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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刑法制定的依据3

二、刑法的任务4

三、我国刑法的原则5

四、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7

五、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11

第二章 犯罪13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3

一、犯罪构成13

二、犯罪的界定16

三、故意犯罪22

四、过失犯罪25

五、意外事件28

六、刑事责任年龄30

七、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33

八、醉酒人的刑事责任36

九、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37

十、正当防卫38

十一、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44

十二、紧急避险4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49

一、犯罪预备49

二、犯罪未遂54

三、犯罪中止59

第三节 共同犯罪63

一、共同犯罪63

二、犯罪集团67

三、主犯、从犯、胁从犯71

四、教唆犯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77

一、单位犯罪77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79

第三章 刑罚8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83

一、我国刑罚体系83

二、主刑的种类84

三、附加刑的种类87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88

第二节 管制90

一、管制的期限90

二、管制的适用91

第三节 拘役93

一、拘役的期限93

二、拘役的适用9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95

一、有期徒刑95

二、无期徒刑97

第五节 死刑99

一、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99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特色及其适用101

第六节 罚金103

一、罚金数额确定的依据103

二、罚金缴纳的方式104

三、罚金适用的种类10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106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06

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对象106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08

第八节 没收财产109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和适用对象109

二、没收财产对正当债务的偿还11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113

第一节 量刑113

一、量刑及量刑的原则113

二、量刑的情节115

三、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116

第二节 累犯117

一、累犯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117

二、对累犯的处罚118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119

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条件119

二、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121

三、立功的含义及其条件123

第四节 数罪并罚124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124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124

第五节 缓刑127

一、缓刑的含义和适用127

二、缓刑考验期限128

三、缓刑考验期间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130

第六节 减刑132

一、减刑的含义及其条件132

二、减刑的适用133

第七节 假释134

一、假释的含义和适用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34

二、假释的程序和考验期135

三、假释考验期间的监督和假释的撤销136

第八节 时效137

一、时效的含义和计算137

二、时效的起算139

第五章 其他规定141

一、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适用141

二、新刑法对公共财产的界定141

三、新刑法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界定142

四、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143

五、新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144

六、新刑法对重伤程度的界定144

七、新刑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145

八、新刑法中所称的首要分子146

九、新刑法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147

十、新刑法对“以上、以下、以内”概念的限定148

十一、新刑法规定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隐瞒149

十二、新刑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150

第二编 分则15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55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55

二、背叛祖国罪156

三、阴谋分裂国家罪158

四、策动叛乱罪、策动暴乱罪159

五、颠覆政府罪161

六、投敌叛变罪162

七、叛逃境外罪163

八、间谍罪165

九、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66

十、资敌罪168

十一、从重处罚的情形16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71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171

二、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172

三、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173

四、投毒罪与过失投毒罪174

五、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75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176

七、破坏交通设备罪与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178

八、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与过失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179

九、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180

十、劫持航空器罪181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罪182

十二、危害飞行安全罪184

十三、破坏通讯设备罪与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184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86

十五、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188

十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9

十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9

十八、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90

十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91

二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92

二十一、丢失枪支罪193

二十二、非法携带管制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罪194

二十三、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195

二十四、铁路人员运营事故罪196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198

二十六、重大责任事故罪199

二十七、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重大事故罪201

二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204

二十九、建筑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罪205

三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事故罪206

三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肇事罪20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09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9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212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213

四、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214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17

六、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材罪218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21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罪223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25

第二节 走私罪226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226

二、走私核材料罪228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罪228

四、走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罪229

五、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232

六、走私淫秽物品罪232

七、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233

八、其他走私行为的犯罪234

九、武装走私罪23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36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236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38

三、制作虚假文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240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243

五、公司非法进行清算罪244

六、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246

七、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248

八、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营业罪249

九、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罪250

十、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罪251

十一、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亏损、破产罪253

十二、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5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57

一、伪造货币罪257

二、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258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或调换伪造的货币罪258

四、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260

五、变造货币罪262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63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64

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罪266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67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68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269

十二、内幕信息交易罪270

十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272

十四、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273

十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274

十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275

十七、利用职务骗取保险金罪277

十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278

十九、非法向关系人、其他人发放贷款罪279

二十、非法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281

二十一、非法承兑、付款或保证罪282

二十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283

二十三、国有单位非法存放、转移外汇罪284

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罪28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286

一、非法集资诈骗罪286

二、诈骗贷款罪288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290

四、信用证诈骗罪292

五、信用卡诈骗罪295

六、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296

七、保险诈骗罪29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98

一、偷税罪298

二、抗税罪302

三、欠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罪304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罪306

五、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09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10

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11

八、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312

九、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罪313

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314

十一、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315

十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31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319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319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21

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323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324

五、假冒他人专利罪326

六、侵犯著作权罪327

七、销售侵犯著作权复制品罪328

八、侵犯商业秘密罪32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331

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331

二、不实广告罪331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罪333

四、合同诈骗罪334

五、非法经营罪336

六、强制交易罪337

七、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38

八、提供虚假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证明文件罪338

九、擅自销售、使用未报商检的进口商品罪341

十、擅自出口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罪341

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43

十二、过失出具重大失实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证明文件罪34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345

二、过失杀人罪346

三、故意伤害罪346

四、过失重伤罪347

五、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348

六、猥亵、侮辱妇女罪349

七、猥亵儿童罪350

八、非法拘禁罪350

九、绑架勒索罪351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353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55

十二、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56

十三、诬告陷害罪358

十四、强迫他人劳动罪359

十五、非法搜查罪360

十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361

十七、侮辱罪362

十八、诽谤罪363

十九、刑讯逼供罪364

二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365

二十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66

二十二、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366

二十三、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367

二十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68

二十五、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369

二十六、妨害邮电通讯罪369

二十七、报复陷害罪370

二十八、打击报复履行会计、统计职责人员罪371

二十九、破坏选举罪372

三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73

三十一、重婚罪374

三十二、破坏军婚罪376

三十三、虐待罪377

三十四、遗弃罪378

三十五、拐骗儿童罪380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83

一、抢劫罪383

二、盗窃罪386

三、诈骗罪389

四、抢夺罪390

五、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391

六、非法占有罪392

七、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罪393

八、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394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395

十、敲诈勒索罪395

十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397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39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9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99

一、妨碍公务罪399

二、妨碍人大代表公务罪400

三、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公务罪401

四、妨碍国家安全公务罪402

五、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403

六、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404

七、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05

八、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406

九、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406

十、非法制售警服、警械、警用标志车辆号牌罪407

十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08

十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408

十三、非法制售间谍器材罪409

十四、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410

十五、非法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10

十六、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11

十七、干扰无线电通讯罪412

十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413

十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13

二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414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415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416

二十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417

二十四、传授犯罪方法罪418

二十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419

二十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420

二十七、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420

二十八、侮辱国旗、国徽罪421

二十九、利用非法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422

三十、聚众淫乱罪423

三十一、盗窃、侮辱尸体罪424

三十二、赌博罪425

三十三、邮政工作人员延误投递罪42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427

一、伪证罪42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428

三、妨害证人作证罪429

四、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430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431

六、妨害法庭秩序罪432

七、窝藏包庇罪433

八、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434

九、窝赃、销赃罪435

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436

十一、妨碍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437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438

十三、脱逃罪439

十四、劫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440

十五、组织越狱罪441

十六、暴动越劫、狱罪441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42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42

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443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45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445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46

六、偷越国边、境罪447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44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449

一、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449

二、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450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451

四、非法倒卖文物罪451

五、国家文物单位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罪452

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53

七、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454

八、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45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56

一、甲类传染病传播罪456

二、违反传染病菌毒、种管理规定肇事罪457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458

四、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459

五、强迫他人卖血罪460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460

七、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461

八、违反血液及其制品管理规定肇事罪462

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463

十、非法行医罪463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46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6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66

二、境外固体废物污染境内环境罪467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68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69

五、非法捕杀或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470

六、非法狩猎罪472

七、非法占用耕地罪472

八、非法采矿罪473

九、以破坏性方法采矿罪474

十、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474

十一、盗伐林木罪475

十二、滥伐林木罪476

十三、非法收购盗(滥)伐的林木罪47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7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77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479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480

四、窝藏毒品、毒赃罪482

五、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483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84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485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罪487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488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489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490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49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92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492

二、强迫他人卖淫罪493

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494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496

五、传播性病罪497

六、嫖宿幼女罪498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99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99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500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501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02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50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507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507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508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罪508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509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510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510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511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512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512

十、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513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513

十二、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514

十三、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用标志罪514

十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515

十五、拒绝、逃避服役罪516

十六、谎报敌情罪516

十七、战时造谣惑众罪517

十八、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517

十九、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518

二十、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51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521

一、贪污罪521

二、挪用公款罪523

三、受贿罪525

四、行贿罪528

五、介绍贿赂罪530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31

七、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533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533

第九章 渎职罪537

一、玩忽职守罪537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540

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542

四、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543

五、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544

六、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546

七、非法批准、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罪548

八、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549

九、税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550

十、签订、履行合同玩忽职守罪551

十一、非法许可采伐林木罪553

十二、环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554

十三、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555

十四、土地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罪557

十五、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罪558

十六、商检工作人员伪造商检结果罪与商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559

十七、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561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罪562

十九、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564

二十、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565

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567

二十二、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罪569

二十三、珍贵文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罪570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573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573

二、违抗作战命令罪574

三、隐瞒、谎报军情、拒传假传军令罪575

四、自动投降敌人罪576

五、临阵脱逃罪577

六、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578

七、阻碍执行职务罪579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580

九、作战消极罪581

十、拒不救援罪581

十一、叛逃罪582

十二、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83

十三、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584

十四、战时造谣惑众罪585

十五、战时自伤罪585

十六、逃离部队罪586

十七、武器装备肇事罪587

十八、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588

十九、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589

二十、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590

二十一、遗弃武器装备罪590

二十二、遗失武器装备罪591

二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92

二十四、虐待部属罪592

二十五、遗弃伤病员罪593

二十六、拒不救治伤病员罪594

二十七、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594

二十八、私放俘虏罪595

二十九、虐待俘虏罪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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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用手册(1986 PDF版)
刑法实用手册
1986 中山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
新刑法罪名适用实务  袖珍手册(1998 PDF版)
新刑法罪名适用实务 袖珍手册
1998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