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平时法》求取 ⇩

前言页1

译者前言1

俄文译本序1

第二编 国际法客体3

第一章 国家领土3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说3

第一六九目 国家领土的概念3

第一七○目 国家领土的重要性4

第一七一目 领土主权的可分性4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各个部分10

第一七二目 陆地、国内水流、领水10

第一七二目? 领土的拟制部分12

第一七三目 地下领土12

第一七四目 领空12

第一七五目 部分领土的不可割让性13

第一七六目 河流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14

第三节 河流14

第一七七目 国内、疆界及非国内河流上的航行15

第一七八目 国际河流上的航行16

第一七八目—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其他欧洲河流19

第一七八目—二 一九二一年巴塞罗那公约20

第一七八目—三 河水的利用22

第一七九目 湖及内海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24

第一八○目 所谓国际湖及内海24

第四节 湖及内海24

第一八一目 黑海25

第五节 运河26

第一八二目 运河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26

第一八三目 苏彝士运河27

第一八三目—一 基尔运河28

第一八四目 巴拿马运河30

第六节 领海32

第一八五目 对领海为国家财产的争论32

第一八六目 领海的宽度33

第一八七目 领海内渔业、沿海航运、警察及海上礼节35

第一八八目 领海内的航行36

第一八九目 领海内的管辖权37

第一九○目(甲) 税收及卫生法规地带38

第一九○目(乙) 对领海外保护管辖权的主张39

第一九○目(丙) 对於渔业的保护管辖权40

第一九○目—一 海洋中灯塔周围无领海42

第一九○目—二 领海下海床的表面和地下土42

第一九○目—三 港口、海港及碇泊所43

第七节 海湾45

第一九一目 领湾45

第一九二目 非领湾46

第一九三目 领湾内航行、渔业及管辖权48

第八节 海峡49

第一九四目 哪些海峡是领峡49

第一九五目 海峡内航行、渔业及管辖权50

第一九七目 博斯普鲁斯海峡和达达尼尔海峡51

第一九六目 过去的海峡通行费51

第九节 空间与航空54

第一九七目—一 关於空间的学说54

第一九七目—二 英国的立法54

第一九七目—三 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公约55

第一九七目—四 其他国际公约59

第一九七目—五 国际习惯法59

第一九七目—五甲 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公约的缺点60

第一九七目—五乙 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各民用航空协定62

第一九七目—六 无线电信65

第一○节 国家领土疆界66

第一九八目 自然疆界与人为疆界66

第一九九目 疆界水流67

第二○○目 疆界山脉69

第二○一目 疆界争端69

第一一节 国家地役70

第二○三目 国家地役的概念70

第二○二目 政治意义的自然疆界70

第二○四目 国家地役的主体72

第二○五目 国家地役的客体72

第二○六目 国宝地役的种类74

第二○七目 国家地役的效力74

第二○八目 国家地役的消灭76

第一二节 国家领土取得方法76

第二○九目 谁能取得国家领土76

第二一○目 关於领土取得的旧学说78

第二一一目 领土取得的方法79

第二一二目 原始的和转承的取得方法79

第一三节 割让80

第二一三目 割让的概念80

第二一四目 割让的主体80

第二一五目 割让的客体81

第二一六目 割让的方式81

第二一七目 被割让领土的交付82

第二一八目 第三国的否决83

第二一九目 公民投票84

第二一九目? 国籍和移民出境的选择权85

第一四节 占领86

第二二○目 占领的概念86

第二二一目 占领的客体87

第二二二目 占领如何实现88

第二二三目 发现产生不完全权利89

第二二四目 以占领事实通知他国90

第二二五目 占领的范围90

第二二六目 被保护国是占领的先声92

第二二七目 势力范围92

第二二八目 占领的效果93

第一五节 添附93

第二二九目 添附的概念93

第二三一目 人为的形成94

第二三二目 涨滩94

第二三○目 添附的种类94

第二三三目 三角洲95

第二三四目 新生岛屿95

第二三五目 废河床96

第一六节 灭亡97

第二三六目 征服和灭亡的概念97

第二三七目 灭亡与占领相区别97

第二三七目—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地位97

第二三八目 灭亡作为取得领土的方法的理由99

第二三九目 敌国领土全部或一部的灭亡99

第二四○目 灭亡的结果100

第二四一目 第三国的否决102

第二四一目—一 废除战争与由征服取得领土所有权103

第一七节 时效104

第二四二目 时效的概念104

第二四三目 时效怎样完成105

第二四四目 国家领土丧失的六种方法106

第一八节 国家领土的丧失106

第二四五目 自然作用107

第二四六目 叛变107

第二四七目 放弃108

第二章 公海112

第一节 公海自由的兴起112

第二四八目 从前对於控制海洋的主张112

第二四九目 主张海洋主权的实际表现113

第二五○目 格老秀斯对於海洋主权的攻击114

第二五一目 逐渐承认公海自由115

第二节 公海的概念116

第二五二目 公海和领水的差异116

第二五三目 公海的部分的显明例子117

第三节 公海自由117

第二五四目 「公海自由」一词的意义117

第二五五目 对於公海的法律规定119

第二五六目 公海自由与战争120

第二五七目 公海上航行和礼节120

第二五九目 公海自由的理由121

第二五八目 国家主张要有海商旗的权利121

第四节 公海上的管辖权123

第二六○目 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与旗帜有关123

第二六一目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的权利124

第二六二目 船舶文书125

第二六三目 船舶的名称126

第二六四目 公海上船舶的领土性质126

第二六五目 海上航行安全127

第二六五目? 海上碰撞129

第二六六目 军舰对於一切国家的商船的权力130

第二六七目 怎样查明旗帜132

第二六八目 怎样进行临检132

第二六九目 怎样进行搜索133

第二七○目 怎样进行拿捕133

第二七一目 公海上遇难133

第二七二目 海盗行为的概念134

第五节 海盗行为134

第二七三目 私船为海盗行为的主体136

第二七三目? 公船为海盗行为的主体138

第二七四目 叛变的海员和乘客为海盗行为的主体140

第二七五目 海盗行为的客体140

第二七六目 怎样实行海盗行为141

第二七七目 什么地方可以作海盗行为142

第二七八目 对於海盗的管辖权和对於他们的惩罚142

第二八○目 国内法上的海盗行为143

第二七九目 「海盗行为不变更所有权」原则143

第六节 公海的渔业144

第二八一目 公海的渔业公开於一切国家144

第二八二目 北海上的渔业144

第二八三目 北海上的零售船145

第二八四目 北太平洋上的渔业145

第二八五目 法罗群岛和冰岛周围的渔业147

第二八五目? 捕鲸规则147

第二八六目 公海内容许敷设电线148

第七节 公海内的电线148

第二八七目 海底电线的国际保护149

第八节 公海上无线电信149

第二八七目—一及第二八七目—二 公海上无线电信149

第九节 公海海床的表面150

第二八七目—二甲 公海海床的表面150

第一○节 公海海床下的地下土151

第二八七目—三 关於公海海床下的地下土的五项规则152

第二八八目 个人对国际法的重要性155

第二八九目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155

第三章 个人155

第一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155

第二九○目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客体157

第二九一目 国籍是个人和国际法间的联系158

第二九二目 国际法和人权159

第二节 国籍160

第二九三目 国籍的概念160

第二九四目 国籍的功用162

第二九五目 所谓「被保护的人」及事实上的人民163

第二九六目 国籍和移民出境164

第二九六目—一 出籍权165

第三节 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方式166

第二九七目 五种取得国籍的方式166

第二九八目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66

第三○○目 因回复而取得国籍167

第三○一目 因征服及领土割让而取得国籍167

第二九九目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167

第三○二目 五种丧失国籍的方式168

第四节 入籍172

第三○三目 入籍的概念及其重要性172

第三○四目 入籍的客体173

第三○五目 入籍的条件173

第三○六目 入籍对旧有国籍的影响173

第三○七目 英国的入籍问题175

第三○八目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可能性176

第五节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176

第三○九目 双重国籍怎样发生178

第三一○目 双重国籍人的地位178

第三一○目—一 海牙法典编?会议和双重国籍179

第三一一目 无国籍怎样发生181

第三一二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181

第三一三目 关於无国籍的条约规定181

第三一三目—一 取消无国籍状况184

第六节 外国人入境与庇护权185

第三一四目 国家无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185

第三一五目 在某种条件下接受外国人186

第三一六目 所谓庇护权187

第七节 外国人入境后的地位188

第三一七目 外国人服从於?地优越权188

第三一八目 在亚、非若干国家内的外国人190

第三一九目 外国人受本国的保护192

第三二○目 给予外国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193

第三二一目 依自由?量给予外国人的待遇的程度194

第三二二目 离开外国195

第八节 外国人的驱逐196

第三二三目 驱逐外国人的权能196

第三二四目 驱逐外国人的正当理由197

第三二五目 如何执行驱逐198

第三二六目 押解出境和驱逐出境199

第九节 引渡199

第三二七目 引渡不是法律义务199

第三二八目 引渡条约是怎样产生的200

第三二九目 国内引渡法律201

第三三○目 引渡的客体202

第三三一目 可引渡的罪名202

第三三二目 引渡的实行和条件204

第一○节 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205

第三三三目 政治犯不引渡如何变为一个原则205

第三三四目 关於政治罪的概念的困难208

第三三五目 所谓比利时刺杀元首例外条款209

第三三六目 一八八一年的俄国设计210

第三三七目 一八九二年瑞士对此问题的解决210

第三三八目至第三四○目—一 拟议的反恐怖主义公约210

第一一节 保护少数民族211

第三四○目—二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211

第三四○目—三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212

第三四○目—四 少数民族条款的制裁213

第三四○目—五 保护少数民族的担保的性质214

第一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215

第三四○目—六 国际劳工组织215

第三四○目—七 劳工公约的制裁219

第三四○目—七甲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性质219

第一三节 奴隶、奴隶贩卖与强迫劳役221

第三四○目—八 奴隶与奴隶贩卖221

第三四○目—九 强迫劳役的废除222

第三四○目—一一 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223

第一四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223

第三四○目—一二 联合国宪章与人权225

第三编 对外关系的国家机关231

第一章 国家元首及外交部231

第一节 国家元首在国际法上的地位231

第三四一目 国家必须有一元首231

第三四二目 对於国家元首的承认231

第三四三目 国家元首的职权231

第三四五目 国家元首的尊荣与特权232

第三四四目 国家元首为国际法的客体232

第二节 君主233

第三四六目 君主的主权233

第三四七目 君主在本国时应享的尊敬233

第三四八目 君主在国外时应享的尊敬233

第三四九目 君主在国外时的随从人员235

第三五○目 隐名旅行的君主235

第三五二目 摄政236

第三五一目 被废黜的君主和逊位君主236

第三五三目 君主在为外国服务时237

第三节 共和国的总统237

第三五四目 总统非主权者237

第三五五目 总统的一般地位237

第三五六目 总统在国外时的地位238

第四节 外交部238

第三五七目 外交部长的地位238

第三五七目—一 外交部的陈述在国内法庭上有最后确定性240

第二章 外交使节243

第一节 使节制度243

第三五八目 使节制度的发展243

第三五九目 外交244

第三五九目—一 外交语文245

第二节 使节权246

第三六○目 使节权的概念246

第三六一目 什么国家有使节权247

第三六二目 由谁行使使节权248

第三六二目—一 外交关系的破裂248

第三节 外交使节的种类和等级249

第三六三目 典礼使节与政治使节249

第三六四目 外交使节的等级250

第三六五目 大使250

第三六六目 特命全权公使251

第三六七目 驻办公使251

第三六八目 代办251

第三七○目 使节的人选及资格252

第四节 外交使节的任命252

第三六九目 外交团252

第三七一目 图书、全权证书、护照253

第三七二目 联合使节254

第三七三目 同时任命几位外交代表254

第五节 外交使节的接纳254

第三七四目 接受外交使节的义务254

第三七五目 拒绝接受某一个人256

第三七六目 接待的方式与庄严257

第三七七目 出席国际会议及联合国的使节的接纳257

第三七九目 谈判258

第三八一目 保护258

第三八○目 观察258

第三七八目 外交职能概说258

第六节 外交使节的职能258

第三八二目 杂项职能259

第三八三目 使节不得干涉内政259

第七节 外交使节的地位260

第三八四目 外交使节为国际法的客体260

第三八五目 外交使节应享的特权260

第八节 外交使节的不可侵犯性262

第三八六目 外交使节应受保护262

第三八七目 免於刑事的管辖263

第三八八目 不可侵犯性的限度264

第九节 外交使节的治外法权265

第三八九目 治外法权的理由及其拟制性265

第三九一目 刑事与民事管辖的豁免268

第三九二目 对被召作证的豁免269

第三九三目 不受驻在国警察的管辖271

第三九四目 免除捐税等类的特权271

第三九五目 礼拜权272

第三九六目 内部管辖权272

第三九七目 可能的各种情形273

第三九八目 使节在通过第三国领土时273

第一○节 外交使节对第三国的地位273

第三九九目 使节在交战国已占领的敌国领土时的地位275

第一一节 外交使节的随从人员276

第四○一目 各类随从人员276

第四○○目 使节干预第三国事务276

第四○二目 使馆人员的特权277

第四○三目 私人仆役的特权278

第四○四目 使节眷属的特权279

第四○五目 使节信差的特权280

第一二节 外交使命的终止280

第四○六目 终止与暂停的区别280

第四○七目 使命的完成281

第四○八目 国书的到期282

第四○九目 召回282

第四一○目 ?升283

第四一一目 斥退283

第四一二目 要求取回护照284

第四一三目 战争爆发284

第四一四目 宪法上的变更284

第四一五目 政府的革命性的变更285

第四一六目 派遣国或驻在国的灭亡285

第四一七目 使节的死亡286

第一三节 非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287

第四一七目—一 非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287

第一节 领事制度293

第四一八目 领事制度的发展293

第三章 领事293

第四一九目 领事的一般特性294

第二节 领事组织295

第四二○目 领事的种类295

第四二一目 领事区296

第四二二目 领事的等级296

第三节 领事的任命297

第四二四目 领事候选人的资格297

第四二三目 领事从属於外交使节297

第四二六目 何种国家可以派任领事298

第四二七目 派任与接受领事298

第四二五目 国家可以不接受领事298

第四二八目 派任领事与承认299

第四二九目 领事职能总论300

第四三○目 促进工商业300

第四节 领事的职能300

第四三一目 监督航运301

第四三二目 保侨301

第四三四目 地位302

第五节 领事的地位与特权302

第四三五目 领事特权303

第四三三目 公证职能303

第六节 领事职务的终止305

第四三六目 毫无可疑的终止原因305

第七节 驻在非基督教国家的领事306

第四三八目 元首更迭不是终止的原因306

第四三九目至第四四二目 在某些非基督教国家的领事的地位306

第四三七目 有疑问的终止原因306

第四四三目 武装部队是国家机关309

第一节 在外国领土上的武装部队309

第四四四目 武装部队在外国的原因309

第四章 其他机构309

第四四五目 武装部队在外国时的地位310

第四四六目 麦克里奥案310

第二节 在外国领水内的国家船舶312

第四四七目 军舰是国家机关312

第四四八目 军舰性质的证明313

第四四九目 军舰在外国的场合314

第四五○目 军舰在外国领水时的地位314

第四五一目 船员在外国登陆后的地位316

第四五一目—一 军舰以外的国家船舶316

第四五二目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318

第四五三目 公开的政治代表318

第三节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318

第四五四目 秘密的政治代表319

第四五四目—一 商务代表320

第四五五目 间谍321

第四五六目 特派人员322

第四五七目 信差322

第四五八目至第四七六目;第五八一目至第五九六目 常设国际委员会、组合及事务所323

第四节 国际行政组织、常设委员会、组合及事务所323

第四编 国际关系行为329

第一章 国际关系行为概论329

第一节 谈判329

第四七七目 谈判的概念329

第四七八目 谈判的当事者329

第四七九目 谈判的目的330

第四八○目 谁办理谈判330

第四八一目及第四八二目 谈判的方式331

第二节 公会和会议331

第四八三目 公会和会议的概念331

第四八四目 公会和会议的参加国332

第四八五目 公会和会议的程序332

第四八七目 宣言334

第三节 除谈判和条约外的国际关系行为334

第四八六目 各种不同的国际关系行为334

第四八八目 通知336

第四八九目 抗议337

第四九○目 放弃337

第一节 条约的性质与功用339

第四九一目 条约的概念339

第二章 条约339

第四九二目 条约的种类340

第四九三目 条约的拘束力340

第二节 缔约国341

第四九四目 缔约权341

第四九五目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领行使的缔约权343

第四九六目 行使缔约权的较低级官员344

第四九六目—一 自治领与缔约权344

第四九七目 宪法的限制345

第四九八目 缔约国的相互同意345

第四九九目 对於国家或其代表施用强迫的效力347

第五○○目 缔约国有欺骗及错误的情形348

第五○二目 只在缔约国的义务可以成为客体349

第五○一目 条约的一般客体349

第五○三目 与旧有条约义务抵触的条约349

第三节 条约的客体349

第五○三目—一 与联合国宪章抵触的条约350

第五○四目 客体必须实际上是可能的351

第四节 条约的形式和各部分352

第五○六目 不合法的义务352

第五○七目 条约无一定的形式352

第五○五目 不道德的义务352

第五○八目 公约、专约、宣言等353

第五○九目 条约的各部分354

第五○九目—一 政府间和政府部门间的协定354

第五节 条约的批准356

第五一○目 批准的概念和功用356

第五一一目 批准制度的基本理由358

第五一二目 批准通常是必要的,但非绝对必要358

第五一四目 拒绝批准360

第五一五目 批准的方式360

第五一三目 批准的期限360

第五一六目 批准由谁来完成362

第五一七目 批准不能是部分的和有条件的362

第五一七目—一 保留364

第五一七目—二 批准书的交换和交存365

第五一八目 批准的效力366

第三九○目 住所的豁免366

第六节 条约的登记和刊布367

第五一八目—一 国联盟约关於条约登记的规定367

第五一八目—二 联合国宪章关於条约登记的规定368

第七节 条约的效力369

第五一九目 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369

第五二○目 条约对缔约国人民的效力371

第五二一目 政府的改变对条约的影响372

第五二二目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372

第五二二目—一 对非缔约国间接加以义务374

第五二五目 人质375

第五二四目 宣言375

第八节 保证条约履行的手段375

第五二三目 曾被使用的手段375

第五二六目 抵押377

第五二六目—一 设定负担377

第五二七目 领土的占领377

第五二八目 担保378

第五二八目—一 以国际行动执行条约378

第九节 第三国的参与条约379

第五二九目 有利益关系和参与不同379

第五三○目 ?旋和调停379

第五三一目 干涉379

第五三二目 加入380

第五三三目 参加380

第一○节 条约的到期与解除381

第五三四目 到期及解除与履行不同381

第五三五目 因期限届满而到期381

第五三八目 通知退出382

第五三七目 相互同意382

第五三六目 因解除条件完成而到期382

第五三九目 情势的重大改变383

第一一节 条约的失效388

第五四○目 失效的理由389

第五四一目 两缔约国之一消灭389

第五四二目 执行不可能389

第五四三目 除履行外条约目的的实现389

第五四四目 条约标的的消灭390

第一二节 条约的取消390

第五四五目 取消的理由390

第五四六目 和后来的国际法不合390

第五四七目 缔约一方的违反390

第五四八目 缔约一方事后地位的改变392

第五四九目 战争392

第五五二目 回复393

第五五一目 重新确定393

第五五○目 条约的展期393

第一三节 条约的展期、重新确定及回复393

第一四节 条约的解释394

第五五三目 权威解释和仲裁条款394

第五五四目 可以推荐的解释规则394

第五五四目—一 条约解释与准备资料398

第三章 条约的重要类别400

第一节 同盟条约400

第五六九目 同盟条约的概念400

第五七○目 同盟条约的缔约国401

第五七一目 各种同盟条约402

第五七二目 同盟条约的条件403

第五七三目 「履行盟约理由」404

第二节 担保及保护条约404

第五七四目 担保条约的概念和标的404

第五七五目 担保条约的效力405

第五七六目—一 假担保406

第五七六目 集体担保的效力406

第五七七目 保护条约407

第三节 中立条约408

第五七七目—一 中立条约408

第四节 商务条约409

第五七八目 商务条约概论409

第五七九目 商务条约中沿海贸易的意义410

第五八○目 最惠国条款的意义410

第五八一目 国际商品协定412

附录415

一 属於非政治性质的较重要国际公约表417

二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所通过的劳工公约表437

三 国际法专门名词中外文对照表443

四 人名(包括船名)中外文对照表458

五 地名(包括国名)中外文对照表465

六 案件名称中外文对照表476

1954《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平时法》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劳特派特编 1954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