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术规则解释法令汇编:附土地权利相关法令汇编》求取 ⇩

建筑基地1

一、为基地面临两条道路转角处,其宽度及深度如何认定案。1

二、关于建筑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一宗」建筑基地,其定义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查照转行。1

三、关于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台内营三九八一五四号函说明二之(三)规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1

四、关于建筑基地地号与地籍图地号不符如何处理疑义乙案,请转知所属建管、地政机关依说明二会商结论办理,请查照。3

五、经本府畸零地调处委员会决议准予单独建筑之案件,应于发函之日起八个月内依建筑法规规定挂号申请建造执照为有效。3

六、邻地已留设之畸零地处理原则。4

七、申请建照,如建筑基地有预留保留地情事,是否要求申请人应先行向地政事务所申请保留地分割后,再提出申请建筑。4

八、有关畸零地上申请建造围墙是否准其建筑案。4

九、关于建造执照申请案,因畸零地调处或承购公有畸零地而申请延长复审期限案件之处理原则(如说明),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5

十、有关「台北东西向快速道路工程」沿线两侧基地建照申请案,基于公共安全考量,请参照中华顾问工程司建议事项」(如附件)办理,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5

十、「台北市东西向快速道路工程」沿线两侧基地建照申请案,检讨结果复如说明,请查照。6

十、有关台北市东西向快速道路工程沿线两侧基地建照申请案,经检讨结果,谨提供建议如说明,敬请参考办理。6

十一、检送「研商建筑法第十一条『建筑基地原为数宗,于申请建筑前应合并为一宗』之规定执行方式案」会议纪录。7

十二、为已取得建造执照之基地,拟与申请执照前自行分割之保留地及其相邻之畸零地合并建筑,得否适用本部台(82)内营字第8202383号函送会议纪录案由一决议(三)办理乙案。7

十三、建造执照申请案基地原为数笔地号土地者,得免于申请建筑前合并为一笔地号土地。请转贵会会员知照办理。8

十四、函转内政部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基地地面,纳骨塔停车空间设置标准及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积规定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8

十五、为本局核发公私有畸零土地合并使用证明书,有关公有畸零土地涉及现有巷道或排水沟之处理方式,请查照。8

十六、有关本市建筑物勘验尺寸及竣工尺寸之容许误差,请依说明规定事项办理,请查照。9

十七、为台北市81建字第183号建照与71建字第1697号建照中间土地形成畸零地乙节,责任归属及如何善后疑义。9

十八、关于起造人于法令修订前所领得建造执照案件,尚未取得使用执照前,在不涉及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变更设计行为下,变更建筑物部分用途,应否办理变更设计案,复请查照。10

十九、为都市设计委员会审议范围之补充规定中:「一定规模以上之公有建筑物,其执行方式由工务局认定」。11

二十、检送「公有畸零地合并使用证明书内应否注明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之宽度及深度」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11

二十、检送本部75.11.11研商「畸零地合并使用证明书应注明内容」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12

二十一、兹检送「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规则」第六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修正后条文乙份,请查照。12

山坡地杂项申请及整地14

一、为山坡地建筑物于临道路部份兴建挡土墙提高GL允许之高程,顷土宽度及留设车道开口宽度疑义。14

二、为山坡地形申请建筑之整地原则疑义。15

三、台北市山坡地申请杂项执照审查作业程序。16

四、检送内政部「研商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执行有关疑义」会议纪录乙份。17

五、检送「台北市山坡地形申请建筑之整地原则」(如附件),请转知贵会会员配合办理,请查照。21

六、有关市民于本市山坡地范围分次开挖整地申请执照事宜。29

七、山坡地开发建筑「水土保持计画」,应依规定由相关专业技师(不含建筑师)签署,函请查照配合办理。29

七、有关山坡地开发建筑「水土保持计画书」除农舍申建外,均需由「水土保持技师」或土木技师或水利技师签署并加盖执业图说。30

八、函转内政部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基地地面,纳骨塔停车空间设置标准及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积规定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0

九、函转内政部研商「山坡地建筑基地,每宗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八十平方公尺,且应临接四公尺以上道路,其临接道路宽度认定疑义」会议纪录。30

十、关于游乐区申请范围分属山坡地之都市计画保护区与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区,得否合并计算开发面积案,请依内政部释示办理,转请查照。31

基地内私设通路32

一、有关建筑基地留设类似通路或私设通路疑义乙案。32

二、基地留设基地内通路,最远一户楼梯口,正对该通路,其长度应留设至何处案。32

三、关于建筑基地临接五点五四公尺之计划道路,其类似通路之宽度可否达到八公并以八公尺之类似通路视为面前道路计算高度乙案,复请查照。32

四、关于以私设通路连接建筑线,该私设通路可否并在各建造执照计入法定空地,并分照申请建筑乙案,复请查照。33

五、关于高雄县政府函为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提供作为多户共同通行留设之私设道路,得否将其中部份土地计入空地使用乙案,复请查照。34

六、关于建筑基地原有私设通路与计画道路之截角,可否按修正后建筑技术规则免截角之规定申请增建乙案,应请依行为时之法规办理。并应查明有无地役权,或公共地役闢系予以审定,以维公益,请查照。34

七、为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条第五款,私设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筑物之地面层适用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4

八、为建筑基地未临接建筑线,而以私设通路连接,因地形影响,该私设通路可否采用阶梯形式乙案,复请查照。36

九、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补充图例第二条图二之(三)直通楼梯至建筑线间通路之执行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6

十、关于一宗基地作整体性规划以分照方式申请建筑,其应附设之防空避难与停车空间设备得否设在私设通路之下方乙案,复请查照。38

十一、关于申请建筑时所留设之私设道路,土地所有权人未经核准迳予变更,究应如何论处乙案,复请查照。38

十二、关于利用私设道路通行,领有使用执照之原有合法房屋,申请增建、修建、改建时,得无须再检具该私设通路通行同意书。38

十三、关于依法设置之私设通路可否于出入口处,设置大门乙案,复请查照。39

十四、关于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六三条规定留设之「基地内通路」,其法定宽度内可否设置台阶或通往地下室车道案,复请查照。39

十五、有关经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土地所有权人应同意他人兴建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法第三十条所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一案。39

十五、私设通路两侧之基地不同时间申请建造执照时,其后申请建筑执照者,需否检附先申请起造人之使用同意书乙案。40

十五、经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土地所有权人应会同他人兴建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法第三十条所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再请核示乙案。40

十五、关于萧荣锦君申请释示有关私设通路两侧之基地申请建造执照,检附私设通路使用同意书,及经法院确定之终局判决,判决正本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是否符合建筑法第三十条所订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等乙案,转请依本部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七十一台内营字第一一○一五四号函、七十一年十一月二日七十一台内营字第一二一二四五号函、七十一年二月三日七十一台内营字第六六一七○号函等规定查处迳复。41

十六、关于利用私设通路通行之建筑基地,其中部分建物拟拆除新建,应否检具私设通路通行同意书乙案,请依说明二办理。41

十七、关于私设通路内设置回车道,是否须每三十五公尺设置一处案,复请查照。42

十八、关于牌楼是否可以横跨私设通路设置案,请查照转行。42

十九、有关原领有使用执照之基地,其中部分拆除重新申请建造执照时,该重新建筑部分之供作私设通路可否计入法定空地案。42

二十、有关建筑技术规则第二章第一节图二—(三)疑义乙案。43

二十一、关于建筑基地内留设之私设通路是否属现有巷道之范畴乙案。43

二十二、函转内政部释示关于丙种建筑用地申请建造执照,其基地内留设之通路得否计入法定空地面积乙案,请查照。44

建筑物高度45

一、有关工业区内杂项工作物之建筑高度限制疑义一案。45

二、关于两条道路中间夹有铁路时,建筑物之高度限制请依会商结论办理。45

三、核复两条道路之间夹有铁路或河川时建筑物高度限制疑义。46

四、关于基地对侧有儿童游戏场,其建筑高度是否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五条之规定乙案。46

五、关于屋顶突出物之楼梯间可否免受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四条规定之限制疑义。47

六、为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内营司发字第二九一号函:「建筑物之女儿墙及雨庇,均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内」疑义乙案。47

七、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十二条天花板净高度疑义乙案,请查照。47

八、为立体机械停车设备之高度应否受道路宽度一点五倍高度限制线之限制乙案,复请查照。48

九、解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疑义乙案,请查照办理。48

十、为申请建筑基地跨越二个使用分区,临接道路长度分段合计达廿五公尺以上,可否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廿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案,复请查照。48

十一、有关面临两条道路非九十度转角基地之建筑物高度及高度限制范围乙案,复请查照。49

十二、为位于转角道路基地,其高度计算处理原则。50

十三、关于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并为角地且基地纵深未达临接最宽道路二倍(卅公尺)时之建筑物高度限制疑义乙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六条第一项前段已有明定,自应依照上开规定办理,请查照。51

十四、关于基地临接计画道路边绿带,其建筑物高度之计算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1

十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十二款建筑物层数认定疑义一案,复请查照。51

十六、屋顶机械游乐设施,应申请杂项执照。52

十七、实施容积管制地区转角基地对侧有公园、绿地、广场、河川、体育场、儿童游戏场、绿带、海洋、湖泊、水堰时,其基地高度限制范围如何计算乙案。52

十八、信义计画地区设有「广场公共开放空间」者,高度计算。53

十九、检送研商「两笔土地分别面临二十一公尺及十二公尺计画道路,该两笔土地尾端衔接宽度仅二点四公尺,如何检讨其建筑高度限制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53

二十、贵会函转台湾省建筑师公会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章第一六四条,有关建筑物高度限制,其定义中H为建筑物各部份是否应不包括第一条第七款内规定不计入高度之女儿墙屋顶突出物」案。54

二十一、检送「研商建筑基地其面前道路宽度、永久性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可建高度检讨及建筑执照平台面积之认定等案疑义」会议纪录,请查照。54

二十二、贵局函询松山机场民用禁限建范围跑道南侧转接面限高之起算高程乙案,该高程仍应以跑道东、西两端高程之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请查照。55

二十三、检送研商(一)「建筑基地跨越住宅区、商业区,其建筑物高度之核计方式」及(二)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应设置户外安全梯或特别安全梯」等两案会议记录乙份。56

二十四、检送内政部研商「建筑基地深度不足卅公尺且大部份基地未面对卅公尺以上都市计画道路时,可否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廿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会议纪录乙份。56

二十五、检送有关「飞航安全标准及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四周禁止限制建筑办法」第六条条文附件示意图各两份,请参考。57

二十六、检送研商「建筑基地临接已开闢之都市计画广场及道路尽头,其建筑物高度如何检讨」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59

二十六、关于建筑技术规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八条所称「道路」,是否包括都市计画人行广场乙案,复请查照。59

面前道路60

一、面临调整公路两边附设之四公尺或八公尺以上计划道路之基地。申请建筑时,该建筑基地所面临道路宽度之审定乙案,复请查照。60

二、建筑基地位于丁字形道路相交点,对该丁字形纵向道路,且与该道路同宽之部分,得照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九条之规定,以该纵向道路视为面前道路核计其建筑物高度,请查照。60

三、释示特定建筑物之建筑基地临接道路尽头,其退缩建筑规定疑义乙案,函请查照。60

四、为建筑基地临接都市计画圆形回车道时,面前道路宽度应如何认定乙案,复请查照。61

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四条第五款基地面前道路之认定,系基于公共交通及安全而为之考量,故仅限于道路中间夹有「绿带」或「河川」者,方准适用,复请查照。61

六、都市计划区内,建筑物基地正面面临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该国道及交流道可否视为面前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乙案,请查照转行。61

七、临接两条以上不同宽度之计画道路,临接较宽道路之计算处理原则。62

八、为实施容积率管制地区,转角基地深度不足而所临接之邻地均为已建筑完成或申请基地位重划区,其前面基地线认定之处理原则。62

九、基地前面临接计划道路后面临接指定建筑线有案现有巷道,建筑物免受现有巷道高度比限制规定与主要出入口位置有无关系。62

十、信义计画地区设有「广场公共开放空间」者,高度计算。63

十一、为建照申请案,依法令规定应临接一定宽度以上之「计画道路」,是否依都市计画公告之计画道路宽度认定,或应于道路开闢完成后始符合许可条件乙案。63

十二、检送研商「基地面前道路中间夹有绿带及已开闢交通性平面式停车场建筑物高度检讨」与「经指定建筑线之现有巷道其宽度不一或大于计画道路宽度、面前道路宽度应如何认定」及「新修正建筑技术规则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设置标准」相关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63

十三、检送研商建筑基地面前道路夹有狭长公园其面前道路宽度之核算暨建筑基地面临都市计画停车场及水域其建筑物高度检讨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64

十四、有关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83)内营字第八三七二一二○号函送研商建筑基地面前道路夹有狭长公园其面前道路宽度之核算暨建筑基地面临都市计画停车场及水域其建筑物高度检讨疑义案会议纪录,第二案会议结论末句:「其永久性空地面积得依本部82.11.2台(82)内营字第八二八九二三一号函释第一案规定合并计算」,经查其中所称「第一案」系「第二案」之误缮,特予更正,请查照。65

出入通路(计划道路)65

一、修正「台北市未完成公共设施之建筑基地申请建筑执照出入通路之处理原则」第一条规定(如附件),请查照办理。65

二、修正「台北市未完成公共设施之建筑基地申请建筑执照出入通路之处理原则」第二点规定(如附件)。66

永久性空地68

一、台北县民郑金沐君所有土地前方面临道路,背后临接都市计画坟墓用地,该坟墓用地可否视为本部六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内营字第七三六六一七号函所释之永久性自由空地乙案,复请查照。68

二、贵厅对建筑基地邻接永久性空地,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执行疑义乙节,所具意见核属可行,准予备查。68

三、关于依法专供水岸游憩之用,不得作为一般建筑使用之「水岸发展区」,得视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所称之「永久性空地」,请查照。68

四、释示都市计画范围内之「计画水沟」,其宽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得视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所称之「永久性空地」;又其夹于同一道路中间者,得适用同编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请查照。69

五、关于普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建筑许可之基地临接都市计画停车场用地,得否视为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款所称之永久性空地一案,复请查照。69

六、关于地目为「水」之水利用地,其实际作为排水沟渠之范围土地依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其宽度达四公尺以上者,始得视为「永久性空地」,请查照。69

七、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基地临接永久性空地之长度与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计算方式疑义乙案,复请查照。70

八、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永久性空地认定疑义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70

九、检送本部研商河川安全管制线或河川区域线范围内之土地可否视为永久性空地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办理。71

建蔽率71

一、解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廿六条基地周长与面积之核算方式」,请查照办理。71

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廿六条规定「基地得全部做为建筑面积」疑义,另有关建筑技术规则修正前后法令适用问题乙案,复请查照。72

三、检送研商建筑基地法定空地设置主要结构柱、樑、面积如何计算乙案会议纪录,如附件,请查照。72

四、有关现有巷道得否计入建筑基地空地比案。73

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之计算、配置及临接道路长度之认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73

六、检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83.11.17会法字第二二○三○号函影本释示关于「辐射污染建筑物事件防范及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但书所定「原建蔽率」、「原容积率」疑义一案如附件,请查照。74

六、关于「辐射污染建筑物事件防范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但书所定「原建蔽率」、「原容积率」疑义一案,释复如说明二,请查照。74

截角74

一、函转本局七十年八月二十五日,邀请研讨本市之道路截角处理事宜会议纪录乙份(如抄件),请转知贵会会员,复请查照。74

二、关于建筑基地原有私设通路与计画道路之截角,可否按修正后建筑技术规则免截角之规定申请增建乙案,应请依行为时之法规办理。并应查明有无地役权,或公共地役闢系予以审定,以维公益,请查照。76

三、有关公告图截角大于现行标准截角而现场道路尚未依原截角表规定筑造完成之处理原则,详如说明,请查照。76

容积率77

一、为于已实施容积管制之商业区,建筑基地临接二条宽度不等之道路,基地之平均宽深度均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最小建筑宽·深度之规定,而临接较宽道路之长度未达五公尺,涉及容积率上限之疑义。77

二、为建照申请案,建筑物外部设计柱·樑之透空楼地板。该透空楼地板面积是否计入容积。77

三、检送本市都市计画委员会八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画会一字第六八○号函影印本乙份,请查照办理。77

三、函录本会审议「为住宅区土地两侧因计画道路之划设致面临三十公尺以上计画道路之面宽不足十六公尺,不符加级规定,无法提高容积率,兹研拟处理原则案」结论,请查照办理。78

四、有关建筑物地面层以上依法设置之停车空间得否计入计算容积率疑义乙节。78

五、关于都市计画外甲、乙、丙种建筑用地设置之停车空间,应否计入容积率乙案,复请查照。78

六、本部八十三年四月廿一日台(83)内营字第八三七二三四四号函释禁限建范围内之土地,虽得计入法定空地,但不得纳入容积计算,请查照转行。79

六、检送研商「军事禁限范围内之土地,可否计入建筑基地」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79

七、检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83.11.17会法字第二二○三○号函影本释示关于「辐射污染建筑物事件防范及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但书所定「原建蔽率」、「原容积率」疑义一案如附件,请查照。79

七、关于「辐射污染建筑物事件防范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但书所定「原建蔽率」、「原容积率」疑义一案,释复如说明二,请查照。80

拾壹未实施容积管制综合设计80

一、有关适用「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之建造执照申请案,其审核作业程序如后说明,请查照办理。80

二、为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之建筑物,其建筑物高度应否免受建筑技术规则内有关日照之限制,复请查照。81

三、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八条规定之步行专用道,其宽度应如何计算一案,复请查照。81

四、为「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五条执行疑义,请查照。82

五、为基地跨越「商业区」及「住宅区」二种使用分区时,适用「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有关开放空间设置及其鼓励系数计算疑义复请查照。82

六、为「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82

七、为「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83

八、检送「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有关「开放空间连通道路」方式及「基准楼地板面积」之核计会议纪录,请查照并转知办理。83

九、临接二条以上道路之角地,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其基准楼地板面积如何计算,请查照办理。84

十、关于「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中开放空间设置之认定,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具有顶盖之开放空间仅指地面层而言;贵会所提意见,具可行性,留供修正该办法之参考,复请查照。84

十一、出入通路得计入有效开放空间。85

十二、关于财政部国税局坐座于贵市苓雅区林德官段三三六一号都市计画机关用地疑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规定设计案,前经本部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内营字第六三三九九九号函释有案,该机关用地自得比照上开办法办理,复请查照。85

十三、关于「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面前道路」认定方式,请查照转行。86

十四、关于基地三面临接八公尺计画道路,另侧临接经指定建筑线有案之六公尺既成道路,可否视为符合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二条之「完整计画街廓」案,经核既成巷道不属都市计画道路,所请应无该办法之适用复请查照。86

十五、「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业经内政部于八十年元月十六日以台(八十)内营字第八八六六七七号令修正发布,请查照。86

十六、「研商订定执行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会议纪录乙份。90

十七、检送「研商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对「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所提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照会商结论办理。91

十八、检送研商「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修正前,在该执照有效期限内,因基地面积增加办理变更设计,可否不适用本办法修正后之规定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93

十九、关于「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有关建筑物高度计算时,道路境界线如何认定乙案,复请查照。93

二十、南投县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标准94

二十一、台南县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十一条审查要点96

二十二、关于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申请建筑案件,未领得建造执照前,因相关建筑法令修正发布施行,其法令适用疑义案,请查照办理。98

二十三、关于建筑基地跨越住宅区与工业区,临接工业区之十二公尺计画道路,得否合并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申请建筑案,请依说明二办理。98

二十四、检送研商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之建筑物,在法定允建总楼地板面积范围内调整部分外墙位置,其停车空间设置疑义案会议记录乙份。99

二十五、关于「未实施容积管辖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疑义乙案,复请查照。99

二十六、关于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未申请预审迳行办理建造执照挂号手续案件,请依说明二办理。100

二十七、检送内政部释示「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之建筑物,其「基准楼地板面积」之计算方式乙案。100

二十八、关于依「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设计,未申请预审迳行办理建造执照挂号手续案件之法令适用疑义案,是否含退件通知于六个月内补正完竣,请依内政部核示办理,转请查照。101

拾贰已实施容积管制综合设计101

一、出入通路得计入有效开放空间。101

二、有关本市「第三种住宅区」之建筑基地拟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综合设计放宽」规定办理,其应临接道路之临接面宽,应请依说明之规定办理。102

三、有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补充规定乙案,如说明,请查照。102

四、颁「台北市综合设计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及管理维护要点」乙份(如附件),并自即日起实施。103

五、检送本处84.3.7「台北市综合设计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及管理维护要点执行方式」会议记录乙份。110

拾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111

一、建筑基地跨越二个使用分区,建筑物超高住宅区部份其用图途如何处理。111

二、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后,有关申请变更使用执照涉及修正前后法令适用之审查原则,请依说明办理。111

三、有关期货经纪业系归属于82.11.2修正后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五条三十组之「金融保险业」乙节。113

四、为修正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八条、第八条之一及第九条之二乙案,敬请备案。113

五、本府于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发布「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后,有关建造执照(变更设计)申请案,新旧法令适用疑义,兹参照内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台八二内营字第八二○二三八三号函示意旨及精神,研订审查项目及标准如说明。123

六、有关期货经纪业归属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使用组别乙案,如说明。124

七、有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补充规定乙案,如说明。124

八、检送本局83.6.24研商有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八十九条与九十七条之六法令适用疑义会议纪录乙份。125

九、有关本府82.11.2修颁「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二条第三十五款「工业大楼」用语定义乙案,复如说明。125

十、为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对实施容积率管制以前挂号申请领得建照执照,而于实施容积率管制之后申请变更设计并增加地号扩大建筑基地之申请案处理原则」部份条文修正,详如说明。126

十、检送「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对实施容积率管制以前挂号申请领得建造执照,而在实施容积管制之后申请变更设计,并增加地号扩大建筑基地之申请案处理原则」(如附件)。126

十一、公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五条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组之使用项目」修正「代书」名称及组别。129

十二、有关新兴行业归属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使用组别乙案,如说明,请查照。129

十三、本府82.11.2八十二府法三字第八二○八四六五二号令颁「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有关建筑物应附设之机车停车位规定,自即日起依建筑技术规则规范办理。130

十四、为「有线电视台、有线播送系统、社区电台」归属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12组:公用事业设施于本市各使用分区设立之核准基准条件乙案,如说明,请查照。130

十五、有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九十七条之六「公有建筑物」界定乙案,如说明。135

十六、本府前以75.1.10府工建字第六六七七一号函颁之「台北市第三种住宅区(包括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之住宅区)内申请或变更使用为餐馆处理原则」,自即日起停止适用。135

十七、有关装卸位设置标准,如建筑物使用组别栏分跨二栏,仍请依本府82.11.2令颁「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86条之二备注三规定办理。135

十八、贵局函询北投区丰年段三小段715、716地号土地设置「线路维修中心」之使用限制规定乙案,复请查照。136

十九、有关证券经纪业之自营商、承销商及经纪商归属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使用组别乙案,如说明,请查照。140

二十、检送研商「台北市政府拟将依建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许可之特种建筑物纳入该市设计及土地使用管制审议委员会审议范围,请核备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140

二十一、检送本局执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中「天井式邻栋间隔」之认定原则,请转知贵会员查照办理。141

拾肆高度比、深度比144

一、建筑基地之后面基地线即为建筑线或后面基地线与建筑线相交者,有关后院深度比之留设补充规定及图解如说明各项。144

二、有关三角形基地后院及后院深度比处理原则。145

三、商业区内建筑基地前后临接七公尺以上道路,有关留设后院或骑楼及后院深度比处理原则。146

四、实施容积管制地区转角基地对侧有公园、绿地、广场、河川、体育场、儿童游戏场、绿带、海洋、湖泊、水堰时,其基地高度限制范围如何计算乙案。147

五、在已公告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申请增建或新建,对其原有合法房屋未留设前院、后院或侧院及高度比、深度比不符规定之处理原则。148

六、信义计画地区综合设计者后院深度比限制。148

七、关于贵市都市计画图说标示之「绿地」是否视为「绿带」疑义乙案复请查照。149

八、位于商业区内之转角基地,有关后院深度比之检讨补充规定及图解,如说明。149

九、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临两条以上道路时,面前道路阴影面积计算。151

十、高度比、后院深度比图解152

拾伍前院、后院、侧院154

一、侧面基地线即为道路境界线者,外墙开窗得否免再留设侧院之处理原则。154

二、圆弧形建筑基地前院、侧院、后院认定乙案。154

三、有关本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后院深度比疑义。156

拾陆日照157

一、关于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之商业区,建筑物高度超过卅六公尺,应否检讨建筑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阴影,应使邻近基地有一小时以上之有效日照乙案,复请查照。157

二、有关建筑物超高建筑,检讨日照阴影规定疑义。157

三、关于建筑物在冬至日对邻地所造成之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时之阴影范围,可否投影于保护区乙案,复请查照。158

拾柒采光及通风158

一、基地侧、后临他人留设之私设通路其采光、高度,应如何处理案。158

二、住宅区内建筑物检讨采光时,对阳台深度计入建筑物深度如何处理案。159

三、为开设窗户之采光距离核算处理原则。161

四、关于建筑基地临接现有巷道、排水沟,须否仍应受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退缩开窗之限制乙案,复请查照。161

拾捌采光罩、采光井162

一、地面采光井,及屋顶采光罩设置原则。162

拾玖天井162

一、建筑物中央部份紧依邻地开设天井,其紧依邻地之开口部分可否设置主要结构樑以确保该建物之整体性与安全乙案,复请查照。162

二、为建筑物中央部份紧依邻地开设天井,其紧依邻地之开口部份设置主要结构樑应否计入建筑面积乙案,复请查照。163

三、检送研商建筑基地法定空地设置主要结构柱、樑、面积如何计算乙案会议纪录,如附件,请查照。163

贰拾挑空原则164

一、检送「台北市建筑物内楼板挑空设计之审查原则」,自文到准日起挂号申请建造执照案件,依本原则办理,请转知贵会会员知照。164

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部分条文,业经本部于八十三年十月廿八日以台(83)内营字第八三八八五二六号令修正发布,检送发布令含附件乙份。165

贰拾壹夹层166

一、关于建筑物领得使用执照后,再增建夹层,可否依本部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内地字第五○八四一七号代电办理一案,复请查照。166

二、关于花莲县政府函为于合法房屋内增建夹层,夹层面积及高度在一定范围以内,得免请领建造执照乙案,复请查照。166

三、关于建筑物允建夹层面积计算疑义,本部七十一年二月十日台内营字第一二八九○三号函订定之「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补充规定图例」,第一条图一之十五之(三)已有明释,复请查照。167

贰拾贰阳台、遮阳板168

一、有关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三之二条规定退缩建筑者,可否自退缩之建筑线突出一公尺建造阳台一案。168

二、核释既成巷路上空可否加建一公尺宽之阳台疑义。168

三、为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内营司发字第二九一号函:「建筑物之女儿墙及雨庇,均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内」疑义乙案。168

四、释示建筑物退缩骑楼地建筑,退缩骑楼地建筑,上方如设置阳台时,该骑楼地可否作为法定空地计算疑义,请查照。169

五、住宅区内建筑物检讨采光时,对阳台深度计入建筑物深度如何处理案。169

六、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款有关每层阳台面积规定乙案,仍应就各该建筑执照认定其建筑面积后核计之,以资适法,复请查照。171

七、为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条第五款,私设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筑物之地面层适用疑义乙案,复请查照。171

八、贵厅对建筑基地邻接永久性空地,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执行疑义乙节,所具意见核属可行,准予备查。173

九、关于阳台部分面积供作进出通道,得否计入建筑面积疑义乙案,查说明二附图之阳台面积要不超过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者,于核算建蔽率时,同意贵厅意见「得不计入建筑面积」,复请查照。173

十、为连栋式建筑物合为一宗基地申请一张建造执照时,其各栋阳台面积及屋顶突出物面积之限制计算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175

十一、有关建照申请案于阳台外缘装设独立装饰性质之柱版乙节,本局审核原则如说明,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176

十二、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款遮阳板计算建筑面积疑义乙案,复请查照。176

十三、有关都市计画说明书中指定墙面线退缩建筑之建筑物,其阳台、雨遮、遮阳板屋簷,得否突出墙面线乙节。177

十四、有关建照申请案,建筑于阳台及窗台外缘设置花台乙节,本局审查原则如说明,并自即日起开始实施,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办理。177

十五、建筑设计地面层外墙中心线或柱中心线或区划中心线以外之直上方有遮盖物之投影范围加注「阳台」一词是否可行乙案。178

贰拾参绿化179

一、为维护本市现有「巨木」今后本局建管处于核发建照及施工管理时,对生长于本市之树木离地一公尺高处之树干周长达一百公分以上者,将予以列管,不得任意砍伐,请转知贵会会员配合办理,请查照。179

二、为推展屋顶绿化,便利屋顶花园、花台等浇水使用,对于建照申请案,于屋顶设置适当数目之水管,请查照。186

三、信义计画地区绿覆面积计算得将树冠阴影计入。186

四、台北市政府推行全面绿化第一期计画执行要点一览表。186

五、本市适用「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综合设计鼓励办法」,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十一章综合设计放宽规定」建照申请案,在现行「台北市建筑基地之法定空地实施绿化要点」尚未修订前,为确实绿化,自本函发文后挂号申请案件,其法定空地绿化植栽之覆土深度,应一律系基地GL线以下九十公分以上,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187

六、检送修正「台北市建筑基地之法定空地绿化实施要点」乙份,自七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请查照办理。187

七、为推动都市绿化、便利住户设置屋顶花园,于申请建照时应于屋顶女儿墙设置给、排水管,请查照。190

八、贵工程处来函有关法定空地绿化案,复请查照。190

九、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六六六八八号局函有关维护本市现有巨木不得任意砍伐案(附八十一年五月一日北市公园字第八五五四号原函影本)说明第三项树木迁移应于「一个月」前请修正为「四个月」前,并请转知各相关单位,请查照。191

十、检送「台北市建筑物暨法定空地绿化实施要点」修正条文乙份如附件,自发文日起实施。191

十一、为推动本市之绿化,本府订有「台北市建筑物及法地空地绿化实施要点」,请转知贵会会员确实依照办理,并代宣导市民知照。200

十二、研商本市建筑物暨建筑基地法定空地绿化设施检查结果改进事宜。200

十三、有关本府67.1.13府工建字第○一六一三号函修订之「台北市建筑物屋顶美化实施方案」,因相关美化措施本府已于18府工建字第八一○四八三五八号函「台北市建筑物暨法定空地绿化实施要点」中重新规定,故首揭实施方案应予废止。201

十四、「台北市建筑物及法定空地绿化实施要点」修正条文第三、五、七、八点含附图二、附图三、表一、表二,自发文日起实施。201

贰拾肆骑楼、无遮簷与行道212

一、校区内兴建车棚免再退缩一·五公尺建筑。212

二、关于为面临都市计画道路申请建筑线指示,侧面有宽廿六公尺绿带,是否应退缩建筑?如退缩后退缩地内有他人土地是否应提出同意书?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之二条疑义乙案。212

三、有关建筑基地连接铁路用地边之绿带是否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之二条之规定疑义乙案。212

四、建筑物部份退缩至骑楼线后面建筑计算法定空地疑义一案。213

五、关于面向道路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学校、公园等),在未收购前,可否先行打通骑楼地以接通相邻骑楼,俟开闢该公共设施时再行办理征收乙案。213

六、路线商业区转角基地侧边,除面临该路线商业区道路正面应配合留设骑楼或无遮簷人行道外,基地侧面可免留设案。213

七、释示建筑物退缩骑楼地建筑,退缩骑楼地建筑,上方如设置阳台时,该骑楼地可否作为法定空地计算疑义,请查照。214

八、住宅区之建筑基地其骑楼部分虽可做为法定空地,但不得设置停车空间,复请查照。214

九、原有建筑物立体增建时,可否免退缩法定骑楼宽度建筑乙案,复请查照。215

十、嗣后本市公共设施用地退缩骑楼地之处理原则规定如说明,请照办。215

十一、有关双园区公所七十二年十二月份扩大区务会报建议拓建停车场乙案,兹将市场保留地应否退缩三点六四公尺释示如说明二,复请查照。216

十三、有关本府67.1.13府工建字第○一六一三号函修订之216

十二、为维护市容观瞻及便利交通,请转知贵会会员对「说明」内表列本市住宅区重要干道两侧,自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于市民挂号申请建筑案件,应留设骑楼或无遮簷人行道。请查照。216

十三、关于「台北市建筑管理案例汇编第六八○一号案例,涉及畸零地检讨时,如何处理乙案,说明如后请转知贵会员查照。217

十四、为加强本市骑楼高低不平之管制措施与事项,请转知贵会会员应依说明事项确实办理,请查照。217

贰拾伍停车空间218

一、关于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兼作停车场有关条文疑义乙案复请查照。218

二、征得邻地所有权人同意可将相邻之防火巷合并计算作为汽车出入车道使用案。218

三、解释建筑物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兼作停车空间采用室外升降机,有关出入口四周防护构造之规定,请查照。219

四、检送「台北市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审查原则」修正条文乙种(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请查照。219

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汽车出入口前面空地设置之规定,查系适用于专供车库使用、车辆修理场所、洗车场、汽车站旁、汽车商场等特定建筑物,至一般建筑物之停车空间,应依同编第二章第十四节之规定办理,复请查照。220

六、屋顶机械游乐设施,应检讨附设停车空间。220

七、关于一宗基地作整体性规划以分照方式申请建筑,其应附设之防空避难与停车空间设备得否设在私设通路之下方乙案,复请查照。221

八、有关古迹保存区内可否设立地下停车场或开闢文物馆建筑物函请释示乙案,复请查照221

九、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为垂直升降之机械停车设备者,其汽车出入口处得免留设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缓冲车道,复请查照。222

十、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发布前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原核准用途为商场未检讨附建停车空间,申请变更用途为金融业,得否需再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规定检讨停车空间案,请依内政部函核示办理,转请查照。222

十一、释示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以双层机械停车设备之有关规定乙案,请查照。223

十二、请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有关停车位空间及防空避难设备疑义乙案。223

十三、已领建照变更设计可将停车空间变更设置于相邻街廓之另建基地。224

十四、关于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有关停车空间之检讨,请查照并转行知照。224

十五、市民申请开设汽车用红砖斜坡道乙案,请转知申请人依说明办理。225

十六、贵府工务局函请释示奖励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小型汽车临时性停车场之土地」疑义,复请查照。228

十七、信义计画区不适用增设室内公用停车空间鼓励。228

十八、信义计画地区停车空间设置标准。229

十九、学校运动场地下之停车场非属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一章第一七八条规定之地下建筑物,其兴建应依前揭规则各编之有关规定办理,请查照转行。231

二十、关于公共设施用地兴建地下停车场是否视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一章所称之地下建筑物乙案,请依会商结论办理。231

二十一、检送关于基地内附设汽车升降机之设置标准及车道与建筑物主要出入口重叠时之宽度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32

二十二、关于都市计画人行广场可否作为停车空间之汽车出入车道乙案,复请查照。232

二十三、有关地下停车场避难梯设置减免规定,请查照。232

二十四、台北市建筑物增设室内公用停车空间鼓励要点修正条文。233

二十五、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如仅以机械输送车辆停放,并无人员在内活动,得比照本部六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内营字第五六二五八一号函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复请查照。235

二十六、本府订定「台北市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缴纳代金及管理使用办法」乙案,业经贵部七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台(七十九)内营字第八四一○四三号函准予核备,并经本府于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七十九)府法三字七九○六四六四五号令发布施行,请备查。235

二十七、为建筑物地下层依法附建之停车空间可否编订门牌乙案,经本部八十年四月三十日邀集有关单位研商结论如次:「依法应附建之停车空间为建筑物必要之设施,其性质与共用走廊、楼梯相同,不必编订门牌号码。」请查照。235

二十八、为本府以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六四六四五号函颁「台北市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缴纳代金及管理使用办法」部分执行事宜,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235

二十九、关于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管理与产权登记疑义乙案,依说明办理,请查照行。236

三十、为建筑技术规则63.2.15修正公布实施前领有建筑执照之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执照,得否仅就变更之楼地板面积检讨停车空间设置标准乙案。236

三十一、关于立体停车场汽车升降机替代乙案,请照说明二决事项办理。237

三十二、关于茂阳开发有限公司于桃园市兴建专供停车使用之大楼,可否受理依各停车位分别编订独立门牌号码,办理产权豋记乙案,复请查照。237

三十三、检送研商建筑物申请设置三温暖,其停车空间及结构活载重,应依何项标准审核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38

三十四、有关建筑物地下层非属法定防空避难设备或非属法定停车空间准予核发门牌证明,俾便人民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案,复请查照。238

三十五、检送续商「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管理与产权登记」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39

三十六、关于建筑物附设法定防空避难设备或法定停车空间以外之停车空间管理与产权记疑义复请查照。239

三十七、为配合办理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管理与产权登记,请依说明二事项办理。240

三十八、关于机械停车设备停车位尺寸疑义乙案,复请查照。240

三十九、贵府建筑物增设室内公用停车空间鼓励要点中,增设之公用停车空间使用权属疑义及法定停车空间以外增设之停车空间,可否编订门牌乙案,复请查照。241

四十、关于申请预审过程中或审定合格尚未申请建造执照前,涉及建筑物停车空间容积率计算法令之变更时,其适用疑义案,复请查照。241

四十一、建筑物依法附设之停车空间,于申领使用执照后,擅自变更车位面积及车道,增加停车位乙案,复请查照。242

四十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部分条文,业经本于八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台内营字第八二七二一三三号令修正发布,检送发布令含附件乙份请查照转行。242

四十三、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三月一日本部台(82)内营字第八二七三二一三三号令修正发布之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关于建筑物用途为观光旅馆者,应属第一类建筑物用途,请查照转行。246

四十四、订定「建筑物附设机械停车设备处理原则」,如后附件。247

四十五、函颁内政部函送「建筑技术规则容积率定义及停车空间设置规定修正前挂号领得建造执照案件申请变更设计处理原则」及「订定建筑物楼板挑空设计审查要点」草案会议纪录(如附件),并订颁本局依前开内政部订定之处理原则研订审查项目及标准。249

四十五、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容积率定义及停车空间设置规定修正前挂号领得建造执照案件申请变更设计处理原则」及「订定建筑物楼板挑空设计审查要点」草案会议纪录乙份。251

四十六、建筑技术规则82.3.1.修正公布后有关申请变更使用执照停车空间检讨请依说明办理,请转知贵会会员办理。252

四十七、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建筑设计施工篇第六十条第二款条文」有关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52

四十八、为建筑物依法应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停车空间)之管理与产权登记事宜,请鉴核。253

四十九、关于实施容积管制地区,楼地板面积未达停车空间设置标准,自行于地下室设置停车空间一部,得否不计入总楼地板面积核算容积率乙案,复请查照。255

五十、检送研商「立体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塔方式兴建者,其楼地板面积应如何计算」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55

五十一、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目疑义案,复请查照。256

五十二、函转内政部函送「有关舞听等八种行业座落商业区为辅导变更建筑物使用用途,其所需停车空间放宽」。乙案会议纪录(如附件),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257

五十三、为纾解本市停车需求,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本府各单位列管尚未建筑使用之市有空地,除征收取得之土地,其都市计画非属停车场用地,因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条及都市计画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令限制外,得依「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要点」之规定,以标租方式将土地出租民间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258

五十四、函转内政部检送「研商中央研究院各所研究大楼新(增)建工程,适用本部82.3.1.台(82)内营字第八二七二一三三号函颁修订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停车空间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258

五十五、函转内政部释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一条第一款第三目之车道宽度」疑义案。259

五十六、关于建筑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及停车空间之管理与产权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259

五十七、检送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研商关于相邻基地同时申请建筑,其集中留设停车空间后之汽车出入口是否得以集中车道出入,又共同壁之部分是否得设置防火铁卷门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60

五十八、释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标准修正后,有关增建部分设置停车空间规定案,请查照转行。260

五十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工编第五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留设停车空间之基地申请改(新)建,其施工期间可否暂免设置或设置地点免受同一街廓之限制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转行。261

六十、有关本市建筑物于法定空地申请设置汽车升降机或立体机械式停车塔乙节。262

六十一、检送研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家环境检验大楼建筑基地之停车空间设置标准及中华民国建筑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为学校建筑停车空间,适用本部82.3.1台(82)内营字第八二七二一三三号函颁修订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停车空间事宜」会议纪录乙份。262

六十二、关于建筑物附设双层机械停车设备,因受限于老旧建筑物天花板净高不足,上层停车位并倾斜状态,其「第一层停车位之净高」疑义案,仍应依本部七十七年八月三日台(七十七)内营字第六一五八九一号函规定,其净高不得少于一点八公尺,请查照。263

六十三、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八二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后,有关六三年二月十五日建筑技术规则修正公布前领有建造执照之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执照案停车空间数量之检讨,请依说明办理。263

六十四、关于依都市计画相关法规规定设置之机车停车位及装卸位,得否不计入计算容积率之总楼地板面积案,请查照办理。264

六十五、关于都市计画相关法规规定设置之机车停车位及装卸位是否得不计入计算容积率之总楼地板面积案,复请查照。264

六十六、检送83.4.11「研商建筑基地达一、五○○平方公尺之国民住宅、公教住宅及依多目标使用方案兴建之超市、国宅,其附设停车空间是否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附表说明(五)按表列规定加倍附设案」会议纪录乙份。265

六十七、关于市场用地与相邻商业区用地依二宗土地申请建筑,其停车空间与防空避难设备可否集中留设乙案。265

六十八、关于本部82.5.4台(82)内营字第八二○二三八三号函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容积率定义及停车空间设置规定修正前挂号领得建造执照案件申请变更设计处理原则(二),所称之「不增加总楼地板面积」,系指不增加原建造执照核准之总楼地板面积,请查照办理。266

六十九、关于依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方案申请建筑之市场用地,地上一层、二层为公有零售市场,三层以上为私有建筑物,其停车空间数量如何检讨计算乙案。266

七十、贵局函为本部本(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研商建筑基地达一、五○○平方公尺之国民住宅、公教住宅及依多目标使用方案兴建之超市、国宅,其附设停车空间是否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附表说明(五)按表列规定加倍留设案」会议纪录部分疑义,请查照。266

七十、关于政府兴建之国民住宅应属何种性质之建筑物乙案,复请查照。267

七十一、关于区分所有权人就区分所有建物专作停车空间用途之共同使用部分之权利移转于同一建物之他区分所有权人者,登记机关得予受理。267

七十二、检送「研商都市计画停车场用地作立体多目标使用其地下一层可否设置商场及超及市场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268

七十三、检送83.7.28「研商不供居室使用之立体停车塔各楼层容车高度标准会议」会议纪录乙份。268

七十四、内政部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基地地面,纳骨塔停车空间设置标准及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积规定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269

七十五、台电公司为兴建之各型屋内式变电所,建筑物内安置之变电机器,变电开关设备及电力电缆等占用楼地板面积,于规划停车空间时,可否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59条附表说明(一)之规定,不计入总楼地板面积、又变电所非供公众使用,建筑面积虽超逾一、五○○平方公尺,可否免依同条说明(五)之规定加倍附设乙案,复请查照。269

七十六、为台北市政府82.11.2八十二府法三字第八二○八四六五二号令颁「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有关建筑物应附设之机车停车位规定,自即日起依建筑技术规则规范办理,请查照。274

七十七、关于建筑物依省·市建筑物增设停车空间鼓励要点所增之停车空间管理与产权登记疑义。274

七十八、关于临时立体停车塔车位尺寸疑义,复请查照。274

七十九、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准依「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要点」,申请立体停车塔,基地位于角地可仅于出入口侧退缩该要点第四点规定之宽度乙案。275

七十九、关于松山区美仁段二小段七三五、七三五—二地号二笔土地申请设置临时立体停车塔案有关是否退缩建筑乙节,经查本案前业经本局邀集相关单位会审原则通过,故本申请基地仅于出入口侧退缩二公尺,应无争议,请查照。275

八十、贵局函为本署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营署建字五一五八○号函检附之会议结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十条第二款所定尺寸系计算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数量标准,而非针对一种型式机械停车设备予以认定。」是否适用于竣工查验时丈量尺寸之依据乙案,查前开所定机械停车设备尺寸,如属请领建造执照核定者,自应视为竣工查验时丈量尺寸之依据,复请查照。275

八十一、有关本市市立各级学校建筑属公有建筑物,其停车空间设置规定乙节,经奉本府核准,学校虽属公有建筑物,惟大部分校舍为学生所使用,停车空间一律免按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篇第五十九条附表说明五之规定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加倍留设。276

八十二、研商「台北市建筑物增设室内公用停车空间」草案。276

八十三、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第136条第一款执行疑义。277

八十四、为盈华实业有限公司于市府段二小段387.388地号建照申请案,有关小基地,高容积率停车空间之留设配置疑义。277

八十五、有关「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要点」第一点疑义案。278

贰拾陆立体停车塔278

一、为立体机械停车设备之高度应否受道路宽度一点五倍高度限制线之限制乙案,复请查照。278

二、有关函询「台北市设置临时立体停车塔暂行措施」第十条条文疑义乙节,复请查照。279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如仅以机械输送车辆停放,并无人员在内活动,得比照本部六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内营字第五六二五八一号函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复请查照。279

四、关于立体停车场汽车升降机替代乙案,请照说明二决事项办理。279

五、检送研商「立体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塔方式兴建者,其楼地板面积应如何计算」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80

六、有关本市建筑物于法定空地申请设置汽车升降机或立体机械式停车塔乙节,请转知贵会会员依说明事项配合办理,请查照。281

贰拾柒防火区划281

一、有关学校教室或行政大楼作防火区划设施疑义,请查照。281

二、为贵公司陈情已设有紧急升降机之建筑物免再依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一○八条规定设置开窗或开口乙节,复请查照。282

贰拾捌楼梯走廊、架空走廊282

一、释复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八条第一、二款有关直通楼梯之总宽度疑义。282

二、关于新旧建筑物楼地板以开口或走道(廊)相连通时,对于现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章第七节第一一四条及第一一五条之适用疑义。283

三、关于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七条规定之旋转梯,可否作为工厂以外之一般建筑物太平梯使用一案,复请查。283

四、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六条有关直通楼梯设置疑义乙案,请查照。283

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补充图例第二条图二之(三)直通楼梯至建筑线间通路之执行疑义乙案,复请查照。284

六、关于非供公众使用集合住宅,其楼梯间如系各楼层所有权人公同共有,顶层住户于其楼梯间口建造铁门,妨碍其他楼层住户通行如何查处乙案,复请查照。285

七、使用性及构造性特殊之建筑物得免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五条规定设置二座以上直通楼梯,请查照。285

八、直通楼梯数量。285

九、检送研商「护理机构建筑物用途之审查标准」疑义案会议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86

贰拾玖安全梯及特别安全梯286

一、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户外太平梯之构造』疑义一案。286

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十九条第四款所列用途之商场、市场、餐厅、饮食店得视为同规则同编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之商场或类似用途,请查照。287

三、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有关疑义会议纪录。287

三、函转内政部检送之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编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有关疑义会议纪录乙份。288

四、有关地下停车场避难梯设置减免规定,请查照。288

五、建筑物申请设置三温暖,其停车空间及结构活载重审查标准288

六、为维护公共安全,建请对建筑物应设二座以上之楼梯,宜设于不同方向,以利紧急时民众逃生避难乙案。289

七、建筑物内天然瓦斯管、表等设备不得装置于安全梯内,以维护公共安全,请查照。290

八、建筑物五层以上之楼层供景听伴唱游艺场所使用时,至少应设置一座特别安全梯乙案。290

九、检送「研商地下建筑物地下使用单元疑义及建照申请案其同一楼层各户经由露台通达安全梯可否核准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290

九、函转内政部函送「研商地下建筑物使用单元疑义及建照申请案同一楼层各户经由露台通达安全梯可否核准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件。291

十、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七条安全门宽度疑义案,复请查照。291

十一、关于建筑物变更使用应设置户外安全梯或特别安全梯乙案,请依说明二、,在符合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原则下,本于职权迳为核处。292

十二、关于公共楼梯下方空间是否可设置储藏室乙节。292

参拾升降机293

一、「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经本部于七十九年二月廿六日以台(七十九)内营字第七七○七三八号令订定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含附件)乙份,请查照并转行知照。293

二、有关建筑物申请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附有升降设备者,请于放样勘验前办妥审查手续,请转知贵会会员参照办理,请查照。296

三、检送本局建管处「讨论建造执照升降设备设计建筑师签证负责表草案」会议记录乙份,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297

四、检送为建筑物升降设备有关疑义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297

五、有关建筑物升降设备图说,请依内政部八十年七月廿五日台(80)内营字第八○八○一五八号函颁图说范例为准。298

六、检送「建筑物升降设备法令疑义相关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06

七、检送「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补充规定,请查照转行。306

八、关于升降设备汰旧换新应否申请办理竣工检查或安全检查乙案。308

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修正条文,业经本部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台 内营字第八三八八五○五号令修正发布,兹送发布令(含附件)乙份,请查照并转行知照。308

参拾壹紧急升降机313

一、关于旧有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执照,有关紧急用升降机之设置不符规定,应否增设疑义乙案,请依说明办理。313

二、紧急用升降机是否得免于建筑物每一楼层设置开口通达,是否得免于建筑物地下层非供居室使用之防空避难设备,停车场等设置开口通达。314

三、为贵公司陈情已设有紧急升降机之建筑物免再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八条规定设置开窗或开口乙节,复请查照。314

四、有关紧急升降机间及特别安全梯之进风、排烟设备应特别注意进风、排烟量之多寡,除依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之规定办理外,并应适用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请查照。315

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八条建筑物应设置紧急电源插座规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转行。315

六、研商「建筑物地下层作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场使用时得否设置紧急升降机开口」疑义案。316

七、有关本府83.4.30府工建字第八三○二五四一八号函颁「台北市建筑物紧急进口设置要点」第二点部分条文笔误,更正如附件。316

参拾贰防火间隔317

一、征得邻地所有权人同意可将相邻之防火巷合并计算作为汽车出入车道使用案。317

二、台湾省政府建设厅所请释示原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一条业已修正删除,建筑基地原留设之防火巷或现设置之防火间隔,如任意摆放物品如花盆、木料或设置化粪池或其他阻碍物,应否予以限制及取缔一案,复请查照。317

三、原有建筑物申请增建、改建及修建时留设防火间隔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18

四、为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建筑技术规则修正前,已完成市地重划地区,其并无规划整体性防火间隔者,该地区建筑物防火间隔留设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18

五、检送「同一基地内二幢建筑物间留设之三公尺防火间隔得否置汽车坡道」乙案会议纪录,请依会议结论办理。319

六、关于建筑基地三面临接计画道路应否留设防火间隔,及应否配合邻地留设之防火巷接通至计画道路案,复请查照。319

七、有关基地单侧临接计画道路且基地内二幢以上之建筑物,其防火间隔留设之规定一案复请查照。320

八、本部六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内营字第二二一三三号函释中「防火巷」名称于改以「防火间隔」替代后,仍继绩适用,请查照转行。321

参拾参避难平台321

一、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九条规定执行疑义,复请查照。321

二、屋顶机械游乐设施,应留设避难平台?321

三、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九条有关屋顶避难平台可否分层留设乙案,请查照。322

四、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九条有关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22

五、屋顶避难平台分层检讨设置原则。323

六、关于非供公众使用集合住宅,其楼梯间如系各楼层所有权人公同共有,顶层住户于其楼梯间口建造铁门,妨碍其他楼层住户通行如何查处乙案,复请查照。325

参拾肆屋顶突出物325

一、关于屋顶突出物之楼梯间可否免受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四条规定之限制疑义。325

二、屋顶突出物兴建如何审查案。325

三、有关建筑物屋顶上装设空调系统使用之冷却水塔,如无顶盖或其他遮蔽物,得视为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七之一款第(二)目所称之露天机电设备,请查照。326

四、为连栋式建筑物合为一宗基地申请一张建造执照时,其各栋阳台面积及屋顶突出物面积之限制计算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326

五、为配合维护建筑物水塔内水质并利于清洗及防水之功能,尔后建物水塔内侧应设计贴设磁砖。326

参拾伍防空避难设备327

一、关于建筑物附建之防空地下室可否免设消防设备乙案。327

二、贵处函为「建筑物附建之地下层,在二层以上时,应由起造人于申请建照时,按建筑物结构、出入口、通风量等因素,自行决定一层为法定防空避难设备」乙案。327

三、教会之牧师宿舍仅供特定人员住宿之用可否比照一般住宅之规定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乙案。328

四、关于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兼作停车场有关条文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28

五、关于国防部兴(重)建之军眷住宅其地下室应比照何标准附建。328

六、关于建造在地下之店铺住宅或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是应另行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及同意其分户编订门牌乙案,复请查照。329

七、关于民间宗祠可否比照寺院庙宇免予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乙案,由于宗祠性质与寺庙相似除定时日外多形同闲置,得比照寺院庙宇准予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复请查照。329

八、关于学校校舍工程,可否利用地下至防空避难室兼作游泳池使用疑义乙案,核与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室之使用原则相违背,所请歉难照准,复请查照。329

九、关于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地下室顶部,可否准许各种管路以明管通过乙案,复请查照。330

十、关于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内装置配电设施,是否违反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执行须知使用原则乙案,复请查照。330

十一、关于国宅社区集中兴建之防空避难室,可否附建于儿童游戏场保留地底下,地面仍为儿童游戏场设施乙案,复请查照。331

十二、关于防空避难设备之设计及构造法令执行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31

十三、澎湖县政府函为监狱是否应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乙案,复请查照。332

十四、贵府函为国民中小学兴建属所及厨房请准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乙案,复请查照。332

十五、解释建筑物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兼作停车空间采用室外升降机,有关出入口四周防护构造之规定,请查照。333

十六、为军、司法机关监禁羁押人犯场所如何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乙案,检呈会议决议,报请鉴核。333

十七、为赓续办理补助各地农会暨资本支出兴建粮食、肥料、糙米仓库工程,请免予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一案,业经内政部函转国防部同意,其暂免附建之期限以五年为限,请查照并转知辖内农会办理。334

十八、关于「建筑物地下层编钉门牌执行疑义」乙案,请照会商结论办理。334

十九、室内网球场建筑物,其供打网球场地面积可否免计入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一四一条所称之地面层楼地板面积乙案,得依照同规则同篇第一四三条之规定办理,复请查照。335

二十、建筑物所有权人依法申请防空避难设备兼作其他使用时,其申请书应否由开业建筑师签章乙案,请查照。335

二十一、依「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申请兴建之建筑物,如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范围,应否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一案,复请查照。335

二十二、关于一宗基地作整体性规划以分照方式申请建筑,其应附设之防空避难与停车空间设备得否设在私设通路之下方乙案,复请查照。336

二十三、关于建筑物申请变更用途,如其变更前后之使用性质并未改变时,可否免依现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四一条规定标准附建防空避难室面积乙案,复请查照。336

二十四、学校申请兴建供游泳池使用之独立构造更衣室,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337

二十五、台电公司为兴建变电所基于安全顾虑及实际需要,请同意准予免开窗、免设紧急进口及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乙案。337

二十六、依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兴建之临时性建筑物,同意贵厅所提建议,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复请查照。338

二十七、关于录影节目带播映场所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法令适用案,请查照并转行所属知照。338

二十八、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章防空避难设备部分条文修正后,施工中及已完工之建筑物,得否据以申请办理变更设计或使用乙案,请查照。338

二十九、关于建筑物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面积未达十平方公尺者,同意免附建。唯应确实查核,以资适法,复请查照。339

三十、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如仅以机械输送车辆停放,并无人员在内活动,得比照本部六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内营字第五六二五八一号函免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复请查照。339

三十一、建筑物用途为保龄球馆,其防空避难设备应依何标准附建乙案,复请查照。339

三十二、颁布「台北市建筑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申请临时兼作他种用途原则」乙种(如附件),自即日起实施,请查照。340

三十三、有关建筑物依法应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停车空间,管理与产权登记疑义乙案,请鉴核。341

三十四、有关建筑物地下层非属法定防空避难设备或非属法定停车空间准予核发门牌证明,俾便人民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案,复请查照。342

三十五、防空避难设备管理维护执行要点342

三十六、建筑物用途为溜冰场,其防空避难设备应依何标准附建乙案,复请查照。351

三十七、关于「防空避难设备管理维护执行要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之疑义,复请查照。351

三十八、关于已完工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其防空避难设备拟于同一宗建筑基地内申请位置变更乙案,复请查照。352

三十九、关于医院建筑于申请平面增建,其防空避难设备,可否比照学校及工厂按其核定计画容纳使用人数,每人○七五平方公尺计算方式检讨,如符合标准免再增附建案,请依内政部核示办理,转请查照。352

参拾陆地下建筑物353

一、关于公共设施用地兴建地下停车场是否视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一章所称之地下建筑物乙案,请依会商结论办理。353

二、「研商地下建筑物地下使用单元疑义及建照申请案其同一楼层各户经由露台通达安全梯可否核准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353

三、补充规定「台北市建筑管理规则」第六条建筑工程期限之地下层工期,请查照。354

四、关于「新建工程开挖地下室,可否将基地内共同壁之部分基础切除」乙案,复请查照。355

参拾柒地下室开挖安全措施358

一、检送台北市建筑工程基础开挖安全措施管理作业要点,请转知所属会员自即日起依规定办理,请查照。358

参拾捌特定建筑物、高层建筑物359

一、核释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五章特定建筑物综合性用途之建筑物,其建筑基地与道路之关系有关临接道路之长度计算方式疑义。359

二、商业区内供商店(场)超级市场与办公室(含政府机关、公私团体办公室)等用途之建筑物,其商店使用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二○○平方公尺,或办公室超过一○○○平方公尺者,与临接道路宽度限制之处理原则。359

三、关于嘉义县政府请示社区活动中心基地之面前道路宽度不足十二公尺,其申请建筑,请依说明二「会商结论」查照转行。360

四、释示特定建筑物之建筑基地临接道路尽头,其退缩建筑规定疑义乙案,函请查照。361

五、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十七条第七款工厂类之界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61

六、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面前道路不合规定者得按规定宽度自建筑线退缩建筑,系指单向退缩达到规定宽度而言,复请查照。361

七、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十七条第十一款所称公私「团体」办公厅,其「团体」系指具备法人地位之团体而言,复请查照。362

八、本部七十二年二月十日台内营字第一二八九○三号函统一规定之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补充图例,图例第一百十八条图一一八关于特定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向基地内之私设通路开设者,私设通路宽度规定修正如附图,请查照。362

九、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高层建筑物专章相关条文规定定执行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64

参拾玖学校、幼稚园、托儿所365

一、台北市幼稚园,托儿所,儿童托育中心建物审查准。(如附表)365

二、台北市幼稚园、托儿所、儿童托育中心建物消防设备应适用「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365

三、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学校校舍」适用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66

四、台北市幼稚园、托儿所及儿童托育中心建筑物审查标准表修正案。367

五、修订增列本局82.2.10北市工建字第六○五六二号函颁发之「台北市幼稚园、托儿所及儿童托育中心建筑物审查标准表」,有关该表内建物未达五○○平方公尺者审查标准第(八)点增列:「……免受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八条应临接八公尺以上道路及同编第一三三条应自建筑线或邻地界线退后三公尺以上建筑限制之规定。」请查照。367

肆拾工厂368

一、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368

二、函转内政部检送之『研商「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执行疑义』会议纪录乙份。369

三、关于工业用建筑物建造执照申请户数与门牌编订疑义,请查照依结论办理。371

四、检送研商工厂类建筑物作业厂房楼地板面积检讨、退缩建筑及阳台面积不适用得不计入建筑面积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72

五、关于「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第十条规定执行疑义案,请查照办理并转行。373

六、「新设工厂污染防治审核作业要点」自本(八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适用,有关工厂设立登记之污染防治审查,请本于职权配合环保法规办理。373

七、研商「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执行疑义案」会议纪录一份,请查照。374

八、关于工厂类建筑物办公室可否设置于地面一层案,复请查照。请查照。376

九、检送「研商工业区建照申请案,起造人资格疑义案」会议纪录,请查照。377

肆拾壹离街装卸场377

一、为商业区内建筑物擬变更用途,设置离街装卸场之处理原则,依说明一办理,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377

二、都市设计审查地区之离街装卸场设置标准。378

肆拾贰残障设施379

一、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六九条,关于引导行进设施之设置,引导盲人行进,自应与行走方向平行,复请查照。379

二、为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便利残障者行动,嗣后有关公共建筑物建照之核发,应切实依照内政部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七十七)台内营字第六五○七五六号令订定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章公共建筑物残障者使用设施条文,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要求列入设计一并施工,否则不予发照,请查照。379

三、为应设置供残障者使用设施之公共建筑物,设置坡道有关疑义乙案,复请查照。380

四、订颁「公共设施建筑物活动场所残障者使用设备设施规范」,请查照转知。380

肆拾参地质钻探作业及结构签证382

一、台北市建筑工程地基钻探作业管理要点。382

二、有关「建筑物结构工程部分交由专业技师办理及签证注意事项」第六点第四款执行乙案详如说明,并自发文日起实施。383

三、台北市政府为执行「建筑物结构工程交由专业技师办理及签证注意事项」第六点第四款条文,建议山坡地开发案件其地质钻探报告,在大地工程科技师及应用地质科技师,尚未报部核备列册公告之前,得比照平原地区五十公尺深度范围内之浅层钻探,由土木工程技师签证负责乙案,原则同意,请查照转行。383

四、有关本局七十九、九、三北市工建字第六六九三四号函订「台北市建筑工程地基钻探作业管理要点」,自即日起停止适用,请查照。384

五、为台北市依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结构专业签证制度」研提改进意见案。384

六、关于建筑执照申请时,签证项目表由建筑师交由专业工业技师办理事项乙案,复请查照。385

七、建筑物结构与设备专业工程技师签证规则385

八、检送「建筑物结构与设备专业工程技师签证规则」发布实施配合订定相关执行作业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87

九、订颁「建筑物结构专业工程部分专业技师办理签证项目」,请查照。388

十、有关台北市建造执照申请有关特殊结构委托审查人员资格修正乙案,请查照。389

肆拾肆碰撞间隔动力分析389

一、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构造编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筑物幢间距离适用疑义乙案,请照说明二办理,请查照。389

肆拾伍消防设备390

一、关于建筑物附建之防空地下室可否免设消防设备乙案。390

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五条有关警报设备之疑义乙案。390

三、有关建筑物按规定设置自动撒水设备,是否仍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疑义。391

四、核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三章第一节第四十八条疑义。391

五、释示「宗祠、寺庙、教堂及其他类似之场所设置消防设备规定」,请查照。391

六、特定建筑物供溜冰场或游泳池用途,其地面或冰面之直上方,应否设置撒水头或火警探测器等消防设备疑义乙案,请查照转行。392

七、规定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四条第二款第三目有关自动灭火设备选择设置基准,请照办。393

八、为二栋使用机能完全独立之建筑物,以架空走廊相连接时,其消防设备是否能分为两栋独立检讨乙案,复请查照。393

九、关于乙种汽车修理业申请工厂登记,是否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四条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设备乙案,复请查照。393

十、检送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四条所称「学校校舍免设」之范围乙案会议纪录,请查照转行。394

十一、「台北市大众捷运系统路权范围内建筑物管理要点」第九条条文,会同市府捷运局订定如说明二,请查照。394

十二、检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一四条第一、二款有关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395

十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补充说明395

十四、关于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施行前已领照施工中建筑物变更设计时,其消防安全设备适用法规疑义案,业经本部于七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遨集省市政府等有关机关研商获致结论,请照会议结论办理,并请转请所属知照。396

十五、函转内政部警政署八十年七月六日(八十)警署消字第三三九四四号函颁「海龙灭火设备会审(勘)检查应注意事项」乙种,请照办。397

十六、函转内政部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内警字第八○七一○三一号消防安全设备(器材)审核认可书副本影本五种,对审核认可之消防安全设备(器材),应依认可使用内容办理,查照。398

十七、内政部警政署书函402

十八、兹核定「高尔夫球练习场」为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之场所,其消防安全设备之设置请依说明二规定办理,请查照。403

十九、有关「空酒瓶堆置场」免设消防安全设备乙节,复如说明二,请查照。403

二十、有关消防配管之设置,为求日后检测维修暨损坏更换便利起见,以明管方式施工为宜,请查照。404

二十一、有关新建建筑物设有火警受信总机,其附设之升降机应装设火灾自动管制运转,其中「新建建筑物」时间认定乙项,仍请贵署释示凭办。404

二十二、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八条建筑物应设置紧急电源插座规定疑义乙案,复请查照转行。404

二十三、捡送本府警察局函转内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廿九日台八二内营字第八二七二三九四号函影本乙份,修正「台北市幼稚园、托儿所及儿童托育中心建筑物审查标准表」第一项第六点建筑物消防设备,应适用「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请查照。405

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台(82)内营字第八二七六二一六号函核定「台北市幼稚园、托儿所及儿童托育中心建筑物审查标准表」消防设备之审查法令适用,请依说明二办理。405

二十四、有关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简称有线播送系统,俗称第四台)办理营利事业登记之建筑管理及消防安全规定事,请查照。406

二十五、为建筑物于领得使用执照后申请户数变更(用途不变仅室内隔间变动),有关消防安全设备办理方式,详如说明二。406

二十六、内政部营建署释示关于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二十四条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零八条适用疑义案。407

二十七、有关台中荣总医院立体停车场新建工程设置自动泡沬灭火设备疑义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407

二十八、有关果菜市场可否依「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五条第四款第三目之规定适用案,复如说明,请查照。408

二十九、函转内政部释示有关建筑物设置「紧急电源插座」、「紧急照明设备」及「十一层以上设置自动撒水是否仍须设置自动警报设备」疑义案,请查照。408

三十、函转内政部审核鑫晁有限公司生产「救助代表」审核认可书影本乙份(如附件),请查照。409

三十一、函转内政部审核国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悬挂式自动灭火器(TC-10L B TC-20LB)救助代表」审核认可书影本乙份(如附件),请查照。411

三十二、旧有建筑物变更使用,消防专用蓄水池采水口设置依取得建筑执照时之法规办理,请查照。412

三十三、关于经营受托买卖外国有会证券之证券经商、证券承销商及证券自营商,其营业场所及消防设备部分得否依一般办公室标准审查乙案,复请查照。412

三十四、「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业经本部于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以台(84)内营字第八四七二一五三号令发布,检送发布令含附件与立法总说明及条文说明各乙份,请查照转行。413

三十五、关于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申请建造执照(含变更设计)及使用执照,有关消防安全设备之审查,可采平行作业方式办理,业者于申报开工前,取得消防安全设备审查证明即可,请查照。428

三十六、有关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设备设置疑义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428

肆拾陆厕所、化粪池429

一、关于台中县政府请释有关银行、邮局、电信局等厅舍、卫生设备是否应比照一般公共场所设置供公共使用之厕所乙案,复请查照。429

二、有关新开发社区人口计算标准之认定,详如说明,请查照。429

肆拾柒建筑设备配电室430

一、函转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检送有关声请用电图面审查作业中用户较易疏忽之事项乙种(如附件),请查照。430

肆拾捌受信箱、电信管线431

一、为便利邮件投递,请协调各县市建管单位于核照时,加强受信箱之审查。431

二、关于交通部建议为便利邮件投递,请于核发执照时,如强受信箱之审查一节,转请参处。432

肆拾玖电视共同天线设备432

一、颁布「台北市高层建筑物设置集中式共同电视天线设备暂行指导原则」(如附件),自即日起实施,请查照。432

二、检送「研商申请设立广播电台及卫星地面站之建筑管理事宜」会议纪录433

伍拾建筑垃圾处理435

一、本市新建之高楼大夏或国民住宅及学校,应有垃圾貯存场所,建请参考办理,函请查照。435

二、有关本市高楼、集合住宅垃圾貯存空间之设置,请依说明事项配合办理。请查照。435

伍拾壹排水及污水排水436

一、检送「基地地面高程低于计画道路标高之建筑基地内排水问题处理原则」(如附件),请查照。436

二、有关本市已发布细部计画道路及排水系统未完成地区(不包括适用本市「山坡地开发建筑要点」之地区)之建照申请案,并案申请道路排水系统审查应检附之书件、图说及审查作业方式,详说明,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438

三、有关本市新建建筑物用户污水排水系统审查及变更设计事项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439

四、函转内政部研商行政院环保署八十三年九月九日环署水字第三七五四一号函「暂停核发新开发社区未设置专用下水道者之建筑物使用执照」予以撤回,有关该等社区使用执照核发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转知贵属会员。439

伍拾贰建筑法、广告物440

一、检送内政部释示关于建筑基地领得使用执照后,办理法定空地分割,并经地政机关办理重测公告确定新地号、面积、其与原核准建筑基地面积不符致邻地申请建筑,应否暂缓核建筑执照案函文影本乙份,请查照。440

二、检送研商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十四条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440

三、关于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八条所称「处理程序终结」,就人民申请许可建筑案件,应如何认定及法规适用原则,请查照。442

四、屋顶广告牌申请杂项执照,有关面积计算方式处理原则。442

五、关于广告物杂项工作物申请杂项执照前,应先向警察机关申领广告物许可证后,再凭办理,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443

六、非开放空间之法定空地上设一处周围投影面积三平方公尺高度五公尺宽度三公尺以下之树立广告得免计入建蔽率,复请查照。443

伍拾参台北市建筑管理革新方业443

一、检送「台北市建筑管理革新方案」乙种,请查照。443

伍拾肆土地产权460

一、有关军事机关建造之建筑物,并依行政院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内九一三○○号函申请免办建照案件,如土地为本市所有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意书或办理拨用,请查照。460

二、本部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内地字第657006号函说明一第二项「土地法第一○四条第一项中段,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所称『基地所有权人』系以各该房屋设定之地上权或典权或出租之基地所有权人为限」规定,应停止适用。460

三、关于租赁关系存续中,土地所有权人拟在该土地申请建筑,应否征得承租人同意乙案。461

四、关于贵府建议本部修正六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内地字第四五三八七九号代电乙案,复请查照。461

五、原为一宗基地,建筑完成核发使用执照后,拟在经分割后之基地原建物上申请垂直增建,纵令原建物之建造,已取得基地使用权,但仍应审查其基地使用权,在有效期限与在使用权范围之内,始得准免检附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请查照。462

六、关于本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内地字第五三一一一七号函可否援引适用乙案,复请查照。462

六、内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内地字第五三一一一七号函,在未废止前,自得继续援用。请转知贵会会员知照。462

七、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申请建筑疑义一案,复请查照。463

八、关于位于原留设之私设通路后端基地,申请新建在无法取得私设通路同意通行情形下,不得以该私设通路作为主要进出口,复请查照。463

九、「台湾光复初期误以死者名义申办土地总登记处理要点」,请查照并转行照办。464

十、检送为建筑基地临接道路间夹有绿带,其申请建筑许可疑义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465

十一、检送「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乙份,请依部颁「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第一点第二项规定办理。466

十二、关于未将南非列入「已能确知有关条约或该国法律准许我国人民在该国取得土地之国家」事,检送南非驻华大使馆致本部节略及附件影本,请研办惠复,俾凭转覆。466

十三、关于未将列入「已能确知有关条约或该国法律准许我国人民在该国取得土地之国家」乙案,既经南非驻华大使馆来文明示未限制中华民国国民于南非购置不动产,同意将南非列入「外国人在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467

伍拾伍土地权利证明468

一、事由:据呈为人民申请营造执照所附土地权利证明书件可否饬由权利人检具「印鉴证明」一案电复知照。468

二、事由:为申请建筑执照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如何认定乙案函请查照由。468

三、事由:为建造房屋申请许可之土地使用权证明书,时效疑义乙案,函请查照由。469

四、为土地所有权人亡故,其继承人未办理继承登记,如依其出具之土地使用权证明书足以证明系由全体继承人出具者,得据以申请建筑执照,转请查照。469

五、关于申请建照时土地同意书可否以影印本替代乙案。470

六、有关经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土地所有权人应同意他人兴建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法第三十条所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一案,复请查照。470

七、政府开发工业区内之原土地所有权人受配售该工业区住宅社区之土地,可否凭发单位发给之土地使用证明书,按地籍重新整理成果请领建筑执照乙案,复请查照。470

八、土地权利证明文件。471

九、为依法领有建造执照兴建中之建筑物起造人名义未变更,仅由共同起造人申请变更为分层分户所有,是否仍需检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乙案,复请查照。471

十、有关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经管之市有土地,及拨用之国、省、县有地,为举办兴建、增建、改建工程之需要,请依本府六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府财四字第一○三一○号函暨七十年二月十六日府财四字第○六二七七号函规定报府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请查照。472

十一、贵局函为在现有公园内兴建公厕,有关申办建照所附之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乙节,复如说明,请查照。472

十二、检送「有关申请建筑执照、公私有畸零地合并证明、废巷改道,应否检具土地权利证明文件暨印鉴证明疑义」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472

十三、各级政府机关借用市有土地,于借用期间拟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房屋,须再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是否涉及土地处分行为一案,请依说明二办理,请查照。473

十四、有关各级政府机关借用市有土地,于借用期间拟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房屋,须再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是否涉及土地处分行为,请依内政部核释办理,请查照。474

十五、关于杜瑞奎君于台北市士林区天母段三小段土地申请建筑执照,土地权利证明文件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74

十六、关于陈照郎先生函询有关申请建筑疑义案,复请查照。475

有关经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土地所有权人应同意他人与这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法第三十条所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一案,复请查照。475

建造执照逾期作废,重新申请核发建造执照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76

十七、建筑物已核发建照执照,其后经司法判决确定该土地所有权人与第三者间尚有租赁关系,得否因土地所有权人于申请建照执照时,提供予起造人土地使用同意书核有瑕疵而注销其建造乙案,请查照。476

伍拾陆地上权477

一、事由:为设定地上权土地申请建筑房屋疑义乙案函请查照由。477

二、关于函请释示「依法登记地上权人拟在租地上改建或增建,需否基地所有权人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等疑义。478

三、关于房屋出售契约记载有地上权事项,可否视为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之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乙案。478

四、为建物经法院拍定后,其座落基地所有权人未依法主张优先承购权时,该建物承买人对座落基地是否有法定地上权乙案,请查照。479

五、土地登记簿上记载设定地上权及地上权得予让与者,该地上权人可否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他人申请建筑使用一案,复请查照。480

六、关于已设定地上权之土地,其地上权人申请建筑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0

七、为土地经地上权设定后,再经法院查封,其地上权人可否单独申请建筑乙案,复请查照。480

八、关于都市计画道路预定「田」地目土地申请以竹木为目的之地上权登记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481

九、关于土地登记簿謄本备注栏注明「地上权不可以转让」之土地,其地上权可否出具同意书同意供土地所有权人建筑使用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参考。481

十、关于土地登记簿謄本备注栏注明「地上权不可以转让」之土地,其地上权人可否出具同意书供土地所有权人建筑使用疑义案,请参照法务部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法七十九律四九九四号函办理,复请查照。482

十一、关于已设定地上权之土地,其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未办理涂销登记前,于土地出卖时,该地上权人有无优先承买权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2

伍拾柒抵押权483

一、关于土地有抵押权设定登记者,主管建筑机关核发建筑执照时,需否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乙案,请查照。483

二、为设有抵押权之房屋申请拆除执照应否抵押权人同意乙案。483

三、有关土地及建筑物为设定抵押权登记后申请建筑疑义案,复请查照。483

四、关于旧建物拆除执照与新建物建造执照并案申请,是否应先办旧建物灭失登记后为之;又设有抵押权之建物,其申请拆除执照须否经抵押权人同意案,复请查照。484

五、关于设定抵押权之土地,抵押人申请地目变更,应否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4

六、关于抵押权设定登记案件,委托书委托处理事务栏内所载之「向地政机关申办第一顺位抵押权之设定登记」或「须无先顺位之他项权利登记」等特约事项,核属委托人与受托人间之约定,与地政机关应审查事项无涉,应由委托人自行注意,地政机关尚无以其申请与该特约事项不符而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48条规定通知补正之必要,请查照。485

七、关于设定有抵押权之不动产部分移转与第三人申请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应否一并申办义务人变更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5

八、关于抵押权设定登记案件,登记机关应否审核契约书「声请登记以外之约定事项」栏所载其他约定事项之内容乙案,请查照。486

九、关于设定有抵押权之私有土地,在抵押权未涂销登记前,其所有人可否抛弃所有权,申请所有权涂销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6

十、关于抵押权因债权之清偿而消灭后,如抵押权人死亡,其抵押权如何申请涂销登记疑义乙案,请依说明二、办理,请查照。487

十一、关于赖镇坤先生以台北县三重市三重埔段大竹国小段91号土地之地上权为标的申请抵押权设定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7

十二、请示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畸零地调处有关疑义乙案,复请查照。488

十三、关于区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全部融资设定抵押权,嗣因债务部分消偿,部分建物基地所有权人会同抵押权人申办抵押权内容变更登记疑义乙案,请依说明二会商结论办理。488

伍拾捌典权489

一、核释建筑基地设定典权,该土地典权人申请建筑时是否需出典人之同意乙案,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489

二、关于华视公司中华电视台申请发给延吉段贰小段二○六、二○五、二○八地号与同段二○七地号土地合并使用证明。其中二○六地号土地设定典权应否检附原所有权人工矿公司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书乙案,请依内政部六十九台内营字第五六五九一号函释示办理。490

三、关于日据时期合法发生之不动产质权,于台湾光复后为临时典权登记者,其涂销登记得由土地所有权人单独申请办理,请查照。490

四、内政部订定「典权登记法令补充规定」,并停止适用该部有关之解释函,请查照。491

五、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案件因已由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审核,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五日台内地字第六三八四九三号函应停止适用,请查照。492

五、关于土地分割与买卖移转申报现值如何审核一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查照。493

伍拾玖假处分、假扣押、查封、禁止处分493

一、建筑基地被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改建。493

二、事由:为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改建疑义一案函请查照由。494

三、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筑疑义。494

四、事由:为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筑疑义案,函请查照。495

五、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筑。495

六、事由:为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筑乙案,函请查照。496

七、刘春右君等陈为建筑基地经法院实施假扣押,请准予核发使用执照案,复请查照。496

八、关于台中县政府函为申请增建,以遭法院查封之邻地所有权人出具之共同壁协定书,可否据以准予发照乙案,复请查照。497

九、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禁止处分登记土地可否准予建筑房屋乙案,复请查照。497

十、关于土地登记簿记载税捐机关嘱托禁止处分登记之土地,准予建筑房屋后,建管、地政、税捐机关之作业联系事宜,请查照会商结论办理。498

十一、为土地经地上权设定后,再经法院查封,其地上权人可否单独申请建筑乙案,复请查照。498

十二、地政机关依法院嘱托就已登记土地上之未登记建物办理查封登记完毕后,人民申请发给建物登记簿謄本及建物平面图,应予核发。499

十三、关于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之应有部分经法院查封,多数共有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疑义乙案,请依说明二办理。499

十四、请示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畸零地调处有关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00

十五、关于法院函嘱查封登记法人筹备处以其代表人名义登记之土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00

十六、关于拍定人未办妥权利变更登记前,法院复以不动产原登记名义人为债务人,嘱托办理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01

十七、未登记建物查封登记后,因查封原因消灭经法院嘱托涂销查封登记时,除法院嘱加注拍定人者外,得一并将该建物标示部及土地登记簿标示部「地上建筑改良物栏」登载之该建号涂销,请查照。502

陆拾继承权502

一、为土地所有权人亡故,其继承人未办理继承登记,如依其出具之土地使用权证明书足以证明系由全体继承人出具者,得据以申请建筑执照,转请查照。502

二、部份继承人身陷大陆其继承权如何处理案。503

三、为建造执照逾期作废重新申请时,原土地所有权人已死亡,并办妥继承登记,可否免再检附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乙案,复请查照。503

四、函转内政部释示:「原建筑物之起造人亡故,可否由其合法继承人依遗产分割协议书所载,办理起造人变更乙案」(如说明二)请转知贵会会员查照办理。504

五、为建造执照申请案得否依确定分割共有物判决分配者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办理一案,复请查照。504

六、关于本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内地字第五三一一一七号函可否援引适用乙案,复请查照。505

七、为建筑物所有权人亡故,其继承人未办妥继承登记,得否由全体继承人出具建筑物拆除同意书准予拆除一案,复请查照。506

八、关于依土地法第73条之1规定代管之逾期未办继承登记土地于代管期间办竣遗产管理人登记,应否予以停止代管,并向该管理人收取代管费用疑义案,复请查照。506

九、关于无人承认继承收归国有之不动产,申办国有登记时,应否检附法院所发证明文件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07

十、台端请释土地所有权人死亡未办妥继承登记者,于自办市地重划提出重划计画书,计算同意参加重划人数时应否包括全体合法继承人数乙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507

十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因继承申请移转登记者,其登记费之计征标准疑义案,复请查照。508

十二、关于共有土地之持分额漏未记载,可否由部分共有人或其继承人依民法第817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持分更正登记疑义案,复请查照。509

十三、关于土地经法院嘱托办理破产登记后,未为涂销前可否准许破产管理人申办破产人遗产所有权移转登记疑义案,复请查照。509

十四、关于吴清瑛申办台北市双园区莒光段三小段六四○地号土地继承登记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510

十五、关于遗嘱执行人会同受遗赠人申办遗产所有权移转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11

十六、被继承人于民法继承编修正公布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后)死亡而旅外侨民有抛弃继承权者,应向法院为之,请转促我驻外使领馆及贵部会认可之各机构配合,勿再验发向亲属会议或其他继承人为抛弃继承权抛弃书,以免肇致纷扰,请查照。512

十七、关于私有农地继承,请发自耕能力证明书者,可否准用部颁「自耕能力证明书之申请及核发注意事项」乙案,请依说明二办理。512

陆拾壹三七五租约513

一、建筑基地部分为三七五租约土地、租期已届满,目前已在调处中,其申请建筑许可案件可否视为尚在处理程序中,不予注销乙案,复请查照。513

二、关于清理耕地三七五租约有关疑义,复请查照。513

三、本部74、1、9台内地字第280799号函释示关于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9条第2项所称「邻近地段」之认定标准应予变更,请查照。514

四、关于市地重划区内原有三七五租约之出租耕地,依照平均地权条例第63条规定终止租约之适用疑义一案,请查照依会商结论办理。515

五、市地重划区内原订有三七五租约之出租耕地,依照平均地权条例第63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注销租约者,承租人向出租人请求补偿之标准,系以重划前土地登记面积,按重划计画书公告当期之土地现值计算,并不扣除土地增值税。请查照办理。515

陆拾贰公有地及未登录地516

一、建筑基地涉及公有未登录地于核发建造执照时应如何处理乙案,请查照并转知贵会会员办理。516

二、关于建筑法第45条第三项有关公有土地之处分疑义一案,复请查照。516

陆拾参祭祀公业土地517

一、事由:为祭祀公业管理人行使权利义务范围案,复仰遵照。517

二、事由:祭祀公业地管理人可否将管理之土地出租建筑使用乙案复请查照。517

三、事由:为释示祭祀公业管理人改选疑义令仰遵照由。518

四、祭祀公业土地以管理人名义申请建筑执照,应检附祭祀公业全体派下同意书。518

五、为祭祀公业土地管理人因被告可否经由法院判决确定后,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发生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18

六、为祭祀公业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疑义乙案,请查照。519

七、修正「祭祀公业土地清理要点」一种(如附件),请查照并转知所属办理。519

八、关于祭祀公业耕地之出租,是否由管理人基于权迳行为之或应经派下员全体同意或特别授权管理人始可为之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20

九、关于债务人祭祀公业世昌尝所有土地经法院嘱托办理不动产假扣押登记后,可否依法院嘱托再办理假处分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21

十、未办财团法人登记之祭祀公业,提供土地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分得房屋出售后将其财产交易所得分配予各派下员所有时,应由派下员并入实际分配年度之其他所得归课综合所得税。请查照。521

十一、为建筑执照申请案起造人为祭祀公业或附有祭祀公业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之案件于校对副本后照前,将同意书及祭祀公业资料影本,并案送资讯室办理发照事宜,并由资讯室汇整并同建筑执照影本函送国税局参办,请查照。522

陆拾肆建物产权522

一、经设定抵押权之建筑物,其所有权人于申请变更建筑物用途时,无须征得抵押权人之同意。522

二、有关土地及建筑物为设定抵押权登记后申请建筑疑义案,复请查照。522

三、关于建造执照申请案,经贵局核准并已建筑完成至结构体,因接获法院判决通知该建造执照内并案办理申请拆除执照之拆除同意书系伪造文书,该建造执照,应如何处理乙案,复请查照。523

四、检送为连栋式建筑未办产权登记之地下室申请拆除,其权利证明文件应如何检具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523

五、关于建物权利人同意书之取得,是否得由三等旁系亲属代理权处乙案,请查照。524

六、关于建筑物如系由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时,是否须具拆除执照乙案,复请查照。524

七、检送「研商有关合法建筑物未办理拆除登记,即自行拆除,致引发是否准予请照问题之解决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525

陆拾伍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525

一、建筑基地土地所有人死亡,未办继承登记,适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疑义乙案。525

二、关于共有土地之处分于领得建造执照后,应如何办理申购变更设计乙案。526

三、建筑基地所有人死亡,未办继承登记适用土地法第卅四条之一疑义一案。526

四、内政部函以「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执行疑义乙案」请查照。526

五、关于登记共有之土地,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继承人未办继承登记,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以「共有人过半数」处分共有土地时,其共有人人数应如何计算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527

六、共有人于共有之土地上建筑房屋,申请核发建照,是否应履行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程序乙案,复请查照。527

七、共有人于共有之土地上建筑房屋,申请核发建照,应否履行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程序乙案,复请查照。528

八、为祭祀公业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疑义乙案,请查照。528

九、为贵市市民依土地法第34条之一规定,以获得邻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持分数达3分之2同意申请变更都市计画,可否以该部分土地使用同意书件视为该地已获得同意使用及处分乙案,复如说明二,请查照。529

十、关于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共有土地,委托他人依同条第二项规定,代为事先通知他共有人,该委托行为,尚非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条但书须有特别授权之事项。复请查照。529

十一、在都市计画农业区及区域计画农牧用地内,申请兴建农舍,其土地若属共有者,可否依申请人之持分核算使用面积而不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乙案,复请查照。530

十二、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申请建筑疑义一案,复请查照。530

十三、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申请建筑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31

十四、关于处分共有土地,对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疑义。531

十五、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申请建筑疑义一案,复请查照。531

十六、共有人于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申请建筑,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应如何证明一案,复请查照。532

十七、为共有土地尚未办妥分割登记前,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并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供第三者申请建筑义乙案,复请查照。532

十八、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申请建筑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33

十九、关于嘉义县新发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补办建造执照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33

二十、建造执照申请时土地权利证件系按土地法第34条之一规定办理,于原领建造执照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起造人,其检附之土地权利证件仍应践行土地法第34条之一规定,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程序。覆请查照。533

二十一、为共有土地尚未办妥分割登记前,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并出具土未同意书供第三者申请建筑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34

二十二、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申请建筑,如他共有人提出异议时可否据以暂缓核发建筑执照乙案,复请查照。534

二十三、订颁「土地法第34条之一执行要点」如附件,请查照并转知所属办理。535

二十四、关于建筑基地未依法院和解笔录办妥分割登记前,拟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处分共有土地并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供第三者建筑使用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40

二十五、关于依土地法第34条之1处分区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疑义乙份,复如说明。540

二十六、关于贵省议会建议政府对共有土地使用同意书,得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程序办理,准予核发建筑执照乙案,复请查照。541

二十七、本部76年2月20日台(76)内地字第479107号函释关于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出售共有土地,对他共有人之对价提存,应不低于其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优先购买之价格乙节,依「土地法第34条之1执行要点」第八—(一)之规定,登记机关无须审查,复请查照。541

二十八、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请查照并转知所属办理。542

二十九、关于同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欲拆除改建,共有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程序办理,请查照。543

三十、关于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办理,与第六项规定无涉,复请查照。544

三十一、内政部修订「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第六点如附件,请查照。544

陆拾陆共有土地之处分及建筑545

一、事由:为共有土地经法院判决确定,尚未分割登记可否据以核发建筑执照乙案,函请查照。545

二、关于登记共有之土地,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继承人未办继承登记,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以「共有人过半数」处分共有土地时,其共有人人数应如何计算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545

三、共有土地尚未办理分割,但共有人个人权利范围私下已有约定并绘制有范围或于现场竖有界樁者,其申请建筑是否仍依本部七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台内营字第二一三三二八号函示予以不准乙案,复请查照。546

四、为建造执照申请案得否依确定分割共有物判决分配者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办理一案,复请查照。546

五、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申请建筑疑义一案,复请查照。547

六、关于为法院判决确定分割共有物分配者,在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前,有否行使办理公私畸零土地合并使用证明书之权利乙案,复请查照。547

七、关于共有土地之分割经法院判决确定,在未办理分割前,得否据以申请建筑一案,复请查照。548

八、共有人于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申请建筑,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应如何证明一案,复请查照。548

九、关于法院判决确定分割共有物分配者,在办妥分割及所有权登记前,有否行使申请公、私有畸零土地合并使用证明之权利仍有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49

十、共有土地之共有人曾订定分割契约,如当时本契约。549

十一、关于为法院判决确定分割共有物分配者,在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前,有否行使办理公私畸零土地合并使用证书之权利乙案,复请查照。550

十二、关于共有人于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申请建筑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50

十三、关于林明正先生申办共有土地持分移转登记疑义乙案,复请查照。550

陆拾柒土地纠纷之处理551

一、核发建筑执照时发生土地纠纷如何处理。551

二、事由:为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人早已死亡而致引起建照纠纷乙案函请查照由。552

三、建筑基地,有关私权发生争执,其建筑许可应如何办理。552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应如何办理申请执照,疑义。553

五、关于建造执照核发并施工完成其主要结构后,土地所有人对原案印信函称为建设公司伪刻,要求暂缓办理变更起造人是否可予采纳疑义乙案。553

六、以已亡人名义申请建造执照及使用执照后提出申请更正,究应如何依建筑法令规定核处乙案。553

七、关于建筑基地私权发生争执,其建筑许可应如何办理疑义。554

八、关于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人死亡,经查证属实,而尚未吊销原领建造执照前,其继承人补全全体继承人之土地使用权证明书,可否准予免吊销原领建照执照乙案。554

九、建造执照核发并施工完成主要结构,土地所有权人(兼具部分原起造身分人)函称原卷印占系属建设公司伪刻,要求缓准变更起造人,如原部分起造人检附地方法院判决,当判决确实伪刻,土地所有人兼原部分起造人并「无共同为之」之心意,应否准予办理变更起造人一案。555

十、为房屋工程已竣工,经发现起造人为伪造,犯法之当事人业经法院判刑确定,伪造起造人之印章及建造执照声请书等均被没收,该项房屋之承购人持有购买契约及其他有力凭证,是否可将起造人变更为承购者,抑由承购者补行办理申请建造各项手续,以谋补救而维人民合法权益乙案,复请查照。555

十一、关于贵府建议本部修正六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内地字第四五三八七九号代电乙案,复请查照。556

十二、起造人检具已故之人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申请领得建筑执照,应如何处理疑义案,复请查照。556

陆拾捌华侨身份557

一、关于侨居国外之华侨,申请建造执照,变更起造人,应具备何种证明文件乙案,复请查照。557

二、为原旅日侨胞丧失国籍而取得日本籍,是否得再主张处分原有土地及作为新建建筑物之建造执照起造人乙案,复请查照。557

陆拾玖租赁关系558

一、关于租赁关系存续中,土地所有权人拟在该土地申请建筑,应否征得承租人同意乙案558

二、原有合法房屋承租人如何申请改建或重建。558

柒拾外国人取得土地559

一、直辖市或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受理外国人以起造人名义申请建造执照,或申请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外国人时,应请注意先行送本部核转行政院核转行政院备查,请查照,并转行所属照料。559

二、丧失国籍者将其丧失国籍前取得之土地权利移转与本国人,应无土地法第20条规定之适用,复请查照。559

三、为加强外人地权管理,简化作业程序暨迅速处理,谨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处理人地权案件,研提改进意见,敬请鉴核。560

四、订定「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请查照转行办理。563

五、修订「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请查照转行办理。568

六、检送「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乙份,请依部颁「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第一点第二项规定办理。571

七、关于未将南非列入「已能确知有关条约或该国法律准许我国人民在该国取得土地之国家」乙案,既经南非驻华大使馆来文明示未限制中华民国国民于南非购置不动产,同意将南非列入「外国人在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572

八、经济部函送研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购置国内地产案件处理原则」会议纪录,请查照。572

九、外国公司申请购置我国房地产案件,应先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向该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所在地省(市)政府建设厅(局)申请,层转经济部核准后,再向地政主管机关依土地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层报行政院备查,有关地政机关与公司主管机关行政配合作业,请依经济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商字第二一六六七六号函送有关本案会议纪录办理,上开经济部函已分送贵处有案不另检附。576

九、检送研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购置国内地产案件处理原则」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配合办理。576

柒拾壹土地所有权人死亡(失踪)580

一、事由:为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人早已死亡而致引起建照纠纷乙案函请查照由。580

二、有关请领建照使用他人基地,而所有权人失踪如何处理乙案,函请知照。580

三、起造人检具已故之人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当申请领得建筑执照,应如何处理疑义案,复请查照。581

柒拾贰诉愿581

一、事由:释示再诉愿决定停止执行法律疑义一案,转希知照由。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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