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纪律处分条例》用语表达渐趋精准化的表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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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界分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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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次数最多,最能看出用语表达的变化,故选取《条例》在实践中经过三次修订升级形成的四个文本为分析客体,其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用语表达精简化。主要体现为条文表达的去口水话及条文的同类归并。如2018年版《条例》将原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纳入第十七条中,通过整合文本使逻辑更为自洽[18]291。第二,用语表达精准化。重点表现为措辞的精准以及兜底式列举方法的运用,如2015年版《条例》将原版本“通奸”“包养情妇(夫)”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2018年版《条例》将原版本“公务用车”改为“公务交通工具”等,大量兜底式条文对党员行为形成更全面、严格的规制(见下表2)。第三,用语表达精细化。通过详细列举典型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使党内法规更具操作性,如2018年版《条例》将原版本“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细化为“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既未变动规制范围,又通过列举多类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执纪依据,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