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法令解释汇编 卷2》求取 ⇩

民事诉讼程序之办法1

报馆登载侮辱公署事实无特别明文规定者应依刑律处断7

覆判案内宣告无罪之被告仍应一并覆判至漏未处分之被告则不能覆判应饬由县知事为第一审审判8

亲告罪如被害人亡故依诉讼通例得由亲属告诉但不得被害人之意思相反8

刑事原告人不服县知事之判决虽可独立上诉但检察官仍可为独立之主张9

覆判章程第一条但书仅称刑律窃盗罪及其贜物罪不在此限则刑律三百六十八条及三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当然包括在内10

单纯强剪头发只能构成违警罪11

抗告案件详送文件卷宗得由原审厅附具意见书径送上级审不必经原检察厅12

县知事判决案件误地方为初级者应上诉于地方厅14

应依惩治盗匪条例处断之案而县知事误引刑律判决者应发回原县或其他第一审衙门覆审17

惩治盗匪县判误引刑律覆判时应以决定发回18

情节极轻之罪虽合于惩治盗匪条例依刑律九条得适用五十四条酌减之规定19

官吏二人以上共同犯枉法贜至五百元虽各人所得未及五百元而既为一罪应以共同正犯论20

法人不能为被告应罪实施犯罪之人21

报馆犯罪无特别法规定者应适用刑律22

检察官口头起诉后若经补具起诉文或纪明笔录者均可一并判决23

地方厅引律错误上诉时高等厅应为改拟23

盐务缉私兵系警察之一林犯普通罪自应归通常司法官署管辖如系有军藉之军人充当者应归军法官署管辖24

须证明婚约之有无始能为刑事之判决者刑庭得径自依法调查至拐取已聘未婚妻或弟妇子妇者仍应以略诱和诱罪论25

刑事被告上诉其相对人为检察官26

杀人已死后脱取其衣物有承继人者成立窃盗罪否则为侵占遗失物若在将死之际则为强盗罪均与杀人罪俱发27

替人受刑应受刑律一七一条处断28

原告诉之呈诉经高等检厅同意者应以该厅检察官为控告人29

易科罚金系法院职权应于判决时或判决后因检察官之请求分别决定不能径由检察厅处分29

雇员非官吏如有意图利己匿款不报者应构成侵占罪29

前清理藩院则律系蒙古之特别法仍得适用但该例规定适用刑例者仍应适用暂行新刑律31

县知事兼有检察职权除亲告罪外虽无人告诉亦应侦查起诉自不能因告诉人不到即以批示注销34

县知事对于自已所为之判决如发见错误应提起上诉或再审者自可依其检察职权提起上诉或再审36

依惩治盗匪条例处结徒刑之案件毋庸覆判37

上诉逾期经高等厅驳回之案依法不能作为再审受理38

县知事对于原告诉人呈诉不服准驳应以决定行之其不服第二审之决定者应向检察厅提起准理后则控诉人即为检察官38

以他物攙入烟土贩卖应构成制造烟土及诈欺取财之俱发罪如纯系他种物质未含有烟质者应依诈欺取财论40

褫夺终身全部公权除丧廉逆伦犯外其他罪犯之应否褫夺及期限审判官得自行裁量办理41

戒烟服丸者不为罪惟吞服烟灰烟泡者仍构成吸食鸦片罪42

附带私诉虽可由刑庭判决至执行仍应由审判厅依民事执行程序为之43

买良为娼如有和诱略诱情形应依刑律处断45

现行法虽无死亡失踪宣告制度但有必要之情形其妻自可处分财产惟失踪者归来仍可主张撤销45

凡未经过合法之婚烟仪式法律上不受其拘束46

惩治盗匪法第五条之审实系包括审理及判决在内47

对于执行命令之抗告应依京师地方审厅民事执行规则第六条办理48

凡犯盗匪法第二条之强盗犯其情轻者可常依律三百七十三条处断48

吗啡治罪法第一条所称系包括含有吗啡之物而生实害者言故以吗啡制造丸药仍应依该条处断49

施行细则为规定新旧律接替时办法如特别法所引旧律已为现行法所废止者可适用该细则办理50

因慈善养育之目的而和买对手人所扶助养育保护之人者不为罪否则应照补充条例第二项第九条分别论罪51

其二52

冒称鑛主代表不能谓为诈称官员如有诈欺取财行为应依刑律三百八十二条处断52

检察官认原告诉人声请移转管辖为无理由者得径行驳斥53

再审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能以事涉外人稍存迁就54

原被两造各向其所在地告诉时应归先受公诉之审判衙门管辖59

惩治盗匪法所称掳人勒赎系指预以得财意思而掠夺者言否则应依刑律私擅逮捕监禁等罪科断61

仅收藏鶯粟种子而确能证明非意图贩卖者不为罪62

在监犯罪即系刑律十九条之再犯经审判决定后应别以决定更定其刑64

当事人不服上诉误向他种衙门声请经其送厅或指示后即至司法衙门投状者认为上诉期内已有合法之声明64

再审之诉以控告审程序行之65

典当房地契约如载明回赎年限至期业主不愿回赎典主不愿得业时得由典主别卖如所得不及典价仍可向业主补足66

夫妇离异其子女原则上应从父但有特别约定者亦得从母67

终审决定除有特别情形外不准当事人再声明不服68

卑幼私擅处分父兄之财产者无论对手人是否善意得撤销之至脱漏未到之部分仍许其随时再诉69

再审讼费可准照大理院讼费则例办理69

十六岁未满之人不能有效为法律行为如委人代理讼诉须经保护人之同意始为有效73

假冒前清官吏因而取得官吏者应照刑律第二百四十一条处罚75

民事从参加人得代所辅助之当事人声明上诉但该当事否认自行撤销时则失其上诉効力75

天阉系属残疾如定婚时未明言者结婚后发现当准其离异75

减处徒刑之特别法盗犯仍应依刑律宣告褫夺公权之全部或一部76

代盗收养羊马构成受寄脏物罪其为匪侦探军队驻所以后并未帮同抢劫应以从犯论77

挖瞎一目应以废疾论至刑事被告捨弃上诉权须有亲递之书状或当庭声明记明笔录者为有效若一状诬告三人应认为三罪俱发78

使追踪之人犯脱逃者应构成刑律一百七十七条藏匿被追蹑人罪79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办法暨惩治盗匪法通行后关于解释惩治盗匪条例分别废止有效79

凡提出上告声明书经催告仍不提出理由书者上告衙门为便利起见得以职权调查有无违法予以判决81

私诉判决应由审厅准据民事执行例执行82

关于惩治盗匪条例之解释如不与惩治盗匪法抵触者仍可援用82

独立私诉并不包含于私诉暂行规则第十四条中非有特别规定外应用民事诉讼法规办理83

官吏犯贜法应从广义解释虽各县差役犯贜亦应依该法处断84

俱发罪判处五等有期徒刑其刑期虽已超过五等范围仍准易科罚金唯执行是否窒碍务须严格审查85

预审决定应许被告提起抗告唯对于抗告之决定不能再行抗告87

挖瞎一目应以废疾论88

对于易监禁而再易笞律者应由承审官于宣告本刑时一并宣告之89

尊亲属伤害卑幼除该当刑律补充条例第八条情形外应依常律科罪论减89

刑律补充条例施行后买卖人口条例已失其效力关于卖妻及子女均应依该条例处罚91

私放票布即属秘密结社应受法律之制裁如图保身家无知附和者可适用刑律五十四条处断92

审检各厅之通译生应认为刑律上之职员93

上诉人经两次传案不到者可以缺席判决或决定行之唯应许其依法声明窒碍94

窃盗指明目的地至中途被获应以著手未遂论94

孀妇改嫁之主婚权以律内夫族服图内之尊亲为限至童养媳未成亲而夫死其择配权亦准此95

夺刀杀人不能另成强盗罪弃尸行为应认为杀人之结果依刑律规定从一重处断96

检察官请求展期者可依审限规则第六条六款办理如原被两造均未请求展期应依该规则第六条十款扣除杀伤罪保辜期限如鉴定人鉴定后仍无实效者亦准予扣算97

初审判决既未确定批令亦无执行明文自应由原审继续宣告判决99

仅止谩骂之文牍不能构成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条之公然侮辱罪100

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第三十八条末段之解释100

惩治盗匪法所称掳人勒赎虽未得财应以既遂论如有应减情形仍用刑律五四条处断101

窩主有共同实施行为或于实施之际帮助正犯者应依第二十九条办理至引线亦照实际情刑办理又奸夫因奸另犯他罪奸妇非共犯者应只论奸罪103

依惩治盗匪法并刑律处徒刑案件准其上诉至该法虽未规定褫夺公权照加重法文之性质仍尽本法办理104

徒刑改遣母庸于判决书中宣告106

经覆判章程之核准决定其再审程序以高等厅为原审衙门106

刑律鸦片烟罪非有新法律废止变更仍应适用吸食鸦片不问会纳印花与否均应科罪107

以一行为诬告多人仍应以数罪俱发论108

未经政府准许发行之银钱票应以有价证券论109

馀罪于判决确定后发觉者应由该管检察厅起诉111

捏名稟控如所诉之事并非虚伪并无伪造私文书情形应不为罪112

远年典当田地之时效制度不能绝对适用112

不合法之抗告原厅得径行驳回114

委任代诉并非强行法规得依试办章程类推适用115

窃盗图脱伤人致死应依刑律三百七十四条及惩治盗匪法第三条第一款处断116

原告诉人对于邻县第二审判决如有不服可直接请求高等检察厅提起上告116

监犯再犯确定后更定其刑应以决定行之如有应送覆判案件应连同各判决并送覆判117

伪造契据应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如经投税由官署黏尾蓋印者更犯刑律二百四十一条之俱发罪从一重处断120

公诉权之时效以最重主刑为计算之标准略诱和诱以犯罪完成之日为时效之起算点至刑律第三五五条二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妾121

侵害财产法益之犯罪应依监督范围计算罪数123

婢女被人和诱其主人可认为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123

无管辖权之判决不发生效力应由该管衙门另行处理124

仅为强盗炊爨并无犯罪预备及着手行为不能以从犯论126

掘墓凿开两棺应以一罪论126

修正各级试办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但书及被告不出庭而宣告判决者应照民事规定起算127

妨害公务罪被害之官员应声明廻避由该管长官核夺128

被告人于覆判判决误认为县判提起控诉者以业经控诉论不合法者得以决定驳回应仍准其抗告131

现行律既决未决之分以判决确定发生执行力与否为界限至覆判审发回原审之案其覆审仍以第一审论覆判确定前之拘禁当然为未决羁押132

批与决定实质上虽无区别但现行规例应用决定者不得以批代之135

猥亵邻女反诬告其父匿盗威迫迁居复以妨害生命迫胁女父自缢致死应依俱发罪论137

国贼条例第二条第二第三两款之范围137

宣告判决不能再訉证人唯检察厅之侦查并无制限138

养父母应包括于刑律所称尊亲属之内140

奸妇对于相奸者之谋杀本夫并未同谋及实施之行为不能以杀人共犯论140

被告初审供词有疑点者应依覆判章程第三条第二款为覆判之决定并须严密调查141

官吏受贿对于所行职务并无违反法令之结果应以不枉法贜论143

县知事兼理诉讼章程第三十八九条之解释144

共犯将执行或病危可通知检察厅迅先取供145

人事诉讼如一方不到以职权调查证据确凿仍得判决且只许其上诉不能声明窒碍147

高等分厅之审判检察官办事权限准照本厅程序办理148

覆判章程第八条之控告应照通常控告程序148

检察官对于同一被告人指明数罪起诉经审判之结果仅成立一罪者判决主文中只须列举有罪部分之罪刑唯将无罪部分列入者亦不能谓为违法149

审判衙门命令羁押或取保者检察厅不能取消该命令但得请求审厅撤销并得因他案覊押暂保释人151

亲告罪审理中又发现他亲告罪仍须亲告乃论151

犯人保外潜逃仍成立刑律一百六十八条之罪152

原告诉人对于县知事判决呈诉不服后声请撤销者厅即照准152

诬告在未至确定审判前若经自白仍免除其刑153

在预审或公判中检厅认为应訉问被告人者得请预审推事或审厅訉问155

刑事经覆审后再行控告其性质与通常控告案件同156

现行律婚姻门所称疾病以生活上有碍或常情所厌恶而不易治疗者为限至残废系指五官四肢阴阳之机能有一失其作用者而言157

犯意继续者应以连续犯论158

原告人对于控诉审衙门所为之控诉批示于上诉期间内既不抗告并服执行自认原判为确定159

县知事得以堂谕代判词之案件如经当事人合法上诉应仍作成判词160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划一办法之三前段所谓应依刑律减处徒刑之区别162

刑律二八七条二项之羞忿自杀以被害人为限不包括被害人之夫及父母163

预审决定如检察声明抗告应提出于原审厅或加具意见书送上级审164

对于审判决定抗告之期间及办法165

为盗执炊律无罚条不能谓为失出165

聚众械斗如有豫约并指明处所且有妨害地方静谧之虞者应照刑律第九章骚扰罪暨三百十八条处断168

监禁尊亲属致自杀者应依刑律三百四十五条监禁尊亲属处断168

枉法贜应依官吏犯贜治罪法执行令第二条办理169

县知事对于应廻避之案径行判决之救济办法169

经征员串吞国税捏称被劫藏匿共犯应照刑律一百七十七条藏匿犯人罪及三九二等条处断170

被告人不服检察官之羁押得请求再议171

统字第二百八十四号之解释系指被告诉人因他案?属于他审判衙门而言172

犯罪行为虽系同一事实而情形各别者应各自构成一罪175

殴落牙齿以轻微伤害罪论176

第一审管辖错误经判决后上诉该管地方厅得依刑诉草案三百四十四条三项办理176

覆判程序不能适用于控告案件177

第一审误引刑律经控告审发现应适用惩治盗匪法处断者应依划一办法第二之乙款办理177

审判确定之后尚未执行及已在执行中脱逃者均以累犯罪论178

匿名告发毋庸受理但检察官因其情形可施侦查如诬告仍应负刑事责任179

刑律易刑缓刑均以宣告刑为标准至盐店售盐攙和沙水仍照市价贩卖应以诈欺取财论180

贩运制钱及销毁钱币新刑律并无正条不为罪182

预审决定曾经宣告者应自宣告日始为上诉期间起算点至检察官于上诉期间内向审厅以言词或书状声明不服者认为合法上诉183

受匪雇用专探官军消息在事前以从犯论在实施中以准正犯论被获后为便利脱逃者以便利脱逃罪论185

人民向肃政厅告发曾经任职之官员于在职时之行为以告诉告发官吏论诬告者仍构成诬告罪185

因贫卖妻可为离婚之原因186

印花税法罚金其性质系行政罚审检厅均可直接处分187

保辜期间因审限规则而失其効力因图谋杀胎儿致杀孕妇应依杀人罪论为盗搬运财物应照刑律三百九十七条贜物罪论未满十二岁之人无行为责任不能论罪188

预审决定检察官如有不服应照修正试辨章程二十二条末项之规定依抗告程序行之192

覆判案件刑期应由覆判确定之日起算唯应斟酌未决羁押折抵之日至请求惩治之案得准请求人撤销193

《大理院法令解释汇编 卷2》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