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再次自杀行为的致命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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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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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致命性不变组有4例缺失受教育年限的数据。1) 致命性更改方向各组之间比较,经χ2检验,P<0.01;2) 首次自杀未遂过量服治疗药者与首次自杀未遂服农药者之间比较,经Turkey-type法事后检验,P<0.01

再次自杀行为所采用方式的致命性变得更高、更低或不变的3组自杀未遂者,其首次自杀行为采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22.77,P<0.01)。事后两两比较,首次自杀未遂为过量服治疗药者,再次自杀行为使用更高致命性方式的比例高于首次为服农药者(q=4.87,P<0.01)。再次自杀行为致命性变化情况不同者之间在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两次自杀行为时间间隔上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