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全国非法行医法律适用举例》
集合(B-C)属医师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我国对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集中体现在B集的情形(争议又集中在C情形),主要有三种做法:适用《执业医师法》;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同时适用《执业医师法》《条例》及《细则》) 合并处罚,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7815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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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0 |
作者 | 张红升、谢伟雄、郭东亮、廖日炎、曹勇、古德志 |
绘制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