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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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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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虽然晚于企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很多年,经历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通过不断的试点总结经验。为统筹城乡公平、建立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9年4月,为减轻单位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自2019年5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比例可降低至16%。机关事业单位同时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相关规定投资运营。职业年金领取方式可分退休人员在退休后按月领取或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