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北京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面积(m2)》
注:a.按床均测算应有建筑面积=实际开放床位数×医疗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标准;b.按人均测算应有建筑面积=公卫人员数×保健用房编制人员测算标准;c.业务用房面积=按床均测算应有建筑面积+按人均测算应有建筑面积。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提出: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面积采取人均面积加床均面积的方法计算,在预防保健服务用房方面,按照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在开展门诊住院医疗服务的业务用房建设时按照床均建筑面积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根据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对16所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面积进行分析,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面积应为69 630 m2,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面积应为49 420 m2。其他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面积应在20 000~30 000 m2之间。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9808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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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01 |
作者 | 陈乔依、邹孟烜、段秀娥、朱兆芳 |
绘制单位 |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健康保障部、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卫生科学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健康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健康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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