于诉讼担当情形有当事人适格之人170

(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当事人适格172

(四)于主参加诉讼被告当事人之当事人适格173

(五)前权利义务人,于诉讼系属中,移转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于权利义务继受人后之当事人适格173

(六)于法人团体内部纠纷诉讼之当事人适格173

第四节诉讼能力与诉讼法上之代理人176

一、诉讼能力之意义176

二、诉讼能力有无之情形177

三、欠缺诉讼能力之效果与其处理180

四、诉讼法上之代理人181

(一)法定代理人182

(二)特别代理人184

(三)诉讼代理人185

1.诉讼代理人之意义185

2.得为诉讼代理人之人185

3.诉讼代理权187

4.诉讼代理权之消灭192

五、辅佐人192

第三章多数当事人之诉讼194

第一节共同诉讼194

一、概说194

二、共同诉讼之要件195

(一)实体要件195

(二)程序要件196

三、共同诉讼之种类197

(一)普通共同诉讼198

1.普通共同诉讼之要件198

2.普通共同诉讼之法律效果198

(二)必要共同诉讼199

1.必要共同诉讼之用语及分类199

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用语201

3.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之解释202

4.共有关系之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在学说上之演变203

四、我国判例与学说对各种共同诉讼之认定情形204

(一)我国判例学说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认定情形205

(二)我国判例学说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认定情形209

(三)区分普通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必要,俾以决定适用本法第五十五条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之原则或适用第五十六条必要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之规定210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214

第二节选定当事人之诉讼216

一、选定当事人之概念及制度目的216

二、选定当事人之要件217

三、选定当事人之程序221

四、选定当事人之效力221

第三节诉讼参加223

一、主参加诉讼224

(一)主参加诉讼之意义224

(二)主参加诉讼之合法要件225

二、从参加诉讼227

(一)从参加诉讼之意义227

(二)从参加诉讼之合法要件228

(三)从参加诉讼之程序230

(四)从参加诉讼之法律效力232

(五)独立的从参加人235

(六)从参加人之承当诉讼238

三、诉讼告知239

(一)诉讼告知之意义与制度目的239

(二)诉讼告知之要件239

(三)诉讼告知之程序240

(四)诉讼告知之效力240

第四节消费者保护团体之诉讼241

一、消费者保护团体之诉讼之概念242

(一)信托行为与诉讼担当两者概念之区别242

(二)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团体间法律关系之性质243

二、消费者保护团体所为诉讼之效果244

(一)消费者损害赔偿诉讼244

(二)不作为诉讼245

三、消费者保护法之选定当事人诉讼245

第五节当事人之变更246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246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学说247

三、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处理248

(一)比较法之观察248

(二)诉之变更说之检讨249

(三)学者及判例对当事人变更之处理与其效果249

四、任意的当事人之追加250

第六节系争客体之让与及当事人恒定原则251

一、问题与当事人恒定之立法理由251

二、诉讼系属中当事人让与系争客体时之特定继受人253

(一)本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所谓「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之意义254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所调「移转」之意义258

(三)日本学者解释特定继受人范围之学说261

三、诉讼系属中当事人移转系争客体时之法律效果263

(一)德国学者之无影响说与影响说之对立264

(二)德国判例之情形265

(三)系争客体移转后当事人所为诉讼行为对于特定继受人之效力266

第七节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269

一、德日学说及判例之现状270

(一)肯定说270

(二)否定说271

(三)德日判例现状273

二、对主观之预备合并诉讼之管见274

第三编诉讼客体277

第一章诉与诉之种类277

第一节 诉之概念277

第二节诉之种类278

一、给付之诉与其判决278

二、确认之诉与其判决282

三、形成之诉与其判决285

第二章诉讼标的290

第一节 概说290

第二节决定诉讼标的异同之标准293

一、德国、日本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293

(一)旧诉讼标的理论293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294

(三)新实体法说296

二、各种诉讼类型之诉讼标的之特定298

(一)给付之诉之诉讼标的298

(二)确认之诉之诉讼标的299

(三)形成之诉之诉讼标的300

第三节各种特殊诉讼案例之诉讼标的301

一、确认金钱倩务不存在之诉之诉讼标的301

二、一部请求之诉讼标的304

(一)一部请求判决之学说及其对立论点305

(二)德日两国判例现状310

三、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之诉讼标的311

四、离婚诉讼之诉讼标的313

(一)离婚之法定原因与离婚之形成权313

(二)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差异314

(三)审理离婚诉讼特殊规定之立法目的317

(四)管见318

五、票款请求诉讼之诉讼标的319

六、特定物交还诉讼之诉讼标的321

第三章诉讼要件324

第一节 诉讼要件之概念324

第二节 诉讼要件之事项内容325

第三节 诉讼要件之调查327

第四章权利保护利益332

第一节总说332

一、权利保护利益之概念332

二、权利保护利益之本质与地位333

三、权利保护利益与诉权理论之关系334

第二节各种诉讼类型与权利保护利益336

一、概说336

二、权利保护利益与诉讼三类型337

(一)给付之诉之权利保护利益337

(二)形成之诉之权利保护利益338

(三)确认之诉之权利保护利益339

第五章多数请求之诉讼345

第一节诉之合并345

一、诉之合并之概念与合并之合法要件345

二、诉之合并之种类347

(一)单纯之合并347

(二)预备之合并348

(三)选择之合并349

(四)竞合之合并350

三、诉之合并之审判352

第二节诉之变更或追加358

一、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概念358

二、诉讼标的理论与诉之变更或追加360

三、诉之变更或追加之类型361

四、诉之变更或追加之合法要件363

五、诉之变更、追加之审判程序369

第三节反诉370

一、反诉之概念与性质370

二、提起反诉之合法要件370

三、提起反诉之程序与法院之裁判377

第四编诉讼审理381

第一章诉讼程序之开始381

第一节起诉381

一、起诉之方式381

二、起诉状之记载事项382

三、起诉后之法院作业程序385

四、起诉之效果385

(一)诉讼系属385

(二)重复起诉之禁止387

(三)实体法上之效果394

第二节送达397

一、送达之意义397

二、送达机关397

三、应受送达人397

四、应送达之文书400

五、应送达之处所与送达之时间401

六、送达之方法401

七、送达证书407

八、送达之瑕疵与应受送达人之救济方法407

第三节期日、期间与回复原状409

一、期日409

二、期间411

三、迟误不变期间之回复原状414

第四节诉讼程序之停止416

一、总说416

二、诉讼程序之当然停止417

三、诉讼程序之裁定停止423

四、诉讼程序之合意停止426

五、诉讼程序停止之效果428

第五节诉讼费用431

一、诉讼费用之种类及其费用之范围432

二、诉讼费用之负担436

三、诉讼费用之担保442

四、诉讼救助447

第二章诉讼程序之发展454

第一节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之交错454

第二节诉讼行为455

一、法院之诉讼行为456

二、当事人之诉讼行为457

(一)诉讼行为与实体法律行为之区分457

(二)当事人之诉讼行为之种类460

(三)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法律特性与规范461

三、诉讼契约467

四、对诉讼标的之舍弃与认诺469

五、诉讼上之抵销471

第三节言词辩论之准备475

一、准备书状476

二、准备程序477

三、法院为使辩论易于终结,于言词辩论前得为之行为479

第四节证据480

一、总说480

(一)证据之意义与相关用语之概念480

(二)证据之种类481

二、证明之对象485

(一)当事人主张之主要事实485

(二)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486

(三)法院所不知之习惯、地方法规、外国现行法486

(四)经验法则487

三、无庸证明之事项488

(一)于法院已显著之事实或法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488

(二)当事人自认之事实489

(三)推定之事实495

四、举证责任497

(一)举证责任之概念497

(二)客观之举证责任与主观之举证责任两者概念之区别498

(三)举证责任之分配500

(四)表见证明与举证责任转换理论之运用508

(五)对举证责任分配之管见512

五、自由心证主义512

(一)自由心证主义之意义与诉讼法之时代背景513

(二)自由心证主义之内容513

(三)自由心证主义之功过515

(四)证据共通之原则515

(五)证据契约516

六、各种证据方法之调查程序517

(一)人证517

(二)鉴定527

(三)书证532

(四)勘验540

七、证据保全542

(一)证据保全制度之机能542

(二)证据保全之程序543

第五节言词辩论545

一、言词辩论之意义与制度之必要性545

二、言词辩论之进行过程548

三、审判长之诉讼指挥权549

四、法院之阐明权551

(一)阐明权之概念与目的551

(二)阐明权之内容与其范围553

(三)阐明权之作用与辩论主义之关系554

五、当事人之真实义务与责问权556

(一)当事人之真实义务556

(二)当事人之责问权556

六、当事人之发问权与参与辩论人之异议权558

七、法院就诉讼为分别、合并、限制之言词辩论558

八、通译之应用与对欠缺陈述能力当事人之处置560

九、更新辩论与再开辩论561

十、言词辩论笔录562

第三章诉讼程序之终结566

第一节诉之撤回566

一、诉之撤回之概念与其性质566

二、诉之撤回与其他各种行为之区别567

三、诉之撤回之有效要件569

四、诉之撤回之程序与法院之审查571

五、诉之撤回之效力572

六、拟制之诉之撤回574

第二节诉讼和解574

一、诉讼和解之意义575

二、诉讼和解之法律性质576

三、诉讼和解之法律要件579

四、诉讼和解之进行程序582

五、诉讼和解之效力583

六、诉讼和解之无效、撤销与其救济程序587

第三节裁判591

一、裁判之概念与种类591

二、裁判之成立与生效594

(一)判决之成立与生效594

(二)判决之更正与补充601

三、判决之瑕疵603

四、判决605

(一)判决之种类605

(二)声明事项与判决事项625

(三)判决之确定629

五、判决之效力632

(一)概说632

(二)既判力634

1.既判力之本质634

2.既判力本质论之学理转向643

3.既判力之作用644

4.既判力之时间范围与失权效果647

5.既判力之客观范围652

6.既判力之主观范围664

7.诈骗取得得判决之既判力678

(三)形成力679

(四)争点效684

(五)反射效力686

(六)执行力689

第四章上诉程序692

第一节总说692

一、上诉之意义与上诉制度目的692

二、上诉之利益与禁止变更不利益之原则695

三、上诉合法与上诉有理由之区别699

四、对违式裁判之上诉处理700

第二节第二审上诉程序702

一、概说702

二、第二审上诉之合法要件703

三、提起第二审上诉之效力713

四、附带上诉718

五、第二审之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723

六、法院对于上诉第二审之处理725

七、第二审法院之言词辩论726

八、第二审法院之判决733

九、第二审法院关于假执行之裁判736

十、第二审法院程序之终结738

第三节第三审上诉程序739

一、第三审上诉之特性与目的739

二、第三审上诉之限制740

三、第三审上诉之合法要件742

四、第三审上诉之上诉理由744

(一)相对的上诉理由744

(二)绝对的上诉理由754

(三)第三审上诉理由与再审理由之关系763

五、第三审上诉之程序764

六、第三审法院之裁判766

七、第三审法院所为废弃判决之拘束力768

第五章抗告程序772

第一节总说772

一、抗告之概念及其制度目的772

二、抗告之特征773

三、抗告之种类775

四、抗告程序所适用之法律领域778

第二节抗告之合法要件778

一、对法律准许抗告之裁定,始得抗告779

二、抗告人未丧失抗告权783

三、抗告必须符合法定程式784

第三节对于抗告之裁判785

一、原法院或审判长之裁判785

二、抗告法院之裁判789

第四节再抗告790

一、再抗告之意义及其制度目的790

二、再抗告之合法要件与再抗告权之人792

三、再抗告之程序794

第五节抗告之效力795

一、概说795

二、抗告无停止执行之原则与例外796

第六章再审程序798

第一节总说798

一、再审程序之意义与其制度目的798

二、再审之诉之特性798

三、再审之诉之构造800

四、再审之诉之诉讼标的801

第二节再审之合法要件803

一、再审之诉讼客体803

二、再审之当事人806

三、再审期间808

四、再审之管辖810

五、再审之诉提起之程式812

第三节再审事由814

一、概说814

二、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所规定各款之再审事由816

第四节再审之诉之审判825

一、再审之诉是否合法之审查825

二、再审之诉有无再审事由之审查825

三、本案之审理828

四、再审判决之效力830

第五节 准再审830

第五编特别程序832

第一章简易诉讼程序833

第一节 概说833

第二节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事件834

一、依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之规定者834

二、依诉讼事件性质,法律列举规定者835

三、依当事人之合意所定者836

第三节简易诉讼之第一审程序837

一、起诉与调查证据837

二、言词辩论与裁判837

第四节简易诉讼之上诉与抗告程序838

一、第二审上诉与抗告838

二、第三审上诉与抗告839

第五节 再审之诉与声请再审842

第二章调解程序843

第一节调解之意义及其特征843

一、调解之意义843

二、调解与诉讼和解之异同844

第二节调解事件845

一、强制调解事件845

二、任意调解事件847

第三节调解程序之声请与实施848

一、调解之声请848

(一)当事人声请848

(二)拟制声请848

二、调解程序之实施849

(一)指定调解期日850

(二)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到场850

(三)调解人之推举、选任与协同调解851

三、调解之处所852

四、参加调解852

五、法院实施调解之要领853

(一)审究两造争议之所在853

(二)酌拟平允办法853

(三)以职权提出适当解决方案853

第四节调解程序之终结854

一、调解成立854

二、调解不成立856

三、调解声请之撤回857

第五节 调解之无效或撤销857

第六节 调解笔录之制作与送达859

第七节 调解费用859

第三章督促程序861

第一节 督促程序之概念特性与制度目的861

第二节债权人声请发支付命令之程序863

一、声请支付命令之管辖法院863

二、倩权人声请支付命令之程式864

三、倩权人声请支付命令之效果865

第三节法院对声请支付命令之审理程序866

一、法院审理方式866

二、法院发支付命令之裁定866

三、支付命令之送达867

第四节债务人对支付命令之异议868

一、异议之方式869

二、异议之期间869

三、异议之效力869

第五节 支付命令确定之效力873

第六节 督促程序制度利弊之检讨与其发展形势874

第四章保全程序878

第一节总说879

一、保全制度之意义与立法目的879

二、保全程序之特性879

三、保全程序所规定之裁定种类与时代之发展趋势880

四、保全事件之诉讼标的884

第二节假扣押程序885

一、假扣押声请之要件886

二、假扣押声请之法院管辖889

三、假扣押声请之程式与其效力891

四、法院对假扣押声请之裁判893

五、假扣押裁定之撤销895

(一)撤销假扣押裁定之原因895

(二)撤销假扣押裁定之程序898

(三)撤销假扣押裁定时之债权人赔偿责任899

第三节假处分程序900

一、假处分之意义900

二、假处分声请之要件901

(一)被保全请求权之要件901

(二)假处分必要性之要件903

三、假处分之效力904

四、假处分声请之法院管辖905

五、法院对于假处分声请之审查与裁定906

六、假处分裁定之撤销909

七、先后假处分裁定内容方法之冲突910

第四节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程序912

一、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意义与特性912

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声请要件913

(一)当事人之间有争执之法律关系存在913

(二)有定暂时状态之急迫必要914

第五章公示催告程序916

第一节概说916

一、公示催告程序之意义与制度目的916

二、公示催告程序之种类916

三、公示催告之法律性质及其要件917

第二节一般公示催告程序920

一、管辖法院921

二、声请人及声请程式921

三、法院对公示催告声请之审查及裁判921

四、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与权利之申报922

五、除权判决之程序923

六、撤销除权判决之诉926

(一)制定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必要性926

(二)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要件927

(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裁判928

第三节宣告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序928

一、管辖法院929

二、公示催告之声请人929

三、声请程序930

四、法院公示催告之记载与公告方法931

五、利害关系人之申报权利及法院之处理931

六、法院之除权判决与撤销除权判决932

七、禁止支付命令与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销934

第六章人事诉讼程序936

第一节总说936

一、人事诉讼之概念与特性936

二、人事诉讼事件之类别与限制936

第二节婚姻事件程序938

一、婚姻事件之诉讼种类939

(一)婚姻无效之诉939

(二)撤销婚姻之诉940

(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940

(四)离婚之诉941

(五)夫妻同居之诉942

二、婚姻事件之法院管辖943

(一)婚姻事件之专属管辖943

(二)婚姻事件之国际管辖问题943

三、婚姻事件之诉讼当事人944

(一)婚姻事件之诉讼能力944

(二)婚姻事件之当事人适格945

四、婚姻事件审判之特别规定946

五、婚姻事件程序之承受与终结947

(一)程序之他人承受947

(二)婚姻事件程序之终结947

第三节亲子关系事件程序949

一、收养关系事件程序949

(一)收养关系事件之诉讼种类949

1.收养无效之诉950

2.撤销收养之诉951

3.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952

4.终止收养关系之诉952

(二)收养关系事件诉讼之法院管辖953

(三)收养关系事件之当事人954

1.当事人适格954

2.当事人之诉讼能力955

(四)收养关系事件程序之特别规定956

二、亲生子女关系事件程序958

(一)亲生子女关系事件之诉讼种类958

1.否认子女之诉958

2.认领子女之诉958

3.认领无效之诉959

4.撤销认领之诉960

5.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961

(二)亲生子女关系事件之法院管辖961

(三)亲生子女关系事件之当事人962

1.当事人诉讼能力之特别规定962

2.当事人适格之特别规定962

(四)亲生子女关系事件程序之特别规定963

三、亲权事件程序965

(一)亲权事件之诉讼种类965

1.宣告停止亲权之诉966

2.撤销停止亲权宣告之诉966

(二)亲权事件诉讼之法院管辖967

(三)亲权事件诉讼之当事人967

(四)亲权事件诉讼程序之特别规定968

第四节禁治产事件程序968

一、声请及宣告禁治产之程序969

(一)法院管辖969

(二)当事人之声请969

(三)法院之调查970

(四)法院之裁判及对禁治产人必要之处分971

二、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972

(一)当事人之起诉与管辖法院972

(二)法院之审理973

(三)法院之裁判与其效力974

三、声请及撤销禁治产之程序975

(一)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特征975

(二)当事人之声请与法院之审理975

(三)法院之裁判与其救济程序976

第五节宣告死亡事件程序979

一、概说979

二、宣告死亡程序980

(一)宣告死亡之声请980

(二)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982

(三)宣告死亡之判决982

(四)宣告死亡判决之效力983

三、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之程序984

(一)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之当事人与管辖法院984

(二)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之事由985

(三)法院对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之审理985

(四)撤销死亡宣告之判决效力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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