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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载1

关于在直属机关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的决定1

附: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4

关于加强本会直属机关保密工作的决定5

中南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规则8

关于整顿直属机关内部公文、电报、会议的决定12

关于统一与整理直属机关出版刊物的决定16

关于清理内部刊物文件及私人日记、笔记办法的规定18

为各机关开山采石须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函19

关于认真负责作好残废志愿军人安置工作的指示21

民政21

关于目前优抚工作中两个重要问题的指示23

附:关于代耕方法介绍24

关于建立与健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指示30

关于救灾防灾工作的指示31

关于执行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的决定33

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35

关于禁绝烟毒工作的指示36

为修正「禁烟禁毒实施办法第四、第十二条文」令37

关于划小区乡及乡级编制与供给的决定38

关于解决城市房荒的几项原则规定40

为「划小区乡及乡级编制与供给的决定」中第六项规定应暂缓执行令40

为应普遍检查帝国主义虐杀我国婴孩情况函44

为转行关于统一规定大行政区一些部属局与省的厅属局之名称令44

凡以蒋匪名字命名的地名或公园应一律另取名称函45

土改47

关于在未土地改革区迅速开展退租退押运动解除群众生产困难的紧急指示(中共中央中南局)47

中南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暂行办法51

关于迅速分配与严格保护山林的布告55

为应立即清理与彻底分配土地改革斗争果实问题的通报(中南土地改革委员会)57

关于城镇范围内水利工程留用土地可酌情办理令59

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60

司法·公安60

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62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命令66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报(中南民政部、司法部)69

为转发「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令74

附:中央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75

关于各级监狱看守所劳改队移交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77

中南区反动党、图、特务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78

为转发各级检察署机构编制表并希迅速成立各级检察机构令82

为再次限期建立与健全省市及重点建立专市县人民检察署令82

检发·监察82

附一:各级检察署组织系统图83

二:各级检察署机构人员编制表85

为重申一九五○年「关于成立与健全省(市)监察机构并重点建立县(市)监察机构」的前令87

人事89

为函转中央人事部关于办理任免工作人员工作应注意事项的通报89

附:关于办理任免工作人员工作应注意事项89

关于目前录用人员应注意事项的通知92

附:关于机关团体及革命干部学校(训练班)在中南区各大中城市招考职员学生以户口籍为报名根据的几项规定93

关于机构团体及革命干部学校在中南区各大中城市招考职员学生以户口籍为报名根据的通知93

财政95

为转发「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函95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95

为转发「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令96

附:中央政务院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96

为颁发「中南大行政区地方金库暂行条例」及「各省(市)地方金库通则」令98

附一:中南大行政区地方金库(科称中南区地方金库)暂行条例98

二:中南区各省(市)地方金库通则99

中南区财政金库检查办法101

中南区整理县地方财政暂行办法104

为转发「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函111

附:中央财政部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112

为转发中央财政部「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的补充通知」函115

为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审查会议记录摘要令116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18

关于结合土改查实田亩的决定155

为颁发「中南区查田定产试行办法」的通知156

附:中南区查田定产试行办法157

关于进行查田定产工作的指示(中南财政经济委员会)161

关于整顿罚款、没收收入的决定164

关于统一机关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中南局·中南军政委员会)166

为各单位嗣后呈报没收或代管战犯与官僚资本财产须检同全部具体材料的通令166

关于地方文教经费筹支办法的规定令169

关于地方文教经费筹支办法的补充规定令169

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经济生活应鼓励人民储蓄令170

关于处理地方上或某些团体机关要求各专业公司捐款情事令171

为转知关于全国公私机构以人民币记账一律至元为止函172

粮食·税务173

为加强粮食工作领导确保国家财产令173

为发行小额粮票及使用办法令(中南军政委员会·中南军区)174

附:中南区一九五一年小额粮票使用办法174

中南区土地改革地区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暂行条例175

中南区未土地改革地区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暂行条例184

中南区农业税灾款减免暂行办法193

为颁发修正中南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实行简化征税手续暂行办法令195

附:修正中南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实行简化征税手续暂行办法195

关于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198

中南区修正交易税征收暂行办法200

关于调整各省市城市税收附加的决定202

为转发土产税全部停征的通令204

为各公营企业及机关部门之运货必须依照税务机关规定单表办理报验提货手续令204

附: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206

为希各工矿部门参照试行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令206

工业·贸易206

关于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工作迎接秋后土产大量登场的通令210

应在中南区大力开展购棉储棉的爱国主义运动的指示212

关于开展购棉储棉运动几项具体问题的指示(中南贸易部)214

为颁发中南区行商管理暂行办法令215

附:中南区行商管理暂行办法215

中南区棉纱供应暂行办法218

中南区石油管理暂行办法219

中南区石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21

附:中南区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22

为颁发中南区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令222

农林225

关于一九五一年春耕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225

关于一九五一年春耕生产十大政策的几点解释229

关于春耕生产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中南局、中南军政委员会)230

为加强良种普及工作的指示236

关于发动群众进行水稻选种的指示238

为检发中南区补助农贷发放办法令239

附:中南区补助农贷发放办法240

加强肥料贷款业务的指示(中南合作事业管理局)241

关于增补农具工作的指示(中南农林部)242

关于展开春季病虫防治运动的指示(中南农林部)244

关于抓紧时机完成夏收夏种工作的指示247

为保护牲畜切实制止牲畜大量死亡现象的指示248

中南区禁宰耕畜暂行条例250

为统一颁发中南区残废耕牛证明书令252

附:中南区残废耕牛证明书式样253

关于一九五一年春季造林工作的指示254

关于春季山林工作的指示256

为颁发中南区伐木管理暂行办法令258

附:中南区伐木管理暂行办法258

为转发关于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函261

水利·交通263

关于设立各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263

为公布中南区民工整修公路暂行细则令264

附:中南区民工整修公路暂行细则264

中南区各省民船联合运输社组织章程268

劳动·合作273

关于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补充办法的通令273

附:中央劳动部关于劳动保险条例登记手续的规定274

关于中南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275

附:「为什么要统一全区工资分」(中南财政经济委员会工资处)277

为切实注意在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加强督促对工会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指示280

关于在土地改革地区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以适应农民急迫推销土产要求的指示281

邓子恢代主席:在中南区第二届合作局长会议上的报告284

文化·教育295

关于设立中南区文化教育普及工作奖金的决定(中南文化教育委员会)295

附:中南区文化教育普及工作奖金暂行条例296

为希各省市县共同征集革命文物令298

附:中南区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征集革命文物办法299

为颁发一九五一年中南区高等学校学生暑期实习办法令300

附:一九五一年中南区高等学校学生暑期实习办法301

附:中南区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303

为颁发中南区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令303

关于中南区干部业余文化补习教育、职工业余教育及农民业余教育奖励补助暂行办法(中南教育部)309

附一:中南区干部业余文化补习教育奖励补助暂行办法309

二:中南区职工业余教育奖励补助暂行办法311

三、中南区农民业余教育奖励补助暂行办法312

卫生315

中南区各级防疫委员会组织通则315

中南区疫情报告暂行办法(中南卫生部)316

中南区各省市卫生机关办理灾区灾民防疫及医疗工作要点(中南卫生部、民政部)319

为训练大量医士及护理助理员并对各医学院现行教学进程准备作临时调整给所属卫生机关的命令321

为颁发在工人聚居地区及厂矿区域多建立诊疗所并重点建立职工医院令324

关于罂粟壳的管制处理问题的指示325

新闻·出版326

关于建立与健全省市新闻出版行政机构的指示326

关于统一发布中南军政委员会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327

为颁行统一发布新闻的几项解释及新闻秘书暂行工作简则的通令329

附一:关于统一发布中南军政委员会及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暂行办法的几项解释329

二:中南军政委员会及所属各机关新闻秘书暂行工作简则330

为改进本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函331

关于巩固和健全广播收音网工作的指示332

关于统一中南区新华书店的决定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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