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15版《指引》与2018版《指引》转移容积适用情形及转移倍数对比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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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积管理推动城市空间存量优化——深圳城市更新容积管理系列政策评述》
2015版《指引》仅泛泛约定了城市更新项目供给超过15%的公益性用地可纳入转移容积,并未针对所供给的不同用地类型出台差异化转移容积测算规则。结合对城市近期公益性设施缺口的精细化评估,2018版《指引》细化、扩充了转移容积的纳入项目,将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大中型公共配套设施的供给也纳入城市更新的转移容积的认定范围(表3),以期引导配套完善、形态多样和记忆丰富的城市存量开发建设活动。
图表编号 | XD008744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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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31 |
作者 | 王承旭 |
绘制单位 |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