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互助组、初级社与高级社发展情况(单位: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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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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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户数为加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农户的数量,比重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数据资料来自杜润生:《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第238页、416页、420页。

首先是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互助合作经营为辅的互助组形态的合作经营制。互助组的互助合作经营,仍实行土地和生产资料农民所有,劳动所得仍是归各农户所有,产权关系及其剩余所得与家庭经营一致。不同的是,在具体生产环节,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部分地实现了互助经营。常见的互助经营形态,既有简单的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互助,又有公有农具、公有牲畜、固定合作组织的常年性互助,还有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杜润生,2002)。到1954年,互助组发展规模达到历史巅峰(见表1),数量达到993万个,吸纳农户6848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8.4%(杜润生,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