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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组织法1

一 中华民国宪法1

二 国民政府组织法10

三 监察院组织法12

四 审计部组织法13

五 审计部审计会议规则14

六 审计部办事细则15

七 审计处组织法27

八 审计部各省市审计处审核会议规则28

九 县各级组织纲要28

第二类审计33

一 审计法33

二 审计法施行细则35

四 修正审计机关稽察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变卖财物办法39

三 审计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之实施办法39

附录一 第五八○次审计会议修正通过之办法全文40

五 审核通知限期声复办法43

六 未设审计处之各省市所属各机关收支计算处理暂行办法43

七 审计部稽察证使用规则44

八 审计部稽察各机关公务员兼职兼薪实施办法44

(附填表须知)45

九 就地审计核签暂付款办法46

一○ 一切由机关拨捐之款项不得率用长官个人名义令46

一一 无法清结案件处理办法46

一二 战区机关所装电灯电话等类押金准予列入计算报销并列入财产目录令46

一三 各机关所派出席代表不得接收出席费令47

一四 各机关购用邮票证明办法47

一七 审计部各省审计处抽查县市财务暂行办法48

一六 就地审计之范围应如何调整案48

一五 中央与地方补助费划一核销办法48

一八 修正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51

一九 修正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第三条疑义解释令52

二○ 准铨叙部咨复已特饬各铨叙处按月造具各省地方委任职公务员合格与不合格名册迳送各审计处查考一案仰遵照办理令52

二一 各机关以机关名义对公益或慈善事业捐款暂准核销令52

二二 各机关公役限制及登记办法53

二三 各机关签发薪津公费支票如经事前审计人员签证可不再附名册54

二四 奉院转府令以据院转据本部呈为各机关收支处理尚有未尽合法者请转呈依法办理一案应予通饬遵行等因转饬遵照令54

二五 各机关会计报告限期送审令54

二六 田赋征实及征购粮食审计规则55

二七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审计条例55

二八 审计部暨所属各处办理各机关就地审计事务规则56

二九 审计部巡回审计实施办法57

三○ 促进巡回审计工作规定办法四点58

三一 审计部各省市审计处办理中央机关巡回审计办法58

附录:审计部及所属各处办理巡回审计规则59

附录:审计部及所属各处办理巡回审计应行注意事项61

三二 各省市县公库审计暂行办法63

三三 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应由各机关会计人员依会计法之规定注意财产之登记及按期编报并由审计人员切实审核令63

三六 中央各机关举行会议时除茶水外毋庸另备果点令64

三五 各省司法机关会计报告送审程序令64

三七 各机关招待外宾应采用本国菸酒令64

三四 领用建设专款之中央与各省政府合办机关之会计报告应由本部审核以资划一令64

附参考法规65

三九 会计审计简化办法65

一 建筑法65

三八 中央党政军机关人事座谈会所需简单膳食用费准在经费节余项下作正报销令65

二 建筑师管理规则68

附录二 审计部训令 京稽字第○一七六号全文71

一 预算法73

第三类岁计73

二 预算法施行细则78

三 主计处为执行预算手续繁复拟订改进办法六条请查照办理案82

四 行政院拟订追加预算案处理大纲83

五 各院会此后遇有新设机关或新增事业应于筹备之始先行依法成立预算83

六 关于财政收支改制后省市总预算之执行及省市营业预决算之编审程序案要点84

七 预算科目流用表填表须知84

八 县市预算编审办法84

九 县市预算编审办法补行规定案86

一○ 县市预算科目实例86

一一 战时分配预算编制办法88

一二 简化各机关预算分配表令88

一四 关于分配预算互相流用范围之解释89

一五 修订营业预算编审办法89

一三 各机关编送预决算应行遵守事项89

一六 营业预算科目及预算决算结算格式说明90

一七 营业决算编审办法96

一八 非营业循环基金预算科目及预算决算结算格式说明96

一九 关于营业基金预算科目待分配之盈余及历年积盈之编列方法103

二○ 关于事业经费预算管理费用与非管理费用限制流用之规定103

二一 各省之有审计处者其审计处依法应有监督县市预算之责令103

二二 决算法103

二三 决算法施行细则106

二四 抚恤费如因特殊情形未及在该年度整理期以前支付者得作为实付年度之支出108

二五 中央各机关会计统计处室经费在各该本机关预算内列为独立项目令108

第四类会计109

一 会计法109

二 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令120

三 设计会计制度程序及时期暨应行注意事项120

五 实施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各军事机关编送会计报告应行纠正改良各点122

四 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施行办法122

六 俸薪工饷收据改用俸薪表工饷表通函123

七 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构办法123

八 政务机关经费之考核与会计审计机构联系办法124

九 各会计处室处理会计事务办法124

一○ 财政部直辖机关及其所属分机关编送岁入岁出会计报告暂行办法125

一一 各省市经管中央粮食实物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126

一二 公路运输业统一会计科目128

一三 划一抗战损失财产账目之整理折旧之计算损失价值之估计岁入减少额之估计办法130

一四 各县政府会计室办理会计法及预算法规定以外报告拟予减除案132

一五 公有营业成本会计事务处理通则133

一六 预算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继续经费处理办法136

一七 未核定费用会计上处理办法136

一八关于公有营业机关盈余分配各项提存及确定资产量估与折旧计算方法之核示137

一 公库法139

第五类财务行政139

二 公库法施行细则141

三 关于公库法实施各事项144

四 财政部规定公库法第四条第五条所称之规定里程146

五 公库法第十三条规定以紧急命令支出之款之限制办法146

六 公库法第十五条各机关职员俸薪公费合并签发支票以节人力物力令146

七 收入退还支出收回处理办法147

八 中央各机关经管特种基金收支处理暂行办法148

九 公库法施行后关于各机关零用金拨付办法及会计年度终了后依照预算法第六十二条拨款手续149

一○ 关于普通经费之债务逾公库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定三个月期限后规定在五年有效期限内随时办理转帐手续之解释149

一一 公库支票流通办法149

一二 未设国库地方各国税机关收解税款临时处理办法150

一三 国库主管机关稽核各机关收支库款办法150

一四 改进国库业务意见三点与厉行公库法有关令151

一五 关于实施公库法之困难问题二项令151

一六 财政部关于公库法推进事项各主管单位联系办法152

一七 国地共分各税征收缴纳办法153

一九 收入机关征解库款填发缴款书正副通知两联减为一联154

二○ 关于国库分支库税款报表改每日汇总填报154

一八 各机关积余经费应归国库案154

二一 改善各机关领款办法155

二二 改进国库款项支拨办法155

二三 各支用机关签发公库支票注意票面必备手续及库存金额以免退票案156

二四 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157

二五 实施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之补救办法两点157

二六 东北及热河各省市区域内库款收支暂行办法158

二七 东北及热河各省市区域内库款收支暂行办法补充办法158

二八 公库法施行细则自行收纳零星款项业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批准放宽令159

二九 紧急命令拨款应严加紧缩已拨之款应于两个月内办理追加手续令159

三○ 财政收支系统法159

三一 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168

三三 公有营业机关收支处理及查核办法169

三二 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后岁计会计如何处理之解释169

三四 交通部公路总局直辖各公路养路经费统一收支管理办法170

三五 机关结束费发给办法171

三六 整理自治财政办法171

三七 公债法原则174

三八 银行法174

三九 中央银行法182

四○ 省银行条例185

四一 县银行法186

四二 印花税法188

四三 合作社凭证免贴印花限制办法194

四四 解释公务员养老金不在所得税免税之列194

四五 公教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仍照原支薪俸课征案195

四六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195

四七 田赋征收实物验收规则196

四八 田赋改征实物收纳划拨暂行办法197

四九 修正土地赋税减免规程198

五○ 各省征收征购粮食交接办法199

五一 修正田赋征收实物滞纳处分办法200

五二 军粮交接办法201

五三 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202

五四 粮食仓库修建办法204

第六类服务法令209

一 公务员服务法209

二 公务员惩戒法210

三 惩治贪污条例212

四 公务员交代条例212

五 公务员任用法214

六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215

八 中央及地方机关设置荐任科员原则219

七 公务员任用补允办法219

九 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220

一○ 公务员请假规则220

一一 公务员考绩条例221

一二 公务员考绩条例施行细则224

一三 中央公务人员出差戒条229

一四 党政工作考核办法230

一五 审计部工作考核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231

一六 审计部视察规则232

一七 审计部分级考核实施细则232

一八 审计部派调人员交接期限规则234

一九 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234

第七类俸给235

一 公务员叙级条例235

二 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插表)(附县政府及区署栏修正说明)237

四 公务员支给薪俸限制办法(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府令修正第二、六条条文)239

三 雇员支薪考成规则239

五 公务员铨定薪俸名册造送审核办法240

(附录公务员支给俸薪变通办法)240

六 行政院核定驻印人员薪津支给办法令241

七 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办法241

八 国防最高会议关于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案决议办法241

九 各机关聘任人员兼任国民参政员得支公费令242

一○ 事务官兼任功课所得之报酬不在限制之列令242

一一 关于公务员兼职不兼薪办法第三项疑义之解释242

一五 各机关须遵限编制预算书详填备考并严禁支出类似兼薪之津贴夫马等费令243

一六 各机关因执行职务所必需者准支办公费若干实报实销其余一切公费交际费夫马费津贴等概行停止令243

一七 中央官吏兼任地方官及地方兼职支领特别办公费令243

一三 限制事务官兼职范围令243

一二 政务官兼职不得兼薪并不得有类似兼薪之事项事务官则绝对不得兼职令243

一四 重申公务员不得支领兼薪令243

一八 重申官吏兼职兼薪限制办法切实执行并随时检查予以纠正令244

一九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如已接受党政机关有给之任务其领受薪俸公费应与其他政府聘任或党务工作人员受同等之限制令245

二○ 解释自治人员及学校教师是否适用公务员兼职不兼薪办法令245

二二 调任人员在途期内之薪津及食米代金比照公务员互调条例之规定办理令246

二三 各机关参加中训团受训人员治装补助费数额以规定装备费实际购价二分之一为限案246

二一 各机关公务员兼任本机关补习教课酌予加薪令246

二四 战时中央各省文职人员特别办公费支给数额表247

(附最近调整数额表)248

二五 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特别办公费支给标准248

二六 国营事业机关主管人员特别办公费之支给应由主管部参酌特别办公费支给原则分别核拟数额呈转核定案248

二七 国立学校主管人员及部份主管人员支给特别办公费标准249

二八 公务员生活补助办法250

(附最近调整数额表)251

二九 高等考试初试及格人员带薪受训办法251

一 公务员退休法253

第八类抚恤与福利253

二 公务员退休法施行细则254

三 公务员抚恤法259

四 公务员抚恤法施行细则260

五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264

六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265

七 陆军抚恤条例266

八 海军抚恤条例278

九 空军抚恤条例290

一○ 中央各机关服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补偿暂行办法301

一一 公务员退休金及抚恤金按待遇比例增给之标准301

一二 聘用派用人员暨准予试用及见习人员退休抚恤办法301

一三 雇员给恤办法301

一五 公务员因公伤病核给医药费办法302

一四 职工福利金条例302

一六 各机关学校生活补助费节余移充员工福利费之用案303

一七 公务员医药丧葬补助费自三十五年度起自行参酌原订标准在本机关经费内酌给案304

第九类出差旅费305

一 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305

(附解释及修正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条文令及调整数额表)306

二 审计部出差旅费规则暂行补充办法309

三 西北防疫处出差旅费变通报销函309

四 公务员出差不得向地方需索旅费令310

五 印度缅甸越南香港等地出差旅费规则310

六 国立各学校教职员及本部所属各机关职员按其薪额比照公务员支给出差旅费标准表311

审计成例313

弁言313

事前部份313

事后部份319

稽察部份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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