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新经济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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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覆盖:新中国70年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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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经济组织”主要包括私有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商经济控制企业和外商经济控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数据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汇编(1921—2010)》,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年,第381—382页。

2004年6月29日,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方法和途径”。2004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将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细化,要求“不断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协调和支持驻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23]480。在之后的基层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数量不断增加,2003年只发展了226名私营企业主入党,到2009年底,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数量达到284.1万名,占当时全国党员人数的4.9%。[35]同时,在两新组织内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成为一段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基层党组织在两新组织中的覆盖率也逐渐提高(具体参考表4、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