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宅基地发展权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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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配置与转移理论对我国宅基地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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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发展权价值的形成一部分来源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发展权的退出,还有一部分来源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等外部投资,所以超额发展权应在国家及宅基地权利主体(集体和农民)两大主体间进行分配。用于分配的超额发展权II价值=(土地出让净收益+周转指标净收益-超额发展权I价值)*发展权修正系数,其中发展权修正系数的确定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划分的五类城市,计算宅基地所出城市的发展权修正系数为(i=1,2,3,4,5,其中);然后将各市范围内的县(区)划分为三档,计算各档曲线的发展权修正系数为;最后在每一档县区内划分近、中、远郊宅基地,并计算每块地发展权修正系数,见表1。同时,为了约束宅基地权利主体攫取非个人劳动带来的收益,政府可通过税收的方式对宅基地权利主体分配的超额发展权II征税,以回收宅基地权利主体的不劳利得,防范宅基地利用中“暴利”行为的产生,抑制土地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