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校企合作内容与投资范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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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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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4]第七条规定了校企可在七个方面开展合作,这些合作产生的投入,既有“真金白银”的“硬”投入,也有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软”投入,既有可量化的投入,也有难以量化的投入[5]。《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为六部门共同签发,理论上来说,七个方面校企合作所产生的投资都应是六部门共同认可的,都应纳入评价、认证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范围,但是,从财政部《通知》来看,把允许抵免的投资范畴主要定位在“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表4)。此界定,对投资额的核算具有简便透明、易于理解、可操作性强的优点,但是相较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规定,其对投资的确定主要聚焦在“硬”投入上,“软”投入体现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