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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载1

对当前农民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中共中央中南局)1

关于建立各级市区人民武装的决定(中共中央中南局、中南军政委员会、中南军区)9

为公布「中南区密报检举工商业者偷漏国税提奖办法」令12

附:中南区密报检举工商业者偷漏国税提奖办法12

为简化公文各机关送来属于备案及备查性质之文电凡同意者一律不覆函13

民政15

为转发关于省、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机构编制的规定函15

附:关于省、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机构编制的规定16

为政务院规定「一九五二年内省(行署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一律选举省(行署区)人民政府或按期改选」的通知17

关于一九五二年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18

关于大力整顿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河南省人民政府)19

关于城市中烈军属、荣军转业就业的指示22

为修正公布关于土地革命时期红军烈军属、革命残废人员中的历史问题处理暂行办法令23

附:关于土地革命时期红军烈军属、革命残废人员中的历史问题处理暂行办法24

关于认真处理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26

中南区民兵勤务暂行规定(中南军政委员会、中南军区)28

为调整行政区划应慎重考虑并尽量采取协商方式处理的通知30

为贯彻关于大力贯彻婚姻法及保障妇女权利的决议的几个具体执行办法令31

附:关于大力贯彻婚姻法及保障妇女权利的决议32

为希根据关于大力贯彻婚姻法及保障女权利的决议贯彻执行令34

中南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办法35

为公布施行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令39

附: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39

为「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原则上可适用于一般城市对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覆47

关于严禁驻武汉市各机关、部队、团体及企业部门随意购买顶租民房的决定47

为改正各省人民法院分院印文希另行制发函50

为统一制发税务局、粮食局印信令50

附一:中南区各级政府税务局印信刊制表51

附二:中南区各级政府粮食局印信刊制表52

关于各机关团体制发证章的规定的通知53

为颁发中南区供给制地方工作人员家属救济办法暂行规定令54

附:中南区供给制地方工作人员家属救济办法的暂行规定54

土改57

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57

立即纠正不重视开好春节期间土地改革干部会议偏向的紧急指示(中南土地委员会)64

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65

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疑问的函覆70

为发布关于土改中处理犯罪分子分配土地问题的规定函70

附:关于土改中处理犯罪分子分配土地问题的规定71

司法73

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73

为解释「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疑义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法院的批覆76

为加强区乡调解工作并纠正部分区乡干部审判民刑案件和强迫调解偏向的指示77

为解释为成年人被匪特利用防火投毒是否处罚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覆79

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批覆79

公安81

为抄转政务院「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函81

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81

中南区城镇基层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条例83

管理无线电器材补充办法(中南公安部)84

为尽量减少火灾充实消防设备在武汉市所有公私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消防捐的通令85

检察·监察86

为解释检察署编制上的几个问题函86

为转发大行政区暨省、县人民政府三个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函86

附一: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87

附二: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90

附三:县(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93

关于中南直属部门监察事项一般案件委托当地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函95

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给武汉市委及市府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处分决定96

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错误地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给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监察委员会等主要负责人员的处分的决定100

为表扬钱瑛等八人认真负责检查武汉市立第二医院道款案函101

为中南公安部部长卜盛光等贪污腐化予以撤职查办的决定102

为转发广西省对陈锦文等四人违反民族政策侵犯人权处分的通报103

人事105

为撤销吴德峰、卜盛光、钱亦民、周季方、王盛荣等五人本兼各职并将周季方逮捕法办王盛荣逮捕查办函105

为任免李先念等七人职务函106

为免去王首道本兼各职并任命程潜、金明二人职务令107

为政务院通过提请批准任命杨奇清职务函108

附:中央人事部转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杨奇清等职务函108

为凡经中央、中南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三反运动中受撤职或其他处分者可迳报本会人民监察委员会核转的通知109

关于统一掌管中南区各高等学校学生之调动的规定令109

为摘要转发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寒假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工作分配的指示111

财经113

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办法的决议113

附: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办法114

关于编制中南区一九五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指示120

关于系统地建立财经统计工作的决定123

关于地方政府拨给或借给邮局使用之房屋所有权问题的指示128

财政129

关于继续贯彻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指示129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强制保险决定并限期办理投保手续的指示131

关于中南区实施酒类专卖的决定133

关于教育支出及干部训练支出预算编造办法请转知函(中南教育部)134

请加强各级民政部门会计制度函136

为批准「中南区第一节机关、部队、企业会议报告」令137

为希遵照执行中南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各项决议的通知138

附:中南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138

为转知各地盐局调查土膏盐区实况以作废场转业准备函140

关于县、区人民武装部公杂人员及干部家属的供给与自行车电话机配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南军证委员会、中南军区)141

为转知中央财政部规定对供给制男干部的配偶在学习受训期间所生子女的补助费办法希自十二月份起执行的通知(中南财政部)143

粮食·税务145

关于秋季征收农产税工作的指示145

为贯彻秋征政策纠正偏向的紧急指示147

为发行一九五二年粮?票限期停用一九五一年粮?票的命令(中南军政委员会、中南军区)152

附:一九五二年粮?票使用办法152

为地方党政机关及土改队人员停止使用粮票令153

为各地军政人员应遵守税法依章纳税的通知154

贸易·农林155

修正中南区行商管理暂行办法155

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157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政务院「关于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防旱、抗旱运动的决定」的指示162

为成立中南区联合生产防旱防涝办公室并以陈铭枢、彭笑千、潘正道为正副主任的通令166

关于开展冬季除虫工作的指示(中南农林部)166

关于展开保畜爱畜运动保证耕畜安全过冬的指示(中南农林部)168

关于加强水产工作领导和管理的指示170

附:中南区第二届水产会议总结171

为希在土地改革时酌留一部分土地供渔民建筑渔村及园圃的指示175

关于一九五二年林业工作的指示(中南农林部)175

关于护林防火的指示179

为抄发中央林业部一九五一年全国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希责成所属根据本省情况遵照政务院严防森林火灾指示认真讨论执行函180

附:中央林业部关于一九五一年全国森林火灾情况的报告181

水利185

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决定185

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187

为公布荆江分洪工程总部领导干部名单的命令189

关于一九五二年防汛工作的指示190

为中南区防汛总指挥部定于四月十五日成立希按汛期先后仍照去年成例设立各级防汛机构并希具报保证任务的通知192

关于展开群众性水利工作防治旱灾的指示193

交通·邮电197

为转知政务院令各机关部队所有五百吨以下船舶不在需用时应交由国营航运机构经营函197

附:中央政务院关于各机关部队所有五百吨以下公务船舶在不需用时应交由国营公司经营不得转卖、出租或私营运输业务的命令197

关于各专业企业单位不得兼营航运业务函198

为按中央政务院据中央交通部拟具助航标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保护或代管助航标志的意见决定办法的通知199

附:关于助航标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保护或代管助航标志的意见200

关于建立帆船运输管理机构的决定201

关于建立帆船运输管理机构的补充指示203

为自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零时起调整国内报话价目的通知205

附一:国内电报价目表206

附二:武汉电信局至各地长途电话价目表208

为抄发关于县、区、乡电话管理及经费负担一案希研究办理函212

附:为批准中南邮电管理局关于「中央邮电部全国区、省、市局长会议综合报告」的批覆212

为规定铁路局及轮船公司之电台登记手续函213

劳动214

为修正公布在「五反」中一切工商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停业、停伙、停薪和解雇工人的通令214

关于调整全区搬运力资改进搬运事业的方案215

为调回失业工人救济粮令223

文教225

为转知政务院「关于中央新闻总署分别合并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出版总署」的通知225

中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的指示225

关于开展一九五一年冬学工作的指示226

关于工农速成中学及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生福利问题的指示228

中南区农民业余教育群众教师优待、奖励、生活补助暂行办法(中南教育部)231

为应重视并从速处理本年高小毕业尚未升学就业学生的问题令232

卫生234

为应重视并从速处理本年高小毕业尚未升学就业学生的问题令236

公布中南区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三年推行环境卫生工作初步方案令236

附:中南区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三年推行环境卫生工作初步方案236

为实现一九五二年卫生工作计划几项应注意事项的指示241

为发布中南区一九五二年防疫运动第一阶段工作计划纲要的命令(中南区防疫委员会)242

附:中南区一九五二年防疫运动第一阶段工作计划纲要243

为成立中南区防疫委员会并作出有关几项决议的通令253

中南区防疫委员会组织章程255

为迅速建立和健全基层卫生防疫组织并以展开全面性环境卫生工作为重点的指示256

为发布制发中南区防疫种痘人员纪念章及组织基层防疫工作人员的指示(中南卫生部)259

为争取于一九五二年完成本区全部人口普及种痘任务的指示(中南卫生部)261

为颁发「加强防御美帝侵略者使用细菌武器布告」希各省、专、县火速翻印张贴的命令264

附:加强防御美帝侵略者使用菌武器的布告264

关于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应做的几项卫生工作的指示(中国卫生部)266

为建立中南区各级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的指示(中南教育部、卫生部)268

附一:关于省市县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组织通则269

附二:中南区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组织条例270

为将中南军区编余之预备医院及休养所拨交地方系统接管令(中南军政委员会、中南军区)271

新闻·出版275

关于建立全区工矿广播收音网的联合通知(中南新闻出版局工业部)275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不得随便自编书籍出版令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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