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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3

第1号案例:廖某某违反禁令标志违规左转弯行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罚款200元案3

【裁判要旨】3

No.1-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3

No.1-2 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107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的规定。3

第2号案例:姜某违反机动车交通禁令标志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罚款100元、记3分案10

【裁判要旨】10

No.1-3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对当事人违反禁行标志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10

第3号案例:蒋某某驾驶营运机动车超载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记3分案15

【裁判要旨】15

No.1-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视为与“行政处罚”并列的一种行为类别和方式。15

No.1-5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后,原行政机关改变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的,可以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的行政行为。15

No.1-6 当事人对经过复议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为审理对象。15

第4号案例:王某某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案21

【裁判要旨】21

No.1-7由于乙醇具有挥发性,在不同时间、不同检测条件等情形下,在后检测的乙醇含量低于在前检测的乙醇含量符合常理,应当属于合理的误差,不认定为事实不清。21

No.1-8 没有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产生影响,且行政机关的程序问题在整个处罚程序中也未对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产生影响的,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21

第5号案例:刘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罚款1800元并记12分案28

【裁判要旨】28

No.1-9当事人因个人纠纷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他人所驾驶车辆财产损失的,不影响认定其为道路交通事故。28

第6号案例: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34

【裁判要旨】34

No.1-10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驾驶机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4

第7号案例:朱某违法停车拒绝驶离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昆明火车站大队罚款150元、记3分案40

【裁判要旨】40

No.1-11执法民警使用警务通现场打印的法律文书已自动生成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民警的警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执法民警的警号在公安部门具有唯一性,代表的是执法民警本人,法律文书上的警号可以视为执法民警的签名。40

第8号案例:程某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元案46

【裁判要旨】46

No.1-12机动车停车地点既非规定停放车辆的场所,又未施划停车标线或停车泊位的,应认定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46

第9号案例:贺某违反禁令标志违法停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交通罚款200元案52

【裁判要旨】52

No.1-13监控摄像头拍摄到车辆驾驶人违法停车,交警部门事后依据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不适用第93条的规定。52

第10号案例:张某某实施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行为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元案56

【裁判要旨】56

No.1-14机动车停放的路段属于允许社会车辆不受任何限制自由通行的地方,不具有封闭性的,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范畴。56

第11号案例:谢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收缴、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61

【裁判要旨】61

No.1-15驾驶已达报废年限,但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认定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并对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61

第12号案例:陈某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罚款100元案70

【裁判要旨】70

No.1-16白色实线属于交通禁止标线。轧越白色实线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以对道路通行产生影响为要件。70

No.1-17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超市等网点代收罚款不违反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70

第13号案例:白某某实施行经人行横道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处罚100元案74

【裁判要旨】74

No.1-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引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认定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结果负有举证责任。74

第14号案例:徐某某不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元扣6分案79

【裁判要旨】79

No.1-19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时,虽未出示执法证件,但开警车、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标志的,可视为履行了表明执法身份的义务,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程序瑕疵不构成程序违法。79

No.1-20交通警察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但该决定书上载明执法警察的警号的,可视为能够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该瑕疵不构成执法程序违法。79

第15号案例:俞某某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大队罚款150元案86

【裁判要旨】86

No.1-21交通警察或由其委托的交通协管员依法为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粘贴提醒单、告知单,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86

No.1-22 由交通协管员采集并经民警审核的违法停车照片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其作出行政处罚。86

第16号案例:吴某某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元案92

【裁判要旨】92

No.1-23法律禁止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妨碍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民警现场执法时无法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的措施,可以直接予以处罚。92

第17号案例: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罚款1500元案97

【裁判要旨】97

No.1-24改装的电力驱动四轮保洁车辆,外观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范畴。97

No.1-25 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有关强制性标准。97

No.1-26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罚款的,可以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作出处罚决定。97

第18号案例:马某某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记3分案108

【裁判要旨】108

No.1-27当事人虽已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但并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之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属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108

第19号案例:肖某吸毒成瘾未戒除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案116

【裁判要旨】116

No.1-28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是一种具有撤回合法机动车驾驶证的效力并办理注销手续的复合型具体行政行为。116

No.1-29 被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列入应注销驾驶资格人员序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注销其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中显示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状态,不向社会公开,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116

第20号案例:郭某某正在执行社区戒毒期间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案124

【裁判要旨】124

No.1-30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申请人颁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属于违法行政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的,该注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124

第21号案例: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教练车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1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15分案132

【裁判要旨】132

No.1-31教练车属于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教练车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处罚。132

No.1-32 在未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产生影响,且未对其程序性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不属于程序违法。132

No.1-33 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一事二罚”的情形。132

第22号案例:王某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被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案145

【裁判要旨】145

No.1-3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予以通知、提醒驾驶人换发驾驶证,但此告知属于便民措施而非其法定义务。若当事人变更联系方式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告知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145

No.1-35 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从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并不必然影响其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行政效率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145

第23号案例:杨某某因违反交通禁止标线指示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罚款100元、记3分案154

【裁判要旨】154

No.1-3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当向社会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154

No.1-37 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54

第24号案例:许某因违反机动车停车、临时停放规定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100元案160

【裁判要旨】160

No.1-38交通警察在处罚时应当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160

第25号案例:詹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7日案169

【裁判要旨】169

No.1-39“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169

No.1-40 当事人的陈述是判断当事人肇事逃逸的主要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定性关键证据上存在问题,由于其只是起到补充作用,不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拘留决定的效力,属于程序瑕疵。169

第26号案例:陈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案176

【裁判要旨】176

No.1-41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行为人是否逃离现场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行为人隐匿在现场与其逃离现场并无本质区别,且行为人让人顶替、自身隐匿在现场的行为,直接干扰和影响了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的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于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隐匿现场、让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76

第27号案例:穆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罚款2000元并记12分案184

【裁判要旨】184

No.1-4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法律文书中存在告知瑕疵,若该送达文书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且案件事实尚有其他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则被告在送达告知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184

第28号案例: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194

【裁判要旨】194

No.1-43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未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如果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的,可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194

第29号案例:王某某因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车道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行政处罚100元案200

【裁判要旨】200

No.1-44在同一地方性法规中,若某一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应适用最能反映交通违法行为本质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即在同一地方性法规中存在行政法律适用法条竞合时,应按照一般与特殊的处理规则,适用特殊规定。200

第二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件207

第30号案例:方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驾驶证、强制检测血液案207

【裁判要旨】207

No.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207

No.2-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民警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民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的,事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9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207

No.2-3 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清楚、简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强制凭证中详细载明了涉案当事人姓名、车辆详细信息、违法事实、行政强制种类、执法民警的警号、签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凭证代现场笔录之用,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207

第31号案例:李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扣留驾驶证案216

【裁判要旨】216

No.2-4根据执法记录仪刻制的光盘可以作为定案证据。216

No.2-5 当事人醉酒状态作出的陈述可以作为定案证据。216

第32号案例:李某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留两轮摩托车案220

【裁判要旨】220

No.2-6被扣留的机动车又发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不予返还,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20

第33号案例:齐某实施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非机动车案224

【裁判要旨】224

No.2-7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行为适用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予以查处。224

No.2-8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经执法民警指出其违法行为并要求接受处理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予配合,并与民警发生争执的,可以视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情形,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24

第34号案例:伯某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扣留机动车案231

【裁判要旨】231

No.2-9扣留机动车是行政强制措施,为“扣押财物”的一种具体形式。231

No.2-10 扣留机动车的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231

第35号案例:李某某不服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押人力三轮车及行政赔偿案238

【裁判要旨】238

No.2-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应当以组建该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38

No.2-1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承诺书对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不能通过承诺书授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权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权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238

No.2-13 扣押人力三轮车的行为虽然导致当事人在扣车期间不能从事三轮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是扣车行为的客观结果,并不能认为其是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238

第36号案例:夏某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强制措施上诉案245

【裁判要旨】245

No.2-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遵守法定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将车辆返还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被扣押机动车驾驶人未接受处理为由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45

第三编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行政案件255

第37号案例:秦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车转移登记案255

【裁判要旨】255

No.3-1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定条件对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所进行的一种行政登记。255

No.3-2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255

第38号案例:胡某不服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转移登记案262

【裁判要旨】262

No.3-3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262

第四编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269

第39号案例:张某某诉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案269

【裁判要旨】269

No.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不仅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还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认定。269

第40号案例: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要求行政赔偿案276

【裁判要旨】276

No.4-2当事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时间虽然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时间相距较长,存在工作上的瑕疵,但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违法行政处罚。276

主题词索引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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