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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1

第一章 民法汎论1

第二章 民法之语源4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5

第四章 民法之编制8

第五章 民法法规之分类12

第六章 民法之效力15

第七章 民法之解释16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19

第九章 现代民法之趋势20

第二编本论23

第一章权利与义务23

第一节 概说23

第二节 权利之本质24

第三节 私权之分类24

第二章29

第一节 概说29

第二节自然人29

第一款 概说29

第二款权利能力30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开始30

第二项 胎儿之保护30

第三项 权利能力之终止31

第四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31

第三款行为能力32

第一项 概说32

第二项 有行为能力人34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人36

第四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39

第四款人格保护40

第一项 概说40

第二项 人格权之保护40

第三项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保护41

第四项 自由权之保护41

第五项 姓名权之保护41

第五款住所41

第一项 概说42

第二项 住所之要件42

第三项 住所在法律上之效果43

第四项 法定住所43

第五项 居所视为住所44

第六项 选定居所视为住所44

第七项 住所之废止45

第六款死亡宣告45

第一项 死亡宣告制度之立法理由45

第二项 死亡宣告制度之立法例46

第三项 死亡宣告之要件46

第四项 死亡宣告之效力48

第五项 死亡宣告之撤销与更正49

第三节法人50

第一款通则50

第一项 概说50

第二项 法人之分类52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54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56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59

第六项 法人之住所62

第七项 法人之监督62

第八项 法人之解散65

第二款社团69

第一项 社团之设立69

第二项 社团之社员72

第三项 社团之总会74

第四项 社团之解散78

第三款财团78

第一项 财团之设立78

第二项 捐助行为80

第三项 董事行为无效之宣告82

第四项 财团之变更82

第四款外国法人83

第一项 外国法人之意义84

第二项 外国法人之认许84

第三项 外国法人之权利义务84

第四项 外国法人之登记及其撤销85

第三章86

第一节 概说86

第二节 物之意义86

第三节 物之分类88

第四节 动产与不动产91

第五节 主物与从物93

第六节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94

第四章法律行为97

第一节概说97

第一款法律现象97

第一项 权利之发生98

第二项 权利之变更99

第三项 权利之消灭100

第二款法律事实101

第一项 法律事实之概念101

第二项 法律事实之构成101

第三项 法律事实之分类102

第二节通则104

第一款 概说104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105

第三款法律行为之标的109

第一项 标的之可能110

第二项 标的之确定110

第三项 标的之合法111

第四款 法律行为之法定方式116

第三节行为能力117

第一款 概说117

第二款 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能力117

第三款限制行为能力之行为能力118

第一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力之补充118

第二项 相对人之保护123

第四节意思表示127

第一款概说127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128

第二项 意思表示以外之合法行为129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分类130

第三款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32

第一项 概说132

第二项 非真意表示132

第三项 虚伪表示134

第四项 错误137

第五项 误传141

第四款意思表示之不自由142

第一项 概说142

第二项 诈欺143

第三项 胁迫147

第五款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150

第一项 概说150

第二项 非对话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151

第三项 对话的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155

第六款意思表示之受领能力156

第一项 受领能力156

第二项 无受领能力人156

第七款意思表示之解释157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解释157

第二项 解释意思表示之标准157

第五节条件与期限158

第一款 概说158

第二款条件159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159

第二项 条件之分类161

第三项 条件之成就与不成就166

第四项 条件附法律行为之效力169

第五项 不得附条件之法律行为172

第三款期限173

第一项 期限之意义173

第二项 期限之分类175

第三项 期限附法律行为之效力176

第四项 不得附期限之法律行为177

第六节代理177

第一款概说177

第一项 代理制度之沿革178

第二项 代理制度之立法理由178

第二款代理之意义179

第一项 代理人之意义179

第二项 与代理应区别之观念181

第三款 代理之分类182

第四款有权代理183

第一项 代理权之本质183

第二项 代理权之发生184

第三项 代理人之能力186

第四项 代理权之范围189

第五项 双方代理之禁止191

第六项 代理权之消灭193

第五款无权代理197

第一项 概说197

第二项 狭义无权代理198

第六款 复代理200

第七节无效与撤销201

第一款 概说201

第二款无效201

第一项 无效之意义201

第二项 无效之分类203

第三项 无效行为之转换205

第四项 无效行为当事人之责任205

第三款撤销206

第一项 撤销之概念206

第二项 撤销之意义206

第三项 撤销权之主体208

第四项 撤销权之客体208

第五项 撤销权之行使209

第六项 撤销之效力210

第七项 撤销权之消灭211

第四款效力未定212

第一项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之意义212

第二项 须得第三人同意而生效之法律行为213

第三项 无权处分行为214

第五章期日与期间216

第一节概说216

第一款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216

第二款期日及期间是否为法律事实216

第二节 期日期间之计算217

第一款 计算之一般规定217

第二款 计算法之分类217

第三款 计算之起点及终点219

第三节 年龄计算法220

第六章消灭时效222

第一节概说222

第一款 时效之意义222

第二款 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222

第三款 时效之沿革223

第四款 我民法之规定224

第二节消灭时效之本质225

第一款 消灭时效之意义225

第二款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别225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客体227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229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起算232

第六节消灭时效完成之障碍233

第一款 概说233

第二款消灭时效之中断234

第一项 概说234

第二项 消灭时效中断之事由235

第三项 消灭时效中断之效力242

第三款消灭时效之不完成246

第一项 概说246

第二项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事由246

第三项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效力250

第七节消灭时效之效力251

第一款 效力之内容251

第二款 效力之范围252

第八节时效期间之加减及时效利益之抛弃253

第一款 时效期间之加减253

第二款 时效利益之抛弃253

第七章权利之行使255

第一节概说255

第一款 权利行使之意义255

第二款 权利行使之自由256

第二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257

第三节私力救济258

第一款 概说258

第二款自卫行为258

第一项 正当防卫259

第二项 紧急避难260

第三项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之区别262

第三款 自助行为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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