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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总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3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7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11

(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附 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13

(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长李维汉在第一次全国秘书长会议上的报告)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23

(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25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九月六日公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27

(九五一年六月一日政务院第八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政务院公布)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32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增产节约运动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33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治法律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示37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39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政务院第九十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41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二日政务院发布)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43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46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48

(一九五一年十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及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展开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51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一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监督检查婚姻法贯彻执行的指示53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关于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55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民主建政政务院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59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61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63

(一九五一年八月三日政务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六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八日政务院公布)政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关系的决定67

(一九五一年八月三日政务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八日公布)附 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69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九月六日发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代行本会地方委员会职权的通知73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七日)政务院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74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八日)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关于县人民政府当前十项工作的决议76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九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次政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务院公布)生产救灾内务部关于检查救灾工作的指示87

(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日)内务部关于春荒期间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指示89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六日)优抚内务部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91

(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内务部关于参加军校的青年工人、学生的家属按革命军人家属优待的通令93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日)公安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95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公布)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97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公布)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100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政务院公布)司法、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03

(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12

(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15

(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118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民族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121

(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23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出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定125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附 贸易部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126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批准)教育部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132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批准)卫生部关于全国民族卫生会议的报告138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批准)财政、经济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145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政务院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148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日)附 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领导的决定151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八日)预算、决算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157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162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务院批准,同日政务院公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65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税收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75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政务院公布)政务院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178

(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二日)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180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182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185

(一九五一年七月五日财政部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88

(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1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政务院批准,同日政务院公布)金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195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96

(一九五一年二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8

(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政务院公布)政务院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的命令199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200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财产强制保险条例202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船舶强制保险条例208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214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19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23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27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政务院关于在新疆发行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并准在全国流通的命令231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贸易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233

(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粮比价的指示235

(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麻粮比价、解决收购与粮食肥料供应问题的规定237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七日)政务院关于购棉、储棉工作的指示238

(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贸易部关于稳定新旧年关物价的指示240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 贸易部关于纪念节日百货公司零售业务减价及优待办法的规定243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245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政务院公布,自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82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政务院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政务院公布,自五月十六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404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政务院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政务院公布,自五月十六日起施行)附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的通告408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411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政务院第六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政务院公布)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419

(一九五一年四月六日政务院第七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发布)纺织工业部关于推行“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的指示426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429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八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轮船业管理暂行规则432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九日交通部公布)政务院关于成立塘沽建港委员会的决定440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九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农业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443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日政务院第七十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三日发布)农业部关于加强春耕领导保证适时播种的指示449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农业部关于渔业生产的指示452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抗旱植棉的紧急指示454

(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防治蝗蝻工作的紧急指示455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林业政务院关于春季严禁烧荒、烧垦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457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七日)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458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名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的决议461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水利政务院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463

(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附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466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农业部水利部关于加强灌溉管理工作的联合指示468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劳动政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471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473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附 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484

(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原有劳动保险事业处理办法的规定487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490

(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合作贸易部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对合作社社员实行配售的联合决定493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一九五一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495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公布)工商管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499

(一九五一年一月五日政务院第六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四日政务院公布)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505

(一九五一年二月四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507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政务院关于征用英国在我国的亚细亚火油公司财产的命令532

(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533

(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536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文化、教育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541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544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公布)教育部关于开展电影《武训传》和“武训精神的讨论与批判的指示548

(一九五一年六月四日)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550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公布)文化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553

(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文化部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年画工作的指示556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日)教育政务院关于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收学生的决定559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562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565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政务院第九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八月六日公布)附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等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569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570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日政务院第九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公布)教育部关于加强今年冬学政治时事教育的指示577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新闻、出版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关于全国报纸期刊均应建立书报评论工作的指示579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新闻总署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全国工厂矿山企业中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581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二日)卫生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585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九日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五日卫生部公布)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发展卫生教育和培养各级卫生工作人员的决定589

(一九五一年四月四日政务院批准,同日公布)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592

(一九五一年四月四日政务院批准,同日公布)卫生部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595

(一九五一年四月四日政务院批准,同日公布)卫生部关于医药界的团结互助学习的决定597

(一九五一年四月四日政务院批准,同日公布)医师暂行条例599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卫生部公布)中医师暂行条例604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卫生部公布)政务院关于充实国防建设中的卫生人员的决定609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政务院第九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八日公布)监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613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政务院第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政务院公布)人事、编制人事部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617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619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学员的暂行规定623

(一九五一年七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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