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林业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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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和认定标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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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历史上的文献作为可移动文物,在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被作为物质文化遗产。

王思明等[6]提出了广义“农业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分为遗址类、物种类、工程类、技术类、工具类、文献类、特产类、景观类、聚落类、民俗类10种主要类型(以下简称“名录分类体系”)。尹伟伦[1]等也提出了林业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主要分为技术类、物种类、景观类3种类型(以下简称“战略分类体系”)。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到林业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重点保护对象的差异性,本文研究提出一种新的林业文化遗产分类体系(表1)。