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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类1

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1

关於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15

关於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对於劳动就业登记之失业人员救济分工的通知17

关於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20

关於加强民政干部培养训练工作的指示22

关於社会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24

关於编造优抚事业费及社会事业费预决算几项要求的通知27

人民民主政权建设35

关於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35

关於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37

关於做好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工作的指示39

关於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4

关於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57

关於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65

对於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75

关於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後各级协商机构暂时保留的联合通知76

关於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82

关於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89

关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92

人口、区划96

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96

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97

关於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104

关於更改地名的指示107

关於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09

关於调整市郊区行政区划应行注意事项的通知111

生产救灾113

关於生产救灾的指示113

关於加强生产自救劝告灾民不往外逃并分配救济粮的指示117

关於生产救灾的补充指示119

关於灾区春耕中几个问题的指示122

关於注意防止夏荒的指示124

关於总结生产救灾工作的通知125

关於继续防备灾荒的指示127

关於处理灾民逃荒问题的再次指示130

关於注意偏灾的指示132

关於检查救灾工作的指示133

关於春荒期间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指示135

关於动员中西医生临时参加卫生防疫工作,应予生活上适当照顾的联合通知137

关於筹划备荒种子的联合指示138

关於防止和克服春荒的指示140

关於组织力量深入灾区进行防疫工作的指示141

关於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防旱、抗旱运动的决定142

关於保证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防旱、抗旱决定的指示147

关於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方法的几项指示149

关於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152

关於加强增产粮食和救灾工作的指示156

关於加强灾区节约渡荒工作的指示162

关於开展灾区冬季生产自救工作预防明年春荒的指示165

关於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和预防工作的指示168

关於加强新灾救济工作的指示171

关於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173

为贯彻政务院「关於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的通知178

为继续贯彻政务院关於加强老根据地工作指示的通知180

关於加强沿海盐民生产救济工作的通知183

关於加强渔民救济工作的通知185

关於一九五三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188

关於安徽、河南、江苏、山东、山西等省遭受灾荒地区减免税收办法194

关於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

关於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7

关於义仓转入信用合作社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9

社会201

关於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201

关於结合反对官僚主义整顿生产教养院的指示210

关於生产教养院生产员改变游民成份问题的批覆214

关於遣送灾难民工作的几点说明216

关於切实做好冬令救济工作的通知218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219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223

关於社会团体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批覆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29

关於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235

关於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237

关於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240

关於贯彻婚姻法的指示243

关於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247

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252

有关婚姻问题对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若干解答257

有关婚姻问题对山西日报编辑部读者来信组的解答261

关於处理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的答覆263

关於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可否准其申请离婚登记的答覆264

关於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265

关於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答覆266

关於内社军(54)字第六号通知的规定是否适用於人民武装干部的答覆267

关於暂行处理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批覆268

地政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271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280

关於铁路留用土地办法284

关於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285

铁路局留用土地徵免农业税办法287

关於适当的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289

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291

关於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294

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322

关於处理土地改革中遗留的典当土地问题给华北各省的指示324

关於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326

几个有关土地纠纷问题的答覆328

关於土地改革後妇女继承权与托管土地及土地典当回赎问题的批覆330

关於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335

关於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341

关於土地改革中留机动土地和中小城镇房屋发证问题的通知343

契税暂行条例344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347

关於国家建设徵用土地办法351

关於变更「关於国家建设徵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357

关於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徵用私有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交纳契税或租金的几个问题的答覆358

关於处理国家机关、企业等使用城市市区私有土地的几个问题的答覆360

关於私营企业、事业使用国有土地缴纳使用费的问题批覆362

关於执行国家建设徵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覆363

关於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的批覆367

关於铁路徵用土地几个问题的意见369

关於进行建筑工程需占用坟地发现古墓以及严格取缔结夥掘坟的规定371

关於城市房屋、房租的性质和政策373

关於城市房屋问题的答覆379

1.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383

2.关於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387

优抚393

(一)基本法令和一般规定393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393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396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404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407

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410

关於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412

抗美援朝无军籍工资制人员病、伤、残、亡优抚暂行办法414

关於开展春节拥军运动的指示418

关於新旧年关开展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运动的指示419

关於春节前後检查与进行优抚工作的指示422

关於广泛开展拥军优属运动纪念「八一」建军节的通知425

关於一九五三年新年至春节期间进行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的指示426

关於纪念「八一」建军节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428

关於一九五四年新年春节期间进行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430

关於纪念「八一」建军节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432

关於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433

关於继续开展评选、奖励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模范和拥军优属模范工作的指示435

调整一九五○年十二月公布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四项优抚条例之优待、抚恤粮、款标准438

一九五三年各项优待抚恤标准440

关於一九五四年优待抚恤标准仍按一九五三年优待抚恤标准执行的通知442

关於革命牺牲军人曾立小功等功能否折算大功问题的批覆443

关於部队中具有特种技术人员牺牲抚恤标准的通知444

填发革命牺牲军人、工作人员及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注意事项445

关於革命军人牺牲、病故後部队补发通知书和军人确已牺牲、病故,尚未接到通知书如何抚恤优待的通知447

关於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後的证明和抚恤标准等问题的批覆448

关於认真劝阻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盲目流入城市的通报449

(二)享受抚恤优待的革命牺牲、病故人员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453

关於统一规定「烈、军、工属」一词顺序的通知453

关於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454

关於立大功一次以上是否算特殊功迹按烈士抚恤和病故革命军人可否称烈士的公函456

关於在企业部门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工作历史在十年以上因公牺牲或病故可否称烈士的批覆457

关於对革命有特殊功迹或工作历史在八年、十年以上,因积劳病故人员须适合一定条件和一定批准程序方可称烈士的通知459

关於海丰、陆丰革命烈士褒恤问题的批覆460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54)民优创字十三号报告460

关於年久无音信的老红军家属待遇和介绍烈、军属等就业问题函462

关於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於北上途中病故之红军指战员及革命工作人员同意分别按烈士或病故军人抚恤的批覆463

关於红军北上後被敌杀害人员应否按烈士抚恤的批覆464

关於七七事变前和抗日时期中共党员村干部和群众被敌杀害应否按烈士抚恤的批覆465

关於在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国民党军人及在各个革命时期牺牲的民主党派人员要求追认为烈士的问题的通知466

关於优抚范围、残废证件和处理某些具体问题的批覆467

关於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及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问题的综合批覆471

附:关於「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及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问题的综合答覆」中乙项第四条的一点补充解释475

关於解释革命烈属、军属优待范围的通知476

关於优抚条例中所定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弟妹年龄计算标准的批覆477

关於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分居的父母和改嫁的寡母如何优待函478

关於革命烈士、革命军人旁系亲属如何优待函479

关於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覆480

关於革命军人未婚妻的待遇及多年不通音信的革命军人配偶请求离婚的批覆481

附: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报告摘要481

关於转业或自行参加企业、工厂工作的革命军人的家属、与别人结婚的烈士配偶和抚养军人的母婶应如何优待的公函483

关於部队保留军籍的排以上干部转业至行政或企业、事业部门工作的死亡抚恤问题的批覆485

关於由军队转入地方工作的排以上干部的家属待遇问题函486

关於军队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或调在高级学校学习的排以下学员的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487

关於集体转业部队中新参加工作同志家属待遇问题的批覆488

关於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由部队转入地方而保留军籍的人员、县区人民武装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家属待遇问题函489

关於回乡转业军人家属待遇等问题的公函490

关於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抚恤问题的批覆491

关於治淮委员会工作人员抚恤问题的批覆492

关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抚恤问题的联合通知493

关於公营企业部门职工抚恤问题的公函494

关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学校训练班教职员工等抚恤问题的批覆495

关於中小学教员、供给制待遇学员、警察和工、矿工人家属待遇问题的公函496

关於基层民兵团队冬训实弹演习中伤亡抚恤问题的补充通知497

关於民兵民工因公伤亡抚恤问题的通知498

关於搬运军火伤亡民工抚恤问题的联合批覆499

关於义勇消防队员抚恤问题的批覆500

关於经济建设工程民工范围的公函501

关於停止工资制工作人员家属物质优待的公函502

关於停止工资制工作人员家属物质优待应办手续的通知503

(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享受的代耕和各项优先权(附临时补助)505

关於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505

关於贯彻总理批示的「华北行政委员会关於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的通知506

附:关於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508

关於邮政代办所主任及信柜经理本人应准免服地方工役的通知510

关於劳动力有富裕的烈、军属是否负担代耕勤务的批覆511

关於合作社工作人员服代耕勤务及家属优待问题函512

关於各级劳动部门应尽量先予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介绍职业并协助就业的通知513

国营贸易部门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514

合作社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办法515

关於贯彻执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所规定之烈、军属优先权之指示517

关於公布「邮电机关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及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的通令518

附:邮电机关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及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518

关於发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520

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520

关於贯彻执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522

关於烈、军属疾病治疗仍应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执行的联合通知524

关於烈属安抚粮的掌握使用问题的指示525

关於烈、军属实物补助费及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526

关於烈、军属实物补助及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问题的批覆528

(四)革命烈士证明、遗物的寄递,灵柩的运送和坟墓的保护531

关於无法投递的各种革命军人证明书等应遵照军委总政组织部意见切实办理的通知531

关於填发和转递革命军人各种证明书的联合通报532

关於转发烈士遗物免费邮递办法的通知536

536

1、烈士遗物免费邮寄办法536

2、关於转递无法投递的烈士遗物的通知538

3、关於转递烈士遗物的通知539

关於处理无法转递之烈士证明书及遗物的批覆540

附:山东省对革命牺牲证明书及烈士遗物遗金的处理办法540

关於处理烈士灵柩起运问题的通知542

542

1、烈士灵柩起运暂行办法542

2、铁路运送烈士灵柩免费办法545

3、轮船运送烈士灵柩办法547

关於修正铁路运送烈士灵柩免费办法中禁运日期的通知554

关於补充规定内河轮船运送烈士骨灰尸骨优待办法的通知555

关於海上运灵应按照海运管理总局的规定办理的批覆556

关於病故革命工作人员运灵费用开支的批覆557

关於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机关、企业单位有军籍的干部因病死亡,应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运灵问题的批覆558

关於棺葬费、换棺费开支问题的通知559

关於起运烈士灵柩换棺费应由葬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的批覆560

关於转运烈士灵柩征雇费标准可适当调整的通知561

关於检查、登记烈士坟墓的通知562

(五)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和优待563

执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注意事项563

关於一九五四年发放残废金和抚恤金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569

关於内优(53)字第二零二六号通知中几个问题的综合批覆571

关於领发残废金、抚恤粮手续的几项规定573

关於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其原领的残废金仍应继续发给的通报574

关於荣誉军人及荣校学员乘坐火车优待办法575

关於在国立大、专学校或省(市)立中等以上学校、干部学校中工作学习的革命残废军人外出乘坐火车办理半价购票手续的联合通知577

关於志愿军休养员按现役军人优待办法办理函578

关於在职在乡革命残废军人购买半价车票的手续函579

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580

关於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续及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582

关於(53)内优卫字第九一五号联合通知中有关问题的批覆583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问题的公函584

关於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覆585

(六)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587

关於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587

关於暑期整顿荣校的几项原则的联合通知589

附:591

1.革命残废军人速成初级中学教学计划591

2.革命残废军人速成初等学校教学计划592

关於确定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使用教科用书的联合通知593

附:594

1.对原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科用书表(草案)」的修改说明594

2.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教育部(53)工农韦字第一○九号通知规定「教科用书及教学说明」部份595

关於供应荣校所需小学课本的通知601

关於贯彻政务院「关於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的指示602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学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应分送教育部门的通知604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干部师资的调配及学员就业训练等分工负责的联合通知605

伤病员治愈成残後转入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及教养院的规定606

关於伤口和疾病治愈的革命残废军人转入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学习和教养的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09

关於颁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队)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611

附: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队)经费开支标准612

关於执行「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队)经费开支标准」一些具体问题的综合批覆617

关於改进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医疗工作的联合通知620

关於荣校、院工作人员改工资制问题的公函622

关於由部队转入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的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和计算军龄的批覆623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毕业学员工作分配的指示624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与教养院转业干部发给转业补助问题的批覆626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学员报考工农速成中学的联合通知627

关於一九五四年工农速成中学报考条件的规定628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学员、转入中等技术学校後的待遇函630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学生经介绍考入高等学校学习後的待遇的联合通知631

关於严肃处理残废人员回乡转业的指示632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可办理一次回乡转业及应注意事项的通知633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一九五四年回乡转业人员发给单衣、棉衣的批覆635

关於荣校、院转业训练大队学员伙食费可按照军委规定每人每月增加○·二六工资分的联合批覆636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学员不守纪律,违法乱纪问题的批覆637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不宜进行评选模范的批覆638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学员不能使用军邮免费寄信的通知639

(七)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641

关於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改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641

关於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643

关於军队转业干部来信所提几个问题的综合答覆647

关於荣校、院及农业建设第四师转到地方工作的女同志可否按部队规定发给转业补助金问题的公函651

关於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转业干部发给转业补助金问题的批覆652

关於照顾已退伍安家的外籍老红军生活困难的指示653

关於外籍荣复转业军人要求返籍等问题的批覆654

关於已安置的外籍退伍、复员、转业军人不再介绍回籍的通知656

关於适当照顾荣誉军人病困及生产困难的联合通知658

关於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660

补充「关於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的联合通知663

修改「关於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第二项第二条的联合通知665

关於残废人员回乡转业条件的规定666

关於资遣、清洗与开除军籍人员返乡的手续办理及安置工作的联合指示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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