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第2分册》求取 ⇩

第168目 国家领土的概念3

第169目 国家领土的重要性3

目录3

第二编 国际法的客体3

第五章 国家领土3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说3

第170目 领土主权的可分性4

第171目 陆地、内水、领海7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各部分7

第175目 作为沿河国领土的河流8

第三节 河流8

第172目 群岛水域8

第173目 空气空间8

第174目 沿岸国有管辖权和权利的其他区域8

第176目 航行权:多瑙河9

第177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其他欧洲河流11

第178目 1921年《巴塞罗那公约》12

第179目 国际河流的水流的利用13

第181目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15

第180目 赫尔辛基规则15

第182目 湖泊和内陆海16

第四节 湖泊和内陆海16

第184目 苏伊士运河17

第183目 运河概说17

第五节 运河17

第186目 巴拿马运河20

第185目 基尔运河20

第187目 领海的概念23

第六节 领海与毗连区23

第189目 河口24

第188目 正常的领海基线24

第190目 岛屿25

第193目 港口、海港、泊船处和基线26

第192目 低潮高地26

第191目 礁和环礁26

第194目 直线基线27

第195目 领海之外的灯塔29

第196目 领海的宽度30

第198目 领海内航行31

第197目 领海疆界31

第199目 无害通过的定义32

第200目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与无害通过34

第201目 军舰和无害通过35

第202目 领海内的管辖权36

第203目 港口内的管辖权37

第204目 遇难船舶39

第205目 毗连区40

第206目 领湾41

第七节 海湾41

第207目 历史性海湾42

第209目 多国海湾43

第208目 “紧要”海湾和水域43

第210目 国际海峡和通行44

第八节 海峡44

第211目 过境通行45

第212目 某些海峡中的无害通过47

第213目 博斯普鲁斯海峡和达达尼尔海峡48

第214目 群岛制度49

第九节 群岛和群岛国49

第215目 群岛国50

第216目 群岛水域51

第217目 通过权和飞越权52

第218目 早期学说53

第十节 空间与航空53

第220目 1944年《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54

第219目 1919年《巴黎公约》54

第221目 其他芝加哥文件55

第223目 双边协定57

第222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57

第224目 其他多边公约58

第225目 无线电信59

第226目 领土疆界60

第十一节 国家领土的疆界60

第228目 边界地图61

第227目 边界条约61

第229目 界河62

第233目 疆界争端与领土争端的区别63

第232目 疆界争端63

第230目 界湖和疆界内陆海63

第231目 界山63

第235目 占有主义64

第234目 第三国64

第236目 所谓国家地役65

第十二节 国家地役65

第238目 对物地役66

第237目 国家地役的主体和客体66

第239目 国家地役的消灭67

第240目 内陆国68

第241目 谁能取得国家领土69

第十三节 国家领土取得方式69

第244目 国家领土割让的概念70

第十四节 割让70

第242目 领土取得的旧学说70

第243目 领土取得的方式70

第245目 割让的形式71

第246目 被割让领土的交付72

第249目 国籍和迁移出境的选择权73

第248目 公民投票73

第247目 第三国73

第250目 占领的概念74

第十五节 占领74

第252目 发现产生不完全的所有权75

第251目 占领的要素75

第253目 占领的范围76

第256目 南北极地区77

第255目 占领的效果77

第254目 势力范围77

第257目 《南极条约》78

第260目 涨滩80

第259目 人为的土地80

第十六节 添附80

第258目 添附的概念80

第262目 新生岛屿81

第261目 废河床81

第263目 征服和灭亡的概念82

第十七节 灭亡82

第266目 灭亡的后果83

第265目 灭亡与交战占领不同83

第264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83

第268目 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废弃和领土所有权84

第267目 第三国的否决84

第269目 时效的概念87

第十八节 时效87

第270目 时效的条件88

第271目 领土主权的持续显示89

第十九节 历史性权利、关键日期、自决89

第272目 历史性权利的巩固90

第273目 关键日期91

第274目 自决92

第275目 国际社会的态度94

第276目 丧失国家领土的6种方式95

第二十节 国家领土的丧失95

第277目 从前关于控制海洋的主张153

第一节 公海自由的兴起153

第六章 公海153

第278目 格老秀斯对海洋主权的攻击154

第279目 对公海自由的逐渐承认155

第280目 公海的定义156

第二节 公海的概念156

第282目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57

第281目 1958年日内瓦会议157

第284目 公海自由的意义159

第三节 公海自由159

第283目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地位159

第285目 公海上的航行和其他自由161

第286目 1958年公约和1982年公约之间的不一致162

第287目 船舶和飞机的国籍163

第四节 公海上的管辖权163

第288目 “真正联系”164

第291目 船旗国管辖的范围165

第290目 船舶的文书和名称165

第289目 内陆国和国际组织的海商旗165

第293目 军舰对于商船的权力166

第292目 军舰和公共船舶的管辖豁免166

第294目 紧追权169

第296目 公海上的交通安全170

第295目 在公海上押解被逮捕的船舶170

第298目 给予救助的义务172

第297目 载重线公约172

第299目 海盗行为的概念174

第五节 海盗行为和有关罪行174

第300目 公共船舶和海盗行为175

第301目 叛变的船员和乘客178

第302目 海盗行为的客体179

第304目 对海盗的管辖权和惩罚180

第303目 在什么地方可以作海盗行为180

第305目 国内法上的海盗行为181

第306目 捕鱼作为公海自由182

第六节 公海上的渔业182

第308目 捕鲸的管理183

第307目 公海渔业条约183

第309目 日内瓦公约和海洋法公约184

第311目 海底电报线的国际保护186

第310目 公海中的电报线186

第七节 海底电缆和管道186

第312目 管道187

第313目 公海上的无线电通信188

第八节 无线电通信和公海188

第314目 早期对公海海床和底土的主张189

第九节 大陆架189

第315目 《杜鲁门公告》和其后的实践191

第316目 大陆架的性质192

第318目 大陆架资源195

第317目 大陆架权利195

第320目 设施、结构和人工岛屿196

第319目 大陆架的上覆水域196

第323目 大陆架界限的划定197

第322目 大陆架超过200海里197

第321目 开凿隧道197

第324目 北海案198

第325目 1982年公约第八十三条200

第326目 以后的案件201

第327目 渔业区主张的开始202

第十节 渔业区和专属经济区202

第328目 专属经济区205

第329目 专属经济区法律的渊源206

第330目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207

第332目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08

第331目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208

第333目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210

第335目 可捕量211

第334目 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211

第336目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212

第337目 鱼的种群和边界213

第340目 降河产卵鱼种214

第339目 溯河产卵种群214

第338目 海洋哺乳动物214

第342目 航行和其他自由215

第341目 沿海国法律的执行215

第345目 200海里的捕鱼区217

第344目 非生物资源217

第343目 飞越217

第347目 单一的海洋边界218

第346目 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划定218

第349目 《海洋法公约》220

第348目 日内瓦公约220

第十一节 海洋科学研究220

第350目 《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223

第十二节 “区域”和深海采矿223

第352目 其他的协定225

第351目 非缔约国的地位225

第353目 关于污染的协定226

第十三节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226

第354目 托雷·坎永号和布鲁塞尔会议227

第356目 1982年的规则和规章229

第355目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一般规定”229

第357目 1982年制度的执行230

第358目 执行和过境通行232

第359目 责任233

第361目 第十二部分的法律地位234

第360目 主权豁免234

第七章 外层空间271

第362目 空间法的开端271

第363目 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272

第364目 责任、赔偿责任及管辖权273

第365目 空间事故和1968年《宇宙航行员协定》274

第367目 1972年《责任公约》275

第366目 1975年《登记公约》275

第368目 1979年《月球条约》277

第369目 国际组织279

第370目 外层空间的界定280

第372目 电信空间站等281

第371目 地球静止轨道281

第373目 遥感283

第375目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292

第374目 个人对国际法的重要性292

第八章 个人292

第一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292

第377目 国际法和人权293

第376目 国籍是个人和国际法间的联系293

第378目 国籍的概念294

第二节 国籍294

第379目 国籍的功用297

第380目 公司298

第381目 国籍和移民出境300

第383目 5种取得国籍的方式301

第三节国 籍的取得和丧失301

第382目 出籍权301

第385目 英联邦内的公民籍302

第384目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302

第386目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303

第387目 根据申请而准予入籍305

第391目 丧失国籍的方式306

第390目 因吞并和割让而取得国籍306

第388目 入籍对原有国籍的影响306

第389目 因回复而取得国籍306

第392目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可能性308

第四节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308

第394目 双重国籍人的地位309

第393目 双重国籍是怎样发生的309

第395目 条约对双重国籍的规定310

第397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311

第396目 无国籍是怎样产生的311

第398目 关于无国籍的条约规定312

第399目 难民315

第400目 外国人的入境许可317

第五节 外国人的接受和庇护权317

第402目 所谓庇护权318

第401目 在某种条件下接受外国人318

第404目 外国人的人身地位320

第403目 外国人地位概说320

第六节 外国人入境后的地位320

第405目 对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322

第407目 外国人的财产:征收323

第406目 外国人在某些亚非国家323

第408目 国家债务和与外国人的其他合同328

第409目 待遇的国民标准和国际标准:不歧视330

第410目 外国人和他们本国的保护332

第411目 非国民的保护333

第412目 离开外国334

第413目 驱逐外国人的权力335

第七节 外国人的驱逐出境335

第414目 怎样执行驱逐337

第415目 不存在引渡的法律义务338

第八节 引渡338

第416目 引渡条约的兴起339

第418目 国民的引渡341

第417目 关于引渡的国内法341

第419目 可引渡的罪行342

第420目 引渡的条件343

第422目 关于政治罪概念的困难344

第421目 这项原则的由来344

第九节 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344

第423目 国内法和政治罪的概念345

第424目 限制“政治罪”意义的国际尝试346

第426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348

第425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348

第十节 对少数者的保护348

第427目 少数者条款的制裁349

第428目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350

第429目 奴隶和奴隶贩卖352

第十一节 奴隶、奴隶贩卖和强迫劳动352

第430目 强迫劳动的废除354

第431目 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355

第十二节 国际的人权保护355

第432目 工人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356

第433目 《联合国宪章》和人权357

第434目 灭种公约361

第435目 违反人道罪362

第436目 国际人权法案:向有效的法典进展364

第437目 《世界人权宣言》365

第438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367

第439目 种族歧视368

第440目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盟约371

第441目 妇女的权利374

第442目 欧洲的人权保护375

第443目 美洲的人权保护379

第444目 非洲的人权保护381

第446目 国家元首的职权459

第445目 国家元首概说459

第三编 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459

第九章 国家元首和外交部459

第一节 国家元首在国际法上的地位459

第449目 总统不是主权者460

第448目 君主的主权460

第447目 国家元首的尊荣和特权460

第二节 君主和总统460

第451目 在外国时国家元首应享的尊敬461

第450目 君主和总统受到的相似的待遇461

第三节 君主和总统应享的尊敬461

第453目 在国外的国家元首的家属462

第452目 在国外的国家元首的随从人员462

第455目 隐名旅行的国家元首463

第454目 国家元首以私人身份在国外时的地位463

第459目 外交部长的地位464

第四节 外交部464

第456目 被废黜的和逊位的国家元首464

第457目 摄政464

第458目 国家元首为外国服务464

第460目 外交部的声明在本国法院中有最后的确定性465

第462目 外交478

第461目 使节制度的发展478

第十章 外交使节478

第一节 使节制度478

第463目 外交语文479

第465目 什么国家有使节权480

第464目 使节权的概念480

第二节 使节权480

第468目 典礼使节和政治使节481

第三节 外交使节的种类和等级481

第466目 使节权由谁行使481

第467目 外交关系481

第470目 大使482

第469目 外交使节的等级482

第473目 外交团483

第472目 代办483

第471目 公使和使节483

第475目 国书、全权证书484

第474目 使节的人选和资格484

第四节 外交使节的任命484

第478目 没有接受外交使节的义务485

第五节 外交使节的接受485

第476目 联合使馆485

第477目 同时任命几个外交代表485

第481目 对出席会议和国际组织的使节的接受486

第480目 接受的方式和隆重程度486

第479目 拒绝接受某一个人486

第485目 保护487

第484目 观察487

第六节 外交使节的职务487

第482目 外交职务概说487

第483目 谈判487

第487目 避免干涉内政488

第486目 杂项职务488

第489目 外交使节应享的特权489

第488目 外交使节是国际法的客体489

第七节 外交使节的地位489

第491目 外交使节和使馆职员490

第490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490

第492目 外交代表应受的保护491

第八节 不可侵犯性491

第494目 外交馆舍的不可侵犯性492

第493目 不可侵犯性的限度492

第495目 所谓外交庇护权495

第497目 其他外交财产的不可侵犯性497

第496目 哥伦比亚和秘鲁间的“庇护权案”497

第498目 外交通讯的不可侵犯性498

第499目 给予外交代表豁免和特权的理由499

第九节 外交代表的豁免和特权499

第501目 刑事管辖的豁免500

第500目 民事管辖的豁免500

第503目 豁免的放弃和外交特权的滥用501

第502目 警察管辖的豁免501

第505目 各种税收的豁免502

第504目 传讯作证的豁免502

第507目 内部管辖权503

第506目 设堂礼拜权503

第509目 特权和豁免的期限504

第508目 其他的特权和豁免504

第511目 使馆职员505

第510目 外交代表以外的人505

第十节 外交代表以外的人505

第513目 家属506

第512目 私人仆役506

第514目 外交信使507

第516目 使节旅行通过第三国的领土509

第515目 各种可能的情形509

第十一节 使馆成员对于第三国的地位509

第520目 国书期限的届满510

第519目 外交使命的终止和外交关系的破裂510

第517目 使节被交战国在其占领的敌国领土上发现时的情形510

第518目 在第三国的诉讼510

第十二节 外交使命的终止510

第523目 外交关系的破裂511

第522目 斥退511

第521目 召回511

第524目 提升512

第525目 战争的爆发512

第527目 革命性的变革513

第526目 合乎宪法的变动513

第529目 使节的死亡514

第528目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灭亡514

第530目 使命终止的后果515

第532目 会议516

第531目 特别使团概说516

第十三节 特别使团516

第533目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517

第534目 领事制度的发展559

第一节 领事制度559

第十一章 领事559

第536目 领事专约560

第535目 领事活动的性质560

第539目 领事的等级561

第538目 领馆辖区561

第二节 领事组织561

第537目 领事的种类561

第541目 没有接受领事的义务562

第三节 领事的任命562

第540目 领事从属于外交使节562

第545目 促进工商业563

第544目 领事职务概说563

第542目 任命领事的权利563

第543目 任命和接受领事的方式563

第四节 领事的职务563

第548目 公证职务564

第547目 保护564

第546目 监督航务和飞机564

第550目 领事的特权565

第549目 领事的地位565

第五节 领事的地位和特权565

第552目 第三国的义务568

第551目 特权和豁免的期间568

第554目 国家元首的更迭569

第553目 职务终止的原因569

第六节 领事职务的终止569

第555目 领事职务终止的后果570

第557目 武装部队在国外的场合582

第556目 武装部队作为国家机关582

第十二章 其他机构582

第一节 在外国领土上的武装部队582

第558目 武装部队在国外时的地位583

第560目 军舰作为国家机关587

第二节 在本国水域以外的国家船舶587

第559目 联合国军队587

第562目 军舰在国外的场合588

第561目 军舰性质的证明588

第563目 军舰在外国领水中的地位589

第565目 军舰以外的国有船舶590

第564目 船员在外国登陆后的地位590

第566目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593

第三节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593

第568目 商务代表594

第567目 政治代表594

第571目 观察员和检查员595

第570目 委员会成员595

第569目 秘密人员:间谍595

第573目 协商和谈判609

第572目 各种国际交往行为609

第四编 国际交往行为609

第十三章 国际交往行为概说609

第一节 谈判609

第574目 会议610

第二节 会议610

第575目 会议:参加者和程序611

第577目 宣言613

第576目 单方行为:概说613

第三节 谈判和条约以外的国际交往行为613

第578目 通知616

第580目 放弃617

第579目 抗议617

第581目 条约法的发展: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25

第一节 条约的性质和作用625

第十四章 条约625

第582目 条约的概念626

第583目 所谓造法性条约628

第584目 条约的拘束力629

第586目 文件、公约、宣言、换文等630

第585目 条约的形式630

第二节 条约的形式和条约的各部分630

第587目 条约的各部分631

第590目 与其他条约义务抵触的条约的效力632

第589目 限于缔约各方的义务632

第三节 条约的客体632

第588目 条约的一般客体632

第591目 缔结与先订条约义务抵触的条约的后果633

第592目 与《联合国宪章》抵触的条约634

第595目 国家的缔约能力635

第四节 条约当事方635

第593目 不道德的义务635

第594目 强制法635

第596目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636

第597目 缔约权的行使:全权证书637

第598目 条约约文的议定和认证638

第五节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638

第600目 签署639

第599目 缔约各方的相互同意639

第602目 批准:概念和功能640

第601目 交换文书640

第603目 批准的必要性642

第606目 批准的形式和方式643

第605目 拒绝批准643

第604目 延迟批准643

第608目 批准书的交换、交存和通知644

第607目 部分的和有条件的批准644

第610目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645

第609目 批准的效果645

第612目 生效前效力646

第611目 加入646

第613目 生效的日期和方式647

第614目 保留的意义和目的648

第六节 保留648

第616目 保留对参加条约的效果(一)649

第615目 禁止的保留649

第617目 保留对参加条约的效果(二)650

第619目 保留的撤回和保留的程序651

第618目 对条约规定的保留的效果651

第620目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652

第七节 条约的效力652

第621目 条约的领土范围653

第623目 政府的变动对条约的影响654

第622目 条约对个人的效力654

第624目 条约的修正655

第625目 保证条约的履行656

第626目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658

第八节 条约与第三国658

第627目 对非当事国间接加以义务660

第629目 解释的目的661

第九节 条约的解释661

第628目 第三国对条约的参与661

第631目 解释规则662

第630目 权威解释662

第632目 解释通则663

第633目 补充解释方法665

第635目 失效概说668

第十节 条约的失效668

第634目 多种文字的条约668

第636目 宪法上的限制669

第639目 诈欺670

第638目 错误670

第637目 对代表的权力的限制670

第641目 强迫671

第640目 贿赂671

第643目 关于失效的程序672

第642目 与“强行法”的冲突672

第644目 失效的后果673

第645目 概说674

第十一节 退出、终止和停止施行674

第646目 当事国的同意675

第648目 后订条约676

第647目 废止或通知退约676

第649目 违约677

第650目 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679

第651目 情况的基本改变680

第654目 当事国一方的消失或改变地位682

第653目 新的“强行法”规则的产生682

第652目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682

第657目 终止、退出或终止施行的后果683

第656目 程序683

第655目 战争683

第661目 保管机关684

第十三节 保管机关和登记684

第十二节 条约的展期、重新确定和回复684

第658目 条约的展期684

第659目 重新确定684

第660目 回复684

第662目 《国际联盟盟约》下的条约登记685

第663目 《联合国宪章》下的条约登记686

第665目 《联合国宪章》下的同盟条约738

第664目 同盟条约的概念738

第十五章 条约的重要类别738

第一节 同盟条约738

第667目 担保条约的概念和标的740

第二节 担保和保护条约740

第666目 “履行盟约的场合”740

第668目 担保条约的效力741

第669目 最惠国条约742

第三节 最惠国条约742

甲、中文——外文753

一、专门名词753

附录 译名对照表753

乙、外文——中文793

二、案件名831

三、人名(包括船名)847

四、地名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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