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方案对比分析表:浅析集团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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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团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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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A公司先按账面净值划转B公司股份给全资子公司C,此环节可以采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C公司在持有B公司股份的时间满12个月后,再按公允价值出售B公司股份,C公司当期实现盈利70,000万(100000-30000),在抵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70,000万元以后,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元。C公司再将100,000万元资金支付给A公司,其中70,000万元用于归还往来借款70,000万元,剩余30,000万元形成对A公司的债权。A公司和C公司当期都未产生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