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旅游法》公私协力法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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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目的地治理视域中公私协力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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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与私主体之间协力、政府主体之间协力法规范及法政策的不明确、不完善、不健全,导致旅游公私协力执法实践频现执法失灵现象[9]。从政府主体之间协力执法分析,这主要包括政府主体联动程序、发起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均不明确,存在运动式执法、阶段性执法以及执法成本过高等现实问题,从而影响执法成效。例如,“黑导”“黑车”“黑社”、旅游网站违法招揽等旅游违法行为,可谓我国旅游目的地治理“一日游”执法屡禁不止的现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每次均由旅游行政机关牵头,联合公安、交通执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旅游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作为旅游目的地治理中政府主体之间协力的典型形态共同开展专项整治,但此种运动式执法很难形成执法长效机制。从政府与私主体协力执法分析,在面对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违法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旅游企业,旅游行政机关难以与电信、移动以及腾讯、百度等提供大数据支持的企业形成公私协力执法机制,导致旅游公私协力执法失灵。以旅游类网站联合整治为例,由于部分旅游类网站并不具备法定经营旅游业务资质,成为近年来引发旅游者投诉的高频案件,旅游行政机关并不具备信息科技执法专业力量,从而无力从根本上消除执法失灵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