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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纲第一条至第五条1

第一编重罪轻罪刑及其效力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2

第一章 重罪 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4

第二章 惩治刑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13

第三章 重罪及轻罪应宣告之刑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15

第四章 重罪及轻罪再犯之刑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19

第二编重罪与轻罪之应科者应赦者及应担当他人之犯罪者21

第一章 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四条21

第三编重罪与轻罪及其刑27

第一卷对於公事之重罪及轻罪27

第一章妨害国家安甯之重罪及轻罪27

第一欵 妨害国家外部安甯之重罪及轻罪 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五条27

第二欵妨害国家内部安甯之重罪31

第一节 对於皇帝皇族之暴行及阴谋 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条31

第二节 内乱不法之用兵及骚扰掠夺之害国等重罪 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二条33

第三欵 妨害国家内部或外部安甯之重罪自首及不自首者 第一百三条至第一百八条38

第二章妨害宪法之重罪及轻罪39

第一欵 违犯公权之重罪及轻罪 第一百九条至一百十三条39

第二款 侵害人民自由之暴行(第一百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41

第三款 官吏通谋(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45

第四款 侵害行政权及司法权之罪(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46

第三章妨害公众秩序之重罪及轻罪48

第一款伪造48

第一节 伪造货币 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49

第二节 伪造国家印信银行兑票国债证书金银标识印花税纸51

第三节 伪造公之书类或公正书类及商业银行之书类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54

第四节 伪造私书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56

第五节 伪造往来护照兵士往来护照围猎执照及一切证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57

第二款渎职及关於官吏职务之轻重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64

第一节 监守自盗 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65

第二节 官吏苛敛 第一百七十四条67

第三节 官吏在其职掌内干涉不应事件及商业等轻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69

第四节 官吏收贿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70

第五节擅权之罪73

第一种 对於平民擅权之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73

第二种 对於公事擅权之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76

第六节 关於身上证书之轻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77

第七节 官吏於未授职之前擅行其职之权之罪及既罢职之后犹续行其职事之权之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78

第三款僧徒行其职务时妨害公众治安之罪81

第一节 妨害身上证书之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条81

第二节 僧徒於说教时谤詈官场及挑唆人民之罪 第二百一条至第二百三条81

第三节 僧徒於传教书中带有谤詈官署及挑唆人民之言之罪 第二百四条至第二百六条83

第四节 僧徒因教务与外国政府通信之罪 第二百七条至第二百八条84

第四款抗拒官命之罪违背官命之罪及其他对於官吏之罪84

第一节 抗拒官命之罪 第二百九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84

第二节 对於执行公权及料理公兵者而有不敬或暴行之事之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89

第三节 不为例行公务之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94

第四节 囚徒之逃亡及隐匿犯人之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六条94

第五节 破坏封印之罪及夺取官署内证书之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99

第六节 破坏记念标识之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102

第七节 僭职之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至第二百五十九条103

第八节 阻碍礼拜之罪 第二百六十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104

第五款聚众行凶及浮浪乞丐之罪105

第一节 聚众行凶之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八条105

第二节 浮浪之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106

第三节 乞丐之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至第二百八十二条108

第六款 因书类肖像雕刻品类等所犯之轻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条111

第七款 法律上所应禁之集会 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四条115

第二卷对於平民之重罪及轻罪117

第一章对於人之重罪及轻罪117

第一款故杀之罪其他诸死刑罪对於人而加暴行之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至第三百四条117

第一节 胁迫之罪 第三百五条至第三百八条119

第二款 创伤欧击及其他故意所犯之轻重罪与故杀之罪异 第三百九条至第三百十八条121

第三款误杀之罪误伤误击之罪可宥恕之轻重诸罪不可宥恕之轻重诸罪疑重疑轻之杀人罪疑轻疑重之伤罪欧击罪127

第一节 误杀及误伤误击之罪 第三百十九条至第三百二十条127

第二节 可宥恕之轻重诸罪及不可宥之轻重诸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至第三百二十六条128

第三节 杀人及创伤欧击之不以大小罪论者 第三百二十七条至第三百二十九条130

第四款 败乱风俗之罪 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四十条131

第五款 非法捕逮之罪及非法禁锢之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四条136

第六款妨害小儿身上证书及危迫其性命之轻重诸罪诱拐幼童之罪违背葬埋规则之罪138

第一节 对於小儿所犯之轻重诸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至第三百五十三条138

第二节 诱拐幼儿之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141

第三节 违律埋葬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142

第七款伪证谗诉诬罔漏告等罪143

第一节 伪证 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六十六条144

第二节 谗诉诬罔漏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八条147

第二章对於财产之重罪及轻罪148

第一款 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四百一条148

第二款倒产及诈欺取财及其他诈欺之事162

第一节 倒产及诈欺取财 第四百二条至第四百五条162

第二节 背信 第四百六条至第四百九条164

第三节 违背赌博场富场典铺诸规 第四百十条至第四百十一条166

第四节 妨害?卖自由 第四百十二条167

第五节 违背制造上商业上艺术上诸规则 第四百十三条至第四百二十九条168

第六节 对於海陆军供给一切品物之犯罪 第四百三十条至第四百三十三条176

第三款 毁坏毁损损害 第四百三十四条至第四百六十条178

第四编诖误之罪及其192

第一章 刑 第四百六十四条至第四百七十条192

第二章诖误之罪及其刑194

第一款 第一种 第四百七十一条至第四百七十四条194

第二款 第二种 第四百七十五条至第四百七十八条198

第三款 第三种 第四百七十九条至第四百八十四条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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