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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目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

第一条 刑法的制定依据5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10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14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6

第五条 罪责刑相当原则19

第六条 刑法适用的一般范围21

第七条 刑法对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的效力28

第八条 刑法对外国人犯罪的效力34

第九条 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35

第二百零九条 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78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01

第十条 管辖冲突的处理原则104

第十一条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06

第十二条 对刑法施行前的行为的处理126

第二章 犯罪130

第十三条 犯罪的定义13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31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及其刑事责任134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及其刑事责任136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138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40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149

第十九条 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62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165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17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75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及其刑事责任175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及其刑事责任177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及其刑事责任178

第三节 共同犯罪181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定义181

第二十六条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83

第二十七条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86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88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89

第四节 单位犯罪191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191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95

第三章 刑罚197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98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类198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199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202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203

第三十六条 刑事损害赔偿205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212

第二节 管制24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241

第三十九条 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242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244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244

第三节 拘役246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246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247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24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49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249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250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253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255

第五节 死刑255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的限制259

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261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263

第六节 罚金264

第五十二条 决定罚金数额的原则264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执行266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69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69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75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275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特殊适用276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和执行278

第八节 没收财产27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279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时的债务偿还28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283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284

第一节 量刑284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则286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的规则287

第六十四条 追缴赃物及其处理288

第二节 累犯290

第六十五条 累犯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290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的构成29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293

第六十七条 自首293

第六十八条 立功300

第四节 数罪并罚302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则302

第七十条 对判决前犯罪的数罪并罚304

第七十一条 对判决后犯罪的数罪并罚306

第五节 缓刑310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对象以及缓刑与附加刑的关系310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313

第七十四条 缓刑适用的限制315

第七十五条 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316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执行317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319

第六节 减刑321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原则321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329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的刑期计算331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与限制332

第七节 假释332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33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及其计算338

第八十四条 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341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执行342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344

第八节 时效347

第八十七条 追诉的期限347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351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3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356

第九十条 刑法的变通或补充适用35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358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359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361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362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含义363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383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含义38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38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范围387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报告义务389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适用范围390

中册 目录390

第二编 分则392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95

第一百零二条 叛国罪395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397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401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03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407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规定40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40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410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411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41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41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41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2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23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27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433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备罪443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445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燃气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445

第一百二十条 恐怖活动罪4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46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46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危及飞行安全罪46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通讯设施罪465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47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486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489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9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497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罪500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501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事故罪50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50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517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劳动安全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罪525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527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罪558

第一百三十八条 管理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失职罪560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肇事罪56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6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66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6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569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571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57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578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581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特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罪58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失效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587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罪59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牵连犯处罚原则592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原则594

第二节 走私罪603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贵重金属或者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603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611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614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走私罪的补充规定620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罪621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622

第一百五十七条 走私罪的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623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63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63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罪634

第一百六十条 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罪637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或不实财务会计报告罪640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清算财产或弄虚作假罪6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商业受贿罪64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行贿罪647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营同类营业罪649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营供销徇私罪651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渎职罪653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罪65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65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660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660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卖、运输、脱兑伪造货币罪663

第一百七十二条 非法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66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66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罪擅自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罪670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676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67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681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68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688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罪691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造谣扰市罪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销毁交易记录罪69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69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工作人员侵占罪699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受贿罪701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703

第一百八十六条 徇私放贷罪放贷渎职罪704

第一百八十七条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711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信用、资信文件罪712

第一百八十九条 承兑付款、保证非法金融票据罪71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718

第一百九十条 逃套外汇罪71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736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736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诈骗贷款罪739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金融票据诈骗罪741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74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751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75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75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罪的处罚763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76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772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77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77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77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骗取交纳税款罪778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780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85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87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88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一般税务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790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发票罪793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79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追缴税款的规定79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808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808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1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罪812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罪813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815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817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818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82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82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82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宣传罪830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832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诈骗罪833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扰乱市场秩序罪83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商品交易罪837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83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841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介伪证罪中介受贿罪中介渎职罪842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84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846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86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60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86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867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87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871

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侮辱妇女罪87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878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勒索罪882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88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889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892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894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896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89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90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904

第二百四十八条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910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916

第二百五十条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917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919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920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妨害邮电通讯罪92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92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罪930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93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93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941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人婚姻罪949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951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95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未成年人罪95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9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96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96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用民信设备、设施罪97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抢夺罪981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984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986

第二百六十九条 准抢劫罪99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他人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992

第二百七十一条 侵占本单位财物罪99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罪995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99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999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001

下册 目录1002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1002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005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006

第二百七十七条 阻碍执行公务罪阻碍人民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罪100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1008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1010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1011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罪1014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罪1015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018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021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02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刑事责任1025

第二百八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1026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罪1028

第二百九十条 扰乱社会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1029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1031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1032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1034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1035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1038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1039

第二百九十七条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1041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合法集会、游行、示威罪1042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1044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或迷信罪1045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1047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1048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1049

第三百零四条 延误投递邮件罪105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108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089

第三百零六条 毁灭、伪造证据或诱导伪证罪1090

第三百零七条 阻止作证或指使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09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109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109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109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1097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销赃罪109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98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妨碍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099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110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人犯罪1102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罪110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116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116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1117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11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120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1121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测量标志罪112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130

第三百二十四条 损毁文物罪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1130

第三百二十五条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1131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113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或赠送国有文物罪113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化石罪1135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137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158

第三百三十条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危险罪1158

第三百三十一条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115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危险罪1160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1162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不合格血液制品罪过失采集、制作、供应不合格血液及其制品罪1163

第三百三十五条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116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危害节育罪1166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1168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200

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1200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罪1201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203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1204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1206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开采矿产罪1207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1209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210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原则121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49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49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1254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赃罪1257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贩卖制毒物品罪126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263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种子或幼苗罪1266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126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1271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毒品罪1272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274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毒品的定义及其数量计算127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278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1288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1294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1297

第三百六十一条 单位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原则1300

第三百六十二条 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通风报信的处罚原则1301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30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306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31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131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原则1313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定义131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326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1327

第三百六十九???????1329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设施罪1333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扰乱军事理秩序罪1336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揺撞骗罪133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兵罪1340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342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服装、专用标志罪1345

第三百七十六条 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罪1348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敌情罪1351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扰乱军心罪1353

第三百七十九条 资助逃兵罪1355

第三百八十条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1356

第三百八十一条 拒绝军事征用罪1359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136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362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的定义1362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1368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1371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的定义1379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1391

第三百八十八条 居间受贿行为1392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的定义1393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1396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139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1399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1401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的处理1402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1404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1406

第九章 渎职罪141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1410

第三百九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1435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146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罪失职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罪1475

第四百零一条 非法批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1481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1482

第四百零三条 非法批准、登记公司或者非法发行上市股票、债券罪1485

第四百零四条 违反税收征管职责罪1488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1491

第四百零六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1494

第四百零七条 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497

第四百零八条 重大环境保护事故罪1499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503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505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1507

第四百一十二条 伪造商检结果罪商检人员失职罪1508

第四百一十三条 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人员失职罪1511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追究职责罪1517

第四百一十五条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1519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履行解救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1524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1528

第四百一十八条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1530

第四百一十九条 损毁、流失珍贵文物罪1532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535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1536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命令罪1538

第四百二十二条 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1540

第四百二十三条 自动投降敌人罪1542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1543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154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职务罪154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1549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1551

第四百二十九条 见危不救罪1553

第四百三十条 叛逃罪1555

第四百三十一条 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罪1556

第四百三十二条 泄露军事秘密罪1559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造谣惑众罪1561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1562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1563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1564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1566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156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571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设备罪157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设备罪1574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1575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1577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1580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581

第四百四十六条 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罪158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1586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1587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适用缓刑的规定1588

第四百五十条 军入违反职责罪的适用对象1589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含义1592

附则1594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时间及说明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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