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CIETEC、BAC矿业权仲裁人员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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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权仲裁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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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仲裁委员会作为矿业权仲裁制度构建的机构基础。将各仲裁委员会作为矿业权仲裁机构,不须再次大规模投入新的仲裁资源,短时间之内即可保证矿业权仲裁的有效运转。然而,各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存有以下弊端:(1)行政化倾向严重,自身角色定位不清,公益使命感不强,中立性和专业性弱化[9];(2)《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未就秘书长权限、职责作出相应规定,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由秘书长长官意志导致的独裁现象难以根除[10];(3)当前各仲裁委员会仍采用封闭式名单制[11],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当前专门从事矿业权仲裁的人员数量匮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E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为例,详见表1),难以满足当事人对矿业权仲裁专业性的需求;(4)各仲裁委员会的布局在地理空间上与矿产资源的分布存有差异,致使当事人仲裁地点选择不便利。若将各仲裁委员会作为矿业权仲裁机构,将偏离矿业权仲裁独立、专业、高效解决纠纷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