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不同层级治理形式的范畴比较》
居民小区业委会与业主、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共同进行小区的物业治理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重大进步,它将原本最基层的民主治理单位———社区,延伸到业主物业自主治理,“治理主体的行动最终是为了促进社区大众的福祉以及社区的发展”[1]。这种变革将以集体生产为目的的活动空间,转变为以个体生活为目的的自我维权治理的私产领域。急剧且又大规模的治理模式演进为我国基层民主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和改变,“在新的商业小区里面,国家把小区的全部共有部分财产以及与共有部分财产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准公共事务的责任一下子甩给了业主。这样的一种做法在全世界都是比较独特的,现在欧洲多数国家,小区物业管理的很多内容仍然由政府承担。而中国的做法则使得长期以来没有社区自治经验传统和习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支持和辅佐的住宅小区业主,一下子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社会治理状态中”[2]。在我国基层民主的大熔炉内,延伸出以私产自治,物业自主,具有明显结构、功能、性质、任务不同于以往基层民主的,发生面更为下沉的民主形式,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961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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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25 |
作者 | 王栋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廉政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