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税收待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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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政策应用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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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ECD问卷调查。转引自OECD著,赵立新、蒋星辉、高琳译:《竞争中立:各国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00页。

在税收中立方面,大部分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机构都享受与私营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税收待遇上会因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公共团体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些企业就可能免于缴纳直接税和间接税,这种情况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国家都存在。比如在西班牙和英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与私营企业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两国的公共基金营运企业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美国,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通常可以不交联邦、州所得税。但在个别国家,国有企业或公共部门在税收中处于劣势地位(表4)。波兰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如医院)提供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完全国有的企业要额外缴纳15%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