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实务暨专题研究 增订7版》求取 ⇩

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 刑事诉讼之程序1

第二章刑事诉讼之关系3

第一节 法院3

第二节 刑事诉讼之原告9

第三节 被告12

第四节 刑事诉讼之其他关系人12

第二编检察实务16

第一章检察事务之处理16

第一节 侦查之开始16

第二节 分案之方式与案件之受理21

第三节 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协助侦查25

第四节 侦查之方式31

第五节 侦查之实施33

第六节 重大刑事案件之处理58

第七节 侦查之终结59

第八节 少年事件之处理74

第九节 实行公诉莅庭执行职务75

第十节 协助自诉及擔当自诉77

第十一节 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78

第十二节 声请再议之处理92

第十三节 审核法院之裁判95

第十四节 刑事诉讼侦查期限之规定96

第十五节 检察书类之核定99

第十六节 检察官之指挥监督100

第二章检察书类之制作102

第一节 起诉书之制作102

第二节 不起诉处分书之制作107

第三节 重要声请书之制作113

第四节 处分与命令之制作115

第五节 上诉、抗告、意见书之制作117

第三章检察书类例示124

第一节 起诉书例示124

第二节 不起诉处分书例示125

第三节 声请书例示(四)138

第四节 处分命令例示(四)141

第五节 上诉书、抗告书、声请非常上诉意见书例示(三)143

第三编刑事审判实务148

第一章刑事审判事务之处理148

第一节 分受案件148

第二节 审阅案卷151

第三节 传案154

第四节 辩护人代理人之声请检阅案卷证物157

第五节 审判之范围158

第六节 审判之准备159

第七节 法庭之形式与秩序166

第八节 审判之程序170

第九节 犯罪证据之调查175

第十节 审判中羁押被告之处理190

第十一节 起诉被告所在不明之处理192

第十二节 简易程序193

第十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195

第十四节 刑事诉讼审判之期限197

第十五节 裁判书之审阅199

第十六节 配置书记官之监督201

第十七节 事实审调查证据之重点203

第十八节 推事办案成绩之考查206

第二章刑事裁判210

第一节 刑事判决之种类210

第二节 被告得于缺席判决之情形223

第三节 判决与起诉之被告及事实应同一225

第四节 同时谕知不同种类判决时之优先顺序228

第五节 共犯之适用与处罚229

第六节 连续犯、牵连犯、想像竞合犯之适用与处罚241

第七节 制作刑事裁判书类泩意事项247

第八节 刑事判决主文例示253

第九节 刑事判决书之格式及记载内容265

第十节 简易判决书之制作291

第十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裁判293

第十二节 刑事裁定书之制作301

第三章刑事裁判书类例示304

第一节 各种刑事判决例示304

第二节 简易判决例示326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例示(四)327

第四节 刑事裁定例示(二○)332

第四编书记官记录实务352

第一章 书记官之设置352

第二章记录事务之处理355

第一节 书状之收受355

第二节 文卷之保管358

第三节 依照推事检察官之指示办理案件359

第四节 笔录之制作363

第五节 使用录音辅助纪录371

第六节 纪录事务之其他泩意事项373

第七节 主文公告及通知376

第八节 裁判及检察书类正本之制作及送达376

第九节 卷宗之整理与装订378

第十节 移送审判、上诉、抗告、执行及声请再议379

第十一节 其他事务之处理381

第十二节 职务调动案卷之交接383

第三章笔录例示385

第一节 搜索扣押笔录385

第二节 勘验笔录386

第三节 讯问笔录388

第四节 审判笔录390

第五节 宣判笔录396

第四章传票、通知书、搜索、拘票、押票、通知提、释、还押票格式397

一、侦查中之被告与犯罪嫌疑人有何区别?411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送达规定,该条第二项,「如同居人或受雇人为他造当事人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该他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作何解释?如将送达被告之文书交付于对被告告诉或告发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其送达是否有效?412

三、对于告发人及被害人之刑事判决正本,可否公示送达?413

四、被告因另案在押,经以行踪不明,而为公示送达,此项送达是否合法?又被告到案后陈明住居所,嗣后迁移,未再向法院陈明,经法院向其住居所送达,以所在不明而为公示送达,此项送达是否合法?414

五、被告户籍原设甲县,审判中被告向甲县户籍机关申请迁出,其迁入之地址为乙县,但迁出后并未向乙县户籍机关办理迁入,法院按其迁入新址送达无着,乃予公示送达,问送达是否合法?415

六、送达证书所载司法警察送达之日期,与检察官收受判决签名后所附记之日期不符,究应以何者之日期为准?415

七、宣判时被告未到庭聆判,而送达判决正本之主文,将刑期一年六月误缮为六个月,嗣后法院发觉判决正本与原本不符,究应重行制作判决正本送达,抑以裁定更正,如以裁定更正,被告上诉期间究应自原判决送达之后,抑更正裁定送达之后起算。416

八、刑事裁判书送达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向承办检察官为之,如承办检察官不在办公处所时,应向首席检察官为之,如由他检察官代收,问送达是否合法?417

九、附带民事诉讼为公示送达时,其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抑刑事诉讼法之规定?418

十、被告死亡所为不受理之判决,应否向被告之家属为送达?419

十一、被告陈明送达代收人后,如向其本人原住所为送达,并由其同居人代收,该项送达是否有效?420

十二、甲法院检察官管辖之案件,经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移转乙法院检察官侦查,由乙法院检察官迳向甲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判决书应向何法院检察官送达?420

十三、刑事送达文书,采用邮务送达之根据何在?又判决裁定及不起诉处分书是否亦可交邮务送达?421

十四、向住居国外之本国人或外国人为送达时,应如何送达?422

十五、对于服役中军人为送达应向该管长官为之,其收受日期,究以该管长官收受之日抑该军人收受之日为准?425

十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后,如行踪不明,可否公示送达?426

十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审判期日之传票,至迟应于七日前送达;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至迟应于五日前送达于被告。此七日与五日应如何计算?四二六十八、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选任辩护人,其效力是否及于检察官?427

十九、司法警察人员约谈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之传唤被告,其方式及效力有何不同?又检察官对于司法警察人员声请核发拘票时,应如何审核?427

二十、检察官执行紧急拘提后,应否捕行发给拘票?430

二一、司法警察人员执行紧急拘提后,应即报请检察官签发拘票,如检察官不签发拘票时,应即将被拘提人释放,此「应即」如何解释?431

二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紧急拘提之原因,「因现行犯之供述具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一)此所谓现行犯,应否包括准现行犯在内。(二)此所谓共犯嫌疑重大者,其共犯之范围如何?432

二三、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人员紧急拘提犯罪嫌疑人后,应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其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得否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但书限制或禁止在场之规定?435

二四、侦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人员讯问时在场,其得行使之权利如何?437

二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究属紧急逮捕权抑紧急拘提权之行使?438

二六、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一第四项告知之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之讯问,发生何项效果?440

二七、检察官可否签发传票或拘票交司法警察传唤或拘提至司法警察机关,并由司法警察人员讯问?442

二八、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所列四款之情形,应如何认定?443

二九、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告知到庭之日、时、处所,未告知如不到庭得命拘提,届时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可否拘提之?445

三○、审判长、受命推事可否亲自执行拘提?445

三一、通缉被告,除须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形外,尚须何要件?446

三二、判决确定尚未移送检察官执行前,羁押之被告于看守所中脱逃,应由法院抑检察官通缉?447

三三、正犯为现行犯,其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或间接正犯能否视为现行犯而逮捕之?448

三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所谓三日,其期间自何时起算?449

三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三日内不能到达指定之处所者,应先行解送较近之法院,此所谓法院,系指院方抑检方?又经法院讯问其人无误后,人犯是否仍交由司法警察机关带回抑由法院将其暂行覊押于看守所?450

三六、司法警察机关逮捕通缉犯后,可否不予解送指定之处所迳予交保?又如交保后被告逃匿,该司法警察人员,应否负放纵或便利人犯脱逃之罪责?450

三七、司法警察官对于非现行犯、通缉犯及无紧急拘提情形之犯罪嫌疑人,未持有拘票,迳以强制力强制其到案,讯问后廿四小时内移送法院侦办,是否构成妨害自由之罪责?451

三八、司法警察人员逮捕现行犯后,即时调查证据,查系家庭或民事纠纷而致犯轻罪,经劝导被害人不愿追究,该司法警察人员可否将被告交保释放,案移送法院处理?452

三九、对于犯告诉乃论之罪之现行犯,是否未经告诉亦得迳行逮捕?453

四○、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对现行犯有无逮捕之义务,又逮捕后能否不予送交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而迳予释放?454

四一、检察官对于被告所犯之罪,明知无审判权,得否行使侦查权将被告羁押?454

四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讯问笔录应记载之事项,可否以录音补充之,此项录音纪录能否采为证据资料。454

四三、共同被告中有请求对质者,检察官恐因对质致使已为罪行陈述之被告翻异前供予以拒绝,是否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456

四四、讯问被告应于何时及如何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之罪名?457

四五、各审羁押被告之期间,应自何时起算?458

四六、被告犯杀人、诈欺二罪,押票上仅记载杀人一罪,其效力是否及于诈欺罪?460

四七、押票上羁押理由及禁止被告与外人接见通信,应如何记载?460

四八、检察官侦查中禁止接见之被告,提起公诉后,是否当然解除禁止接见之限制?461

四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禁止被告接见,是否检察官、推事、看守所所长均得为之?461

五○、看守所所长对于检察官不同意该所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所为束缚被告身体之处分,认为确保押所秩序之维持或防止逃亡自杀必须为之,可否继续执行?462

五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禁止羁押被告接见之规定,其效力能否及于辩护人?462

五二、检察官拒绝发给被告押票之缮本,能否发生撤销羁押之效力?463

五三、侦查中延长羁押,检察官延长之声请,是否须于期满前经法院裁定准许,抑于期满前声请即可?又此项裁定是否经送达被告方生效力。464

五四、合议庭审判之案件,受命推事于准备程序中,可否迳命羁押之被告,具保停止羁押,此项处分是否有效?467

五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羁押期间已逾原审判决之刑期,检察官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诉者,得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如被告不能具保者,可否将被告继续羁押?又对自诉人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诉时,是否有同样之适用?468

五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项指定相当之保证金额,所谓「相当」,其标准如何认定?又同条第四项得许以有价证券代之,此有价证券是否按票面计算?同条第五项得限制被告之住居,是否限制住居于法院之管辖区域内。469

五七、检察官谕知准予具铺保,并指定书面保证金额停止羁押,如被告愿缴纳指定之保证金,得否仍命具铺保或另为责付。470

五八、被告经讯问后,当庭裁定谕知交保,因无保予以羁押,后经觅得保人,再行声请交保,须否再为准予具保之裁定。470

五九、因具保停止羁押之被告,经依法传拘无着,可否不命具保人查交被告,迳为没入保证金之裁定。471

六○、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之规定,指定之保证金额,不得逾罚金之最多额,如遇有刑法上之加重情事是否仍不得超逾?472

六一、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命缴纳指定之保证金额,是否应先由检察官或法院为没入保证金之命令或裁定后始得为之?472

六二、张三因窃盗与恐吓二案,分别为甲、乙两法院通缉在案,经司法警察机关缉获解送甲法院,并以副本抄送乙法院,嗣甲法院以张三所犯窃盗罪情节不重,以一万元现金保准予保释,嗣经判决无罪在案,但乙法院经传讯张三数次均不到案,问乙法院对张三于甲法院所具之现金保证金能否裁定没入。473

六三、被告于审判中经缴纳现金准予具保在案,后传拘不到予以通缉,但法院未予裁定没入保证金,嗣后缉获归案审判,问是否仍可裁定没入其保证金?473

六四、检察官以被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情形予以羁押,嗣准予具保停止羁押,问可否以同条第三款之情形,再予羁押?473

六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后段非有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羁押,如不能具保,是否须命责付或限制住居而不能后,方得羁押之?474

六六、法院依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判处被告徒刑六个月,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因被告上诉而羁押期间已逾原审判决之刑期,问可否继续羁押之?475

六七、左列侦查审判中有关羁押被告之期间,究应如何计算?476

(一)司法警察机关拘留期间如何计算?476

(二)军法机关羁押后移送检察官侦办,其羁押期间如何计算?476

(三)对于检察官声请延长羁押期间之裁定。当事人提起抗告,抗告中之期间是否算入延长羁押期间内?476

(四)因声请再议发回续行侦查,或原检察官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原法院首席检察官认为必要时,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再行侦查,其羁押期间是否重行起算,抑或连前之羁押日期合并计算?477

(五)声请再议期间认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其期间是否连前羁押之日期合并计算之?合并计算羁押二月期满时,应否声请法院裁定延长之,又由何级检察官声请之?478

(六)起诉案卷移送法院前,羁押期间是否仍算入侦查中之羁押期间?478

(七)停止羁押后,再执行羁押,其期间如何计算?478

(八)被告犯窃盗及杀人二罪,因先后发觉以二张押票羁押,其期间应如何计算?478

(九)审判中羁押期间之计算。478

六八、检察官于讯问被告后,当庭谕知具保,后以无保予以羁押,其羁押理由,应如何记载?四七九六九、检察官以被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情形予以羁押,案经侦结起诉,对被告声请停止羁押,应否同时准予具保?480

七○、羁押被告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在卷证移送法院审判前,检察官是否仍得谕知交保或责付?481

七一、现役军人出具保证书,负责指定保证金额具保停止羁押,检察官应否准许?481

七二、侦查或审判中具保停止羁押之被告,于执行中传拘不到案,检察官可否命令没入保证金?481

七三、搜索票中未记载之处所身体或物件,司法警察官可否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为被告或应扣押之物存在而自动搜索?482

七四、警员巡逻时,闻某住宅内有赌博声,乃越墙垣入内搜索,赌徒闻声逃避,一无所获,该警员之搜索是否合法?483

七五、司法警察人员未持有搜索票,亦非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卅条、第一百卅一条所为之搜索,其扣押之案内赃证物品,是否为合法之扣押?483

七六、司法警察人员对于不便搬运或保管之应扣押物品,令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适当之人出具保管书将此书据附卷移送检察官,此项物品是否可视为合法之扣押?484

七七、被告或第三人之不动产是否亦可扣押?485

七八、不经搜索而扣押之物,如命司法警察人员执行时,应如何处理?485

七九、检察官或推事命司法警察人员实施扣押,其扣押收据应由何人制作?485

八○、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卅四条之规定,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就是否妨害国家利益应守秘密,与检察官推事发生争议,拒绝扣押时,得否以强制力扣押之?486

八一、侦查中检察官扣押交第三人保管之物,审判中推事认无留存之必要裁定发还,应由推事指挥执行抑移送检察官执行?486

八二、公共汽车中旅客失窃财物,被害人不能指明何人具有窃取嫌疑,要求司法警察官就全体旅客二检查,是否合法,如有旅客拒绝,能否强制搜索?487

八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条之司法警察官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认有羁押之必要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检察官讯问?487

(一)此项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十四小时,究视为羁押抑为留置犹豫期间?487

(二)此项二十四小时期问在何项情形下得予延长?能否适用在途期间之规定?487

八四、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证人之笔录在证据上之效力如何?488

八五、各县市警察分局长得否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检察官处理?501

八六、协助侦查之司法警察机关,请求检阅检察官之侦讯笔录及有关资料?检察官可否准许?又可否借提检察官羁押之人犯讯问?502

八七、告诉乃论之罪,能否附条件的告诉?503

八八、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于侦查中表示「请依法办理」是否为合法之告诉?503

八九、告诉人是否为直接被害之人,究以告诉之事实抑检察官调查后认定之事实为准,以定其告诉是否合法?503

九○、祭祀公业之管理人所管理之祭祀财产,如有侵占之行为发生,其派下子孙一人或数人能否为合法之告诉?504

九一、法人为告诉时,究应由何人提起告诉方为合法,又其书状应如何记载?504

九二、公司之经理对公司被害事件,可否代表公司为合法之告诉?505

九三、窃占他人之土地,所种植之树木,该树木如为人所毁损,种植人能否为合法之告诉?505

九四、物之借用人、承租人对于毁损其物之人,能否合法告诉?506

九五、设有代表并有独立财产之非法人团体,其财产被毁损者,其代表有无告诉权?506

九六、林产管理处检举被告盗伐国有森林,究为告诉亦为告发?507

九七、许欺共犯中有须告诉乃论者,对于非告诉乃论之人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须告诉乃论之共犯?509

九八、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所提之告诉,被害人能否撤回?509

九九、被害人告诉后,自行撤回,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是否仍得另行告诉?510

一○○、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死亡后,其配偶是否仍有独立告诉权?如被害人生前表示不愿告诉,配偶之告诉是否有效?又其告诉期间以何人知悉之日起算?510

一○一、牵连犯,连续犯中之各个犯罪事实,有须告诉乃论者,有不须告诉乃论者,就其不须告诉乃论者,提出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告诉乃论之罪?511

一○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独立告诉,此项身分以犯罪时抑告诉时具有为准?511

一○三、告诉乃论之罪,共犯中一人已经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或判决,其后审理其他共犯时,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可否撤回告诉?512

一○四、告诉权可否如上诉权得予舍弃?513

一○五、牵连犯、连续犯之犯罪事实,均系告诉乃论,如对其中一部犯罪事实告诉或撤回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他部犯罪事实?其告诉期间如何计算?513

一○六、结合犯系告诉乃论之罪,如未经合法之告诉,但结合之两罪名,一为告诉乃论之罪,一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对非告诉乃论之罪,能否迳予追诉?514

一○七、甲临死前知其妻乙与丙通奸,乃委托其与前妻所生之子丁为之告诉,问丁有无告诉权?515

一○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配偶纵容后,能否因撤回意思表示,而回复其告诉权?515

一○九、告诉权能否概括委托他人行使,如专利权人委托制造商,对侵害其专利权者行使告诉权?516

一一○、向上级法院或同级非管辖法院检察官所为之告诉是否生效?516

一一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指定代行告诉人:「无得为告诉之人与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者」有那几种情形?517

一一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其意义如何?517

一一三、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后,如发现另有合法之告诉人,该代行告诉人之告诉,是否仍然有效?又指定代行告诉人告诉后,是否可以撤回告诉?518

一一四、告诉乃论之罪,如为连续犯或牵连犯,其告诉期间如何起算?518

一一五、检察官接受自诉案件不受理或管辖错误之判决,认应提起公诉者,如系告诉乃论之罪,是否须另行告诉,并受告诉期间之拘束?519

一一六、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告诉期间内,事实上无法行使告诉权,俟其得行使告诉之时起,是否仍得告诉?519

一一七、告诉乃论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告诉人复向检察官撤回告诉,检察官应如何处理?520

一一八、甲妻乙与丙通奸,甲对丙提起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乙?521

一一九、甲、乙、丙三人共同殴伤丁,丁对甲乙提起告诉,对丙表示不告,检察官应如何处理?521

一二○、告诉人以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提起告诉后,嗣发现甲并未参与伤害,乃以误告,而对甲撤回告诉,问撤回之效力,是否及于乙、丙?522

一二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告诉不可分之原则,如告诉人即系共犯之一,有无本条之适用(如甲教唆乙、丙共同伤害甲之妻,甲为讨好其妻复对乙、丙提出告诉)。522

一二二、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就共犯中之一人提起告诉,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经判决不受理后,被害人再就其他共犯告诉,检察官可否再提起公诉?523

一二三、甲妻乙与丙通奸,丁为乙丙通奸之帮助犯,甲对乙、丙、丁提起告诉后,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对乙撤回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帮助犯之丁?523

一二四、成年之甲女系精神耗弱之人,为乙男强奸,不知告诉,可否由父母声请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524

一二五、未成年养女为人强奸,养父得赔偿不愿告诉,并不准其养女告诉,问养女本生父能否为合法之告诉?525

一二六、告诉乃论之罪,共犯若有数人,是否必须一一知悉其为何人,而后始进行六个月之告诉期间?525

一二七、告诉不可分之原则,是否适用于自诉与公诉第一审审判中。526

一二八、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误为已有合法告诉,而提起公诉,审判中发现未经合法告诉,告诉人可否向法院补行告诉。527

一二九、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时未指明被告之姓名或误指被告之姓名,其告诉是否有效?528

一三○、连续犯、牵连犯、结合犯,其一部犯罪事实系告诉乃论之罪,非告诉乃论部份经判决确定,告诉乃论部份经有告诉人复行告诉,检察官应否为不起诉处分?528

一三一、被告犯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如有加重其刑之规定,得否仍以不起诉为适当而予以不起诉处分?528

一三二、被告犯数罪时,其一罪已受重刑之判决确定,检察官认为他罪虽行起诉,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此种情形,是否同时包括他罪系已受重刑判决确定前与确定后所犯之二种情形?530

一三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所谓因其他法定理由为不起诉处分者,应制作不起诉处分书,对于下列几种情形,是否应依本条项制作不起诉处分书?530

(一)已经不起诉处分或检察官撤回起诉之确定案件,另经告发或其他有告诉权人告诉,或经有关机关之移送,经查明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再行起诉之情形者。530

(二)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对于不起诉处分案件,如因合法之声请再议,再发回续行侦查,经认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再行起诉之情形者。531

(三)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未经告诉请求或告诉请求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诉请求者。531

(四)原告诉人经过再议期间或撤回声请再议后,以发见新事实或新证据。或本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二款四款五款,所定得为再审原因之情形,就该案件请求续行侦查,经查明无该款之情形者。532

(五)同一案件经提起自诉后再行告诉者。532

(六)告诉乃论之罪,撤回自诉之人再行告诉者。532

(七)驳回自诉之裁定已确定再行告诉者533

(八)告诉乃论之罪撤回告诉之人再行告诉者。533

(九)少年法庭移送非属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二十七条之案件533

一三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为不起诉处分后,扣押物应即发还,如在再议中可否继续扣押之?534

一三五、伤害罪,因撤回告诉,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如被害人嗣后因伤死亡,可否就伤害致死之事实另行起诉?534

一三六、甲因伤害罪,经实体上判决确定后,嗣被害人因伤致死,其配偶再行告诉,检察官可否再行起诉?535

一三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款与第七款、又第二款与第五款,竞合时应以何款优先适用?535

一三八、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八款第十款适用有何区别?536

一三九、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款为不起诉处分,是否须得被告之承诺?537

一四○、甲以概括之犯意,连续犯窃盗三次,初仅发见一次,经检察官认系初犯,情节轻微,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以不起诉为适当,予以不起诉处分后,复续发觉曾犯二次窃盗,检察官能否再行起诉?如仍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须否再行制作不起诉处分书?537

一四一、有牵连或连续关系之数罪,检察官侦查结果,一部成立,一部不成立,应否分别起诉与不起诉处分?如一部为不起诉处分者,其效力如何?如不另为不起诉处分,告诉人对未提起公诉部分表示不服,检察官应如何处理?539

一四二、未满十四岁之少年犯,如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情形,可否予以羁押?540

一四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起诉处分得声请再议者,其再议期间及声请再议之直接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应记载于送达告诉人处分书正本,如漏未记载,告诉人迟误声请再议期间,能否据此声请回复原状?540

一四四、不起诉处分书内容记载错误,经被告声请更正或自行发觉,应如何更正?541

一四五、不起诉处分书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盖用法院检察处之印,并附证明与原本无异字样,告诉人得否主张该送达之处分书无?542

一四六、检察官对于侵害国家、社会法益之案件,就卷宗内之资料,漏未审酌,而予不起诉处分,问有无救济方法?542

一四七、告诉乃论之罪经告诉人撤回告诉而为不起诉处分,告诉人是否仍得声请再议?545

一四八、某甲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某公司被某乙诈骗财物,即以公司之名义及代表人身分具状告诉,惟检察官在制作处分书时,误将公司之名漏列,而迳列某甲为告诉人,于处分书之末端依法记载得再议之字样,某甲收受处分书后,于法定期间内依处分书之记载,以其本人名义声请再议,此项再议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546

一四九、被害人自行告诉后死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告诉权人,能否声请再议?546

一五○、告诉人对于无效之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上级法院检察长官应如何处理?548

一五一、告诉人以书状声请再议后,于接受不起诉处分书七日后,方始补叙理由,原检察官是否得驳回之?549

一五二、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为不起诉处分后,如被告事后未依约支付被害人慰抚金,告诉人能否于再议期间声请再议?550

一五三、有告诉权未经告诉之人,及告发人对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原检察官得否迳行驳回?五五○一五四、原检察官对声请再议,认有理由经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中,经首席检察官将该案移交他检察官办理,他检察官续查结果,仍认应不起诉处分,问应否另行制作不起诉处分书,抑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送交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处理?551

一五五、原检察官接受声请再议书状后,未签请撤销原处分而迳行继续侦查,是否认为原处分已经撤销?552

一五六、检察官发见告诉人所诉事实为诬告者,经就诬告罪提起公诉,原告诉人表示不服有所声述时,检察官依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十三号解释,应补作不起诉处分书。(1)告诉人对此不起诉处分,是否仍得依法声请再议?检察官对于诬告起诉部分应如何处理?原告诉人接受诬告起诉书后表示不服,未待检察官补作不起诉处分书送达,即对检察官未就原告诉事实部分起诉,声请再议,问其再议是否合法?如补行不起诉处分经声请再议后,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发回续行侦查,经他检察官续查结果,认应提起公诉者,此时应如何处理?552

一五七、告诉人向司法警察机关告诉甲、乙、丙三人伤害,警方调查结果认丁、戊亦系共同正犯,乃一并移送检察官侦查,检察官侦查结果,就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丁戊处分不起诉,问告诉人对丁戊不起诉处分可否声请再议?553

一五八、原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声请再议,可否不经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再行侦查之手续,而迳予撤销原处分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提起公诉?554

一五九、非告诉人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误认为合法之再议,并认其为有理由发回续行侦查,经原法院检察官发现声请再议人非原告诉人,再议不合法,问原检察官应如何处理?554

一六○、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误声请再议人非原告诉人,以再议之声请不合法驳回再议,经声请人异议发现错误,问能否就再议之声请有无理由,重为实体上的审查,为驳回或发回续行侦查处分?555

一六一、告诉人于不起诉处分书送达前,所声请之再议是否合法?555

一六二、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后,被告死亡,告诉人声请再议,原检察官应如何处理?556

一六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起诉书应如何特定被告与犯罪事实,又同条项 起诉书应记载犯罪证据,与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检察官就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二者之举证有何不同?556

一六四、告诉人声请再议后复撤回声请者,应如何处理?558

一六五、告诉人对于告诉乃论之罪不起诉处分共犯中一人声请再议,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被告?560

一六六、检察官起诉书之生效日期,究以首席检察官核定之时,抑公告之时,抑函送至法院之时为准?561

一六七、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诉之案件,其起诉之先后,究以检察官作成起诉书之日抑移送法院系属之日为准?561

一六八、检察官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如所属法院无管辖权,可否向同级有管辖权之他法院起诉?562

一六九、检察官起诉时,除将卷宗证物送交法院外,如被告在押,应否将被告提出,一并送交法院处理?562

一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应提起公诉,仅知被告姓名,其他年龄住所均不详,可否迳予起诉?564

一七一、起诉书漏未送达被告,发生何项效果?565

一七二、检察官起诉后,可否将被告或犯罪事实加以变更?566

一七三、检察官对于包括的一罪或裁判上之一罪,经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嗣续发现其他未经起诉部分之罪,乃移送刑庭并办,刑庭以案经辩论终结或已判决而退回,此时检察官应如何处理?如起诉部分经判决确定,未起诉部分,可否再行起诉?567

一七四、甲冒用乙名窃盗,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审判中发现错误,检察官应如何补救?567

一七五、甲顶替犯罪人乙应讯,经检察官对甲提起公诉,审判中发见顶替,检察官应如何补救?568

一七六、检察官起诉后,在移送法院审判前,发见有应不起诉情事,应如何处理?568

一七七、起诉书叙述被告犯甲、乙两罪事实,但未引用乙罪法条,能否视为两罪均已起诉,法院应否并予审理?569

一七八、检察官对于不得提起自诉之案件,知悉自诉之案件,知悉自诉后,有否继续侦查处分之权?又检察官处分不起诉后告诉人不服声请再议,上级首席检察官发回续行侦查中告诉人(被害人)复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官应否停止侦查,将案件移送法院?570

一七九、检察官于案件提起公诉后,是否可对本案继续调查证据,并为传唤、拘提、讯问、勘验、搜索、扣押等处分,就所得资料,提供法院以尽举证之责?571

一八○、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停止侦查,是否以民事诉讼已起诉者为限?又检察官可否不待民事诉讼判决确定,迳予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起诉或不起诉处分?572

一八一、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以行政处分为断者,检察官可否于行政处分或行政诉讼终结前停止侦查?572

一八二、甲向检察官告诉乙伤害后,又向法院提起自诉,旋又撤回自诉,此时检察官始知有自诉,问检察官应如何处理?573

一八三、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撤回起诉,是否限于第二百五十二条应不起诉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以不起诉为适当之情形方得为之?又已提起公诉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复起诉对后起诉之案件,得否撤回起诉?573

一八四、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检察长及首席检察官,得亲自处理所属检察官之事务,并得将所属检察官之事务,移转于所属其他检察官处理之。是否受审级管辖及事物管辖之限制?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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