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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1

目录索引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

上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二章 犯罪2

第三章 刑罚2

目录3

上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过、修订时间及其目录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4

第一编 总则6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6

一、刑法的任务(第1—2条)6

第五章 其他规定6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5条)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规定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7

第二编 分则7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第6—11条)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

1.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刑事豁免8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

2.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刑事豁免11

四、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1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15

2.如何理解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17

3.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17

4.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否适用17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18

6.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19

第二章 犯罪1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9

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14—15条)19

一、犯罪的概念(第13条)19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16条)20

四、刑事责任年龄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第17条)20

1.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及其犯罪时年龄的计算2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0

2.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21

五、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22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2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2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4

2.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的刑事责任27

六、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第19条)28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20—21条)28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28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9

2.犯罪集团的认定30

1.团伙犯罪案件的处理30

3.办理犯罪集团案件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区别对待问题31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32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32

一、主刑与附加刑(第32—35条)32

第三章 刑罚3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3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第36—37条)33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承担33

2.对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33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3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4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34

2.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35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3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35

1.劳动教养日期可折抵刑期36

第九章 渎职罪36

2.行政拘留日期应折抵刑期36

3.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折抵刑期37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37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3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7

1.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法律依据38

2.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范围38

下卷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9

第一编 总则39

附件一39

附则39

附件二39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9

3.被告人在未满18岁时犯有严重罪行,在满18岁后又犯罪,可否将前后罪一起算判处死刑40

4.对在关押期间或者在法院审判时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40

第二章 管辖40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41

5.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不适用死刑41

第三章 回避41

6.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41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4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42

第五章 证据42

第六章 强制措施4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43

第八章 期间、送达43

1.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3

2.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43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44

第九章 其他规定44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44

第一章 立案44

3.对未成年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44

4.有期徒刑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随主刑的减刑而酌减44

一、量刑的原则(第61—63条)4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45

二、追缴、退赔和没收(第64条)45

1.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45

第二章 侦查45

第一节 量刑45

第三章 提起公诉47

第三编 审判48

第一章 审判组织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4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5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5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51

2.执法机关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处理51

第四编 执行51

附录52

3.公物的公开拍卖52

附则52

4.赃物的估价54

5.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55

6.检察机关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61

7.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可以依法收缴62

8.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赔赃款的处理62

9.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63

1.自首的条件及其认定6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67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67

2.对自首的处罚68

4.有立功表现的认定69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69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能否从轻处罚69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70

6.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70

7.如何执行坦白从宽政策70

1.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71

2.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的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72

3.对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在对其新罪判决时,可否实行数罪并罚72

4.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73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73

1.对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74

2.对哪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74

3.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75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75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76

1.如何理解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的减刑条件77

2.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78

3.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78

4.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79

5.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79

6.如何理解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条件和第2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况80

7.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80

8.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的减刑、假释81

9.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81

11.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82

1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82

10.被假释的罪犯能否减刑82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83

13.对哪些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83

2.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问题84

1.法定最高刑的计算84

3.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问题85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第90条)86

二、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第91—92条)86

第五章 其他规定86

三、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第93—94条)86

四、重伤的含义(第95条)87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87

1.劳教工作干警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87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96条)99

六、首要分子的含义(第97条)99

七、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98条)99

八、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99条)100

九、前科报告制度(第100条)100

十、刑法典总则的效力(第101条)100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01

二、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3条第2款)101

第二编 分则101

一、背叛国家罪(第102条)101

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含义101

五、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104、105条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106条)102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102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102

七、投敌叛变罪(第108条)103

八、叛逃罪(第109条)103

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103

1.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03

2.对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处理以及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104

九、间谍罪(第110条)104

1.间谍组织代理人的含义及其确认104

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05

十一、资敌罪(第112条)105

十二、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第113条)105

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10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决水行为的规定10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06

一、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106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1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108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108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1、62条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108

2.怎样理解《铁路法》第61、62条的规定1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10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110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110

2.偷割电力线路行为的定性110

3.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111

4.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行为的定性111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112

七、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112

五、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以及过失犯上述罪的处罚112

八、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112

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113

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113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的处理113

九、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113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114

3.贩卖枪支零部件行为的定性115

十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115

十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116

1.爆炸物的范围116

1.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的法律适用120

十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3款)单位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处罚120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121

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121

1.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121

2.危险品种类及常见危险品品名122

十九、交通肇事罪(第133条)124

3.管制刀具的范围124

十七、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124

十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124

1.交通肇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情节125

二十、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126

2.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26

3.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的定性126

3.无照施工经营者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127

1.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127

2.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127

二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128

4.在押犯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128

5.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128

二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129

1.怎样理解铁路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品和重大事故129

3.放射性药品的含义130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含义130

2.需要管制的核材料的范围130

二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13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3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1

二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131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131

二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131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132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处罚132

2.生产、销售假药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案件的审理133

1.假药的认定133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134

1.劣药的认定134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134

1.食品的含义135

2.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认定135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136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136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案件的审理136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137

1.医疗器械含义137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137

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的处罚138

1.种子的含义138

1.化妆品的含义139

十、对特定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和前述有关条文发生法条竞合时的定罪处罚(第149条)139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139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140

(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140

十一、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第150条)140

第二节 走私罪140

1.走私伪造的货币行为的认定141

2.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的处罚141

4.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143

3.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认定143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143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144

1.走私行为的认定145

2.保税货物的含义145

四、变相走私犯罪的定罪处罚(第154条)145

五、准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5条第1、2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146

1.固体废物的含义146

2.走私固体废物定罪量刑的情节146

六、与走私罪犯通谋帮助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6条)148

七、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7条)148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49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149

2.注册资本的含义149

1.公司的含义149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150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150

1.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151

2.认股书应载明的事项151

3.股票的含义151

4.公司债券的含义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载明的事项152

5.企业债券的含义及其票面应载明的内容152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153

1.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事项153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条)154

1.公司清算的含义154

2.企业清算的含义156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157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157

2.财物的含义157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158

3.回扣的含义158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158

九、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158

十一、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159

1.国有资产的含义159

十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159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159

1.伪造货币行为的认定160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60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160

2.伪造货币定罪量刑的情节161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162

1.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163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163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172条)163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163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174条第2款)164

1.金融机构的含义164

3.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165

2.其他金融机构的含义165

4.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规定166

六、高利转贷罪(第175条)166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167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167

1.汇票的含义168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168

2.本票的含义168

3.支票的含义169

九、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169

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169

1.内幕交易的含义170

十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70

2.内幕信息的含义171

3.知情人员的含义172

十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173

十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173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174

十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4条)176

十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3条)176

十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5条)176

十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77

1.关系人的含义177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78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78

1.票据的含义178

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78

2.承兑的含义179

3.付款的含义180

4.保证的含义181

1.外汇的含义182

二十一、逃汇罪(第190条)182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行为的定罪处罚183

3.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183

1.以洗钱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18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84

二十二、洗钱罪(第191条)184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199条)184

1.集资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185

1.贷款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186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186

三、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第199条)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第199条)187

1.票据的含义188

2.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188

四、信用证诈骗罪(第195、199条)189

1.信用证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189

五、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190

1.信用卡的含义190

2.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191

3.信用卡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191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192

七、保险诈骗罪(第198条)192

1.保险的含义193

2.保险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193

九、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第200条)194

八、金融诈骗犯罪适用死刑的特别规定(第199条)19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95

一、偷税罪(第201条)195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含义195

3.偷税犯罪共犯的认定与处罚196

4.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处罚196

5.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定罪处罚196

2.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二种以上税且只有一种构成犯罪的偷税总额的计算问题196

二、抗税罪(第202条)197

1.抗税犯罪共犯的认定197

6.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197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198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198

2.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定罪处罚198

3.抗税通常采用的手段198

1.以骗税等犯罪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199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199

1.发票含义200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与处罚201

2.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201

4.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202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202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情节203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情节204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204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处罚205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205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205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定罪量刑的情节206

十一、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处罚(第211条)207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标准的认定207

十、盗窃、诈骗专用发票行为的定罪处罚(第210条)207

十二、税务机关优先追缴税款的特别规定(第212条)20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08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208

1.注册商标的认定208

2.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09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210

3.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非法经营额的计算210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人“明知”的认定210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11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211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12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212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212

2.著作权的含义213

1.著作权人的含义213

3.复制、发行、出版的含义213

4.录像作品、录音制作者、录像制作者的含义214

5.计算机软件的含义214

6.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215

7.侵犯著作权行为定罪量刑的情节215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216

1.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216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217

2.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217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含义218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含义218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含义218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219

二、虚假广告罪(第222条)219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含义219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含义219

八、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第220条)21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19

三、串通投标罪(第223条)220

四、合同诈骗罪(第224条)220

1.合同的含义221

2.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221

3.公安机关办理合同诈骗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222

4.上级公安机关对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监督223

五、非法经营罪(第225条)223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224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224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225

六、强迫交易罪(第226条)225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226

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226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含义226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227

九、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227

十、逃避商检罪(第230条)227

十一、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第231条)22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27

1.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处罚228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28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228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228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行为的定罪处罚234

4.对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34

五、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234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234

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新刑法第95条下边的问题)234

1.强奸罪的认定235

2.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认定235

3.强奸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36

4.奸淫幼女罪的认定237

5.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定罪处罚238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定罪处罚238

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行为的定罪处罚238

七、非法拘禁罪(第238条)239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2款)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239

1.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39

八、绑架罪(第239条)240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240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含义241

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241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241

4.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的划分242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行为的定罪处罚242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242

十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243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243

十二、诬告陷害罪(第243条)244

1.诬告陷害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44

十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244

十四、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245

1.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45

十六、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246

1.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46

十五、侮辱罪 诽谤罪(第246条)246

十七、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247

1.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247

十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248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48

十九、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248

二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248

二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249

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的定性249

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50

2.侵犯通信自由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50

二十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250

二十五、破坏选举罪(第256条)251

1.破坏选举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51

二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251

二十三、报复陷害罪(第254条)251

二十七、重婚罪(第258条)251

1.报复陷害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251

二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251

三十、遗弃罪(第261条)253

二十八、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253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定罪处罚253

二十九、虐待罪(第260条)253

三十一、拐骗儿童罪(第262条)25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54

一、抢劫罪(第263条)254

1.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254

2.抢劫机动车案件的法律适用255

3.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定罪处罚257

二、盗窃罪(第264条)258

1.盗窃数额的含义258

2.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258

4.盗窃的公私财物的范围259

5.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法律适用259

6.多次盗窃的认定259

3.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259

7.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方法260

8.盗窃罪情节的认定262

10.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264

11.盗窃珍贵文物的认定与处罚264

9.共同盗窃犯罪的法律适用264

1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认定265

13.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265

14.盗窃罪判处罚金刑的数额标准266

15.对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适用266

三、对特定盗窃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第265条)267

1.以牟利为目的的含义267

2.盗用电信码号的含义267

16.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法律适用(见新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个问题)267

1.诈骗罪的数额及定罪量刑的情节268

四、诈骗罪(第266条)268

2.诈骗案件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269

五、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270

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行为的定罪处罚270

六、聚众哄抢罪(第268条)270

1.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犯罪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认定271

七、转化形态的抢劫罪(第269条)271

1.转化形态抢劫罪的定罪处罚271

1.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272

八、侵占罪(第270条)272

九、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272

十、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273

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273

十二、敲诈勒索罪(第274条)273

十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27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74

十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27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74

一、妨害公务罪(第277条)274

1.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行为的定罪处罚274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定罪处罚275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275

三、招摇撞骗罪(第279条)275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276

1.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行为的定罪处罚276

五、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277

1.警械的含义277

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277

2.国家秘密的认定278

1.国家秘密的含义278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含义279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含义280

七、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280

八、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280

1.专用间谍器材的含义280

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280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281

十一、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犯罪的定性与处罚(第287条)281

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281

1.计算机病毒的含义281

1.国家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有关规定282

十三、聚众打砸抢的定性与处罚(第289条)282

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282

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283

十六、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283

十七、寻衅滋事罪(第293条)283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284

二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284

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284

1.集会、游行、示威的含义285

二十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285

1.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含义28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含义286

二十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286

二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28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含义286

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287

1.处理会道门案件应当区分的界限287

二十五、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288

1.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288

1.未成年人的含义288

二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288

二十七、赌博罪(第303条)288

二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289

1.邮件的含义28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89

一、伪证罪(第305条)289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290

1.证据的含义290

五、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291

三、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291

2.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含义291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291

2.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292

六、窝藏、包庇罪(第310条)292

1.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含义292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认定293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293

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293

2.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行为的法律适用294

3.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行为的定性294

2.有能力执行的含义295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认定295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295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295

6.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行为的定罪处罚296

4.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定罪处罚296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的认定296

7.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的处置297

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297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297

十二、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297

十三、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298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98

1.劳教人员多次逃跑,逃跑后又没有犯罪的行为的定性298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298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299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299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299

五、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300

六、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300

1.测量标志的含义30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301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301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301

2.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302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307

三、倒卖文物罪(第326条)307

四、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308

六、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308

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308

1.档案的含义30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309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309

1.传染病的含义310

2.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卫生防疫机构的含义310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311

1.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类311

1.检疫传染病的含义312

2.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规定312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312

1.血液制品的含义313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313

五、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313

六、医疗事故罪(第335条)314

1.医疗事故的含义314

2.医疗事故的认定315

3.医疗事故的鉴定321

4.医疗事故责任人的确认323

七、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324

八、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325

1.动物、植物的含义325

2.动植物检疫的对象32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2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326

1.环境的含义327

2.危险废物的含义327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327

2.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管理规定328

1.处置的含义328

3.废物进口的含义330

1.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含义331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331

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331

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认定332

3.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347

五、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358

六、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358

1.国家有关采矿许可证的规定359

2.国家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规定360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360

八、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360

1.森林、林木的含义361

2.森林的种类361

3.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认定362

4.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363

5.雇工盗伐林木犯罪案件的定性364

7.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的处理364

6.立木材积的计算和幼树的概念及数量计算364

8.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应如何处理365

9.对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的处理365

九、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第346条)366

1.单位盗伐、滥伐林木的定罪处罚36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6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367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36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69

2.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购买了毒品,查明其贩卖一部分,吸食一部分,应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369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批捕、起诉369

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370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2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370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371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371

1.明知他人收买制毒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出进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371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372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372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373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制造毒品的,如何定罪373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373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373

2.在食品中掺用罂栗壳行为的处理374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375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375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375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含义及其范围376

十、毒品犯罪之再犯的从重处罚(第366条)386

1.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386

十一、毒品的含义及其数量的计算(第357条)386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87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387

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及处罚原则388

3.如何理解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388

1.组织卖淫罪的认定388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389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389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389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390

三、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390

1.传播性病罪的认定390

四、特定行业人员犯本节之罪的定罪处罚(第361条)391

1.怎样理解刑法第358、359、361条中的他人、多人、多次391

五、特定行业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第362条)392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92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392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行为的定性392

五、淫秽物品的范围(第367条)393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393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393

四、单位犯第363、364、365条规定之罪的处罚(第366条)393

1.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394

2.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39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96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396

3.对收缴的淫秽物品的处理396

三、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397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397

1.军事设施的范围397

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398

七、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398

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398

六、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398

四、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扰398

九、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399

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399

八、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399

十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399

十四、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40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00

十三、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400

十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400

一、贪污罪(第382、383、394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400

2.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402

3.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盗窃罪的界限402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402

5.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应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但应依法追缴403

4.如何理解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403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404

九、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405

2.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405

4.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计算406

3.挪用公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406

5.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407

6.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行为的定罪与处罚407

7.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罚407

8.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407

三、受贿罪(第385、386、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08

9.挪用国库券行为以挪用公款论408

1.受贿罪的立案标准409

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罪409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的计算411

4.如何掌握两种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411

四、单位受贿罪(第387条)411

1.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412

五、行贿罪(第389、390条)412

七、介绍贿赂罪(第392条)413

1.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413

1.行贿罪的立案标准413

六、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413

1.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414

八、单位行贿罪(第393条)414

1.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414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415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案标准415

十、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415

1.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416

第九章 渎职罪416

一、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416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416

2.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计算和责任人员的划分417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418

三、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419

1.徇私枉法罪的认定419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420

1.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421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421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421

七、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421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422

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422

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422

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标准423

十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423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6条)423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立案标准423

十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424

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424

十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424

十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424

十五、放纵走私罪(第411条)424

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425

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425

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425

二十、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426

二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第418条)426

二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426

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426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427

三、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42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427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420条)427

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427

四、投降罪(第423条)427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428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428

十一、军人叛逃罪(第430条)428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428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428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428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429

十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429

十四、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429

十五、战时自伤罪(第434条)430

十六、逃离部队罪(第435条)430

十七、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430

十八、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430

十九、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430

二十、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431

二十四、虐待部属罪(第443条)431

二十五、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431

二十一、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431

二十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431

二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431

三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450条)432

二十八、私放俘虏罪(第447条)432

二十九、虐待俘虏罪(第448条)432

二十六、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432

二十七、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432

三十、战时缓刑制度(第449条)432

附件一433

三十二、战时的概念(第451条)433

附则433

刑法典生效的时间及特别刑法的废止(第452条)433

附件二434

下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修订时间及其目录43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439

一、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1—2条)439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439

第一编 总则439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440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3—14条)440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办案原则441

2.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443

3.上下级检察人员和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445

4.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联系446

5.在打击流窜犯罪中加强公、检、法、司的相互配合447

6.公、检、法与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448

7.查处泄密案件,检察、公安、保密工作部门、监察、党的纪检机关要协调配合449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第15条)451

四、涉外刑事诉讼(第16—17条)452

1.公安机关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452

2.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455

3.依法及时审理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等内部审核案件459

4.人民法院的司法协助460

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协助460

6.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464

1.国家六部门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分工的规定467

第二章 管辖467

一、立案管辖(第18条)467

2.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469

3.公安机关与军队、武警互涉案件的管辖471

4.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一般规定473

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474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477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477

二、级别管辖(第19—22条)478

1.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479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第23—25条)480

1.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规定480

四、指定管辖(第26条)481

1.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481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得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482

五、专属管辖(第27条)482

1.人民法院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82

2.军人、部队营区内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483

3.香港驻军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484

第三章 回避(第28—31条)484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485

2.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回避487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回避488

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489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489

一、委托辩护(第32—33条)490

1.人民检察院委托辩护的规定490

2.人民法院委托辩护的规定490

3.对委托辩护人资格的限制491

二、指定辩护(第34条)492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规定492

2.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493

1.国家六部门对辩护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494

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35—39条)494

2.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496

3.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权利和义务497

4.复制犯罪事实材料的收费498

四、代理(第40—41条)499

1.委托代理不应限制在“开庭审判前”499

2.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500

3.审判阶段的代理500

4.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501

第五章 证据502

一、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第42条)502

1.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502

二、证据的收集、调取、调查、核实和运用(第43—49条)503

1.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和调取504

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调取、调查、核实和运用506

3.保管证物507

第六章 强制措施508

一、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50—58条)508

1.国家六部门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510

3.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适用511

2.公安机关拘传的适用511

4.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适用516

5.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519

6.人民检察院拘传的适用519

7.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适用520

8.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适用523

9.人民法院拘传的适用525

10.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525

二、拘留、逮捕(第59—72条)527

1.国家六部门对拘留和逮捕的规定529

2.公安机关拘留的适用530

3.公安机关逮捕的适用532

6.人民检察院拘留的适用535

4.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拘留、逮捕的特殊规定535

5.公安机关对政协委员拘留、逮捕的特殊规定535

7.人民检察院逮捕的适用537

8.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的备案审查539

10.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540

9.国家六部门关于审查批准逮捕的规定540

12.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542

11.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542

1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544

14.公安机关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544

15.港澳台人员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家属通知书的送达545

16.公安机关约束性警械的使用545

三、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第73—74条)545

1.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546

2.人民检察院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546

3.人民法院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547

四、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第75条)548

1.公安机关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548

2.人民检察院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54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77—78条)549

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的法律监督(第76条)549

1.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550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552

一、期间(第79—80条)553

3.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适用的程序553

第八章 期间、送达553

2.人民法院对期间的规定554

1.国家六部门对期间的规定554

二、送达(第81条)554

1.人民法院对送达的规定555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82条)556

二、报案、控告、举报(第84—85条)55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557

第一章 立案557

一、立案的一般规定(第83条)557

2.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受理558

1.公安机关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受理558

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559

4.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565

5.保护检举、控告人566

三、审查和立案(第86条)569

1.公安机关对犯罪线索的审查569

2.人民检察院对犯罪线索的审查570

3.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案件的初查571

4.人民检察院要案线索的备案和初查572

5.公安机关的立案574

6.公安机关的破案575

7.人民检察院的立案575

1.国家六部门对立案监督的规定576

四、立案监督(第87条)576

2.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的监督577

3.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578

1.人民法院立案工作579

五、自诉案件的立案(第88条)5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89—90条)583

1.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规定583

第二章 侦查58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584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第91—95条)584

1.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584

2.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587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96条)588

1.国家六部门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588

2.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589

3.律师在人民检察院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592

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97—100条)593

1.询问证人的地点594

2.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594

3.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被害人595

一、勘验、检查(第101—107条)596

第四节 勘验、检查596

1.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的一般规定597

2.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598

3.解剖尸体规则602

4.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的一般规定602

5.人民检察院的文件检验606

6.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工作612

7.办理强奸流氓案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618

二、侦查实验(第108条)619

1.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619

2.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实验620

第五节 搜查(第109—113条)620

1.公安机关搜查621

2.人民检察院搜查622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623

一、扣押物品、文件(第114—115条)623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624

2.人民检察院调取、扣押物品、文件和视听资料626

3.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的管理627

二、扣押邮件、电报(第116条)629

1.公安机关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630

1.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存款、汇款630

三、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117条)630

2.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电报630

3.检察、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632

2.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存款、汇款632

4.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监督633

2.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解除634

1.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解除634

四、扣押、冻结的解除(第118条)634

1.公安机关鉴定的一般规定635

第七节 鉴定(第119—122条)635

2.人民检察院鉴定的一般规定637

3.刑事技术鉴定规则638

4.国家六部门关于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641

5.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641

6.精神疾病司法鉴定642

7.除精神病鉴定外,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办案期限647

8.公安机关辨认648

1.公安机关通缉650

9.人民检察院辨认………………………………………(64?)第八节 通缉(第123条)650

2.人民检察院通缉651

第九节 侦查终结652

一、羁押、羁押期限(第124—127条)652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653

2.看守所条例654

3.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660

4.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权限662

二、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第128条)663

1.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663

2.人民检察院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和变更强制措施664

三、侦查终结(第129条)665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665

2.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666

四、撤销案件(第130条)668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668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131—135条)669

1.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669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672

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和中止侦查673

一、公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第136—139条)674

第三章 提起公诉674

1.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675

3.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676

2.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676

1.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681

4.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案件的移送681

二、补充侦查(第140条)681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82

三、起诉(第141条)683

1.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规定683

四、不起诉(第142—146条)686

1.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规定687

2.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复查689

第三编 审判692

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147—149条)692

1.人民法院对审判组织的规定693

2.法庭规则694

第一节 公诉案件695

一、审查和决定开庭审判(第150—151条)695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695

1.国家六部门对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的具体规定696

2.公诉案件的受理697

3.公诉案件的审查698

4.决定开庭审判700

二、审理(第152—160条)701

5.公诉人出庭前的准备701

1.国家六部门对审理的规定703

2.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704

3.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711

4.审理强奸案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712

5.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的事项713

6.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714

7.中止审理714

8.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715

三、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第161条)720

1.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720

四、判决和宣判(第162—164条)721

1.判决和裁定722

2.宣判723

1.公诉人要求延期审理724

五、延期审理(第165—166条)724

2.人民法院延期审理725

六、审判笔录(第167条)726

1.人民法院对审理期限的规定727

1.庭审笔录的制作727

七、审理期限(第168条)727

八、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审理程序的监督(第169条)728

1.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728

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的处理729

2.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的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提出729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170—173条)730

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731

1.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的提起735

第三节 简易程序735

一、简易程序的审判(第174—178条)735

2.人民检察院不予建议或者不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736

3.人民检察院案卷和证据的移送736

4.人民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737

二、简易程序的变更(第179条)739

1.人民法院简易程序的变更739

2.人民检察院要求简易程序的变更74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740

一、上诉和抗诉(第180—185条)740

1.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741

2.加强刑事抗诉工作743

3.上诉、抗诉案件的受理744

1.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747

二、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186条)747

三、审理(第187—196条)749

1.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751

2.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二审法庭754

3.国家六部门对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755

四、终审判决、裁定(第197条)756

五、在案物品的处理(第198条)756

1.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756

2.国家六部门对在案赃款赃物处理的规定758

3.非法光盘生产线设备的处理759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199—202条)760

4.在案财物处理的其他问题760

1.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761

一、申诉(第203—204条)765

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765

3.死刑复核的其他问题76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765

1.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的审查处理766

2.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暂行规定767

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771

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772

1.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782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205条)782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783

1.再审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784

三、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206—207条)784

2.再审案件开庭审判785

3.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786

4.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卷787

二、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执行(第209条)788

一、执行的依据(第208条)788

第四编 执行788

1.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规定788

三、死刑的执行(第210—212条)789

1.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规定790

1.人民法院交付执行792

四、执行机关的执行(第213条)792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792

2.公安机关交付执行794

3.监管改造环境规范795

4.罪犯改造行为规范799

五、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和监督管理(第214—218条)804

1.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806

2.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809

3.人民法院暂于监外执行决定和缓刑、假释的撤销814

六、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第219—220条)815

1.财产和财产刑的执行815

七、新罪的处理和减刑、假释(第221条)816

2.公安机关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817

1.公安机关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817

3.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818

4.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820

5.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21

八、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第222条)824

1.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825

九、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或罪犯申诉的处理(第223条)825

十、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224条)826

1.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826

2.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活动的监督829

附则(第225条)832

附录833

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时间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833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时间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废止833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适用833

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的适用834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835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835

2.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837

3.人民法院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规定841

4.建立互相配套的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工作体系848

三、刑事赔偿851

1.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851

2.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856

3.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860

4.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法861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866

6.司法行政机关的赔偿办法868

1.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873

四、违法办案责任追究873

2.检察人员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行为纪律处分办法878

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879

五、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885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处理889

1.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流程图892

七、办案期限、羁押状况图表892

2.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893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895

八、1998年12月通过的有关刑事方面的决定和司法解释89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97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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