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一览表[2]》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照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
该项目处理规模为5万m3/d,取定的类别应为Ⅳ类。不同类别的污水处理厂用地指标各不相同,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相应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2001)的相关规定,具体指标如表3所列。
图表编号 | XD0084844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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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5 |
作者 | 郑永鹏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