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律的调整机制和通过法律的调整机制的异同》

《表1 法律的调整机制和通过法律的调整机制的异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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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机制的认知分歧与弥合——一个人工系统功能实现视角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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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梳理前述分析规范论、基础论、结合论和正义论等观点之具体内容,可见其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和规范基础(生效机制)、法律规范及其运行(结合论)和立法正当性(正义论)之对立,据此法律调整机制纷繁的观念分歧,可以被粗分为两大类:“法律的调整机制”和“通过法律的调整机制”。前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前提,把法律作为调整主体,而把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是以法律规范运行(法律后果逻辑推演)为调整手段,通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来建构一定法律秩序的过程。而后者则试图探寻法律规范制定背后的理性,把人作为调整主体,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实现立法者社会调控目标的过程。二者粗略的对比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