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附加效益评估指标:德国临床效益评估对我国创新药医保准入临床价值评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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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临床效益评估对我国创新药医保准入临床价值评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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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提条件是使用经过验证的仪器和经过验证的响应标准;b:至少要对其中一组进行比较;AM-NutzenV:新药的早期效益评估规定;CIS:95%置信区间上限阈值;RR1:实际相对风险

在创新药上市提交G-BA进行临床效益评估后,通常会委托IQWi G将该药品与G-BA选定的已有治疗药品进行对比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考虑要素主要包括生存时间延长、严重症状和不良反应减轻、生活质量提高;损害评估主要是药物的非严重症状和不良影响[4]。根据评估维度的分级情况综合得出专利药附加价值等级[5],分为以下6个类别:重大(major)、可观(considerable)、轻微(minor)、难以计量(unquantifiable)、无附加效益(no added benefit)和附加效益降低(less added benefit)。前4个类别被认为是具有附加效益的创新药品,而后2个类别则不按照创新药品定价。具体评估方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