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 对日抗战时期 第7编 战后中国(4)》求取 ⇩

陆、接收复员与重建1

提要1

影印文件5

一、行政院院长宋子文致国防最高委员会检送收复区五项紧急措施办法函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一日5

二、何应钦总司令为派任接收委员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6

三、江苏省政府主席王懋功为办理江苏省接收事宜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7

四、蒋委员长致何应钦总司令俞飞鹏部长手令审慎办理华中振兴等二公司接收事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8

史料9

一、接收9

(一)政策与人员9

1.中央对于日本请求投降之决策暨有关受降及沦陷区问题之决议案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9

2.行政院各部会署局派遣收复区接收人员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10

3.各地受降军事长官表11

4.收复区省市政府长官表12

5.收复区财政金融特派员表16

附:派往各重要地区四行两局负责人员名单16

6.收复区交通通信特派员表17

7.收复区经济工矿特派员表18

(二)各地接收有关文电19

1.全国性事业之接收19

(1)何应钦总司令为派任接收委员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19

(2)何应钦总司令为派水运接收人员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19

(4)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呈蒋委员长报告襄助办理接收有关事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20

(3)何应钦总司令拟派何廉为行政院派驻陆总收复区全国性事业临时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九日20

(5)何应钦总司令为派定交通事业接收人员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21

(6)何应钦总司令呈蒋委员长请即派员负责接收全国性事业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22

2.京沪之接收22

(1)江苏省政府主席王懋功呈蒋委员长请迅令京市新任人员来京办理接收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日22

(2)何应钦总司令为接收改编首都警宪事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七日23

(3)南京市市长马超俊呈蒋委员长报告京市情形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日23

(4)何应钦总司令呈蒋委员长报告已派员接收首都警察厅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24

(5)何应钦总司令为京沪区财政金机构之接收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24

(6)上海市市长钱大钧呈蒋委员长报告接收伪沪政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25

(7)何应钦总司令呈蒋委员长报告已令接收京沪市区内一切行政机构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25

(9)上海市市长钱大钧呈蒋委员长报告接收沪市事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26

(8)何应钦总司令呈蒋委员长报告接收上海区伪中储银行有关事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五日26

(10)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呈蒋委员长报告沪区煤料供应办法电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27

3.各省市及地区之接收27

(1)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呈蒋委员长报告对企业机构接收人员意见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三日27

(2)江苏省政府主席王懋功呈蒋委员长报告派员分赴苏州镇江办理接收事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28

(3)何应钦总司令为华中振兴公司华北开发会社之接收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29

(4)江苏省政府主席王懋功为办理江苏省接收事宜呈蒋委员长电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29

(5)何应钦总司令呈蒋委员长报告派员先行接收日华中振兴华北开发企业机构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30

(6)何应钦总司令呈蒋委员长报告各省市地区接收之进行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30

(7)邵毓麟为经济接收问题呈蒋委员长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31

2.蒋主席令行政院院长宋子文转文各部部长议处接收失职人员电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33

1.蒋委员长致何应钦总司令俞飞鹏部长手令审慎办理华中振兴等二公司接收事宜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33

(三)蒋委员长电令33

(四)处理敌伪财产法规34

1.处理敌伪产业前的筹议34

2.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38

(1)敌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十四日38

(2)沦陷区敌国资产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三年月十四日40

附:沦陷区敌国资产处理办法修正案42

(3)沦陷区工矿事业接收整理办法 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四日42

(4)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43

(5)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45

(6)行政院为处理敌伪银行资产训令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七日47

(7)收复区私有土地上敌伪建筑物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48

(8)财政部部长俞鸿钧覆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告调查处理战时敌伪所发行伪钞券等情函 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50

(9)行政院停止敌产移转训令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十五日51

(10)收复区私有土地上敌伪建筑物处理办法(修正案)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51

(11)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修正案)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53

(12)收复区及台湾敌伪经济事业在日资产「条文、说帖、统计表」55

3.敌产处理条例58

(1)敌产处理条约 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七日58

(2)敌产处理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七日60

4.接收敌产65

(1)外交部部长王世杰为接管日本使领馆财产案卷事致各使领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65

(2)驻美大使魏道明呈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告美对日海军之处置办法电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65

(4)外交部部长王世杰驻美大使魏道明令续向美方交涉日舰配事电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三日66

(3)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致驻美大使魏道明令交涉接收日本海空军残余设备电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66

(5)美国驻华大使馆有关接管日本使领馆财产案卷节略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六日67

(6)驻美大使馆公使谭绍华为法国要求参加分配日舰事呈外交部请示电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九日68

(7)驻美大使馆公使谭绍华呈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告美对分配日舰态度电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一日68

(8)外交部致美大使馆指示我国不能赞同法国参加分配日舰电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69

(9)外交部致驻美大使馆指示我国不能赞同荷兰参加分配日舰电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69

(10)驻美大使馆呈外交部告美方有关分配日舰程序照会内容电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70

(11)外交部致驻美大使馆指示同意美方分配日舰程序但不能视为成例电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一日71

(12)接收日本剩余军舰船只案议程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71

附:分配日本残余舰艇及商船意见73

(13)孙慎经处理日本驻秘鲁使领馆财产签呈 民国三十七年一月二日77

(14)驻瑞士公使馆呈外交部告处理日本政府存款事宜电 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五日79

二、接收工作报告81

(一)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一)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81

(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工作报告(一)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81

1. 组织概要81

(1)内部组织81

(2)分支机构82

2.处理步骤82

(1)厘订章则83

(2)成立小组委员会83

3.处理情形83

(1)码头仓库83

(2)工厂84

(3)房地产86

(4)固体及液体燃料86

(5)水上运输工具87

(6)陆上运输工具87

(7)空中运输工具88

(8)军用品88

(9)军舰88

(10)粮食89

(11)农林渔牧89

(12)教育文化机关89

(14)贸易公司90

(13)德侨商行90

(15)小型商店91

(16)医药卫生91

(17)金融钱币证券91

(18)逆产92

4.查缉工作93

(1)密报办法93

(2)查缉情形93

(3)查获物资93

(4)核发奖金94

5.平价工作94

6.总值估计96

附件:(1)各种小组委员会名单97

(2)处理工厂名单100

(一)经济部接收工厂100

(二)拨交资源委员会工厂115

(三)拨交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工厂116

(四)拨交中国蚕丝公司工厂117

(五)拨交中华烟草公司工厂118

(六)拨还工厂118

(七)复工工厂122

(八)标售工厂124

(九)中央印制厂接收工厂127

(3)接收敌伪农林渔牧产业名单127

(4)接收敌伪教育文化机关名单129

(二)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二)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至三十五年十二月136

(二)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工作报告(二)*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至三十五年十二月136

1.审议委员会概要136

2.处理局组织137

3.处理局人事145

4.处理局经费149

5.接收情形151

(1)接收产业分类估计价值统计总表157

(2)工厂设备158

(3)物资159

(4)金银货币证券160

(5)房地产及家具161

(6)码头仓库162

(7)粮食及包装盛器162

(8)农林渔牧164

(9)燃料164

(10)教育文化机关165

(11)船舶166

(12)车辆166

6.运用情形167

(1)先行复工工厂分类统计表168

(2)移交政府机关运用工厂统计表169

(3)运用产业表170

(4)江海关运用敌伪码头仓库概况175

(5)德商商标收费统计表178

7.处理概况178

(1)发还原业主部份186

(一)工厂186

(二)房地产190

(三)交通工具192

(2)拨交政府机关部份192

(3)标售及让售部份198

(一)工厂198

(二)物资221

(三)金银货币证券225

(四)房地产家具235

(五)码头仓库240

(六)粮食242

(七)农林渔牧243

(八)燃料245

(九)教育文化机关248

(十)船舶车辆253

8.德侨产业接收处理260

(1)德孚洋行261

(2)拜耳药厂264

(3)其他德商洋寿265

9.逆产扣押保管及处理268

(1)动产270

(2)不动产271

10 查缉工作概要273

11 驻京办事处接收处理概况283

12 江苏省接收处理概况302

13 浙江省接收处理概况313

14 安徽省接收处理概况324

15 结论334

(三)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暨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工作概略 民国三十六年一月至二月337

附表:(1)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现金收入总报表339

(2)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尚待处理财产估计表340

(一)复员计划纲要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351

三、复员351

1.内政352

2.外交354

3.军事355

4.财政359

5.金融360

6.工矿商业362

7.教育文化365

8.交通367

9.农业370

10 社会372

11 粮食373

12 司法374

13.侨务376

14 水利377

15 卫生378

16 土地380

(三)收复区各项紧急措施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382

1.关于地方治安者382

2.关于财政金融者385

3.关于交通运输者391

4.关于邮电通信者393

5.关于经济工矿者394

6.军政396

7.教育397

8.农林398

9.社会398

10 粮食399

11 司法行政400

12 蒙藏401

13 水利401

14 卫生401

15 善后救济402

16 广播事业402

附录:(1)行政院院长宋子文致国防最高委员会检送收复区五项紧急措施办法函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一日403

(2)行政院院长宋子文致国防最高委员会检送其余各项紧急措施办法函 民四三十四年九月十五日403

(三)中央设计局对新编社会复员计划经费审查表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404

四、施政409

(一)有关文件409

1.三十四年度国家施政方针 民国三十三年八月十四日409

(1)总纲409

(2)一般政务410

(3)各部门政务412

2.三十六年度国家施政方针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十一日421

(1)关于政治者421

(2)关于经济者422

(3)关于军事者424

附录:国防部三十六年度施政方针424

3.绥靖区施政纲领 民国三十六五年十月十六日425

4.经济紧急措施方案 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十六日427

5.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 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十八日432

(1)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 民国三十七年八月十九日433

6.行政院院长翁文灏提出之财政经济紧急处分案433

附:(一)金圆券发行办法434

(二)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436

(三)中华民国人民存放国外外汇资产登记管理办法438

(四)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440

(四)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工作报告书441

1.成立缘起441

2.工作经过442

3.结束办法444

附录:(1)军政部武汉区特派员办公处工作报告书444

(2)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444

附:拟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名单445

(3)行政院经济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446

1.政治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宋子文447

(三)有关施政报告447

(2)武汉燃料管理委员会接收煤料工作报告448

(2)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武汉区煤料管理委员会接收煤料工作报告448

2.军事复员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林蔚455

(1)去年一般工作455

(2)今年复员计划458

(1)保障收复区法人之合法利益462

3.经济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翁文灏462

(2)集中主持敌伪资产之接收及处理463

(3)敌伪产业价值之初步估计464

(4)其他各区所接收的重要工业468

(5)协助收复区工厂复工471

(6)初步建置重要事业473

(7)各地物价变动之概况474

4.财政金融口头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俞鸿钧477

(1)引言477

(2)当前财政中心政策477

(3)租税制度改进问题479

(4)变更物资管制问题483

(5)金融管制问题484

(6)稳定币值问题485

(7)充裕地方财政问题487

(8)平衡国库收支问题489

(9)整饬税务人员风纪问题492

(10)结语493

5.交通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俞飞鹏493

(1)铁路494

(2)公路494

(3)水运495

(4)空运496

(5)电话496

(6)邮政储汇496

(7)复员运输497

(8)结语497

6.粮食部口头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徐堪498

附:(1)敌伪粮食之接收与处理504

(2)粮食部接收敌伪粮食加工工厂之经营管理办法506

7.善后救济工作(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浦薛凤507

(1)善后救济之性质与范围508

(2)工作机械佤其事务费508

(3)基本协定之签订510

(4)善后救济物资之申请到达及其分配511

(5)租用英轮运输救济物资之经过518

(6)本年七大中心工作519

(7)其他523

8.地方行政报告(对六届二中全公报告) 黄绍竑524

(1)民政524

(2)财政527

(3)教育529

(4)建设530

(5)善后救济531

(6)军粮民粮532

(7)各省市公教人员及团队警察生活待遇532

(8)省市政府之权责及组织533

9.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对六届二中全会报告) 南京市政府534

(1)绪言534

(2)社会535

(3)教育538

(4)财政541

(5)工务544

(6)公用552

(7)卫生555

(8)地政558

(9)地方自治561

(10)会计572

(11)人事管理574

(12)园林建设576

(13)房地产纠纷之调处578

(15)设计考核事项579

(14)抗战损失之调查579

(16)日侨管理580

附录:南京市接收委员会工作概况585

10 国防部工作报告书(对六届四中全会报告) 国防部588

(1)前言588

(2)关于军政之设施588

(一)复员官佐之安置589

(二)官兵待遇之调整596

(三)伤亡官兵之抚卹及残废军人之安置599

(四)军风纪之整饬与官兵生活之融和607

(五)征兵设施之改善609

(六)第二线兵团之建立611

(七)地方自卫武器之加强611

(八)分配日舰之处理612

(3)关于制度之推行613

(二)教育制度614

(一)人事制度614

(三)补给制度616

(4)结论617

柒、对日政策与签订和约619

提要619

影印文件623

一、蒋总统条谕之对日和约方针 民国四十年四月十七日623

二、日本首相吉田茂致美国务卿杜勒斯函译文 民国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626

三、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对吉田函件之声明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十八日627

四、中日和会第一次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二十日629

史料633

一、战后我国对日政策633

(一)蒋主席文告633

1.蒋主席对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广播词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633

2.蒋主席民国三十五年元旦文告(节略)635

3.蒋总统就职文告(节略) 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636

(二)主要文件637

1.外交部宣布日本政府正式无条件投降公告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637

2.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二日637

3.行政院公布「前敌产处理委员会登记管理之后方敌产接管处理办法」令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640

4.内政部公布「地方政府接收处理日人寺庙祠宇注意事项」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三日642

5.军事委员会暨行政院颁行「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训令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八日643

6.行政院公布「收复区私有圭耻敌伪建筑物处理办法」令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646

7.驻美大使顾维钧致王世杰部长转呈蒋主席报告美国务院邀各国代表商谈召集对日和约事宜并建议于本年八月十九日举行初步会议电 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十三日648

8.外交部覆苏联政府重申中国政府主张对日和约预备会由远东委员会会员国组成电 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五日649

附录:(1)参加驻日代表团的回忆 沈觐鼎649

(2)战后访日与麦帅四次会谈记 张群676

(一)金山和约的签订687

1.金山和会的召开687

二、金山和约与我国态度687

2.金山和平约条全文693

(二)我国政府的抗议713

1.蒋总统条谕之对日和约方针 民国四十年四月十七日713

2.蒋总统为金山和约问题发表声明 民国四十年六月十八日714

3.外交部部长叶公超于美公布约稿后之严正声明 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三日715

4.我国政府关于对日和约之政策 民国四十年七月十八日717

5.立法院通过对日和约问题决议案 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九日719

三、中日和约的签订721

(一)中日双边和约前的筹议721

1.美国提出议缔结双边和约721

(1)美驻华公使蓝钦提议缔约之两种方式 民国四十年六月六日721

(2)叶公超部长遵照政府决定提出两种方案 民国四十年六月十八日723

(3)驻美大使顾维钧向美方提出两点补充修正办法 民国四十年六月二十一日726

(4)美国务卿杜勒斯主张双边和约在多边和约之后签订 民国四十年六月二十八日729

(1)美国务卿杜勒斯首先提出实施范围问题 民国四十年七月三日732

2.双边条约适用范围商讨732

(2)关于条约适用范围中美双方态度 民国四十年七月三十日734

(3)关于日派商务代表来台之商谈 民国四十年八月四日736

(4)叶公超部长征询美方对双边和约态度 民国四十年八月八日737

(5)美方对中日签订双边和约之态度 民国四十年八月二十一日741

(6)美方对于我方意见之答覆 民国四十年八月二十三日744

(7)美方对「实施范围」案之保证及我方态度 民国四十年八月三十日747

(8)美方复提出「实施范围」与「缔约时间」两方案 民国四十年九月十七日750

(9)关于「实施范围」问题之我方建议节略 民国四十年九月二十六日753

(10)外交部关于「实施范围」修正案之节略 民国四十年十月二十四日754

3.中日双边和约交涉的进展755

(1)日本对缔约的态度755

(一)驻日大使董显光与日内阁官房长官冈崎胜男对中日和约态度之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年十月二十五日755

(二)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国会之声明 民国四十年十月三十一日758

(2)我方对吉声明之态度 民国四十年十月三十一日760

(3)美驻华公使蓝钦转告美国务院覆电 民国四十年十一月五日762

(4)美参议员勃鲁斯特有关和约谈话 民国四十年十二月十五日765

(5)美方等待杜邱会谈 民国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766

(6)杜邱会谈有关我国之问题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十四日768

(7)日本首相吉田茂致美国务卿杜勒斯函译文 民国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770

(8)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对吉田函件之声明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十八日771

(9)我方对双边和约生效时间之表示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十八日772

(10)美国务院对「实施范围」及「签约时间」之答覆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十九日773

4.和约名称的商讨及中日对双边和约的意见774

(1)吉田茂首相之照会及何世礼团长之覆照774

(一)日首相兼外务大臣吉田茂致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何世礼照会译文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774

(二)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何世礼覆日首相兼外务大臣吉田茂照会译文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四日775

(2)日方对于条约名称问题之意见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九日775

(3)我方重申对条约名称所持之立场777

(一)叶公超部长面交木村四郎七所长文件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一日777

(二)叶公超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一日778

(一)叶公超部长与木村四郎七所长之交涉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三日779

(4)中日双边条约名称问题之交涉779

(二)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汪孝熙与中田丰千代副所长谈话后所作之报告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六日781

(5)名称问题中日双方成立谅解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八日782

(6)叶公部长对立法委员关于中日和约问题质询之答覆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九日785

(7)日本国会对中日和约问题之辩论787

(二)中日和约的谈判793

1.初步谈判条约名称问题之交涉793

(1)中日和会筹备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十九日794

(2)中日和会第一次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二十日795

(3)我方所提中日和约初稿799

(4)中日和会第一次非正式会议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811

(5)中日和会第二次非正式会议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814

(6)条约名称问题之初步协议814

(一)中日和会第三次非正式会议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815

(二)胡庆育副代表与日首席代表木村四郎七谈话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818

(1)叶公超部长与河田烈代表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一日825

(7)中日和会第二次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一日825

2.谈判之进行与波折825

(2)中日和会第四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五日826

(3)中日和会第五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六日843

(4)中日和会第六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七日852

(5)日方第二次提出约稿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十二日885

(6)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十七日887

(7)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十九日898

(8)胡庆育副代表与木村四郎七首席团员谈话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910

(9)胡庆育副代表与木村四郎七首席团员谈话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912

(10)胡庆育副代表与木村四郎七首席团员谈话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920

(11)中日和会第九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928

附:我方交日方之「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稿938

(12)叶公超代表与河田烈代表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938

附:日方第三次所提「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稿943

(13)叶公超代表与河田烈代表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日946

附:中国全权代表叶公超致日本全权代表河田烈之备忘录译文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日951

(三)双边和约的缔结及其善后954

1.和约二度协议及日方再度翻案958

(1)叶公超代表与河田烈代表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八日958

附:日本代表团递交中国全权代表之意见书译文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八日960

(2)和约签字生效日期之商讨964

(一)胡庆育副代表与木村四郎七首席团员谈话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一日964

(二)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汪孝熙报告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一日964

(3)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二日965

(4)中日和会第十一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二日977

(5)中日和会第二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三日988

(6)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三日999

(7)中日和会第十四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1008

(8)中日和会第十五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五日1016

(9)胡庆育副代表与木地四郎七首席团员谈话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五日1022

(10)中日和会第十六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九日1024

2.和约之缔结及其内容1030

(1)中日和会第十七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1030

(2)中日和会第十八次非正式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1045

(3)胡庆育副代表与木村四郎七首席团员交涉简要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054

(4)中日和会第三次会议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056

(5)中日两国代表签字1061

(一)叶公超全权代表于签字时致词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1061

(二)河田烈全权代表于签定后关于日本任命全权问题发表谈话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1062

(6)中日和平条约议定书换文及同意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1062

3.和约缔订后之谈话及报告1069

(1)日本全权代表河田烈谒见蒋总统谈话纪录 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三十日1069

(2)行政院院长陈诚在立法院关于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案之说明 民国四十一年七月十五日1070

(3)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条约案之补充说明 民国四十一年七月十六日1074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 对日抗战时期 第7编 战后中国(4)》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