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政府会计核算标准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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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下的医疗集团合并报表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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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是会计主体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最终结果体现,有关规范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编制、列报的会计规定是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都对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作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既是会计理论界、实务界的会计难题,又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关键。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提出:“各部门应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财务报表内容和结构做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政府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说明做了规定,通过会计制度的统一,提高政府各部门、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合并单位、部门财务报表与逐级汇总编制部门决算提供了基础。《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为规范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列报搭建了框架,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按时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合并所属单位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部门整体财务状况(表2)。《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积极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6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级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与合并报表列示项目等内容,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