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公司审计整改情况》

《表1 部分公司审计整改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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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DCA理论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成果应用研究——以BG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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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是单位运用内部审计成果的关键一步。但在实践中,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较差,甚至很多人认为内部审计部门是“养闲人”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被看作是“管闲事”;此外,由于内部审计问责机制比较薄弱,个别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整改意识淡薄,对整改工作并不重视,导致整改效果较差。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很多现任干部认为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前任干部的问题,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态度,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导致内部审计成果很难真正得到运用,部分公司审计整改情况见表1。相对于政府审计而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差。因此,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意识和加强问责机制,是改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必要措施。审计署11号令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